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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性、规范性与沟通性
——“先验诠释学”视域下的人文社会科学探究

2018-03-19

关键词:先验社会科学共同体

常 红

(1.广东医科大学 生命文化研究院,广东 东莞 523808;2.山西大学 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山西 太原 030006)

阿佩尔将实用主义,人文主义、分析哲学,诠释学、符号学集中于其先验诠释学或先验符号学框架下,通过对交往共同体的研究阐释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互补关系;提出理解社会功能与人文主义方法论的语言交往先天性基础;在社会科学观的客观主义与相对主义的批判中揭示其先验诠释学的优越性与对社会科学观的新拓展。

一、人文社会科学的先验前提

交往共同体与语言的先验性是阿佩尔构建其先验诠释学的前提,也是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沟通与联系的前提条件,是一切知识形成的前提,也是社会科学的诠释学——辩证法之先验前提。

“交往共同体”乃是就“共同体”的最广泛意义而言的。在阿佩尔那里,基于学科分类,在精神科学研究中,旨在获得关于精神世界知识的共同群体被称为“诠释共同体”(community of interpretation);而自然科学家则归为“研究共同体”(community of investigation)或符号诠释共同体、实验共同体[1](P47)。虽然共同体的存在形式与冠名方式不同但都体现了一种共同性与重要意义即主体间性的存在。在自然科学中,对实验符号的阐明离不开科学共同体即诠释共同体之间的沟通与分享。在社会科学中,人类行为认知的可能性与知识的有效性也依赖于具有诠释与沟通能力的共同体。事实上,基于沟通与分享的主体间性是主客体维度知识的前提[2](P136)。这一主体间性包含内外不同向度的认同,即对外在客体的说明与对内在自我的描述,而科学说明的有效性与意义世界的认同与肯定,以符号的形式在人类共同体的内外认同中确定下来,实现了人类知识主客体说明关系与主体间诠释关系的互补性。

对与交往共同体密切相关的语言交往的先天性研究,成为社会科学观人文主义研究的基础。阿佩尔认为,“语言交往的先天性实际上是理解社会功能和人文主义方法论的充分基础。”[1](P28)这个观点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人文主义框架中的主体间交往具有补充科学逻辑中的客观性的作用,两者互补以反对各种形态的科学还原主义;二是语言交往的先天性对纯粹诠释学和人文主义具有一种方法论的限制作用。

现代科学逻辑中的科学认知描述和说明世界中的客观材料,即科学认知和生活实践之间是一种技术性关系。人文主义和生活实践之间的关系则补充了这种技术性关系。从狭义上说,诠释学的方法可以确保对人与人之间的意义——意图的理解;从广义来说,人文主义方法可以提供世界观和生活方式,也就是为实践提供终极价值和目标,为科学技术的应用提供指导性方向。以交往为基础的理解对于客观化的自然科学方法必不可少,同时人文主义不只研究作为交往伙伴的人,也需要客观化人类行为。

以精神分析为例,阿佩尔阐明作为分析者的精神病医生与分析对象精神病患者的行为的理解和诠释要以因果说明为基础,因为精神病患者不能进行常人的交往,医生就要暂时放弃主体间的交往对被分析者的行为和生活历史进行客观化,从社会历史的普遍规则来说明精神病患者的话语,分析和说明他的潜意识行为,这样才能真正地理解精神病患者行为的意图和意义。因此,阿佩尔认为精神分析既不是一种自然科学,也不是一种纯粹的诠释学,而是在交往性理解和对人类行为的准自然主义的客观化和说明之间进行一种辩证的中介。

可见,在客观知识的有效性中也需求主体间的沟通与理解,同样对于人文科学知识有效性的追求中,准因果说明方法引用则体现出客观知识的科学性必然是因果说明与主体间理解的辩证过程。语言交往的先天性强调因果性说明与诠释理解的互补性,认为诠释学方法不是单纯的主观主义,同时因果说明也存在主体间的理解与沟通。知识真正的有效性存在于说明与理解的辩证运动中,而语言交往的先天性则是这一辩证运动的基础与中介[3]。

二、分析哲学视域下的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观的研究一直笼罩在分析哲学的客观主义气氛中,当诠释学以人文主义视域反思社会科学的客观性问题时,却又显得矫枉过正而出现了严重的相对主义倾向。阿佩尔先验诠释学对社会科学的反思建立在语言交往的先天性之上,试图融合沟通社会科学中的分析与诠释进路以改观目前的局限。

分析哲学社会科学观认为社会科学同自然科学一样,必须由经验证实而来的普遍规律和理论来说明人类的行为。诠释学则认为对社会科学的研究难以符合自然科学研究逻辑。社会科学中所体现出的人类规范、人类实践、信念及价值等所具有的意义与人类主体意图与传统文化密切相关。社会科学不仅揭示人类社会的规律与法则,社会科学研究也不仅仅依赖于观察与说明,社会科学研究必然包含诠释的纬度,在文化前提与主体意图中去探讨人类社会行为和实践“意义”的复杂性,揭示其合理性及内涵。因此,诠释学反对分析哲学将自然科学中的因果说明与普遍规则及经验观察套扣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一般诠释学或客观诠释学将其社会科学研究结果建立在移情作用的基础之上,但是移情无法保证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它是偶然性的。亨普尔认为对人类行为或实践进行诠释不是依赖于移情的方法而是要遵循规则性假设进行描述。当诠释的语句逻辑地遵循了可以被经验证实的法则和相关条件,诠释对象就可以被诠释,而且这种诠释要遵循一定的逻辑结构[4]。亨普尔注意到社会科学对象的特殊性及社会科学中诠释纬度的合理性,他试图通过修改自然科学中说明方法的严格意义以使“改造后说明”与“符合逻辑的诠释”补充社会科学规则的缺乏。遗憾的是这种“说明纲领”,不是严格的演义性证明,它只是表明了进一步的研究方向而已,这种说明并不能产生可信赖的预言[5]。

针对亨普尔的社会科学研究中“说明纲领”的努力,有人提出不同意见,社会科学的旨趣不是对人类行为及其结果的说明与预测而是对事件意义的理解。社会科学的任务是要从理性角度证明行为的合理性,揭示行为者行为的意义与重要性。因此只有在理解行为与行为动机的关系中,社会科学才能更好的根据规则研究行为与社会建制、规范及价值体系之内在关联。

事实上,无论是以自然科学方法来统摄社会科学,还是对社会科学研究中“说明纲领”的改制亦或是以法则来获取的社会科学的客观性,都遭到了诠释学社会科学观的反对。诠释学社会科学观反对将自然科学的客观标准应用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认为社会科学中所谓的“观察”其实是诠释问题,是在外行为和相关规范的内在联系与诠释,社会科学的有效性与合理性不是统计的说明纲领与规范所能保证,而是对“更好诠释”的寻求。

三、诠释学视域下的社会科学

狄尔泰为代表的一般诠释学的社会科学观反对自然科学方法论对社会科学的侵蚀,试图以其诠释有效性即主体间的可证实性为社会科学的科学性提供保证,从而确立社会科学的科学地位[6]。狄尔泰的这一社会科学观实质上与分析哲学的统一科学立场非常相似,狄尔泰诠释学社会科学观将社会科学发现的有效性或合理性置于主体之间的可重复性之上,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取决于主体所获得的可重复的体验,这一体验的重复如同科学实验对科学事实的重复一般,在重复中获得可检验性、获得公共的认同而成为科学。

在实证主义和诠释学客观主义的社会科学观认为观察者在摒除主观影响而对社会的说明或诠释才是客观有效的。哲学诠释学社会科学观认为无论是分析哲学的社会科学观还是狄尔泰一般诠释学的社会科学观都具有客观主义倾向而被自然科学所绑架。哲学诠释学社会科学观不仅反对分析哲学对社会观察与预测来获得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与科学性,而且主张主体间的重复检验性与证实研究是客观主义对诠释学侵蚀,是客观主义在诠释学中的变形。哲学诠释学社会科学观立足于理解的历史性,承认传统文化对人类知识形成的重要意义与影响,认为人的理解或对人类行为的理解与研究总是片面的或视角化的,当我们理解一行为或社会现象时,并不是无条件的、完全的、整体的理解对象的所有,我们的研究与诠释总是片面的、有限的。

哲学诠释学强调了历史传统对于理解和诠释的重要性,如果文化对象的意义投射是根植于对象所属的文化当中的,那么它也根植于文化史当中,因此也是以传统为基础的。意义投射既不纯粹是诠释者的个体假定也不是武断的决定。投射为意义的是一种历史的成见,一种基于前理解和研究方法的预见。只有预见了某物的意义它才能作为某物而出现。但这种预见并不是无根据的,它立足于文化传统。伽达默尔将“方法”引进历史和社会科学并没有抵消传统在理解中的作用力。伽达默尔的效果历史观的重要主张是传统以这样的方式作用于知识,所有的意义投射都是有成见的。更重要的是,这些成见被不断地修改。诠释的社会科学,它的任务是根据现象所属的历史传统的最新阶段对现象进行新的说明。因为我们总是根据自己的历史状况进行理解,而历史又是不断变化的,不同的事件或实践相互关联,并且根据后来的发展被不断的重新诠释。可见,一切解释都可以被视为对文化成见的一个投射;成见也会随着历史现象的观察视角的转换而发生转变。在伽达默尔看来,诠释的过程是一个辩证的过程,诠释者根据自己的成见理解意义,同时在面对诠释对象所引起的具体问题时他也必须重新考虑这些成见。社会科学没有表达人类行为的客观真理只是说明了文化理解中的阶段性,反思了传统发展中文化和历史、传统相互作用的阶段。客观性是历史性前提下的概念,没有一种诠释是唯一正确的或拥有了特权地位。并不是所有的诠释都是同样有效的,有效性问题不能根据与历史无关的客观性标准来确定。只有不同的理解而没有“更好或更深入”的理解[7]。

哲学诠释学社会科学观反对在“科学”和“客观性”概念中自然科学所具有的垄断性,伽达默尔的做法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为弱化诠释学相对主义倾向,许多人付出了努力。

四、先验诠释学社会科学观的超越

阿佩尔先验诠释学以其先验符号学试图在寻求规范性的同时克服相对主义并联结分析哲学与诠释学。其先验诠释学的工作并不仅仅限于诠释性及对传统的历史性重述,他将语言而不是意识作为知识前提,赋予其以先验性,力图从语言的维度入手为知识寻求一种规范的基础,并描述在语言规范中得以形成的交往共同体规整原则以克服相对主义。

首先,规范化思想对哲学诠释学科学观相对主义的克服。阿佩尔认为,自海德格尔之后的哲学诠释学由于强调“深入理解”而缺乏规范化思想。阿佩尔认为在达到理解的过程中必须考虑意义,引入分析哲学中的意义理论可以增加哲学诠释学的理解维度。意义理论中的语言约定、个体意向性与事物指称三个维度相互交织从而形成对哲学诠释学社会科学观研究的“规范思想”。阿佩尔先验诠释学将诠释理解与意义理论结合不仅符合其先验符号学的“双重结构”,坚持了其符号行为的命题模式和完成行为模式,并且以意义理解中的语言学转向来避免历史主义的相对论问题,在先验符号学框架中构建规范基础进行理解进而以意义批判来克服历史相对主义立场[8]。虽然哲学诠释学中理解预设了历史存在的前理解世界,并且诠释主体限定于一定的文化传统之中使得普通的有效正确性变得过时,但是诠释主体所使用的语言或者语言共同体与意义的理解并不矛盾且相互渗透。语言产生于具体的言语行为,通过个体言语行为来实现个体思想的表达,语言是个体思想的普遍系统并决定个体思想,通过公共语言与个体意向的相互渗透以影响意义的理解。在阿佩尔看来,语言约定、个体意向和事物指称对理解意义同等重要,相互补充相互限制。语言约定对个体意向性的理解具有启发性。在语言学的文本诠释中所表达的作者意向性是理解的关键性标准或限制性调节者,而在对意义的规范性理解中或对社会科学的重构中,预先讨论主题而形成的知识标准决定了社会科学主题及材料的选择,这便是准交往性话语对社会科学的关注,在社会科学中理解具体话语时,理解意义的三维度彼此作用相互配合以建构社会科学理解的“规范思想”。阿佩尔从语言本身寻求知识的先天性保障而非从先于语言主体寻求基础,结合分析哲学与哲学诠释学各自的优点,不局限从某一方面来研究意义问题,而是强调在一定的规范基础上将各方面结合起来研究意义问题,这样一来,在语言本身的先验性保障下克服历史主义问题,在理解意义的规范基础中克服相对主义。正是在此意义中,阿佩尔先验诠释学显示了分析哲学与哲学诠释学融合之趋向。

其次,交往共同体中主体间一致性对价值判断相对主义的克服。在阿佩尔先验诠释学看来,主体间的一致性构成了有效的符号活动和交往的前提。拥有主体间的一致性的共同体不是经验的文化共同体,这种一致性也不是根据习惯和传统所制定的一种原则和规范而是一种“理想”,一种表达不同民族、种族、阶级、意识形态、生活形式、语言游戏的理想。这种理想强调对参与讨论的每一个体的不确定性,而非寻求一种理性的一致。这种诠释共同体作为成为以一种理想控制机构,成为每一参与批判论辩共同体之前提条件。因此,在有限情境中批判论辩的共同体要服从在不同民族、种族、生活方式与语言游戏中显示出的人类旨趣限制,理性控制中的诠释共同体在与现实的交织中,产生了实践进步的规整原则。诠释与实践交织最终导致一种“更好的”理解[2](P150-151)。

阿佩尔的普遍规范思想和交往共同体问题似乎不是是否存在不同于价值中立的合理性的交往合理性,而是是否存在不同于偶然的局部传统的普遍理性。阿佩尔对相对主义者的回应是,如果相对主义者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就不存在不同生活形式的群体共同遵循的理性,当然,他并不反对普遍的理性原则和规范与具体传统和历史相关,但是在他看来,如果认为只有被限定到特定传统和群体中的理性才是可能的,这未免有些专断[9]。因此,存在着中国人和美国人在哲学讨论中必然共同认可的普遍有效的规范,也就是说不仅要看到我们是具体历史传统的产物,除了生活形式中的这些偶然性前提之外,一定还有适合于所有论证性话语的规范性前提和原则。这并不是我们今天才开辟的事业,而是从古希腊哲学出现以来我们就寻求的东西。任何参与论证性对话的人通过反思都认识到他一定认可了规范性的必然原则,一种普遍的前提。一个基本的原则是,交往共同体成员所认可这种必然前提如果没有形成完成行为式的自我矛盾就不能被怀疑。“那么我们必然‘总是已经’认可的东西是什么呢?首先,作为不确定的论证共同体的成员我们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权利;其次,原则上我们有同等的义务、要负共同的责任。”[10]因此,一方面我们能够也应该在全球范围内的多元文化社会中达成一致,我们需要容忍文化差异;另一方面,我们能够也应该就一些普遍规范达成一致,这些规范对妨碍不同文化和平共存的文化特征进行限制,对妨碍人类解决共同的问题如生态问题的文化特征进行限制。在阿佩尔看来,寻求“讨论的一致”是绝对必要的,而且这并不像后现代主义者所说的那样是“权力的工具”或“专制的工具”。相反,这种论证的话语不仅能够为寻求理性争论的一致开辟自由的空间,而且能够为每人都期望的“发明”和“革新”提供充足的领域。

因此,对价值中立或价值的相对主义判断则是以道德规范的主体间的有效性与一致性为前提的。而阿佩尔强调在反思性的自我理解中,对“理想交往共同体”可能性批判的实现是道德规范的自我超越原则。在当今颇有争议的各学科里,通过“理想交往共同体”可获得伦理规范意义上的规范性原则,且可服务于人类社会及历史领域中经验与规范的重构。因此,在阿佩尔先验诠释学中,在对理想交往共同体、主体间一致性、普遍有效规范等概念范畴的强调中以克服价值判断的相对主义,为人类生存及自我超越设定了基本目标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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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卡尔-奥托·阿佩尔.哲学的改造[M]孙周兴,陆兴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

[3][德]卡尔-奥托·阿佩尔.哲学的改造[M]孙周兴,陆兴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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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常红.激进诠释学社会科学观探析[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24.

[7][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I[M].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412.

[8]Dieter Freundleib.“Peirce’s pragmatic maxim and K.-O.Apel’s idea of a complementary hermeneutic science”[A]//Peirce‘s Doctrine of signs—Theory,applications,and connections[C].ed.by Vincent M.Colapietro and Thomas M.Olshewsky,Berlin,New York:199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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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红.当代西方分析哲学与诠释学的融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0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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