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辖内法人金融机构杠杆率情况的调查思考
2018-03-15谭轶方
谭轶方
[摘要]金融机构作为负债经营的组织,发展过程中必然要面临加杠杆问题,然而,如果为了片面追逐收益而盲目加杠杆,导致杠杆过高,就会存在较大的风险。近年我国逐步出台的金融“去杠杆”监管政策,短期内强化了监管,去杠杆初见成效,但长期看,还必须发挥政策调控、金融监管、法人机构的合力,使杠杆保持在合理水平。
[关键词]法人机构 金融杠杆 市场业务 期限错配 机构转型
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的高杠杆问题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维护金融稳定,提高对实体经济支持的效率,全面了解郴州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杠杆情况,市人行对郴州辖内15家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杠杆现状开展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一)从总体层面看。杠杆倍数处于合理区间
2013年至2017年6月末,郴州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杠杆率分别为3.16%、4.14%、4.07%、5.59%和5.89%,杠杆倍数分别为31.64倍、27.13倍、24.57倍、17.88倍和16.98倍,除受2013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重新计算资本影响,基本符合相关指标监管要求。2015年两家农信社不良贷款反弹,未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导致全市法人金融机构杠杆倍数略有上升,法人金融机构杠杆总体处于波动下行态势。
(二)从机构层面看,部分机构杠杆倍数明显提升
由于2013年后郴州地区大部分联社改制成功,不良贷款余额大幅减少,一级资本净额增加,改制成功的法人机构杠杆倍数下行幅度较大。而2013年前改制成功的桂东农商银行与宜章农商银行杠杆倍数逐年提升,2017年6月末,两家农商行杠杆倍数为21.39倍,较2013年末提高8.21,主要是两家机构加入银行间市场业务时间较早,金融市场业务日趋活跃,为扩展盈利同业业务逐步扩张。
(三)从路径层面上看,主要通过债券与通道加杠杆
一是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加杠杆。由于央行公开市场逆回购、常备借贷便利(SLF)等利率与债券收益率之间存在稳定利差,部分法人机构通过债券滚动质押融资实现套利。2015年以来,郴州辖内法人机构在银行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量迅猛增长的同时,1天、7天期质押式回购占比较高,其交易策略是采取1天、7天质押式回购进行负债端的资金滚动,以维系资产端的长期投资。2017年1-6月,随着债市短期利率开始明显上行,我市法人机构1天、7天期质押式回购月均占比已经明显回落,由2016年月均占81.14%降至73.33%,债券市场期限错配现象有所好转,债券市场投资降杠杆取得较好成效。二是通过非银机构通道加杠杆。部分法人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或资管计划,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约定收益,然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融资成本较高,为了保障能够兑银行的收益并为自己谋取更高的收益,往往进行加杠杆、加久期、提高风险偏好等方式的非标投资,金融杠杆由此在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从郴州情况来看,信托与资管计划投资总体规模较小,金融风险总体可控,2017年监管部门出台了详尽的资产穿透列示要求,加强了对法人机构的资产穿透,截至2017年6月末,郴州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托投资、资管计划投资余额46.68亿元,较2013年末提高23.36亿元,较年初下降9.47亿元,通道业务去杠杆成效明显。
二、法人机构加杠杆的原因分析
(一)实体经济下行明显。信贷投放渠道变窄
近几年,由于受经济下行影响,社会投资欲望不强,信贷需求减弱,法人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变大,不良贷款余额有所增加,导致部分机构信贷投放渠道变窄,资金大量“富余”。部分法人机构反应与其将贷款投放于传统行业,形成不良,不如开发新利润增长点,或是利用自有资金借道非银机构购买资管计划、信托产品,或是放大杠杆倍数在银行间市场与迅速获取短期收益。
(二)片面追求短期利益。未能树立稳健经营理念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部分法人机构为了追求高收益而淡化对风险的关注,对不符合宏观调控政策、信贷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客户进行信贷支持。在其加杠杆的过程中,最典型的是借道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机构为其客户提供资金支持。虽然中间经过了几个机构合作,但资金最终来源依然是购买了资管计划、信托产品的银行,部分法人机构为了短期利益而忽视长期危害,未能坚持稳健经营的发展理念。
(三)利率传导机制不畅,存在跨市场套利空间
虽然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基本完成,但利率市场分割、碎片化情况仍然存在,不同金融市场利率传导机制不够通畅,银行间市场拆借利率、债券市场回购利率不能有效传导,存在跨金融市场套利的空间。法人机构在利用不同市场间利差进行套利时,利差虽然较小但相对稳定,这意味着套利的投资规模越大总收益就越大,导致法人机构便纷纷加杠杆增加投资总量。当前,法人机构利用低成本资金进行债券投资并将债券质押融资再投资债券从而实现加杠杆即是这种情况。
三、亟待关注的问题
金融杠杆本身并无好坏之分,金融机构作为负债经营的主体需要合理的杠杆,但过高的金融杠杆存在较大的风险。
(一)以短搏长大量存在。易引发利率倒挂与流动性风险
金融杠杆在谋取高收益的过程中,往往采用短久期滚动负债投资长久期资产、低风险负债配置高风险资产,部分法人机构资金以短搏长特点尤为突出。为了保证资金链条的供给,必然要求短久期的负债要能够持续滚动,由于所有加杠杆行为的可持续性都要以宽松的市场流动性为前提,若自身持有的债券等级不高,久期较长,则容易在市场资金面紧张的时点上难以及时平掉短期头寸,导致出现利率倒挂与流动性风险。
(二)资金流动域外化明显,法人机构定位削弱
随着银行间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市法人机构业务对象逐步由原来的辖区内延伸到市外甚至省外,在业务地域扩大的过程中,非信贷资产加杠杆引发的资金流动域外化比较明显。一方面,银行间市场资金面整体上“出多入少”,截至2017年6月末,郴州地方法人机构累计融出资金931.74亿元,占全部交易额53.10%,比上年同期減少28.75个百分点,资金外流增加法人机构对资金控制的难度;另一方面,部分法人机构购买有价证券和其他投资主要流向市外,例如辖内某农商行,截至2017年6月末,其投向市外的有价证券和其他投资余额为16.4亿元,占比68.61%。法人机构的定位主要在于为本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但部分机构为了追求高收益,资金外流且放大杠杆倍数,进而削弱了自身的市场定位。
(三)提高实体经济成本,增加实体经济融资难度
部分法人机构借道非银机构将资金投向实体经济,作为通道的非银机构也要从中获利,从而增加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一些法人机构考虑加杠杆进行金融产品投资收益较高,而支持实体经济收益较低,从而加大金融产品投资,例如辖内某联社2016年总收入中58.79%来自资金业务,若继续选择放大金融产品投资杠杆,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支农惠农的投入。
四、法人机构去杠杆的相关建议
金融的特点就是杠杆,没有杠杆就没有金融,但是,过分的加杠杆却是一切坏账、风险和金融危机的来源。因此,金融去杠杆并非是消灭杠杆,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杠杆维持在合理水平。
(一)渐进温和去杠杆。保持流动性适度平衡
要实现金融杠杆整体降低,最要的是打破加杠杆所必需的宽松流动性环境。自2016年8月起,央行重启14天和28天逆回购,通过拉长期限,间接提高了融资成本,此后,全国银行间l天、7天债券质押回购月成交额和占比逐渐降低,债券市场期限错配加杠杆现象有所减少。后续应继续把握好去杠杆和维护流动性基本稳定之间的平衡,加大常备借贷便利(SLF)、中期借贷便利(MLF)、抵押补充贷款(PSL)、临时流动性便利(TLF)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的开展,为金融去杠杆营造中性适度的货币金融环境,让金融去杠杆以更温和的方式进行。
(二)强化宏观审慎考核效力,协同微观审慎持续发力
MPA设计了差异化的奖惩机制,重点使用优惠准备金利率奖励政策,对金融机构形成正向激励。但在当前差别准备金利率谨慎实施的情况下,建议增加辅助激励约束手段,搭建MPA工具箱,提高政策约束力。如将MPA评估结果与金融机构的再贴现、再贷款、存款保险相联系,在额度分配、费率优惠、评估周期等方面差异化设置,或是对A类和C类机构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等级、同业存单发行资格及金融市场新业务准入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激励或约束;而除宏观审慎监管外,微观审慎监管作为宏观审慎的补充和落脚点,也应从改革统计报送制度、禁止多层产品嵌套、第三方托管监控资金流向、同业业务正面清单制等方面减少监管盲区,实现穿透。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二者相互配合以打破银行一非银套利交易结构,弥补监管失灵。
(三)明确自身市场定位,加快转型发展步伐
一是在发展理念上,明确市场定位。法人机构应自觉强化服务“三农”战略定力,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前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二是在收入结构上,丰富收入来源。法人机构应提高中间业务收入规模和占比,减少对利差收入的依赖,从根本上杜绝为快速扩张规模而加杠杆的行为;三是在风险控制上,提高风控能力。法人机构要完善内部组织管理架构,以完善的组织架构规范業务发展,保障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要自觉主动规避监管套利、关联套利和空转套利,消除由此带来的潜在风险隐患,通过转型发展有效去杠杆,增强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