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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

2018-03-20孙明泽

关键词:财物机关信息化

孙明泽

(西南政法大学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重庆 401120)

一、引 言

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一直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在刑事执行过程中,涉案财物的处置关乎国家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该问题的研究将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资借鉴的内容。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信息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体现了信息技术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价值。同时,2012年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规定也急需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构建。对此,我们应当在之前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优化改良,吸取试点工作的中的有益经验,避免前期工作中已出现的失误,建立起全国统一、层级分明的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

二、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是近几年受到重视的问题,公安部等部门颁布的文件中就涉及到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问题。在计算机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更加受到重视,司法实践对信息化管理的需求也更加迫切,现实条件也能够保障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实现。

(一)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概念及特征

信息化是社会经济发展使经济结构由物质、能量向信息、知识转变的过程,在该过程中,现代信息技术发挥着巨大的作用[1]。信息化管理是指人们依托强大的计算机管理平台,通过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终端将需要管理的物品信息输入计算机,并通过计算机对其进行定期检查、保管的方式。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是信息化管理的特殊形式,是依托计算机管理平台,将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并由专门人员定期对涉案财物进行管理的方式。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主要包括涉案财物的信息登记、涉案财物的处理处置、涉案财物的查询、条码管理、短信提醒、共享平台建设等方面。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管理对象的数字化。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管理对象具有特殊性,主要通过计算机技术对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进行数字化转化,实现对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信息化管理之前的管理方式是管理机关将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这种方式极易造成涉案财物的丢失,阻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随案移送的管理方式增加了刑事诉讼的成本,也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数字化的管理方式具有高效率的特点,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体现了数字化的管理,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高效进行。

其次,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是对传统管理手段的变革,是传统管理方式向现代化管理方式的转变。网络化、数字化与信息化是现代管理手段的主要特征,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是现代化管理手段。运用计算机技术处理刑事涉案财物的电子信息,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储存、传递刑事涉案财物信息,避免随案移送财物带来的不便。同时,二维码扫描管理、警报系统设置等都具有现代科学技术的痕迹,体现了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最后,管理效果的便捷化。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刑事涉案财物的数据信息进行管理,使公安、司法机关能够迅速调取涉案财物信息,特别是作为证据的刑事涉案财物,使其具有完整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涉及财产的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面对庞杂的案件数量,需要通过提升工作效率来解决这一问题。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可以避免涉案财物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移转,集中管理刑事涉案财物可以实现刑事诉讼的高效运行。

(二)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

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是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在刑事案件日益剧增的今天,涉及财产的刑事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为了追求刑事诉讼的高效率,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显得非常迫切。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也加强了不同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是多机关合作处理刑事案件的需要。此外,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能够保障刑事涉案财物保管的透明性,避免贪污腐败案件的发生,保障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公平与透明。

首先,涉及财产的刑事案件的增多要求对刑事涉案财物进行信息化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涉及财产的刑事案件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同时,在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大多数都会涉及到财产问题,这就造成涉财类刑事案件数量庞大。据统计,2013年前6个月,仅北京市就进行刑事案件立案6.05万起,受理治安案件16.3万起[2]。如此大的案件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安机关的负担。从数据可以看出,仅北京地区半年的案件数量就如此庞大,可以推测全国范围内一年的案件数量会更多,在如此多的案件中,涉及刑事案件财产的案件数量总体也会非常庞大。随着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确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成为刑事诉讼打击的重点之一。有些学者在研究中,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特别是对贪污贿赂犯罪财物及金额的统计表明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成为必然[3]。在这种情况下,对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就需要借助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应运而生。

其次,多机关合作处理犯罪案件要求建立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刑事案件首先需要由公安等侦查机关负责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要逮捕的,还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之后,如果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将会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做出定罪、量刑判决后,将移送执行机关执行,存在涉案财物的将由特定机关执行。在不同机关之间转移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涉案财物,则往往会存在各机关相互之间移交涉案财物的环节,在移交的过程中,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避免涉案财物的丢失,各机关之间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构建就非常有必要。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构建将会为各机关之间分享涉案财物的保管信息提供便利,保障涉案财物保管的透明性,做到涉案财物管理责任到机关、责任到人。

最后,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具有高效、透明保管涉案财物的功能。刑事涉案财物的特殊性质导致其存在利益性,各机关在对待刑事涉案财物时往往受到利益驱动,处理涉案财物时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在追缴涉案财物时存在越权操作的嫌疑。同时,由于各机关处理刑事涉案财物往往处于不透明的状态,在出现违法处置刑事涉案财物的状况时导致对相关人员的追责存在困难。刑事涉案财物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应当公开透明,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机会了解其被扣押财物的去向以及状况。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涉案财物需要随案移送,在案件的侦查、起诉等环节中,涉案财物也将随着案件的移送不断变更管理机关和场所。同时,由于管理机制的不畅通、管理场所的不足,导致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处于不透明的状态。为了构建公开透明的刑事涉案财物管理机制,需要构建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透明性,避免刑事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出现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可行性

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在我国不仅具有建立的现实迫切性,而且依照我国目前的状况,已经具备了构建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成熟条件。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为我国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提供了硬件设施;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以及计算机操作水平的提高为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提供了现实条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确立呼唤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

首先,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提供了技术条件。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为人们在短时间内处理大批量数据创造了条件,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是大量数据统计的体现,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引入刑事涉案财物管理非常有必要。目前我国的计算机技术已经相对发达,能够应对大数据的处理。但是,我国在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中引入计算机技术才刚刚起步,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目前,一些公安机关采取计算机软件管理,并引入现代智能化、自动化物流仓储技术。但是,大多数的基层办案单位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以人工管理为主。”[4]在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方面,计算机技术是促进管理高效性的重要因素,如果实现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则将会大大提升刑事诉讼的效率,保障刑事案件的迅速解决。

其次,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科学技术的掌握为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提供了人员条件。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也促进了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对计算机的应用不再是专业人士的技能,作为普通公民的主体大都会进行计算机操作,甚至一些年龄比较大的人也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在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中,公安、司法机关负责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工作人员多数是作为单位主力的年轻人,对计算机技术的熟悉将为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构建提供人员条件。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技术在社会中被广泛应用,掌握计算机技术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项技能,甚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应接受计算机教育。因此,计算机技术成为多数公民的一项技能。在构建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过程中,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都须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保障信息管理平台的正常运行。

最后,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确立为信息化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持。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项新的程序,目的是有效惩治涉财类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等案件,挽回国家损失,抑制贪官“以死匿财”“以逃匿财”恩泽后人的想法[5]。有的学者指出,设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是为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逃匿缺席审判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6]。甚至有的学者提出了“网络反腐”的概念,认为我国新时期反腐败的特性是网络反腐存在的重要条件,我国应当加强网络平台建设,拓宽公民参与网络反腐的渠道[7]。因此,刑事涉财案件日渐增多,对公安司法机关管理刑事涉案财物提出了挑战,对此有的学者甚至提出由托管人监管刑事涉案财物的观点[8]。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确立为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持,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基础上构建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但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处于绑定状态,二者关系紧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运行要求对涉案财物进行信息化管理,特别是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物有可能数量较多、种类繁杂,这就更需要对其涉案财物进行信息化管理。因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确立为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持。

三、我国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现状

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立日益受到重视,特别是自公安部办公厅发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以来,对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更是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但是,在全国各地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系统,甚至在个别地区信息化管理还是“新瓶装旧酒”。因此,要对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进行研究,首先需要对司法实践中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现状进行研究,为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构建提供研究基础。

(一)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存在三种模式:第一,随案移送的刑事涉案财物管理模式;第二,试点地区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模式;第三,非试点地区的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模式。随案移送的模式是传统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思想在当代的体现,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则是现代科学技术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的应用。

首先,随案移送的刑事涉案财物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当前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关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原则是:谁查封扣押谁保管、谁移送[9],这就导致查封机关的责任重大,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也就可能出现问题。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造成刑事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出现底数不清、账目不明、案物不对应等问题。此类问题的产生影响了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处理,降低了案件解决的效率,在造成国家资源极大浪费的同时,往往也损害了涉案财物所有人的权益。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我国刑法关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上述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 执行处于十分混乱与无序的状态。”[10]因此,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迫在眉睫。

其次,试点地区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取得了显著成就。四川省在2015年11月份就开始进行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改革,在成都市、成都市温江区、凉山州冕宁县进行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试点工作[11]。试点工作开展之后,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将涉案财物信息输入公安机关办案系统,同时,将该信息也输入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是四川省刑事涉案财物标准化管理的缩影,是四川省进行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在四川省进行的刑事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中,各级部门积极探索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途径。成都市制定了《成都市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公安局也起草了相关实施办法,并在反复论证之后下发基层单位执行。在成都市温江区完成了“1+3”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建设*“1”是指依托全省政法专网平台建立中转媒介,“3”是指在公检法三家的各自办案系统内增设涉案财物管理模块,最终通过政法专网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参见王自然:《成都:建立管理中心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人民公安报》2016年7月25日第3版)。该管理平台建成之后,公安机关通过二维码技术,将每一件涉案财产通过二维码的形式录入管理系统,并且在网上对财物的登记、入库、出库等环节进行记录,实现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网上留痕。四川省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取得了初步成功,在解决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方面取得了明显成就,对于其他地区刑事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具有重要借鉴价值。四川省刑事涉案财物管理试点特别是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对高效管理刑事涉案财物具有重要意义,对保护国家财产、保障个案公正具有重要价值。

最后,非试点地区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也稳步推进。除四川省进行大规模的刑事涉案财物管理改革外,其他地区的机构在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的尝试。在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开通了公检法三家联通的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该平台集智能检索、电子录入、数字拍摄、柜格分配、信息共享、统计分析、环境监控、时间预警等众多功能为一体,使涉案财物信息流转轨迹全程可视、可查、可控,有效防止了暗箱操作。(参见:《临城实现涉案财物二维码信息化管理》,http://www.he.xinhuanet.com/zfwq/lincheng/news/2016- 09/01/c_1119491922.htm),通过应用二维码技术,实现了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信息化。江苏省如皋市早在2004年就已经开始了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尝试,该地区公安机关对刑事涉案财物实行条形码管理,刑事涉案财物都以条码的形式输入计算机,通过计算机进行登记管理*所有涉案财物进行统一编码,保管室门口放置的电脑、条形码打印机、扫描枪专门用于涉案财物系统登记管理。(参见江苏如皋公安局:《信息化管理涉案财物》,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5- 01/19/content_11170040.htm)。因此,有的学者提出,“建立涉案财物‘二维码’管理工作机制”是以覆盖诉讼全称为着眼点,是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的重要方式[12]。通过对涉案财物编码的形式进行管理,保障了涉案财物管理的高效率,避免了涉案财物的丢失、损坏等。

(二)目前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存在的不足

虽然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的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甚至在有的省份都没有形成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我国在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依然任重道远。

首先,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存在技术性不足。虽然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发达的信息化社会,掌握计算机技术已经成为在社会立足的必备技能,但是,仍有很多人对计算机技术的掌握只属于皮毛,并没有形成对计算机的熟练操作。同时由于对管理刑事涉案财物的工作人员录入信息的要求不明确,导致涉案财物信息的录入不及时,甚至遗忘对相关涉案财物信息的录入。因此,有的学者就提出,涉案财物信息的录入质量以及录入的时效性有待提高[13]。同时,我国建立了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的地区也没有充分发挥信息管理平台的作用。在有的学者进行的调研中发现,山东某信息技术公司设计的“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功能非常有限,主要包括信息登记、信息查询和信息管理,不具有预警等先进功能[14]。因此,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在技术性方面还存在不足,不能真正实现信息管理平台的智能化作用。

其次,我国很多地区还停留于涉案财物的人工管理阶段。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是现代化管理方式的标志,在国家层面,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是一个比较新的话题,虽然之前有些地区已经开始尝试信息化管理,但是作为全国性的措施进行推广却是近几年的事情。2012年前夕,我国仅有16个省份实现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仍然有不少省份还没有实现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信息化。同时如上所述,即便在进行了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地区,效果也并不是非常理想。其实,在很多地区特别是一些不发达地区,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还处于人工化管理的阶段,在这种管理模式下,费时、费力、错误多发等问题频出,不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也不能起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必将从人工化管理转向信息智能化管理,这既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结果,也是更好地管理日益增多的涉财案件的要求。

最后,已构建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地区标准不统一。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构建是促进案件信息及时输入的条件,信息化管理最关键的就是要保障相关信息输入的完整、准确与及时,并且及时对外公开信息并与相关机关共享信息[15]。但是,在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过程中,各地区甚至各部门之间对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的标准并不一致,导致建设过程中不同机关之间相互衔接不顺畅,各机关之间分享信息出现偏差,甚至出现有的机关以涉嫌国家秘密为由逃避涉案财物信息共享的现象。此外,在公检法各机关之间,如果要建立集中统一的信息化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就需要解决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接问题,最典型的就是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之后的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需要制定相应的诉讼文书,但是并没有明确指出制作何种诉讼文书。这就需要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协商,以保障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发挥作用。因此,“作为刑罚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判项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满足可执行性的要求”[16]。

四、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展望

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构建是我国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一个方向,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高效率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我们应当坚持与时俱进,更新管理理念,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同时,实现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专门化,不断完善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技术规范。逐步建立起全国统一、层级分明的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

(一)前提:理念更新与技术培训

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研究是跨学科研究,在构建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时应当考虑管理人员管理理念的更新以及跨学科专业技术的培训。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要求工作人员改变传统管理理念,接受现代管理理念,从思想上扫除涉案财物管理的障碍。同时,管理人员除掌握与涉案财物管理相关的法学知识外,还应当学习计算机操作技术、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与技术,从方式方法上扫除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障碍。

首先,管理人员应当逐步更新管理理念。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是刑事诉讼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效果对刑事诉讼也具有重要影响。刑事涉案财物的传统管理理念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第一,重人身轻财产的理念需要摒弃。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都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保护,而对其财产权则给予较少的关注,甚至在有的案件中出现涉案财物处置不当的情形。重人身轻财产的诉讼理念应当摒弃,因为刑事涉案财物往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的证据,或者是对其量刑具有重要价值的证据,如果不慎丢失,将给刑事诉讼造成障碍。此外,刑事涉案财物还有可能是案外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如若保管不当将会给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二,重实体轻程序理念的改变。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目标,传统刑事诉讼过多追求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在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中,这种理念也普遍存在,对刑事涉案财物的搜查、扣押与管理等措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不遵循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程序,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刑事司法的效果。

其次,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跨专业的技术培训。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要求管理人员不仅具有法学特别是诉讼法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也需要他们掌握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技术和档案管理等管理学方面的知识。只有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才能保障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有效进行。第一,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要求管理人员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往往会分类进行,特别是根据物品的性质以及作为证据的证据性质进行分类。法学专业知识特别是证据知识是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的基本技能。第二,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需要管理人员具有计算机专业的操作技术。信息化管理的重要特点就是计算机技术的应用,管理人员掌握基本的计算机知识是进行信息化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三,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要求管理人员具有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学知识。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与档案管理等具有相似性,特别是在信息化时代,现代档案管理与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非常相似。档案管理等管理学知识的掌握能够帮助管理人员进行精细化、便捷化的管理。

管理人员跨专业的技术培训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第一,入职前的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在入职前,管理人员对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并不熟悉,甚至可以说是一无所知。入职前应当进行细致的专业培训,使其掌握管理技术的方方面面,追求技术培训的全面性。同时,入职前的技术培训还应当注重培训的基础性。作为初次接受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其在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中还属于初学者,不可能要求其掌握较深的专业知识,只需要对其进行基础知识与操作方面的培训即可。对于复杂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只能在实践中学习。第二,在职期间的技能进修。由于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依靠计算机技术等进行管理,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应当适时“充电”,保障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高效性与安全性。一方面,管理人员的“技能增值”具有精细化特点。精细化要求管理人员在欠缺某方面的知识、技能时,重点专攻该项技能,对于其他方面的技能则不需要进行系统的培训。另一方面,管理人员的“技能增值”具有批次性特点。批次性要求在职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分批进行,按照顺序对所有在职人员进行编号,对于确实需要进行技能再培训的人员,按照顺序参加学习。

(二)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的专门管理

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具有专门性的特点,专门性最大的表现就是管理人员的专门性,即由专门人员负责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刑事涉案财物的专门化管理应当分为两类:专门机关的管理和专门人员的管理,专门人员的管理又分为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内部人员的专门化与公检法机关内部对接工作人员的专门化两个方面。

首先,应当由专门机关统一管理刑事涉案财物。刑事涉案财物专门化管理的走向将是专门机关的管理。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要求专门机关具有独立的信息化管理体系,专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避免传统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系统造成的管理效率低下、财物丢失风险等增加的危险。笔者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内部都不需要专门设置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而是将每一机构内部的管理部门进行整合,形成单独的涉案财物保管中心。涉案财物保管中心是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机构,专司涉案财物保管工作。由专门机构保管刑事涉案财物是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尝试,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良好的运行效果*四川省进行的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已经取得了相应效果,在解决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方面也取得了初步成功,对我国其他地区的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具有借鉴作用。。专门机关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管理刑事涉案财物需要公检法三机关对此予以配合,对外要将原属于本机关的涉案财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转递至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保障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对内各机关需要由专门技术人员与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进行工作对接,保障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流畅。

其次,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内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专门化分工。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分工,特别是在信息化管理工作中更应当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包括案件信息登记、涉案财物信息的登记、涉案财物信息的查询、涉案财物信息的定期核对等工作。对此,应当由不同的人员专门负责每项工作,保障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高效性。由专门人员负责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一方面能够保障涉案财物管理的安全性。当需要调取涉案财物信息时,需要人员负责此项工作,避免因他人不当行为造成涉案财物的损毁。刑事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的,应当由负责该环节的工作人员承担责任。这既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也可以保障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还可以保障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性。规范性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各司其职而不越权。专门人员在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中发挥各自作用,是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性的体现。每一名工作人员只需要负责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插手他人工作。

最后,公安司法机关内部应当由专门工作人员与管理机关进行对接。设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之后,由于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具有机械性,需要不同机关之间进行工作对接。因此,公检法机关应当在原有工作人员中留有一至两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工作对接。由于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具有专业性特征,这就需要专门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与工作对接。一方面,这是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专业性的要求。涉案财务信息化管理的专业性体现在管理手段的专业性,计算机技术等知识的掌握要求专门人员从事涉案财物管理的对接工作。另一方面,这是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高效性的要求。高效性体现为涉案财物信息调取的及时性,公检法机关专人负责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对接能够缩减工作时间,提升刑事诉讼的效率。

(三)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技术规范

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主要涉及计算机技术的操作,建设符合各部门条件的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的录入系统。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的录入也称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的登记,是指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将刑事涉案财物的相关信息录入电脑系统的行为。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的录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案件基本信息的录入。案件的基本信息是涉案财物信息存在的前提条件,只有将刑事涉案财物案件的基本信息录入电脑系统之后,才能录入涉案财物的基本信息。案件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案件的名称、案由、法律文书的名称及编号、承办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在录入以上信息时,必须对相关内容仔细核实,不能出现差错。第二,刑事涉案财物的相关信息。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主要内容,也是保证涉案财物有效管理的内容。但是,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的录入也存在困难,对刑事涉案财物特征的描述存在主观性,甚至有的情况下对涉案财物的特征描述不够准确。因此,在录入涉案财物信息时应当抓住物的典型特征,只有抓住典型特征才可以将其与其他同类物予以区分。

其次,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的管理系统。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的设置目的主要是保证管理机关对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方便以及保证涉案财物管理的安全性。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的查询、二维码管理以及涉案财物管理期限的提醒功能。第一,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的查询是方便管理机关根据物品相关信息及时查询的方式,对于及时找到涉案财物所在地方以及时查询涉案财物状况具有重要意义。涉案财物保管机关保管较多的财物,对于一些较小的财物往往不能及时查找,但是,通过查询功能就可以及时获知物品所在地。有些物品可能会腐烂、坏掉,甚至有些贵金属会出现锈蚀的危险,通过查询功能可以及时查看财物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第二,通过二维码管理刑事涉案财物。二维码管理是物流、商场常用的管理方式,将该种方式引入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中,能够保障刑事涉案财物的及时管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节约了人力、物力,体现了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以及明晰化。第三,涉案财物管理的短信通知功能。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的短信通知功能体现了高度的信息化,也体现了涉案财物管理的人性化。在有的案件中,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具有较短的期限限制,同时由于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导致管理人员有可能疏于对即将到期案件的管理。短信提醒功能可以在财物处理截止期限届满之前进行提醒,保障涉案财物的及时处理,避免对物主和国家造成损失。

最后,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的共享系统。刑事涉案财物共享系统的建设,目的是保障具有关联的不同机关之间能够共享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方便不同部门之间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实现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高效性。关于不同部门之间的衔接问题,前文已经进行了阐述,笔者认为刑事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平台共享系统的建设应当分步骤进行,对不符合后一机关管理条件的案件,后一机关不能获得相应的涉案财物信息。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作为主要侦查机关可以将相关案件的涉案财物信息上网,甚至包括一些违法行为的刑事涉案财物信息。但是,在该系统中应当进行限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其所涉及的涉案财物信息就只能由公安机关知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就没有权力共享该涉案财物信息。同样,人民检察院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涉及的财物信息就没有必要与人民法院共享。提出以上观点的主要理由有:第一,实现对案件的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是一种低效益、高成本的存在,对案件的分流能够保障案件的及时审结,也能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的高效进行。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刑事涉案财物信息进行管理,让有关机关只能了解本单位所受理的案件,能够促进案件的集中处理,实现案件的分流。第二,保障涉案财物信息,避免泄漏信息给物主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对物主、国家甚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现金类财物信息的保护更是如此,在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中,如果后一机关不具有受理案件的能力,那么与之相关的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就不应当透露。因此,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要求各机关之间可以共享都具有参与权的案件的财物信息。

五、结 语

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是当前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制度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前文已经对信息化管理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但这也只是笔者研究的开始。在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研究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如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的实践运行状况、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以及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中的三机关关系等。因此,笔者还将继续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也希望学界专家学者继续对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构建完善的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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