探究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践中的应用
2018-03-21滕宇
滕 宇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辽宁 鞍山 114041)
“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是在行政执法中两种强制措施。两者在实际工作的使用是有所区别的。在动物卫生监察执法的实践中,常常出现这种措施的实施不当的情况,本文针对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在行政执法的探究,将具体的法律法规运用到对动物卫生监督执行的工作中。
1 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1.1 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规、违法操作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中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对相关违法操作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于动物卫生监督的执法实施中,《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发现动物及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采取隔离、查封控制等措施。查封、扣押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均不得实施。
1.2 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紧急、特殊情况下,对证据进行保全的一项措施。根据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对有些证据可能消失或在以后无法获得的情况下,在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下,可以先行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 查封、扣押和保存的区别
2.1 执法特点不同
执行强制措施是建立在被查封、扣押的场所或物品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动物卫生监督的过程中对疫病的督查管理工作在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在《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中的规定,主要是对感染疫病、检疫不合格的、封锁疫区内的动物,禁止经营、生产、贮藏、加工、运输等活动,一经发现此类违法活动出现,可立即对其进行查封、扣押。而先行登记保存是对证据保全的手段,建立在证据有可能消失或在以后无法获得的情况下。
2.2 执法方法不同
二者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有实施条件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实施主体不同、扣押时限不同等。但其主要共同目的是都是通过对场所或物品的控制,阻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查封、扣押措施的施行过程中,如有异议,可以在法律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过程一个具体的细节,在案件的证据可能消失或以后无法查证的情况下,提前获得证据的一种行为手段。并不具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条件。二者在在扣押的时限上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最多为30日,先行登记保存规定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否则归还所有人。
3 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在动物卫生监督的实践应用
3.1 疫病的处理
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执法工作,所涉及的范围较广,政策性强,所以任务量较重。行政执法中对动物监督的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突出表现在动物在发生疫情或感染疫病的情况下。如养殖企业以及相关场所内发生疫情,当地执法部门应及时到达现场并对疫情状况实施执法行为。及时有效的处理相关疫情动物。这对其以后的生产活动具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3.2 卫生取证
行政执法在动物卫生的监督工作中,对于收集的证据比如动物、动物产品以及物品的方法上要注意,由于其特殊性质,所收集证据有可能随着环境、温度、时间的变化发生质变。所以如何收集并完好保存是认定卫生行政处罚的关键。在动物卫生监督执行中,一定要有具体的事实,并且证据确凿和充分,在完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执行行政执法措施。
4 在执法中需注意的问题
首先对于感染疫病或疑似感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相关执法处理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实施;其次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对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要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处理完成,超出时限应立即归还;第三不能以先行登记保存代替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的执行。先行登记保存虽然能在客观上预防、制止危害行为的继续发生,但并不能切实对违法、危害等行为进行解决。另外,在行政执法的执行上,无论何种情况,执法处理措施都应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5 提高执法能力与技巧
在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在执法工作的推进中,执法人员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理念,加强对政治管理的学习,执法工作人员在日常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要多动手、多动脑,并善于总结工作中积累的经验。避免因执法权力使用不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