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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善与趋恶:康德人性论下的意志选择*

2018-03-19谢家建

关键词:罪恶禀赋本性

谢家建

(重庆科技学院 党委组织部,重庆 401331)

日本学者安倍能成在纪念康德逝世200周年的大会上,将康德比喻为一个蓄水池,前两千年的水流进这个池中,后来的水又都从这个池中流出去,用以表达康德思想的深刻性和重要性。康德的哲学体系旨在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即我能知道什么、我应该做什么、我可以希望什么。这三个问题最终又汇总为一个问题,即“人是什么”,体现了康德哲学中对人性的关怀。其中,康德的第三问题是由宗教哲学回答的。作为一个理性主义者,康德所处的时代恰好是宗教受到猛烈抨击的启蒙时代,在这个时代,黑暗已然离去,新的格局有待重建,为此,他把宗教哲学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以便让宗教理性化、纯粹化和道德化。

一、人性中“善的禀赋”和“恶的倾向”的共居

古往今来,关于人性的理解无非是“人性本善”“人性本恶”抑或“中间状态”。然而康德没有如此简单地看待这个问题。在谈论究竟应该如何看待人之本性的问题之前,康德首先对“本性”一词作出了界定,因为一个人是善是恶不能仅从经验中得出判断,毕竟任何通过经验获得的结论都难以获得普遍性,而且,所谓的人的本性也并非单指某一个“个人”,而是就人类这个“族类”而言的。康德把人的本性仅仅理解为“(遵从客观的道德法制)一般地运用人的自由的、先行于一切被觉察到的行为的主观根据,而不论这个主观的根据存在于什么地方。”[1]15也就是说,“本性”特指人运用自己的主观根据,而这个主观根据又必须总是一种自由的行为,否则人的人性在道德法则方面的运用或者滥用就不能归因于人,人也就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因而,“人自身就是这种特性的创造者”[1]16。

首先,康德认为,在人的本性中存在一种向善的原初禀赋。康德将这种“善的禀赋”详细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作为一种有生命的存在者,人具有动物性的禀赋”[1]20。这种禀赋其实就是人的一种“动物性”,毕竟人作为自然中的一部分,其生存受到自然发展的制约,欲望和本能的存在使得人永远不可能脱离世俗而超然存在。因此,当“本性”止于“保存自身”“繁衍族类”以及“社会本能”这一范围内时,其实无所谓善恶,然而一旦这种本能嫁接了“粗野的恶习”,违背了纯粹的自然目的,那么就是对“本性”的滥用,会导致一种“饕餮无厌、荒淫放荡”的结果,这就与牲畜无异了。第二类是“作为一种有生命同时又有理性的存在者,人具有人性的禀赋”[1]20。这种禀赋旨在强调人性的禀赋被归在自爱的名目下,换句话说,就是一个人是否幸福是通过与他人的对比而判断的,这种本性同样容易嫁接一些恶习,即从中产生“嫉贤妒能、争强好胜”的虚荣心。如果这种恶习冠以“竞争”的虚名,那么强取豪夺也可以视为物竞天择的选择了。第三类是“作为一种有理性同时又能够负责任的存在者,人具有人格性的禀赋”。[1]21在这里,人格性的禀赋是一种道德情感,体现了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只有当人将对道德法则的敬重纳入自己的准则时,才不至于嫁接恶习。事实上,康德关于“善的禀赋”的论述可谓是层层深入的。“动物性”作为一种原初本性是无法摆脱的,但“人性”在善的原初禀赋上却比“动物性”多了一层“理性”,这种理性会让人谋求一种比他人更为优越的能力。如果说这两种禀赋有可能因为嫁接一些恶习而产生一种不好的后果的话,那么第三种“人格性”的禀赋则加入了对“道德”的敬重而使得这种善的禀赋不至于染上恶习,而表现出一种积极的向善禀赋。

接下来,康德又提出,人还有趋恶的倾向。他同样将其分成了三个不同的层次。第一层是“人心在遵循已被接受的准则方面的软弱无力,或者说人的本性的脆弱”[1]24。人在本性上的脆弱其实就是人意志薄弱的一种表现,也就是说当人面对一些诱惑的时候很难抵挡。或者说可以这样理解,将这一层趋恶的倾向与第一种“动物性”的善的禀赋联合起来思考,即人本来可以向善的,比如正常的好好吃饭、好好睡觉,却偏偏任性的胡吃海喝、铺张浪费或是懒惰散漫。因而,本来存有向善禀赋的,却由于抵制不了外界的诱惑,加上缺乏坚强的意志而沾染了恶习。第二层是“把非道德的动机与道德的动机混为一谈的倾向”[1]24。康德在这里解释说,这种倾向其实是人心灵的不纯正。这种不纯正是就遵循道德法则的动机而言的,也就是为了某种目的或最终的效果而做出的行为,即使这个行为最终看上去是合乎道德的。如果我们将其与第二种向善的禀赋即“动物性”的向善禀赋结合起来看的话,有点类似于,“竞争”可能促进人类社会不断向前推进,从而产生文明,但是以私欲带来的非良性竞争即使在客观上带来了一定的帮助却也是嫁接了恶习的结果。所以康德在这里所要表达的就是没有把道德法则作为唯一的动机纳入行动中去,而是渗透了其他的动机而使得动机不纯粹了。第三层是“接受恶的准则的倾向,即人的本性或者人心的恶劣”[1]24。如果说第三种向善禀赋是康德认为最为重要的向善禀赋的话,那么这一层恶的倾向应该就是康德最想要批判的恶,因为前两层倾向中带有一定的不得已和无意识的成分,而这一层则是知其是恶却刻意为之,显然是对恶的一种纵容。毕竟无论是为善还是为恶,都会涉及“自由意志”的选择,而自由意志本身又无所谓善恶,所以关键还是在于一个人如何选择。比如说,某人不是为了善而为善,而仅仅只是生性如此,那么他其实也不能算作真正的善,除非他进入了有恶的环境,依旧能够抵制诱惑作出向善的选择才能称之为真正的善。同样,采纳恶的准则,将动机置于非道德之上,就是明显的趋恶倾向了。这不同于第二层中的趋恶,因为第二层本身是一种无意识的混淆,而这一层是明目张胆的从恶了。

二、“自由意志”在善与恶之间的徘徊

显然,在人的本性之中,“善的禀赋”与“恶的倾向”共居于此。那么人在这二者之间又是如何作出选择的呢?康德进一步指出:“即使是在最好的人这里,都存恶的倾向。”[1]25因为“趋恶的倾向”与“人的本性”的交织是不可避免的。康德又将“善良德性的人”和“道德上善良的人”进行了区分,旨在表明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将“法则”作为其唯一的和最高的动机。因为如果动机上不够纯粹,那么即使行动和法则相一致也只是一种偶然的结果,还是可能造成“越轨”的行为。于是康德认为有必要对这种倾向作出规定,认为这种倾向要么是自然的,要么是道德的,“前者不存在趋于道德上的恶的倾向,因为道德上的恶必须是出自自由的”[1]26。“一种趋恶的倾向只能附着于任性的道德能力。”[1]27可见在康德这里,“倾向”是一种主观规定的根据。它虽然算不上行为,甚至还是两种恶的行为的形成根据,于是第一种罪是“理智的行为,仅仅通过理性就可以认识到,不受任何时间条件的制约”。[1]27这种罪并没有将道德法则的动机作为唯一且最高的动机,同时这种罪还是生而有之不能根除的。但第二种罪虽是“可感的、经验的”,甚至是与法则相抵触的恶习,却可以从诸多方面加以避免。于是康德提出了“根本的恶”这一概念。由于恶只能源于人的自由的任性,是人咎由自取的,所以是道德上的恶。又加上这种恶“败坏了一切准则的根据,同时它作为自然倾向也是不能借助于人力铲除的”[1]33,因而被看作一种根本的恶。

康德在探寻“恶的起源”这一问题上,是较为反对神学中“原罪”这一说法的。他谈道:“关于恶通过我们的族类的所有成员以及在所有繁衍活动中传播和延续的种种表象方式中,最不恰当的一种方式,就是把恶设想为是通过遗传从我们的始祖传给我们的。”[1]37因为按照《圣经》的理解,人类在伊甸园里由于夏娃和亚当的堕落而丧失了真正的状态,所以今天的人们需要为此承担罪责,忍受痛苦。但康德却把人性建立在自由意志之上,让“人性”成为一种不可以被规定或捉摸的东西。伊壁鸠鲁曾将神和罪恶之间的关系形容成如下四种形式:第一种是,神想消除这个世界的罪恶,但他没有能力消除;第二种是,神有能力消除罪恶,但他不想消除;第三种是,神既不想也没有能力消除这个世界的罪恶;第四种是,神想要也有能力去消除这个世界的罪恶。以上这四种形式是他对神(或者说是大自然)的四种看法,其中第一种看法说明神不是全能的,因为他没有能力消除罪恶,可见其能力是有限的;第二种看法说明神不是全善的,因为他对于罪恶的出现是不想消除的,从另一角度看或许罪恶的出现只是他的恶作剧,是在故意折磨人;第三种说法却像是对神的否定,或者说他配不上称之为神,因为他既不想也不愿意消除罪恶的态度本身就是邪恶的;第四种说法虽然表现了神全能全善的形象,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出现了,那就是,既然神能够消除也愿意消除罪恶,那么我们身边的罪恶感又是从何而来的呢?奥古斯丁认为,只有善才是本质和实体,其根源就是上帝。罪恶并非是上帝的创造,而是由于人们滥用了上帝所赋予的自由意志。然而,黑格尔却认为,“自由”在一开始的确是和“堕落”“罪恶”相关联的,但是,人可能会因为“自由”而堕落,自然也就会因为“自由”而提升自己,人类或许恰恰是从犯罪、堕落而发展成人,从而与动物区分开来,因为人如果不堕落,在伊甸园里的生活就会与禽兽没有差别,正是偷食了禁果才有了自我意识的出现,也才真正懂得了羞耻之心。

事实上,只有承认了个人的“自由意志”,那么关于善和恶的讨论才必然要容纳人性本恶的可能性。因此,在康德看来,既然一切的善恶都归结为自由意志,那么“作恶可能”不仅没有将人贬低,反而抬高了,因为他可以选择恶的,却遵从了道德法则选择了善,这才是真正的道德,是具有道德性的。因此康德认为,“意志是有生命东西的一种因果性,如若这些东西是有理性的,那么这种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它不受外来因素的限制,而独立起作用”。[2]69因为意志是有目的的活动,是自己把自己的对象突显出来的能力。“意志所固有的性质就是它自身的规律了。”因而康德设定了意志自由,提出“一个彻底的善良意志,也就是那种其准则任何时候都把普遍规律当作内容的意志。”[2]70因为善良意志是唯一不受限制的善,是在一切场合都绝对的、无条件的善,它不从“产生效果的善”中获得。而且尽管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依旧保持其自身(当然,康德坚信善良意志,任何一种意志都必须产生预期的效果)。它表现在为了责任的行动之中。

三、“至善”即“德性”与“幸福”的结合

因此,最高的、无条件的“善”,只能在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中找到。例如自然物的运动是由规律所规定的,但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其行为并非直接由道德规定。所以康德才说,人遵循的规律是有意识的行为,也只有当其行为是有意识的遵循道德规律而作出的选择时,才具有道德价值,因为这种选择是“出于责任”。而道德行为只能出于责任。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我做了我应该做的,我可以希望什么?康德的回答是,所有的希望都是指向幸福的,希望能享有幸福。也就是说,每一个有限的理性的存在者都有获得幸福的愿望。

在康德看来,一个有德性的人还不能算得上是一个道德完善的人。德性虽然是最高的善,但却并非是唯一的善、完全的善。他认为一个有德性的人还应该得到幸福,最理想的情况就是所得的幸福和他所有的德性在程度上相一致。比如,一个人若不曾以纯粹而善良的意志的特征来温润自己,却享受了无止境的荣华,这样的人是无法给公正而有理性的旁观者以愉快的感觉的,因此,善的意志是构成幸福不可或缺的条件。康德虽没有否认“幸福”的价值,毕竟人的道德行为体现在经验世界之中,单纯去要求人丝毫不考虑行为的结果而以纯粹的道德动机去遵循自然法则,自然不切实际,但康德还是对“幸福”和“道德”予以区分,其区分旨在要求人,当谈论“义务”时,不只考虑“幸福”,不要让“幸福”凌驾于“道德”之上,使之成为道德的根据与前提。因此他所追求的是在道德基础之上的“德性”与“幸福”的结合,从而达到一种“至善”。为此康德对“德性”的解释是,“德性乃是人的意志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体现的道德力量,就德性本身具有执行法则的能力而言,它是由其自身的立法理性而施加的一种道德强迫,德性本身不是义务,拥有德性也不能成其为义务(否则我们就应该有这样的义务——必需有义务),但它命令人有义务,伴随着其命令的是一种(由内在自由的法则施加的)道德强制。这种命令乃是不可抗拒的,因而执行这种命令的力量是必须的,其强弱只能由其克服(人自身由于各种偏好而造成的)障碍的大小来衡量,邪心恶习、荡情逸性,便是人必须战胜的妖魔鬼怪。这种建议的道德力量包含了人类最伟大的赫赫战功,也是人类唯一的、真正的荣耀。”[3]89因此,德性是“一切我们对幸福的追求”的终极条件,是终极的善。只有当“德性”和“幸福”结合起来才构成了一个人中最高善的所有物,而幸福的分配“准确的比例于道德”又构成这一可能世界的最高善,故这是一种最圆满的善。在最高的善中,“德性”和“幸福”被认为是必然相结合的。

因此要重建向善的原初禀赋,这种重建,“仅仅是建立道德法则作为我们所有准则的最高根据的纯粹性。”[1]44也就是将其作为规定人性自身的充足的动机,而被纳入准则,在遵循自己义务方面的这种已经运用自如的坚定决心也叫作“德性”。所以康德强调,“必须能够希望,凭借运用自己的力量来达到一条通向那里的、由在根本上改善了的意念为他指明了的道路。因为他应该成为一个善人,但是只是根据他自己所做出来的而被归诸于他的东西,他才能被判定为道德上的善”。[1]49

总之,康德认为,人作为一种有理性的存在者,难免会在运用理性去超越限制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被限制所拖累。道德的宗教即是命令人们应与心中的恶性做斗争,去努力成为一个更加完善的人,因为道德信仰能够让人在遭遇有限性时依旧保持理性、留存希望而不至于陷入无奈的绝望之中。因而康德关于人性在善恶上的倾向不是凭借神启或信仰来解决的,而是依靠自身的努力,让“人性”服从“德行”,通过对法则的敬重和遵从,使之成为至上动机从而指导人们找到“向善”的归路。或许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思想启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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