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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我国中小微企业营商法制环境的路径研究
——以重庆为个案

2018-03-19丁新正

关键词:法制环境三峡库区行业协会

丁新正

(重庆社会科学院 法学所, 重庆 400020)

在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在营造扶持规范中小微企业营商法制环境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体现在金融部门服务、财政税务部门服务、政府人力资源培训、行业协会等领域的营商法制环境方面。李克强总理2017年6月13日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强调:“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并要求各地既要积极抓项目建设,更要着力抓环境建设,由过去追求优惠政策“洼地”,转为打造公平营商环境的“高地”,真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1]。本文主要以重庆市特别是边远区县、三峡库区为个案作实证研究,管窥并分析我国当前优化中小微企业营商法制环境的路径。

一、我国中小微企业营商法制环境的概况及分析

中小微企业营商法制环境涉及方方面面,择其要者,本文从金融部门服务、财政税务部门服务、政府人力资源培训、行业协会运作的视角加以管窥。从金融、财税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来看,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统计口径,2013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对收费项目进行持续清理规范,其中中央层面的涉企收费由106项减至33项,减幅为69%;政府性基金由30项减至21项,减幅为30%。地方各省(区、市)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平均大约只有3项[2]。客观地讲,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缴费负担;但从总体上分析,中央层面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幅力度较大,而地方层面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幅力度有限,措施有待加强。从行业服务意识和政府人力资源培训、行业协会类社会中介组织的运作来看,服务意识差,人才的市场化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市场化,政府人力资源培训部门人才市场化也远远滞后于经济市场化。

(一)金融服务的法制环境

多年来,我国各地金融服务部门努力营造服务各地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以重庆市为例,自2013年以来,重庆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积极落实小微企业发展各项政策、加快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建设、规范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等方面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重庆市金融业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总体呈现出“覆盖面扩大、更贴近需求、专业化提升”的良好发展态势。以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在三峡库区推进的后扶金融服务为例,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充分利用三峡库区的金融资源,深化银政合作,以移民安稳致富、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重点领域为金融服务重点,创新金融产品,通过“库区项目+产业发展+移民致富”整体金融服务模式,大力推进三峡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实体企业发展、库区居民增收致富等全方位金融服务。截至2016年下半年,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已经实现在重庆三峡库区各乡镇行政村的农家店*这里的“农家店”,也叫乡村商店、农村超市,可以翻译为countryside stores,是指店址设在乡镇或村,运用现代流通方式,以销售商品为主,并提供收购农产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蚂蚁商店或网点。它们旨在服务于“农业、农村、农民”,建立和完善“三农”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构建“三农”信息化的新模式,最终实现网上交易。布放“惠农通”。

但截止目前,除了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之外,重庆市绝大多数金融机构,从金融产品成本和收益考虑,加之受库区条件的制约,并未在重庆三峡库区各个区县布局一级支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且已经设立一级支行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也有限,客观上制约了三峡库区中小微企业和农户足不出村完成小额存贷款、小额现金存取、刷卡消费等市场化、个性化金融需求。

(二)财政税务部门服务的法制环境

1.国家税务部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法律政策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基础上,2014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该公告有以下亮点: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三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这一政策对小微企业无疑是利好。总的来看,国家税务部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法律政策在不断优化,但这些法规政策的层次较低、实施力度有限。为此,我国正在从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层面进行法律修订,2017年6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分组审议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拟从解决税收优惠、解决融资困难、降低成本三大方面进一步为中小企业减负,从更高的法律层面优化改善法制环境[3]。

2.地方税务部门关于微型企业税收问题的法规政策

在国家税务部门不断优化中小微企业税务法律政策的背景下,地方税务部门优化改善税收法规政策的步伐也在跟进。以重庆市为例,从政府层面,市政府提出大力发展中小微型企业战略,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制定了“加大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的思路,梳理、落实国家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并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的诉求,先后下发了4个政策性或管理性文件,对微型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税收问题进行明确。一是统一微型企业税收征收方式。流转税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的微型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核定征收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健全并自愿申请查帐征收的企业外,均实行核定征收的税收征收方式。二是对微型企业适用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的政策,并将起征点确定为国家规定上限——月营业额20 000元。三是明确规定微型企业税收核定的实际税负与同行业、同路段、同规模个体工商户相当。四是对月营业额未达20 000元的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业主,个人所得税核定为0。微型企业适用起征点政策,与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的定税额,既减轻了税收负担,也公平了税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上半年,在重庆市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微型企业近20万户。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这意味着在重庆开公司不再需要在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来回跑,通过工商窗口就能一次性完成。

3.国家现行涉及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行业的增值税政策

我国现行的涉及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领域的税务法律政策繁杂、零散,并且变动频繁。为进一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其中第3条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业务范围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该条规定还将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几乎所有金融机构。以上规章政策中的“发放贷款”业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具体参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中“贷款服务”税目注释的范围。在关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方面,该通知第4条明确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在关于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缴纳增值税方面,该通知第9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该条明确了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6年86号);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又发布了《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这些配套文件的适时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澄清纳税人对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方面的疑虑,有利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可以说,这一系列法律政策对相关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特别是对优化金融、房地产开发服务的税务法制环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当然,随着我国营改增法治步伐的加快,还存在部分政策适用不够明确,征管程序需要细化、澄清等问题,但正如著名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场的反馈分析,“(财政税务)政策制定部门在持续调研和收集过程中,一直不断给予正面的回应与反馈,为后续增值税的立法打下了良好基础”[4]。

(三)政府人力资源培训的法制环境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成功地从计划经济步入了市场经济,经济市场化的程度越来越高。我国人才体制的改革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人才市场化还没有达到我国经济市场化的高度。从20世纪70年代末出现人才流动到90年代初“人才市场”的诞生,再到现在的“人才市场”的蓬勃发展,人们的择业观念和社会的用人风气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人才的培养和配置的效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人力资源培训已经实现了市场化规范运作。以重庆市为例,现有挂牌的“人才市场”,大部分还不能被称为真正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人才市场,而只是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人才集市。人才市场属于经济学范畴,其真正含义指的是人才流通领域的运行机制和供需关系的总和。但也不可否认,国务院三峡办和重庆市及库区有关区县的政府培训机构,除了出台相关制度文件之外,还本着有利于提高三峡库区移民的整体素质、有利于提高库区移民就业质量、有利于提升库区移民收入水平的目的,为库区职业培训或牵线搭桥或培养培训人员,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实质性强的工作。

(四)行业协会类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制环境

在国家层面,我国已经着手制定法律规章改善行业协会类社会组织的法制环境。2015年7月,针对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还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中央两办转发了由国家民政部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在此基础上,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

以重庆市为例,为了摸清重庆市行业协会的现状,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2016年至今,笔者主持的课题组对全市的行业协会进行了一次面上调查。调查采用问卷调查与上门走访、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共发放调查表、征求意见表 1 000余份(套);上门走访了部分行业协会,与协会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流;并通过资讯征求了重庆市工商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从调查情况来看,在制度机制建设方面,重庆市针对行业协会类的社会组织也出台了一些政策,市民政局和市人社局早在2014年10月就联合出台了《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试图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2017年以来,在国家严厉整治行业协会的背景下,重庆市也加大了整治力度。2017年6月重庆市民政局全面启动了清理规范全市行业协会商会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针对强制入会、乱收费等10类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5]。这10类突出问题包括: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等收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总体来看,近年来的地方法规政策的跟进比较迟缓。

从涉及行业协会的地方法制环境来看,经过多年的培育和发展,重庆的行业协会数量和质量有了一定的提高。特别是近几年,伴随着区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已经遍及边远区县、三峡库区,涉及卫生教育、餐饮、流通运输、房地产、物业、农业种养殖等多个领域和行业,行业协会大多数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合法或非法的收费能够正常运转。但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求发展”以及积极履行行业指导、服务、规范、协调等功能的目标尚有不小差距,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二、我国中小微企业营商法制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对我国中小微企业营商法制环境现状的概括及分析来研判,金融部门服务、财政税务部门服务、政府人力资源培训、行业协会的运作的法制环境都存在不少问题,既有共性又有行业特殊性。其共性表现在:法治观念不强;扶持中小微企业法规政策的改革创新比较缓慢;具体执行法规政策有偏差;市场服务意识薄弱、接受监督管理的意识不强等;行政垄断意识浓厚,不同程度地存在部门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其行业特殊性表现在:金融部门、财政税务部门重收费轻服务。虽然近年来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幅力度在持续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缴费负担,但中央和地方的执行效率、行业的减幅力度和积极性有较大差别。

(一)金融服务法制环境

首先,尚未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受多方因素影响,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远高于大中型企业,但当前重庆市除了对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建立了3个1/3风险补偿机制外,对其他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损失尚未建立分担机制。以重庆市的三峡库区涉农类中小微企业的农业保险为例,由于受国家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和运作机制尚不完善的大环境的影响,以及三峡库区各区县及金融机构自身的金融产品供给能力弱,三峡库区农业保险发展缓慢。实际上,这个问题由来已久,中国人民银行万州中心支行曾成立一个课题组,专门对原万县地区管辖的8县1区(即当时的万州中支辖区)农业风险的有关运作状况和企业、农户的农业保险情况做了一次专题调查,结果显示:由于农业风险缺乏科学的分散、转移和化解机制,农业保险又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致使当时经济特别落后的三峡库区万州中支辖区,由于农业生产自然风险巨大,农业风险一直严重困扰着广大企业、农户,制约着库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之农田水利设施落后、农业灾害预测和预报系统和农业风险防御网络的不健全,导致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万州中支辖区平均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水灾、旱灾、虫灾,给农民造成了巨大损失。虽然“十二五”期间,重庆市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这一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好转。因此,有必要采取政策性与商业性有机结合的保险开发模式,有效转移三峡库区涉农类中小微企业和农户农业风险。

其次,金融服务中的核销手续较为繁琐,补偿资金到位所需时间较长,影响银行的积极性。微型企业贷款核销及风险补偿流程尚需简化。微型企业不良贷款需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核销后才能进行风险补偿,核销手续较为繁琐,贷款风险损失补偿资金到位所需时间较长,影响银行发放微型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同时,信用体系建设尚未完善,银企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分散在各家银行、税务部门、库区地方法院等多个部门,没有实现完全的共享互通,增加了金融机构获取信息的成本和时间。

(二)财政税务法制环境

从目前形势来看,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逐渐加大,政策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政策导向性作用逐步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小微企业的负担,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压力,促进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税收政策自身及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还难以满足中小微企业发展、转型中的要求,亟待调整和继续完善[6]。这种现象在重庆特别是边远区县和三峡库区比较明显。

首先,税收政策设计层面,主要体现在政策目标、政策体系、政策手段、政策的宣传落地方面。第一,政策目标不明确。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都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几乎没有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制定目标上没能将中小微企业凸显出来并加以扶持。近年来国家虽然出台了几项政策,使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直接或间接受益,但这些政策往往重应急轻常态、重事后补救轻事前预防,使中小微企业难以形成稳定的、长期的信心和预期。第二,税收政策过散。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不完善,法治化程度低,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分散于单个税种之中,没有形成固定的法律条款,而且大部分都是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发布;政策措施较为零散,优惠内容多,补充规定散且不明确,而且政策调整过于频繁;优惠政策目标模糊,针对性、时效性不强。由于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和长效性,也不利于中小微企业经营者掌握、实际操作和执行。第三,税收政策手段单一。虽然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手段已经开始由过去直接的税收减免优惠向间接的税收鼓励政策转变,但主要还是限于所得税方面,无法满足不同情况的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要求,并且很多具体政策已经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的标准,以及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等,亟待结合实际做出相应的调整。第四,税收政策宣传落地不到位。不少中小微企业对自己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不知道或知之较少。尽管现在对新办国有中小微企业、高科技企业、第三产业企业、资源利用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制定了若干优惠政策,但据调查结果显示,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原因在于很多企业并不知道这些政策或不清楚操作程序。

其次,税收制度层面,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一是政策存在前置性条件,不实用。由于部分小微企业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但《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微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微企业适用税率”,造成真正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微乎其微。此外,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微利企业实行27%和18%两档低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其统一调整为20%,这相对于原来18%的税率来说,不降反升,优惠效果得不到体现。正如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所言,“目前收费名目较多、乱收费等问题依然突出,急需通过清理规范,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7]。二是政策门槛较高,优惠力度较小。以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为例,在实际中,虽然不少企业都符合条件,但企业认为核定纳税省心省事,纳税申报风险小,成本低,大多数都选择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而无法享受优惠。因此,小微企业并没有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获得多少好处,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三)人力资源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法制环境

以重庆市的人力资源培训、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为例,近年来,重庆市有关部门、区县特别是边远区县和三峡库区的社会组织在整合社会资源、激发社会活力、反映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以及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诸多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积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有关部门、区县特别是边远区县和三峡库区区县的人力资源培训管理不规范,行业协会大多处于松散无序的状态。主要表现在:

第一,过分依赖于政府部门,自主性不强,有行政化倾向。从大的背景来看,我国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培训机构和行业协会大多是在政府部门的牵头下成立的,自发成立的很少,行业协会的运作过多地依赖政府部门,看政府的脸色办事,缺乏独立自主意识;甚至许多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培训机构和行业协会纯粹就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一个处室,其负责人的任命、经费的来源要听命于政府,有的甚至成了行使政府职能的“二政府”,甚至诈骗、恐吓、骚扰企业。有的政府部门管理色彩浓厚,甚至充当行业协会的幕后保护伞。

第二,缺乏培训的精准性、针对性。以对农民工、城镇富裕劳动力的培训为例,许多由政府部门扶持、指导的人力资源培训机构以圈钱、收钱为主要目的,很少考虑市场需求和培训的科学性,导致缺乏培训的精准性、针对性。一些相关的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对拟培训的农民工、城镇富裕劳动力、贫困劳动力进行分类组织,导致培训成了“走过场”。在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缺乏技能培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约束机制。

第三,缺乏主动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行业协会的职能有行业服务、行业代表、行业协调、行业自律等,其中行业服务职能是最重要的,但目前地方多数行业协会过于强调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忽视了服务功能,主要精力没有放在对本行业自身发展的长远规划和专业服务上。一些边远区县的行业协会规模小、活动少,无法形成规模化、专业化配套服务,徒有虚名,无法为会员提供帮扶。

三、优化改善我国中小微企业法制环境的路径

优化改善我国中小微企业法制环境,在宏观层面,是我国十八大以来中央强调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社会治理法制化、宏观调控法治化的需要;在中观、微观层面,是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税费压力较大,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对税费负担日益敏感的情况下,强化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服务意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有关精神、增强“放水养鱼”意识的需要。

(一)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营商法制环境

增强法治意识,要注重法治文化的培育[8]。法制是一种体现特定价值的秩序,而营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的营商法制秩序,不仅需要法律政策等规则的制定,更需要法治文化的养成。这就要求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营造更好的法制环境。涉及地方政府的培训部门及各级行业协会,金融、财政税务部门需要切实学习贯彻十八大以来的中央精神,进一步创新落实金融、财政税务部门的扶持政策;依法整顿规范政府人力资源培训机构和各级行业协会的运作,切实优化改善法制环境。

(二)优化金融服务的法制环境

1.进一步改善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

继续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专营机构,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建立快捷审批“绿色通道”和考核激励机制,创新符合中小微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信贷模式,扩大金融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和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覆盖面和可获得性。

2.提高微型企业不良贷款核销效率

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小微企业呆账贷款核销认定标准。简化流程,建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快速核销机制。探索银行打包处置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给市级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途径,有效控制微企贷款不良率,提高银行放贷积极性。

3.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整合力度,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微型企业、小型成长型企业贷款给金融机构所造成的风险损失进行审核后,由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补偿。继续完善财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奖励、担保费补贴政策,继续做大市级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支持重庆市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和监管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银行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继续支持法人银行发行中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放宽中小微贷款监管容忍度、在监管考核中增加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及贷款可获得性等监管考核指标。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积极支持重庆市筹建服务边远区县和三峡库区的民营银行。目前,重庆市金融民营企业贷款占全市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比重远低于民营经济增加值在GDP中的占比。希望国家积极支持重庆市发起设立差异化定位、特色化经营的民营银行,以弥补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的不足,为边远区县和三峡库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第二,完善支持知识产权融资、动产抵押融资等配套政策体系。建议由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出台进一步支持三峡库区的知识产权融资、动产抵押融资等的政策措施,推动知识产权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动产抵押登记及监管制度,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

第三,支持边远区县和库区小贷公司多样化转型发展。建议降低转制为村镇银行的门槛,并允许小贷公司在民营企业控股的情况下转型为村镇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允许小贷公司转型为可以吸收大额机构存款的准金融公司或类似机构。

第四,进一步完善中小微金融外部环境。建议在国家法律法规尚未修改的背景下,通过改进和创新三峡库区中小微金融机制,做大做强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对三峡库区“三农”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应采取阶段性的政策性与商业性有机结合的保险开发模式,有效转移涉农类中小微企业和农户农业风险;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国家层面探索整合银行、税务、工商、司法等领域的社会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减少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效率[9]。

(三)优化财政税务的法制环境

1.扎实有效地宣传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2014年4月8日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性的法规政策进行了调整,特别是更加偏重小微企业:自2014年起至2016年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享受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从6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扩大了政策覆盖面。2016年之后,随着国家对老少边穷以及三峡库区等特殊区域扶持力度的加大,国家和各省市还将采取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此,地方各级地税机关需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大厅、地税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扎实有效地宣传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让更多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老少边穷以及三峡库区之类的特殊区域的中小微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2.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的税收环境

为进一步促进三峡库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的税收环境,库区地税部门应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进一步简化中小微企业税收征管方式。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允许中小微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比照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办理纳税申报或委托银行批量扣款,简并征期,方便办税。第二,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纳税服务。依托税收征收管理软件,大力鼓励中小微企业推行网上申报纳税、网络发票开具、网上缴纳社保费,方便中小微企业便捷办税。第三,进一步规范中小微企业减免税程序。清理规范税收扶持政策,制定税务行政审批清单,对中小微企业办理减免税需要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告,提高备案、审批效率,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更便利。

(四)依法整顿政府人力资源机构和市场,使政府职能归位

这里所说的政府职能归位,指的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法则,要求政府转换职能,重视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和培训市场的宏观调控,减少直接干预。

第一,重视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政府不能“下海”自己去办人力资源培训机构、自己去充当人力资源中介,而应作为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机制的供给者制定必要的法规政策,保证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地运作和发展。这就要求政府职能归位,以宏观调控者的角色出现。

第二,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一是改进服务手段,拓宽服务范围,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覆盖全社会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二是加强服务人力资源的硬件设施建设,如修建人才交流场所、设立人才信息发布平台、完善人才需求信息供给等,有效引导人力资源流动和人才就业兴业。

第三,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由于我国仍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实施人才市场化的时间短,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因此大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是依法整顿政府人力资源机构和市场,使政府职能归位的基础工程。为此,一要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管理人力资源机构和市场的法规,如行政法、税法等;二要规范人力资源机构和市场秩序的法规,如国家层面的人才市场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职业介绍法、人事争议仲裁法以及地方各省(市、区)的配套的实施办法或细则等;三要规范各类各层次人才的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公务员法、经理法、专业技术人员法、移民法、外籍人才引进法等之外,各地还应有促进地方人才开发保护的法规等。

(五)依法清理、整治、规范行业协会

第一,对行业协会开展专项治理。充分认识到开展行业协会专项治理工作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措施,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

第二,依法清理现有的行业协会。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层级进行清理规范。要清理规范经省市一级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省(市)一级行业性协会,也就是说,凡是冠以省(市)名称的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均应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要清理规范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区县一级行业性协会。要按照十八大以来的中央精神,凡是党政机关出资兴办或挂靠党政机关的行业协会,与党政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的,以及面向企业乱收费的行业协会都应纳入清理规范范围。建议依法打击惩处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业协会;针对具有诈骗、恐吓、骚扰企业行为的行业协会,以及只收会费不办事或不办好事的行业协会,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侦查起诉;对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业协会幕后保护伞,对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业协会的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要坚决依法惩处。

[1] 中国政府网.李克强: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EB/OL].(2017-06-13)[2017-06-15].http://www.gov.cn/xinwen/2017-06/13/content_5202207.htm.

[2] 中国新闻网.财政部:“一张网”之外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EB/OL].(2017-06-29)[2017-06-29].http://www.chinanews.com/cj/2017/06-29/8264869.shtml.

[3] 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明确进一步为企业减负[EB/OL].(2017-06-28)[2017-06-29].http://cq.ifeng.com/a/20170628/5777318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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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华龙网.重拳出击重庆全面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EB/OL].(2017-06-09)[2017-06-26].http://cq.ifeng.com/a/20170609/5733922_0.shtml.

[6] 倪雄飞,涂景一.非规范化运行小微企业劳动关系规制措施研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6(12):84-89.

[7] 包兴安.四部门派发减负红包 全面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EB/OL].(2017-05-10)[2017-06-28].http://finance.stockstar.com/SS20170510000009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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