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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典当业研究

2018-03-20

黑龙江史志 2018年1期
关键词:当铺

杨 欢

(辽宁大学历史学院 辽宁 沈阳 110136)

一、典当的发展历程

典当是以财物为抵押品的限期有息借贷银钱的社会经济行为。典当业是向抵押私人物品(不动产除外)的人提供资金周转的行业,一般按抵押品的实际价值打折扣借钱,并约期赎回。

典当业的正式产生普遍被认为是南北朝时期,当时主要是佛寺质贷,名为“质库”或“长生库”,金、麻、衣饰、乃至活畜都可作为抵押品;唐五代时期,寺库与世俗并举,竞相逐利;宋代,“质库”业已成为社会经济的一种独立的专门行业,并且规模、影响均超过寺院质贷;元代的帝王、贵族、官府热衷放高利贷,对典质业的发展起到了刺激作用,寺院质贷在皇室的庇护下重新兴旺,与世俗争利;明代中国典当业伴随商品经济的繁荣继续发展,但基本上都是商人资本、民间经营,以福建、山西、安徽等地典商为突出代表的地域性典当业行帮兴盛起来。其中安徽典帮影响最大,经营活动分布面最广。明代是唯一以典商资本、独资经营为主的时代。

清代是典当业盛极而衰的一个时期,前期政府公开允许鼓励官府经营典当业,典当业回归到唐宋时那种皇、官、民多头并举的局面;寺库质贷业被寺外世俗社会的典当业所湮没。由表1所示,无论是从资本额、铺数、还是规模、类型,有清以来典当业的发展势头都是空前的,与盐商、木商成为当时显赫一时的三大行业。据统计,乾隆 18年(1753年),全国共有当铺一万八千零七十五座,嘉庆十七年(1812年)全国有两万三千一百三十九座[1]。

甘肃 406 1000 695 3475 1372 6860 1625 8125广东 130 2030 247 1235 约543 2715 2688 13440广西 3 650 3 15 115 575 197 985云南 0 15 0 0 33 165 503 2012贵州 0 0 0 265 1060 2667 8201合计 7695 9904 49520 1807590110 23139 23139 110058

从全国范围来看,典当业在鸦片战争后即迅速走下坡路,其衰落早于票号和钱庄。到光绪十四年(1888年)全国当铺除北京以外“约共七千数百余庄”,[3]北京“当行京乡二百余家”,[4]总计约7500家,这一数量已不及嘉庆十七年的三分之一。

清末民初,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导致各类外国银行、中国自办银行以及中外合办银行迅速占据了国内金融市场的主导地位。在此形势之下,旧有的银号、钱庄以及典当等行业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但是,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条件下的中国,仍以小农自然经济为主要经济形态,资本主义并未能获得长足发展,因而典当业仍然是现有经济制度下调剂人民、尤其是广大下层社会平民经济生活的一种尚无取代的行业。不过,民国以来的典当业,无论是规模、资本还是开业铺数,同清初和中叶的繁荣情况相比,都显示出衰落的趋势。根据1912年农商部的调查,1911年底全国登记的当铺仅有4000余家。[5]20世纪30年初约有当铺4600家,1947年全国不会超过1500家。

二、业务经营

(一)开业准备

典当业通过注册、挂幌、设立店规、定制服装、店面设计等准备工作,就可以开张营业了。

开设典当首先需经当地同业或其他殷实商号出具保结,呈报申请,并载明商号名称、组织、资本、利率、满当期限,本店及分店所在地、股东姓名、年龄、籍贯、住址、经理姓名、年龄、住址等,经主管官厅核准备案,由政府发给当帖,才能开业,这种当帖,类似后来的营业执照,主要是为了便于监督,当铺领了当帖就得交纳当税。

招幌是表明店铺开设的标志性物品。一般用木牌,有的比较讲究的当铺,用铜制的牌子,以示庄重,这直接关系到当铺的生意与信誉影响。

店规、服装、店面设计等方面各店均有不同,却又异曲同工。以山西义和当店规为例:

不准携带家眷,不准嫖妓宿娼,不准吸食鸦片,不准参与赌博,不准假公济私,不准私蓄放贷,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承保他人,不准浮挪暂借,不准结交邪恶,不准私分落架(落架就是当户过期不赎的抵押品,称为死当),不准以本号股票抵押贷款,不准学徒吸烟、酗酒,不准留宿亲友等。

(二)日常营业

收当是一项极具技术性、需要异常小心谨慎的工作。由于当物种类繁多,品种、质量、又极为复杂,尤其是遇到那些贵重的珠宝金银物品时更是如此,所以在典当的所有职员中,把好这一关的头柜必须是一位经验十分丰富、知识广博、眼力高超且心细如发的人。

赎当即当期满时还本付息后取回当物。满当期依时间、地区、典当大小及当物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当铺大、放贷额高,则当期较长;反之较小。如典当之当期长于质押之当期,城镇当铺之当期又比乡村之当期长,原因在于所收当物本身价值不同,价值高则利于保本,故当期长,反之死当后难以拍卖,当期必短。

三、人事制度

(一)正式员工

旧时中国的私营工商业没有统一规定的人事制度,但各店均有自定的“店规”。典当业每一户均有自制的规定,在店中悬挂,起到“人事制度”的作用。除经理和内缺由东家选用外,其余人员则是由各有关方面推荐,由经理选用。以入店时间为准,先后依次升级,由学徒升中缺,再至柜缺、内缺;每一缺中又有等级,同样是逐步升迁,不得逾越。上一级不出缺,下一级则永无升调的机会,所以有的员工甚至在一个岗位上干一辈子,始终没有变动。“论资排辈”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真正有办事能力的得力员工,长期得不到重用,而庸庸碌碌之辈,只要不发生大的差错,即能长期占据要位,等候升调。

(二)学徒

对学缺,虽然人数众多,平时也不培养训练,所谓“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只能凭着个人的“机灵”跟随中缺操干店内各项业务活动,增长知识才干。徽帮对于学徒的管理要求更为苛刻,有“中年不准外出”的店规;平时除练习书写当业专用的书体外,“不准看书写字”。采用这种愚民陈腐的管理办法,主要是从维护本店的权益出发,唯恐学徒与外界接触,或是泄露本店“秘密”,或是受坏人挑唆,发生不正当行为。

四、行业规范

(一)地方的行业规范

在旧中国,政府对典当业法治管理一直处于落后的状态。延至清末,当各大城市当业公会(或公所)出现,由当业同业公议,呈请县一级政府立案,才有了同业的条规,以规范典当业的设立与经营。但广大的中小城市和乡镇典当业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加强对典当业的法治管理,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典当业的普遍要求。

在这种环境下,民国初年以来少数省份制定和颁布了典当业法规,这是政府管理典当业的进步。1913年江苏省颁布《江苏全省典当业通行规则》,成为首个出台典当业法的省份;1923年又颁布《附特种货物之省令》,进一步完善典当行业法规。江苏省下属上海县为了适应本县经济,于1917年颁订《押业改典特定木榜规条》和《公共租界取缔押铺执照章程》。

(二)国家的行业规范

在一些省县颁布典当业规则的形势下,浙江、奉天省等典当业要求北洋政府制定全国统一的典当业规则。奉天省公函指出“倘政府不速颁典业法,以示划一,而外人之交涉,借口争执之处甚多”。[6]典当业对典业法的这种期盼,并没有触动北洋政府,于是在北洋政府时期没有典业法的出台。

直到1940年,国民政府内政部、经济部联合颁布了《典押当业管理规则》,该规则把典当业分为两种:资本10万元以上为典当。10万元(最少3000元)为押当,并要求在牌号上表明 “典当”、“押当”两字;同时规定将典当业的“当票”竖写制改为横写制,这个规则是中国首次统一全国典当业的一个规则。[7]

五、衰亡原因

(一)内在原因

1.资金短缺,利率降低。典当业是靠资金营运的一个行业,必须有雄厚的资金作为后盾。清代末年,各省以藩库银两贷放典当,收息不过四厘,而典当则以二分取息,存贷的利率差较大;典当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较有实力,在社会上受到信任,可以从各方面吸收低息存款,资金不匮乏。

民国以后,银钱业崛起,作为金融专营机构,很自然地承担起国家财政收支、工商业业务往来和私人储蓄存款的基本功能 (中央银行还具有代理国库发行纸币的职能),典当业的自有资金,也同样存入银行,存息一般在4-8厘左右,资金不足时向银行贷款,利率一般在一分以上,银根紧时,甚至可达一分六七厘,典当这个行业因当期长,赎当比例低,资金周转慢,除资本确实雄厚的典当外,常因资金短缺,捉襟见肘,这个靠吃利息差为主要营利的行业,一旦优势丧失后,就渐渐难以维持。

2.满当处理,盈亏难测。典当业的当期一般是18个月至24个月不等,民国以前的各朝各代,社会封闭,人的衣装按阶级地位、社会层次、民族习惯,各有定式,历数十年乃至数百年,很少变化。满当销出的衣物,按其新旧质量,可以低于新置的价格,可满足低水平的购买力,典当仍能从中取得相应的利息和额外利润。

自民国以来,社会开放,西风东渐,衣装日新月异,特别是妇女服装,几乎年年样式翻新,满当下架的衣服,每因样式过时,估衣店拒收,或出最低价收售,有时仅达到收回当利的水平。至于珠宝钻石,往往鱼目混珠,真假难辨,而且无市价可循,随机论价,赚赔都有可能。而金银首饰则以金银市价论值,金银价趋涨时,当户多赎出待高价时出售;金银价趋跌时,则送进当铺,跌至最低点,则不再赎出,典当处于不利地位,无利可图。因此,典当原先保留当物原值的30%至50%作为息金和盈余,常被市场变化因素所抵消。

3.业务开支,与日俱增。随着国家经济的衰退,市场波动很大,物价节节上涨,生活费用不断提高,典当业的各项日常支出,包括职工的工资待遇,几乎连年增长,而典当这个行业本身的业务盈利能力不能同步增长,反而日趋萎缩,渐至左支右绌,难以为继。

(二)外在原因

1.屡遭兵祸,损失惨重。清代末年,英法联军和八国联军等侵略战争以及国内许多镇压起义军的战争,连年不断,典当业受到很大损失,处于奄奄一息的状态。民国以来,军阀混战,典当业务首先受到打击。如壬子兵变,于1912年3月2日傍晚发动,士兵纵火抢劫,通宵达旦,天津典当业在一夜之间,有17家被焚掠一空。1924年直奉大战,吴佩孚向南溃逃时,天津典当为流兵散勇武力押当,以及后来张宗昌、褚玉璞兵败时再次受害,损失极大。又如1913年张勋的部队在南京大掠三日,典当铺无一家幸免。至于川滇黔战争、直皖战争、湘鄂战争、江浙战争、浙奉战争等,兵连祸结,遍及南北,工商业全都遭殃,典当业被视之为藏珍匿宝之处,受害最烈。其后,日本侵略军所到之处,十室九空,更是常事。

2.苛捐杂税,有增无减。盐典二业,旧时称两大巨擘。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户部以典当为厚利行业而收税反轻为由,从当年起,每户纳当税从5两增至50两,到了1914年,又加重税额,虽然各地高低不一,但都较原来增加一倍以上。从1927年起,改为按架本的多寡纳税,最低亦交税400余元,至30年代,又进一步提高。

除上述规定的税款外,还有许多地方税和摊派费,如冬防费用、慈善捐款等,名目繁多;如果地方上有驻军,或有部队过境,往往向地方勒索借饷,并以军心不稳相威胁,迫使商会出面,向各商业摊派。典当是大户,存贮千家万户的财物,责任重大,摊派额也最大。

3.货币紊乱,金融动荡。自民国初年以来,初由北洋军政府统治,当时,群雄割据,国家分裂,政治混乱,经济失衡,政令不行于全国。

在使用大洋(银元)、小洋(银角)和铜元时期,官定比率 ,依次为 1:10:100,其后 市场上小洋、铜元对银本位的元的比值,逐步下跌,小洋对大洋渐次跌至1:14;铜元对大洋渐次跌至1:180(各地贬值,高低不一)。[8]在这段时期里,典当收当时贷放的小洋、铜元,在赎当时已经贬值,照当票所开数值回赎,无形中受到损害。

其后,北伐胜利,名义上统一国家,实质上各地区仍然是分裂的状况。地方上可以滥发纸币,使当地当商遭受损失。如“奉票”跌落时,曾使沈阳十余家典当歇业,虽提高当息,但跌至30:1时,仍然得不偿失。当商要求改用国币,却遭到当局拒绝,不得不停止经营。又如1927年,武汉集中现金,纸币币值一落千丈,群众却以贱价纸币,争相赎当,不出一月,武汉典当赎取一空,导致全典当歇业。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政权先出现于北平,后于南京;而伪满政权窃据东北。此时期内,在我国国土上,除重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法币外,其他政权各自发行没有金银外汇储备的中储券、地方票,还有日军发行的军用票等,用以掠夺国家资源和人民财富,工商业濒于破产,典当业更是纷纷倒闭,幸存者寥若晨星。

国民党政府后期,通货恶性膨胀,达到天文数字,物价如脱缰之马,老百姓一日数惊,叫苦连天。对典当又是毁灭性的打击。

[1]曲彦斌.中国典当史·图文典藏版[M].北京:九洲出版社,2007:46.

[2]李维庆.近现代中国典当业之研究[D].南开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

[3]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四七.

[4]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0.

[5]农商部总务厅.第一次农商统计表[Z].北京:农商部总务厅,1914.

[6]奉天商会档.奉天全国当业公会,民国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公函,卷号42777.

[7]黄鉴晖.中国典当业史[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

[8]常梦渠,钱椿涛.近代中国典当业[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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