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与广东实践
——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
2018-03-19陈洪超
陈洪超,李 键,王 琳
(1.广东理工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广东 肇庆 526100;2.昆明理工大学质量发展研究院,云南昆明 650093)
在新时代的中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足中国实践,解决中国问题,是21世纪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以下简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继承与新发展,系统深化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有关法治的基础理论,是对党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系统阐述,为广东全面依法治省指明了发展道路,同时也为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了中国法治方案和法治智慧。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主要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学观是马克思在经历唯心主义、自然人本唯物论和历史辩证唯物主义三个阶段的苦苦探求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由价值法学观
马克思指出,只有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自由王国才能建立起来,在认识必然的基础上指导行为才能获得自由。自由即意味着享有权利也意味着承担责任,每个人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也恪守自由的边界,这个边界就是责任。自由意味着两个向度: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只有真正的法律(良法)才能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国家法律没有禁止的即是公民自由的空间,但凡干预公民自由的事项均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要实现自由,必须认识必然,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积极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1]。
(二)民主契约法学观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国家制度只不过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之间的协调,所以它本身必然是两种本质上各不相同的势力之间的一种契约。”[2]个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和自我保护的需要,需要相互约束建立国家共同体,让渡一部分个人权利给国家,形成能代表普遍意志的公共权力,这是民主契约最本质的内涵,它的良好运行需要法律规则的保驾护航。依靠法律规则所拥有的明确性、普遍性、强制性等鲜明特点,对个人、国家、社会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权威、明晰地界定,为民主契约精神落地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三)唯物历史主义法学观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坚持唯物历史主义基础之上,呈现出三大特性:法根源的物质性、法本质的阶级性、法发展的规律性。法律以社会存在为前提,社会经济关系是法产生的根源和基本要求。这种观点打破了唯心主义法根源的基本认识。法律体现国家和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主观性和阶级性,只有上升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成为国家意志进而成为国家法律。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伴随着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
(四)实践的法学观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有机统一,所以实践性是其最根本和最主要的特征。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包括自然、社会、人自身的实践,是立足动态发展的现实,与特定环境、特定时代有关,所以要与时俱进才能真正理解、用活马克思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不等于“死守”马克思主义的具体结论,发展马克思主义不等于“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观察和分析实际问题,在实践基础上推进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正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坚持和发展[3]。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新境界
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源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本质的内在要求,又深深扎根于新时代中国实践的客观需要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已经彰显出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中国气派、中国特色和中国风格。
(一)坚持辩证的唯物主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掌握唯物辩证法这个根本方法,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要用发展的、全面的、系统的、普遍联系的观点来观察事物,掌握规律,妥善处理各种关系。例如要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权与法的关系、维权与维稳的关系、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等。以自由与秩序为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正确处理自由与秩序的关系,需要采用法治思维,统筹各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法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的活力。从域外视角来看,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良好运行机制是西方法治一直追求的理想,但是法院在承担法律职责的同时,也不得不放下理想自由法律观的浪漫主义情怀在各种力量中寻求平衡。
(二)遵循司法规律的唯物历史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坚持唯物历史观,才能加深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社会主义、人类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等规律的认识。在法治问题上,就是要深化对法治规律的认识,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客观规律办事。“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司法责任制改革,要突出问题导向,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在反腐败法治化的道路上,我们依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尊重反腐败工作的客观规律,制定国家监察法,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三)树立人本主义的法律观
人本主义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科学发展观在法律领域灵活运用的结果。其内涵主要包括:法律因为人的需要而产生,人是法律之源;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服务的目的而不是手段;法律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得以检验[4]。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理念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不仅提出“人民权利至上”的原则,突出以人民为主体,而且非常重视人权保障,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要求,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法律问题。除此之外,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看重全民守法环节,积极倡导培养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强调民众依法维权。积极提升人民陪审员和监督员的监督功能,拓宽人民群众日常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的新渠道。上述一系列做法都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本主义观。
(四)求真务实的实践法律观
马克思主义原理告诉我们,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深扎根于改革开放40周年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建设的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不止境”,等等,体现了我国法律事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的与时俱进精神。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初步完成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无论是拓展法治基础理论、确立人民中心法治理念,还是依法修宪、行政机构和监察制度的改革,我们都是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个最大国情实践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把实践思维运用于法治建设,深化了我们党对法治国情和法治规律的认识,增强了依法治国战略的目的性和针对性[5]。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面向和内涵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下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与中国改革开放相结合的最新成就。习近平总书记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与全面依法治国贯彻结合,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与个人风格的法治理论。
(一)基础理论:拓展传统法治概念范畴
首先,树立宪法至上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30周年时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拓展与深化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成为关于宪法实施的核心观点[6]。尊重宪法权威和注重宪法实施,不断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机制。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国家不断探索宪法解释新机制,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宪法日,健全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制度,宪法文化已然成为引领法治文化的新标杆,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特色。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的宪法保障。
其次,明确依法治党。习近平法治思想第一次明确指出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党和法治的关系问题,对党和法治的关系作出全面、系统、深入的论述,进而使得对这一核心问题的回答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石和出发点[7]。依法依规从严管党治党是党执政经验的历史总结[8]。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内法规的制定要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突出党纪特色,又要遵循党章和宪法,及时消除与国家法律相矛盾或不协调的地方,坚持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发挥好党的政策对法律的指导作用。2018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争取在建党100周年时形成科学、完备、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践行新时代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的重大举措。
(二)核心理念: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
坚持人民民主主体地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人民民主主体地位,就要保证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原则,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9]。人民性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属性,国家主体、政体都是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体当然也是人民[10]。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司法为民,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把人民主体地位和权利诉求表述为法治话语就是充分保障和实现人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坚持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普法为民,并依靠人民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惠民普法[11]。唯有如此,才能让法律成为全民的信仰,引领法治中国的建设。上述的改革理念和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家制度的本质属性,更充分地证实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人民利益至上的核心理念。
(三)重点领域: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颁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形象地描绘了法治中国的发展前景,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观,更拉开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序进行,要通过不断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通过“三统一”“四善于”来完善党在司法改革中的领导机制。第二,坚持科学立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法治体系,实现科学立法。只有首先实现科学立法,才能为后续一系列司法程序环节打下坚实基础。第三,坚持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是目前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要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12]。第四,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改革的根本尺度,司法公正则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司法不公对社会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必须落实司法责任制,防止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依法纠正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错案,建立完善刑事错案防范机制,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让公正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坚强防线。
(四)改革创新:突出国家监察权的地位
面对严峻的反腐败形势,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完善法律法规,依靠制度有效防止腐败,建立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善、有效管用的反腐败制度体系。为了集中反腐资源,加强反腐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按照该法规定,把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涉及职务犯罪防控的相关职能整合到监察委员会,负责专门查处反腐职务犯罪行为。监察委员会的成立,避免了原有的同体监督的弊端,克服原有的行政监察和检察监督乏力的困难。至此,我国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正式建立。这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的最新重大成果。
四、广东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路径探索
近年来,广东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定位,两个率先”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南粤大地的落地生根。新时代需要我们更加深刻系统地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把广东建设成为向世界展示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窗口”和“示范区”贡献广东的法治经验与智慧。
(一)广泛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新宪法
宪法乃治国安邦总章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广东省在贯彻实施新宪法上,重点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与尝试。一是党员干部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通过宪法宣誓制度、宪法知识竞赛、宪法专题讲座、宪法文化演艺等多样化形式,面向全省党员干部多层次、多主题地进行宪法专项学习培训,让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宪法修改的重大历史意义。二是发挥社会多元治理主体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自觉学习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法治氛围。通过充分发挥学校、社区、学会、协会、联盟等社会团体的主观能动性,利用网络新媒体、传统媒体等多样化手段,实现宪法宣传的全覆盖。三是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以树立宪法权威。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在此领域先行先试有所作为,探索个案受理反馈与审查程序公开等机制,相应地建立前置性的案件筛选机制,又可考虑形成与司法机关联动的“合宪性审查优先移送”机制[13]。四是广东省司法机关可不失时机地借助宪法中“自然资源所有权”和“国家保护公民人权”两个规范群,在民事案例裁判中填补规范漏洞[14]。尝试将宪法的条款援引到司法案例中,为未来宪法在全国范围内具体实施提供广东的法治经验。
(二)为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2018年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广东省要在“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这四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广东省若要真正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发展目标,可从以下几个法治领域重点发力。第一,全面推进广东“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部署,在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统一市场准入、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深化综合性执法体制等重点领域持续深化探索,同时将一批类似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特区模式”业已成熟的做法向非珠三角地带进行推广示范,着力推动解决珠三角和粤东西北法治政府建设严重不平衡的问题。第二,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经济法治的系统应对。供给侧改革的实质和关键是政府改革、政府供给制度改革[15]。广东省应把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内容要求,作为当前行政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并全面推进监察体制在广东省的落地生根,实现政府的“减负增效”和产业经济的“转型升级”目标。第三,探索协同共治的社会法律治理新模式。广东省作为我国外来人口第一大省,政府尤其要注意把外来流动人口这一庞大群体纳入到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系统中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外来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健全外来人口团体自治机制、完善物质利益激励机制等不同方法,逐渐形成政府、团体、企业、本地居民与外来人口协同共治的新局面。
(三)创新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治理新机制
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不仅是广东省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平台,更是国家面向未来的综合改革试验区。面对湾区内“两制三法域”的特殊法律境况,需要我们在此方面做出大胆的新尝试。总结中国与对外区域性合作多年的建设经验可以得出,只要我国实行主动单边对外开放政策,中外区域性合作往往就会揭开新篇章。“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主动对外开放的典范,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又是“一带一路”倡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东省可以以更加主动与积极的姿态,推动港澳两地深度融入到广东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来。因此,应以《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为蓝本,在中央政府的协调下,广东省政府可以实行主动单边开放政策,协商整合原有的一系列带有软法性质的经济合作协议,通过软法形式把港澳先进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治理经验引进来,待时机成熟之时逐步实现软法规范的硬法化,甚至可以把某些市场规则、行业标准以及具体法律条款适用等问题具体化,以此促进三地间经济的融合向社会整合的转变。
五、结语
2018年,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马克思诞辰200周年,意义非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深深扎根于中国大地。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与试验区,只有认真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才能为“法治广东”“平安广东”建设开辟新路径,进而为实现伟大中国梦不断提供广东样板与广东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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