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激励性监管
2018-03-16王浩骅
王浩骅
【摘要】跨境電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政府现行监管体制机制提出了诸多挑战,当前监管体制中规范化监管执行缺失、“控制式”监管失灵等问题日益突出。要解决当前政府在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面面临的现实问题,需要发挥激励性规制的作用,进行激励性监管。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 激励性规制 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码】A
跨境电子商务方兴未艾,中间环节少、交易成本低、配置效率高、市场规模大等特点使其成为最具潜力的新兴产业。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达6.7万亿元,同比增长24%。据商务部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30日,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3.6万亿元,同比增长30.7%。但是,跨境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开放性、零散性对于政府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产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超出了政府现行“控制式”监管的能力范围,使监管处于“半失灵”状态。
当前政府在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面面临诸多现实问题
第一,规范化监管执行缺失。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采取规范化管制措施是政府监管的应有之义,细化且具有操作性的法律和政策设计是保障监管实效的前提。但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层面的法律法规“大”而“粗”、不成体系,监管法律依据主要是部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松散无力。一些政策制定仅限于国务院指导性意见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缺乏细化的配套制度安排,导致政府监管处于“揣摩”和“尝试”阶段,各地监管手段尺度不一,扭曲了政府监管功能。
第二,现行“控制式”监管已趋失灵。“控制式”监管即根据相关法律和制度,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采取禁止性、强制性、命令性等“否定性”措施进行监督管理。跨境电子商务从业门槛低、产品类型广、订单零散破碎、客户面向全球的特性,进一步暴露了现行“控制式”监管体制覆盖面窄、监管手段单一、监管部门条块分割过细、监管人员数量庞杂、监管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政府监管在部分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已趋失灵。
第三,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困难。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秩序稳定,是政府监管的主要方向。但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简单易上手、交易方式虚拟性强、售后服务时空障碍大等特点,导致政府监管缺乏完备的准入制度和产品质量标准,而现行“控制式”监管的范围和力量均有限,产品质量监督查处不到位。
第四,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建设迟滞。现代社会是信誉社会,信用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企业安身立命之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大数据的深度融合发展,已是不可逆的趋势。然而由于政府监管部门财力有限,无法单独完成庞杂的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任务,而社会层面也缺乏跨境电子商务行业权威性的征信组织,导致信用信息收集、处理、评价体系整体欠缺。
政府要建立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激励性监管
激励性规制理论作为规制经济学的关键内容,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是传统规制理论在吸收借鉴博弈论、机制设计理论、规制失灵理论等新兴理论和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回应现代市场经济新变化而产生的,在西方国家政府监管改革实践中被广泛借鉴采用。激励性规制是指政府在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引导优化产业发展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进行的科学激励性制度设计,其给予被规制者一定的自主权,鼓励和诱导被规制者充分利用各类资源,提高内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质量。激励性规制的目的是克服“市场失灵”,运用政府公权力,通过向社会提供特殊公共产品,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外部性问题,对于政府改革监管体制机制、优化监管手段策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效能、引导企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与我国当前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的“放管服”改革高度契合。
政府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激励性监管,需要完善政府统一监管信息平台。当前跨境电子商务监管部门多而杂,管理权限界定不清晰,存在各自为政、协调性差的问题。因此,实行激励性监管,要搭建专业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信息平台,把跨境商品生产、流通、检验检疫、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监管数据信息通过无线射频、大数据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上传到平台,再由云计算进行智能分析处理,得出专业权威的监管信息处理结果,为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备案管理、统计监测、电商信用、风险预警、质量追溯等服务。同时,要加强信息披露建设,降低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的误导,培育社会性的外部监督,形成产品质量监管的合力。
政府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激励性监管,需要加强激励性综合服务产品供给。激励性监管的核心在于激发和鼓励,也就是政府在外部给予企业增加利润或降低成本的机会。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当一部分成本集中在报关、检验检疫、退税和结汇等环节,且随着时效迟滞,成本逐步增加,甚至最终可能会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这就需要政府在现有跨境电子商务保税物流中心的基础上,提供一个涵盖监管各流程和环节且专业高效的综合服务产品,以降低监管成本。同时,要以综合服务产品为基础,完善相应的准入制度和标准,激励企业朝着自主监管的方向努力,使企业积极主动适应政府的监管要求。
建立政府对跨境电子商务激励性监管的具体举措
政府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激励性监管,需要扶持专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创新理论揭示了创新是一种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即把一种从来没有组合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组合起来,并引入到生产体系中,以获得潜在利润和超额利润。我国的专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尚处于初级阶段,各类平台维护、报关通关、人力资源等配套服务企业尚未形成一定规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发展。政府作为资源配置主体,可以通过对专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行业实行政策支持、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激励措施,将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和专业配套服务两种生产要素重新组合,以创造新的经济效益,从而为整个跨境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提供支撑和条件。
政府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激励性监管,需要建立企业信用分级管理体制。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誉评价管理体系缺失,部分投机企业售卖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了中国跨境电商的外在形象,阻碍了其对海外市场的进一步开拓。因此,政府有必要也有义务面向市场构建权威性企业信用分级管理体系,对企业信用进行分级管理,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简化通关流程,降低抽核比例,提升通关效率;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可采取“黑名单”制度,加大检查力度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要开放投诉建议平台,为消费者投诉提供常态化渠道。要运用信用管理的一系列激励性监管手段,倒逼企业保障产品质量、提升信誉度、树立良好外在形象,约束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①[美]彼得·德鲁克著、蔡文燕译:《创新与企业家精神》,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
②[美]约瑟夫·熊彼特著,郭武军、吕阳译:《经济发展理论》,北京:华夏出版社,2015年。
责编/孙渴 美编/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