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的基本类型及建构模式研究
——兼谈张康之教授《行政伦理的观念与视野》
2018-03-18张春秋
张春秋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广州 番禺 511400)
一、引 言
当前社会资本研究是一个热门话题,涉及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和政治学等多个学科。美国社会学家Mark Granovitt(1985)开创了社会资本的概念[1],伺候经历了坎帕拉(2000),Dullard 和Champs(2003)等学者对此概念进行的深化,基本明晰了社会资本的四大核心内容:社会网络、相互信任、合作行为、社会经济效果,其中相互信任与合作行为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当前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信任有助于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果。与此同时,亦有部分学者对信任与社会经济效果的内在联系进行辩证讨论,例如,美国裔美国学者福山(Fukuyama,1995)认为,亲戚和朋友之间存在有限的信任,对于社会而言,并不一定具有益处[2]。在此基础上,福山将社会资本信任的辩证法区分为:广义的信任(generalized trust)和个人的信任(personal trust)。
社会资本之关键在于相互信任,而信任因社会制度和经济基础之不同而呈现不同类型。信任是有差别的,不同之信任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也有所不同,当维系信任的成本小于收益,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效果总体是向好的;当维持信任的成本等于或大于收入时,信任的社会和经济利益便无从谈起。这种差别,便是信任的效用差别,探究这种差别缘何产生、差别何在、如何寻求信任的最优状态系本文的落脚点与出发点。
二、基于信息对称程度的信任类型研究
信任类别与社会制度和经济基础等因素密切相关。福山以载体作为区分之标准,暗合其广义的信任(generalized trust)、个人的信任(personal trust)之理论,其认为信任存在于家庭或社团之中,社会资本便是由家庭与社团两种组织衍生[3]。以家庭为载体的信任,其产生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家族关系,因而较为重视亲族协作,呈现家族主义的色彩;以社团为载体的信任,侧重于成员的内部合作,呈现出合作主义的色彩。相应地,前者易“抱团取暖”,对非亲族成员较为漠视与排斥,聚合程度较低,维系之成本较大;后者相对“开放包容”,对社会成员较为信任,聚合力较强。
国内对于社会资本研究在福山中国行后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对社会资本研究较为深刻、系统的学者是中国人民大学张康之教授,其在《行政伦理的观念与视野》一书中,将社会划分为习俗型社会、契约型社会和合作型社会[4]。笔者认为,张康之教授的理论是对于福山的继承与发展,但较于福山之观点而言,又有较大的突破。福山之研究着力于信任的发展历史以及现代信任与传统信任的区别,其研究比较了世界各国历史以及其迥异的文化习俗,进而对相应社会背景下的信任的限度与程度进行系统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福山致力于探究传统社会组织发展演变为现代社会组织的路径,尤其是信任建立的可能性。相对于福山的研究,张康之教授更倾向于合作社会及其信任的建构。其研究皆以较大篇幅描述合作型社会的应然状态,这与张康之教授的家国理想是密不可分的。
如果说福山一心致力于丰富和完善社会资本的理论框架,张康之教授则是试图建构符合未来中国发展的合作型社会。这种分野和两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福山作为社会资本研究的转折点,推动社会资本从概念研究往社会关系与信任的研究深化;张康之则作为我国政府智囊,其立意更为宏观高远。二者皆丰富了社会资本的研究体系和理论,但二者皆未对不同社会的信任机制进行较为有效的论述。为此,本文结合福山及张康之教授之研究成果,认为信任的类型差异主要是基于信息对称的程度,并将其分野成习俗型信任、契约性信任、合作型信任,在此层面上,进一步探究不同信任类型的社会关系及其作用机制。
(一)习俗型信任
习俗型信任是基于某种规矩,而这类规矩也是非成文的,类似于传统社会的公序良俗。在一定程度上,这种信任本身就是“潜规则”,是熟人之间交往的规矩,是基于对熟人的道德以及家庭和社会背景的一贯了解,加之对于亲族社会约束力的倚仗和信赖,这种信任悄然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得以建立。在信息和人员流动较为缓慢的传统社会,习俗型信任占据了统治地位,亲族的地位得以彰显,在一定范围内,推动了农耕经济的繁荣。
(二)契约型信任
契约信任是基于工业社会的发展、信息的加速、人员的流动以及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转变、原有的信任制度在社会交往中出现了控制力不足的情形之下,发展形成的。原有的信任模式摇摇欲坠,信任制度开始了自身的革命。随着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的进行,契约(或者说法治)成为有效的社会治理范式。此时,社会治理范式为信任制度提供了很好的范本,以契约为根基的契约型信任开始逐步在公共空间取代习俗信任,发挥着维系社会稳定的作用。契约本身具有二重性,契约是维系信任的保障,却也是不信任的产物,契约之所以产生,直观地便是为了厘清责任,消除不安与质疑。
随着契约型信任的广泛建立,传统的习俗型信任迎来了阵痛期,原有的家族信任在契约型信任的冲击下呈现一定的裂痕。当并不完善的法制为配合工业社会的治理试图进入习俗型信任所治理的领域,原本具有相对势力的习俗型信任势力是排斥的,习俗型信任的“潜规则”面对法律所秉持的原则——“法无禁止则自由”时,二者的矛盾开始激化。法律必须在实践中逐步明文地限制、减少破坏契约的行为,这个过程相对漫长,且阻力重重。在此背景下,这种复合型信任确实在带动经济发展方面比较无力,而且有着较高的运行成本。但也要意识到,这种无力不单单是文化带来的,更大程度上是因为制度与文化交锋中没能寻找到均衡点带来的,这种交锋用浅显的话来说就是:一方面向往习俗型信任的便利,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寄希望于契约型信任的保驾护航。
(三)合作型信任
在制度与文化交锋中,合作型信任的需求应运而生。合作型信任这种关系既不是工具理性,也不是价值理性,而是一种实质理性,这种理性的基本出发点是追求互利共赢,借鉴契约型信任的工具实践,汲取习俗型信任的价值取向,自发而有意识地开展互利合作。这种合作的主体不再局限于亲族、社团,而是扩展到一切参与社会运作的各类组织及个人,形成一个命运共同体。
综上所述,习俗型信任是极有限的信息对称,是基于对相对人身家背景、行事风格、社会制约的信任;契约型信任则是相对扩展的信息对称,主要通过成文活动将其规范化,并且引入第三方的监督,使之受到遵守;而合作型信任则是极为发达的信息对称,并且在此之上秉持着实质理性,自觉自发地选择合作的最优解。因此本文认为信息对称程度的差异直接决定了信任的基本取向,信息对称的不同呼唤不同类型信任发挥作用。
三、各类型信任发挥作用的机制探究
结合以上论述,本文认为各类型信任的根本分野在于信息对称程度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如何产生,具体表现为怎样一种形态,这便是本文研究的另一个课题。
(一)习俗型信任发挥作用的机制
习俗型信任是以熟人社会或者说农业时代的熟人社会为基础的,更多是利用外在的舆论或者说熟人之间的规矩而存在的,这种信任的基础是以道德压力、名誉压力、事功信仰、乡土制度压力等构筑的信任池,这个信任池的形象的表达便是熟人社会。习俗型信任发挥作用的因素主要是两大类:一是对道德状况、家庭社会背景的了解;二是对乡土制度的倚仗和信赖。两大类因素共同作用,维系着习俗型信任的运行和稳定。
(二)契约型信任发挥作用的机制
契约型信任则是在熟人社会辐射力不足的情况下,在更为广阔范围内对信息的重视,摒弃所谓的“不假思索的信任”,基于一定的工具理性,对法制的合理遵守。这种契约型信任,从出生起便有了习俗型的残留和现代社会的时代呼唤,具体而言,这种信任模式脱胎于习俗型信任,仍然具有声誉和道德的要素。此外,又具有新时代的需求在里边,一是公共空间的不断扩大,原有的信息获取模式无法应用,必须在有限信息的环境下建立信任;二是社会治理得到发展,一系列的社会制度开始建立起来,这为契约型信任的建立提供了较好的社会环境。在此形式下,签约保护制度(法律制度)很好规避了契约型信任的风险,作为兜底制度构成了契约型信任的最后一道防线,规范和惩罚违法行为,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并制止违法行为。
(三)合作型信任发挥作用的机制
合作型信任则是主要通过内驱力,通过合作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以及价值需求推动社会范围内的信任,其两大柱石是信息对称以及大家所秉持的实质理性。首先,合作型信任最为基础的是内在的驱动力,是希望通过合作实现渴望信任的需求,构建一个和谐大同的社会。其次,以互惠互利的模式开展合作,避免形成较大的逆差,继而引起合作不畅。第三,构建一个信息交流平台,通过科技等工具实现信息充分披露,节约成本,增强合作的可靠性。
四、信任的应然取向:合作型信任
“契约主义”为代表的法治,一度是社会治理的最优范式。当契约主义似乎已经达成的时候,纵览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仍有相当一部分问题不因法治而得到解决,典型的如几个经典的博弈论问题:囚徒困境、公地悲剧、搭便车等便是其中的集中体现。这些博弈论问题是现实的,当群体范围越来越大,背叛可能会给整个群体利益带来灾难性的结果[5]。
该类博弈论问题之产生归根结底在于人性:人类以固有之姿态,展示对于利益之热衷,甚至于不择手段获取更多的利益,但同时人性本身也有虚伪或者说向善之侧面,人们既希望从欺骗中获取效益,又希望贡献社会以获得自我实现。社会成员在面对博弈之时,选择了对群体利益的背离,然而在此之后,往往会产生一定的内疚与纠结,该纠结和内疚的产生是基于一定的曝光可能性抑或是信仰的力量。因此,当一定范围内信息是对称的(当然不包括个人界限的隐私),基于人本身的特性,加之以引导,久而久之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一致合作型的信任,通过这类信任,达成自我实现,“品尝”合作型信任的“甜蜜果实”,进而实现合作型信任。
既然信任的应然取向是为合作型信任,那么探究如何有效建构合作型信任是高度必要的。从各类型信任发挥作用的机制以及长久的实践来看,信任模式之建构不外乎主客体互动框架、过程框架以及保障框架的建构。
(一)主客体互动框架:信息流动与主客体互信
“所谓信任,是在一个社团之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是社团成员共同拥有的规范以及对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6]这个定义很好地阐述了信任的主客体互动样态,合作型信任的主客体互动也以以上阐述为基本内容。
信息的充分流动是构建合作型信任的基础。根据德弗勒互动过程模式理论[7],信息从信源往信宿流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噪源的不同程度干扰,进而可能导致信息失真,信息流动不充分。为此搭建客观、权威、公正、公益的信息发布、流动平台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主客体互动框架构建的第一步。
主客体充分互信是构建合作型信任的前提。一般而言,信息的充分流动可以增进主客体互信的生成。但这并不是必然,信任的生成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完全依托某种规则、制度或者信息充分展示[8],更多地,是一种直观认识,富有主观的色彩,换而言之,主客体充分互信可以且需要引导,只有推动主客体认识到合作是必要的,才有可能从内心深处体谅、审视对方,推动合作与信任的产生。
(二)过程框架:从协商到信任
对于合作型信任而言,合作是其灵魂,合作便是信任的内核。从日常生活实践来看,合作的达成,首先是协商的结果。在协商的过程中,主客体双方真诚交流、理性阐述,通过信息充分涌流,进一步明晰主客体双方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此期间,理性的气氛逐渐生成,合作的愿景逐渐绘就。推动合作型信任的构建其中一个重要的抓手便是推进协商过程的理性化,保障协商结果的有效转化。如果说协商过程的理性化更多是有赖于个人的努力,那么保障协商结果的有效转化便是社会的公共责任。要保障协商结果的有效转化,必须贯彻意识自治原则,对于公民的合作意愿,社会层面应当给予保障和认可,对其结果的转化应采取开放的态度。从法理学上而言,意识自治原则是以一种自然之人类理性存于世间,成为市民社会交易主体的一种意识与观念,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从经济学上观之,则是要减少政府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一切积极的因素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只有协商的结果能有效转化,协商才有意义,合作才会生成。
(三)保障框架:以重塑伦理应对信任失范
任何信任类型都有失范的可能性,合作型信任也不例外。合作型信任的基本逻辑是通过内驱力,通过合作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以及价值需求推动社会范围内的信任。可以说信任促成合作,合作增进信任。由于理性在其中发挥有不可替代之作用,这也意味着一旦理性和真诚出现裂痕,合作型信任便也会失范。为此,建立维系真诚与理性的规范尤为重要。真如前文所言,信任的生成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完全依托某种规则、制度或者信息充分展示,更多地,是一种直观认识,富有主观的色彩,因此对于合作型信任的保障应当从内心对其进行规制,即重塑合作型信任的伦理。一是提升公民的道德意识,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相对均衡;二要培养良好的偏好转换,促进双方更为理解和认同群体的目标,“以更加负有责任的身份参与共同体的政治行为”[9],促使合作型信任始终保持在良好的运行轨道上。
合作型信任是信任的应然取向,但是否有完整意义的合作型信任,本文持一定的保留意见。合作型信任必须基于网络结构中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对应“实质理性”,一旦每个主体实现了实质理性,信任或许是种习惯、信仰,在此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将很好地克服负外部性,进一步讲,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其实也是这样一种合作型信任。可以说,实现合作型信任具有很大的阻力,但合作型信任的确将是未来社会治理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