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给予顾客奖励积分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方法
2018-03-15宋玉
宋玉
[摘要]当前国内消费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商家纷纷拿出各种商品促销手段以吸引更多消费者,例如折扣、买就送、消费奖励积分、竞赛游戏活动等等,促销方式五花八门。这其中消费者消费被授予奖励积分能够帮助企业商家考察消费者客户忠诚度,同时企业商家方面也可以对奖励积分业务进行會计税务处理分析。本文就简要探讨了给予顾客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方法,并加以例证。
[关键词]顾客奖励积分 会计税务处理方法 企业 增值税
给予顾客奖励积分并进行会计税务处理就是通过改变销售手段来达到税收筹划目标,当前许多企业都会采用奖励积分形式来吸引消费者,例如超市商场的购物积分卡、航空公司的里程累计卡、加油站的加油积分卡等等。消费者不但能够通过积分获得商品消费折扣实惠,也能通过积分来兑换第三方所提供的特别商品与服务。商家在培养与客户关系的同时,也对积分奖励进行会计处理,实现针对营业税、所得税与增值税等多方面的相关内容协调分析,提升企业销售效益。
一、给予顾客奖励积分的基本概念与会计处理操作原则
(一)基本概念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各种商业服务过程中会同时授予顾客一定积分,这些积分一旦满足企业所规定条件就能够兑换奖励,而奖励则包括了第三方所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商品内容及服务内容。顾客奖励积分相关业务主要涵盖两大业务环节:首先是积分奖励环节,它通过企业所提供的消费奖励积分政策来实现与消费者联动,授予他们一定积分,并希望他们能够在以后的长期消费中积累积分;其次就是积分兑换,当消费者完成一定分值积累后,就可按照企业所规定的规则进行商品或服务内容兑换,当然消费者有权利放弃积分奖励兑换。
(二)会计处理操作原则
给予顾客奖励积分实际上就是企业的顾客忠诚度计划中最重要的实施部分,而企业内部也要对所奖励积分相关业务内容进行一系列的会计处理,它所遵循的就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一顾客忠诚度计划》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一收入》中相关办法,简单总结来说就是将企业的已收入或应收入销售交易对商品价格的一部分摊至到奖励积分中,并根据递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详细来讲,顾客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操作原则就涵盖以下两步:
第一,按照所赠送积分的公允价值来确认顾客奖励积分。这一点就是在产品实际销售或服务提供的同时,要求在所销售的款项及公允价值中来扣除所赠送积分部分,然后再确认企业收入,这其中所赠送积分的当期公允价值就被称为企业的递延收益。
第二,要做好积分兑换环节的会计处理,如果消费者使用积分来兑换第三方商品或服务项目内容,企业方面可以通过商品原有的递延收益来实现积分当期收入转化,基于合理估计来兑换最终积分总数内容,它的计算公式如下:
已兑换积分的应确认收入=递延收益科目余额×(已被兑换积分数额/预期将兑换积分数额)
总结来讲,基于顾客奖励积分兑换的会计处理工作主要强调积分先确认,然后通过递延方式来确认企业销售收入,但考虑到顾客消费者的忠诚度存在差异性,所以具体的积分积累、兑换与会计处理工作还要审时度势,基于基本理念框架来作出相应调整权衡,做到不过不失。
二、给予顾客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要点分析
给予顾客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要点要基于积分赠送与兑换,包括各个税种处理两方面来展开分析。
(一)对积分的赠送与兑换处理要点分析
首先谈积分的赠送环节,它是企业执行客户消费忠诚度规划的第一环节,一般消费者的消费金额会小于票据所收取金额,而这部分差价则被作为顾客奖励积分。当然在缴纳增值税部分企业要按照应收金额全额进行确认并实施,保证税务处理结果正确。
其次谈积分的兑换环节,消费者在使用奖励积分过程中企业不会再为他们单独开具赠品增值税发票,不过在增值税处理方面存在以下3种观点。
观点—为视同消费处理,这一处理的法律依据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实施细则,对所购买商品的无偿赠送行为进行视同消费处理,同时奖励所兑换积分及赠送他人商品行为也要作为视同消费处理。
观点二为不视同消费处理。这种观点认为顾客奖励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范畴内容,是一种来自于企业商家的无偿赠送行为,所以它从本质上还不同于普通的商家送礼、开业典礼抽奖或购物券行为。积分兑换从本质上与商品支付活动相关,因为积分本身也具备一定价值,所以这种支付对价行为不适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视同销售的无偿赠送行为。
观点三为基于折扣方式的商品销售处理。它的法律依据要参考国税函56号中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企业)在采取折扣方式消费商品时,应该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与折扣额,再根据发票折扣水平与销售额实际数字来征收商品增值税。
基于上述积分兑换环节的不同观点,再结合税收征收的特殊性内容和主观税务部门的法律政策指导性特征,对于给予顾客奖励积分的商品销售环节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缴纳相应增值税。像上述3种做法都为企业商品销售与税收筹划提供了有效空间,它们应该被反映在实际的企业销售行为当中,为消费者带来消费实惠。
(二)对积分税务处理中的增值税处理要点分析
对顾客给予奖励积分中积分的税务处理流程要涉及增值税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两项,这里围绕积分税务处理中的增值税处理要点展开,它基于个体或单位工商单位来判定视同销售货物是否是无偿赠送性质。如果所奖励商品不属于无偿,就可不作为视同销售来计算商品相应销售税额。如此操作企业就可以为消费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还授予他们相应的奖励积分。
如果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实施内容来看,企业可按照所销售商品或所提供服务内容来计算销售额,并提出例如“组合销售”、“捆绑销售”等等能够吸引消费者的促销方案,为商品销售给出特殊销售计划方案,或者提出更多具有吸引力的商家服务组合,但无论是哪一种销售模式,它都要求商家在一次性实现。而消费者利用积分兑换奖励商品的行为则属于企业的二次销售行为,所以企业在计算销售商品以及二次销售积分兑换商品的相关内容应该实施分别独立的全额计算,以确保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的准确性。
三、案例分析
在针对给予顾客奖励积分的商品消费会计及税务处理方法应用过程中,应该基于税费考虑與否两种情况展开会计处理分析。
(一)税费不考虑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分析
如果不考虑税费情况,针对给予顾客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实操过程必须考虑到预期积分兑换与积分总数之间比较的困难性,要准确把握估计结果,避免它对企业销售活动收入产生确认影响偏差。另外,企业也要合理估计已失效积分状况,可以在积分实际失效以后进行第一时间确认。如果消费者手中积分在到期之前未能及时兑换并逾期失效,企业就要考虑递延收益,合理展开会计处理工作,基于计人营业收入的基本定义来将积分失效按照逾期兑换积分总数进行会计结果估算调整,将具体的商品销售损益也纳入到营业收入计算结果当中。换言之,要将失效积分作为企业的一笔额外收入,它表示消费者对自身应得权益的主观放弃,所以这部分收益必须要计人到营业外收入当中。
(二)税费考虑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分析
如果在税费考虑情况下进行会计处理,本文就提出一则案例来展开分析。以某加油站为例,他们就创建了基于顾客奖励积分的客户忠诚度计划,如果消费者能够消费150L以上柴油,就赠送100个积分,并收取1200元现金,其中每一个积分按照0.1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该消费者能够利用积分来兑换特定商品。该消费者在消费了300L柴油后用200积分兑换了该加油站的特定汽车用品。
首先计算积分赠送部分,消费者消费150L柴油的应付价格为1200元,加油站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020元,它的递延收益为:10(100×0.1),它的应缴增值税额为170元。
其次计算积分兑换部分,它的递延收益为10,加油站的其它业务收入为8.75,它的应缴税费应该为:
应缴税额=应缴增值税×1.45×(10/1.17%17%)
通过对该案例的简单分析可以得知如果消费者消费200个积分兑换加油站特定汽车商品,地方主管税务机关会认定加油站为无偿赠送消费者商品,因此加油站方面需要交纳增值税。再从另一个角度看,该笔交易中加油站的整体业务收入为1020+8.75元,其数值小于(1200/1.17)1028元,所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适当调整加油站应缴纳所得税额,最终确认1028元为加油站在该笔交易中的实际收入。
四、总结
本文简要探析了在给予顾客奖励积分情况下会计及税务的应有合理处理方法,它通过改变销售形式为消费者谋求更大利益,并确保了企业自身整体税负下降,这也为企业税收筹划获得了更好筹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