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规范研究的回顾与前瞻*
2018-03-19李伟
李 伟
(山西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当前,互联网已经从一种单纯的通信工具转变为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一项技术在社会中的广泛运用,不仅涉及技术本身的进步,而且在多方面引起社会结构和人们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转变”[1],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引起了人们行为方式的改变,使得如何规范人们在互联网中的行为问题成为互联网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互联网规范研究以人在互联网中的行为规范为主要对象,包括人在互联网中的一切行为规范,既有人们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开发和应用过程中的技术规范,也有人们在互联网中交往互动过程中的社会规范,涵盖了互联网伦理、互联网法律、互联网技术规范、互联网社交礼仪等众多内容。互联网规范研究为人们在制定互联网政策和法律,规范网民行为,构建和谐安全的互联网环境,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等方面的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因此,对近年来互联网规范研究的发展历程及其主要内容的回顾,以及对未来互联网规范研究的前瞻对于互联网规范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互联网规范研究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成果
万维网之父伯纳斯·李指出,“万维网并不仅仅是一个有待挖掘的信息宝藏,也不只是一个参考或研究工具”[2]。互联网经历了从研究工具、通信工具到生活空间、生活方式的转变,它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从互联网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互联网的认识来划分互联网规范研究的发展历程,以全球互联网的兴起为标志*1984年NSFNET(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互联网)正式启动,互联网从军事用途开始转为私营化;1990年WWW(万维网)浏览软件的出现,实现了互联网超文本链接和多媒体传输;20世纪90年代中期,互联网完成私营化,实现了世界上所有计算机都能够联网,全球互联网兴起。,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变化的同时也引起了一系列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等。在这一时期人们主要关注的是在互联网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互联网问题,因此这一时期互联网规范研究主要是分析互联网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探寻解决方法。第二个时期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这一时期互联网的发展早已超出它本来的目的,在商业、政治、一般社会用途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人类生活的空间,人们在其中工作、休闲、娱乐,完成大部分现实世界中的事务。因此,如何规范人们在互联网中的行为成为关注的焦点,人们开始转向研究规范互联网行为的互联网规范,如互联网伦理、互联网法律、互联网技术规范等。
国内外对互联网规范研究的主要成果基本上也是沿着互联网发展的历程展开。从国外来看,1985年美国学者詹姆斯·摩尔的文章《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最早从伦理学角度研究了与计算机有关的人类行为规范问题。此后,对计算机与互联网引起的伦理问题的研究逐渐展开,如戴博拉·约翰逊的《计算机伦理学》,汤姆·福雷斯特和佩里·莫里森的《计算机伦理学:计算机学中的警示与伦理困境》等。对互联网的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有很多,如劳伦斯·莱斯格的《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大卫·约翰斯顿等的《在线游戏规则:网络时代的11个法律问题》,等等。有些学者关注的是互联网的发展引起的社会结构的变革,从互联网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出发进行研究,如曼纽尔·卡斯特的两部作品《网络社会的崛起》和《网络星河》。面对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许多学者也从互联网对人的生存方式、思维方式、发展方式等方面影响进行研究,如:西奥多·罗斯扎克的《信息崇拜:计算机神话与真正的思维艺术》,尼葛洛庞蒂的《数字化生存》,雪莉·特克尔的《屏幕上的生活:因特网络时代的身份证明》等。
从国内来看,由于我国互联网的兴起较晚,国内学界对互联网规范的关注和研究也晚于国外。1988年,鲁旭东将詹姆斯·摩尔的《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译成中文并且发表在当年的《世界哲学》上,这是国内学者最早对互联网规范问题的关注。1994年国际互联网接入中国,互联网给我国社会以及国民生活带来的巨大影响逐渐显现出来,互联网在伦理、法律、技术、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应用逐渐成为国内学界研究的新热点。从时间上来看,虽然国内学界对互联网规范的关注和研究起步较晚,但是国内学界的研究呈现出一种迎头赶上的趋势,特别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内学界的研究呈现出一种全方位、多学科交叉研究的状态,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国内学界对互联网规范的研究是引入国外研究成果与自主研究相结合同时进行的。一方面,大量国外关于互联网与互联网规范研究的著作被介绍到国内。如,《数字化生存》《编制万维网》《黑客伦理与信息时代精神》《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等。国外的研究成果为国内学者打开了一个无比陌生、充满了奇迹的领域。例如,尼葛洛庞蒂的《数字化生存》一经翻译就成为国内学界关于互联网生活的教科书式的著作,为国内学者描绘了一个充满无限可能的未来生活图景;《编制万维网》则是一部关于互联网前世今生的通俗读本,互联网之父蒂姆·伯纳斯·李以其具有说服力的身份在本书中回顾了互联网的诞生历程并且描绘了互联网的未来,为对互联网仍感到陌生的中国读者普及了互联网的基础知识。
另一方面,随着中国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国内学者也展开对互联网规范的独立研究,一些独立的、应用性的研究成果开始出现,如严耕、陆俊、孙伟平等人的“透视网络时代丛书”中的《终极市场——网络经济的来临》《重建巴比伦塔——文化视野中的网络》《猫与耗子的新游戏——网络犯罪及其治理》等。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高速发展,国内学界将研究方向转向了生活在互联网时代的人,开始从多学科多角度研究互联网空间中的人以及人的行为规范问题,关于这一方面的成果也有很多。如《网络空间的伦理反思》《鼠标下的德性》《网络化的后果》《网络化与当代社会文化》《数字化与人文精神》等。同时,一些针对互联网带来的诸如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成瘾、网络信息传播、网络黑客等问题的专门性研究也不断出现,如《网络知识产权法》《网络成瘾探析与干预》《多重视域下的第五媒体文化研究》《新刺客——网络时代的黑客》,等等。此外,一些研究生也开始以互联网规范问题为研究方向完成他们的学位论文,其中博士论文近30多篇,如段伟文的《网络空间的伦理基础》、常晋芳的《网络哲学引论》、刘丹鹤的《赛博空间与网际互动》,等等。
二、互联网规范研究的主要内容
总的来说,从国内外学界对互联网规范的研究历程和研究成果来看,互联网规范研究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对互联网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是对互联网规范的研究。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交织在一起的,很难在二者之间进行明确的区分,大多数研究者都是从这两个方面同时展开研究的,但不同的时期也各有侧重。
(一)对互联网问题的研究
互联网的应用对传统规范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人们生活空间和行为方式的改变使得传统规范在规范网民行为的过程中遇到困难,引起了一系列互联网问题。问题的出现往往最先引起人们的关注,分析互联网问题出现的原因和探讨解决办法就成为互联网规范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对待互联网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国内外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是一致的。首先,相对于互联网的发展,指导互联网应用的伦理规范、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等方面要么处于空白,要么传统的法律、伦理、技术规范等行之无效。这就使人们在互联网应用过程中缺乏规范的指导和约束,使得人们的行为失去方向,进而导致互联网问题。其次,计算机和互联网本身的技术特性导致互联网问题不断出现。一方面,计算机的“设计、制造,能使其成为具有任何功能的机器”[3],这样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应用就有无数种可能,传统规范系统无法满足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这种无限制的发展,必然会因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新应用的不断实现而导致互联网问题。另一方面,计算机的运算和处理是无形的,而这种无形性因素的存在使得计算机的设计和使用存在漏洞,使而规范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问题日益严重。例如:利用程序设计上的漏洞进入机构或组织的电脑中进行破坏活动,以及设计某种缺乏公德的程序进行不当牟利等。
对于互联网问题的解决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办法。詹姆斯·摩尔提供了一个核心价值的清单,包括幸福、生命、自主、资源、知识和安全等价值,他指出这些价值对于人类而言是一种“原初价值”,在不同的技术应用和文化当中都是被认可的。当面对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问题时,“这些核心价值为评价我们行为和政策的合理性提供了标准”[4]。但是这些价值是并列的,一旦彼此对立,问题就出现了。例如,在制定互联网言论政策时,一方面要保护网民的言论自由,另一方面要保护网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但有时二者却不能统一起来,人们必须权衡网民言论自主和网民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强化一方弱化另一方。理查德·斯皮内洛认为“传统伦理学可以提供足够的理论基础来处理这些新问题。”[5]然而,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传统伦理在解决互联网问题时又面临着一些与现实世界不同的新情况,如全球互联网发展水平不平衡、互联网问题的全球化,网民身份虚拟化、网民行为超时空化等,这些情况都是传统伦理无法应对的问题。不过,我国学者李伦认为,过分强调传统伦理与网络伦理的区别,容易形成“数字假相”[6],即同一种行为有双重标准,实际上互联网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网络盗窃、网络谣言、网络盗版等都是现实问题的互联网变种而已,性质上是一样的,过分强调传统伦理与网络伦理的区分,容易将人们的生活世界二重化。他认为实际上随着互联网对现实世界的渗透,网络世界也就是现实世界,传统伦理对互联网行为并非是无能为力的。
(二)对互联网规范的研究
进入新世纪以来,人们在互联网中生活、学习、工作、交往、休闲逐渐成为一种时尚。和现实世界中人的行为受到规范约束一样,互联网中人们的行为也应该受到规范的约束。然而,对于互联网行为的规范,要么是传统规范水土不服,要么是规范人们互联网行为的互联网规范处于空白。所以,构建互联网规范就成为互联网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同时,诸如色情信息泛滥、网络病毒传播、网络游戏成瘾等互联网问题日益严重,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互联网发展的主要问题。互联网发展必须解决这些问题,而解决之道就是建立规范人们互联网行为的互联网规范。
首先,互联网需要互联网规范。互联网是一个“地理上无限的、非实在的空间,在其中——独立于时间、距离和位置——人与人之间,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以及人与计算机之间发生联系”[7],互联网似乎开辟了一个自由的、独立的空间。最初关于互联网空间的理论就认为互联网空间是一个完全自由的空间,不需要政府或组织的控制,甚至不需要规范。约翰·佩里·巴洛就宣称“工业世界的政府们!你们这群令人讨厌的铁血巨人们!我来自互联网空间,一个思想的新家园。我代表未来,要求落伍的你们离我们远点儿。”[8]3然而,自由因规范才得以成为真正的自由,互联网空间并不是不需要规范,恰恰相反,互联网空间想要成为自由的领地,必须置于合理的规范的控制之下。劳伦斯·莱斯格指出,“在我们所建造的世界,自由因被置于某种有意的控制而得以繁荣”[8]4,并且这种控制“应从下而上建立,而不是通过国家的指导来建立”[8]3,政府或国家是无法实现这种规范的,对互联网空间的规范只能是从下至上的自我约束和自觉管理。
其次,互联网行为需要互联网规范。谢桂山认为“互联网上的交往及道德关系是间接、多元和符号化的,超越了物理空间的限制”[9],互联网的出现预示着一种人类新型交往方式的出现,这是一种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之上的“新的选择性的社会关系模式取代领土束缚的人类互动形式”[10]。刘大椿认为,网络交往是一种既在场又不在场的交往形式,这种新的交往形式具有传统交往行为所没有的特点,诸如交往主体的匿名性、行为超时空性等。他指出,“网络交往对传统伦理道德形成巨大冲击,传统的伦理道德不能完全胜任网络社会价值的评价”[11]。因此,新的交往形式意味着新规范的制定或传统规范的改变,互联网交往形式要求有一套能够约束和指导人们互联网行为的规范系统。莱斯格提出了“代码就是法律”[8]6,他认为人的互联网行为应受到代码的规范,“代码将决定互联网空间的自由和规制的程度”[8]7。莱斯格认为由程序员开发的程序和代码比起政府制定的互联网法律或政策更具有约束力。然而,莱斯格实际上是将互联网规范的制定置于代码开发的基础之上,代码的开发必须是中立的。但是,如何保证代码开发的中立,又使问题回到了伦理层面,不负责任的代码编写者可能会编制某些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或价值的代码,因为“代码本身是一个强有力的控制力量,如果它不能够被适当地编写和管理,那么它肯定会威胁这些价值的传承”[12]。因此,虽然代码是一种有效的规范,但是代码的编写却不应建立在不牢固的个人中立态度基础之上。
三、互联网规范研究的不足与前瞻
(一)互联网规范研究的不足
从近年来互联网规范研究的进程来看,人们已经将研究对象从互联网问题转变为互联网规范,研究的任务从解决互联网问题转变为构建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互联网规范。然而,纵观近年来互联网的规范研究过程,仍然会发现其中的不足之处。
第一,互联网规范研究的伦理学、法学方面研究较多,发展较快,其他方面的规范研究较少,发展较慢。规范研究属于“应然”领域,应当“以规范的总体为研究对象,规范的总体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科学规范、艺术规范、宗教规范、政策规章、团队纪律、风俗习惯和社交礼仪,等等”[13]。互联网规范研究也应以规范的总体为研究对象,互联网伦理、互联网法律、互联网技术规范、互联网社交礼仪、互联网风俗习惯等都是互联网规范不可缺少的部分。然而,近年来大多数研究成果都偏重于计算机和互联网的伦理学和法学研究方面。无论是詹姆斯·摩尔的《计算机伦理学》、理查德·斯皮内洛的《铁笼,还是乌托邦——互联网空间中的道德与法律》,还是国内学者陆俊等人的《互联网伦理》等都是从互联网伦理和法律规范方面展开研究的,他们所关注的都是互联网出现带来的互联网伦理与法律问题以及在互联网中人的行为规范的伦理和法律方面。互联网规范的其他方面,如技术、风俗习惯、社交礼仪等方面相对于伦理学和法学方面却受到了较少的关注,成果也较少。
第二,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加快,网络立法体系初步形成。目前已有专门性法律4部,司法解释18部,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50部,其他规范性文件90部。但相对于互联网的发展速度以及网民数量的快速增长,我国网络法律体系整体仍处于滞后状态,许多互联网行为仍处于少规或无规可依的境地,诸如对境外网站的监管,对网民隐私的保护,对网络炒作与营销行为的规范,对网络虚假、不良信息传播的治理等方面,仍有不少法律空白。我国互联网法律的立法进程仍需加快。目前国内学者关于互联网法律规范的研究虽然逐渐增多,如张平的《互联网法律规制的若干问题探讨》(知识产权),王四新的《网络隐私法律保护简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周庆山的《论网络法律体系的整体建构》(河北法学)以及饶传平的《网络法律制度》,赵兴宏的《网络法律与伦理问题研究》,等等。但是,关于互联网法律规范研究大多仍集中于互联网问题的解决层面,在理论上探讨如何构建合理的互联网法律规范,形成一套能够指导和规范互联网法律构建的理论框架方面,仍然相对较少。这也导致了网络立法的进程落后于互联网的发展,同时也导致一些互联网法律的出台往往伴随着巨大的争议,如《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一经发布,争议就随之而来,人们对信息泄漏的担忧导致人们对网络实名制的施行充满争议。因此,虽然关于互联网法律规范的研究增多,但关于如何制定一种合理的互联网法律规范的研究仍存在不足。
第三,一套用以分析问题的概念体系仍没有建立起来,更多的是解决问题的对策。虽然人们已经注意到了概念分析在解决这些规范性问题的重要性,如詹姆斯·摩尔就试图建立“一个前后一致的概念框架,在此框架中可以制定出指导行动的政策”[3]。但是,在摩尔那里一套能够分析和解决互联网规范问题的概念框架仍然没有形成,他提出的人类核心价值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彼此会竞争,以至于人们必须有所偏重。劳伦斯·莱斯格主张用代码规范互联网空间中人的行为,然而,如何保证代码的编制者处于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成为莱斯格的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目前更多的是应对互联网问题的对策和带有争议的互联网规范,并且这些互联网规范的制定只是一般道德价值在互联网中的简单应用,如美国计算机协会制定的互联网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9]: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
互联网规范研究存在不足的原因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
第一,计算机与互联网本身的逻辑可塑性和信息的丰富化导致互联网的规范研究赶不上它们的发展速度。一方面,“从逻辑的角度,计算机具有可塑性,因为人们可以操作计算机去进行任何活动。”[14]计算机的逻辑可塑性使得计算机可以应用到生活的任何方面,这就意味着计算机的使用每时每刻都面临着新领域的开辟,新事物的诞生,这对于互联网规范的研究来说,永远都面临着新课题新任务。另一方面,生活世界的信息化为互联网规范的研究增加了难度。计算机的使用与互联网的发展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转化为数据信息,“信息处理成为执行与理解活动本身的关键成分”[14]。信息处理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展,使得人们生活的世界成为一个信息世界,对各种各样的数字信息的掌握和处理成为互联网时代人们生存的关键因素。因此,在这个信息世界中,如何规范人们处理数字信息的行为就成为互联网规范研究的主要任务之一。随着现实世界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使得对人们处理各种数字信息的行为规范的研究不断面临数字信息开辟的新领域,因此如何构建处理数字信息的规范就成为一个全新的挑战。
第二,规范论研究的滞后导致互联网规范研究缺乏整个概念分析构架。规范论是对规范本身的研究,包含规律与价值两个方面,它对规范“是如何”与“应如何”的分析是研究整个规范系统的基础。规范论研究属于社会生活的“应然”领域,对于“应然”领域中一切规范,如道德、法律、风俗习惯、礼仪等的研究都包含在规范论研究的范围之内,规范的产生、发展及其合理性的判定都属于规范论的主要内容,只有在理论上阐明了一种规范如何产生和发展,如何判定一种规范是合理的,才能在实践中构建起合理的规范,从而使人们的行为符合规律和社会的期望,实现社会的有序运行。目前的研究大多落脚于具体网络问题的解决,在实践层面致力于制定各种具体的网络规范,但对网络规范本身的研究,即“网络规范何以可能”“网络规范的合理性及其判定”等方面的研究相对缺乏。究其原因,正是因为规范论研究领域的滞后,才导致互联网规范研究出现种种不足,无法建立一套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概念框架,进而导致构建规范网民行为的互联网规范系统遇到困难。
(二)互联网规范研究的前瞻
关于互联网的规范研究尽管出现众多不足之处,但整体来说,仍然呈现出继续向前发展,不断进步的趋势。
第一,全球互联网规范的研究和构建将成为互联网规范研究发展的主要方向。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让人们看到了构建全球互联网规范的希望。据国际电信联盟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球47%的人口将用上互联网,总人数约为39亿人。[15]全世界约二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没有疆域限制,自由交往的空间之中。“计算机信息互联网技术中利益的独特性和人类道德观念取得的一些共同进步,使计算机伦理道德具有某种‘普遍道德’的性质。”[16]计算机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使得生活在互联网中的人用同一种语言表达感情,用同一套逻辑思考问题,共同面对一种信息化的生活,这一切使得构建能够规范全球网民行为的互联网规范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人类共同拥有的价值,如生命、自由、幸福、知识、安全等“为我们提供一套甚至前所未有的政策的情况下评价政策的标准,也给我们提供了一套发生争议时评价其他价值框架的标准”[14],这些价值的存在使构建全球互联网规范成为可能。尽管有些学者由于种种原因对全球互联网规范持否定态度,但最起码在互联网发展的今天,全球网民已经达成了一些基本的共识,形成了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17]:1.资源共享原则;2.一致同意原则;3.自律性原则。
第二,构建一套能够分析和解决互联网问题的概念框架将成为互联网规范研究的必然要求。[18]目前,规范论研究已经取得了初步的进展,厦门大学徐梦秋教授在规范的合理性及其判定问题、规范的功能和类型问题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因此,一方面,以规范论为基础,构建一套对互联网规范的概念、类型、形成、合理性及其判定、作用等方面做出准确分析的概念框架已经成为可能。未来人们只要对互联网行为的“规律”和“价值”进行双重分析和把握,构建一套合理的互联网规范系统已经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以规范论为基础,结合伦理、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互联网研究成果,构建互联网伦理、互联网法律、互联网技术规范、互联网社交礼仪等方面的互联网规范已经成为解决各种具体的互联网问题的有效办法,也成为规范网民行为的合理途径。
第三,多层次、跨学科交叉研究将成为互联网规范研究的主要趋势。时至今日,互联网已经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囊括了整个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军事、科学、艺术、宗教等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已成为互联网应用的领地。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对传统学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经济学、互联网政治学、互联网法学、互联网社会学、互联网哲学、互联网心理学等交叉学科的出现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军事学、社会学、哲学、人类学、心理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与互联网规范研究相结合将成为互联网规范研究的主要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