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金融机构的产权、治理与利益关系
2018-03-15朱天弛
朱天弛
[摘要]受现实因素和历史相关因素的影响,农村商业银行的系统改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行政本位问题主要体现于改制风格中,对于金融机构的自主权未实现较好尊重。改制前后在外部人和内部人控制问题方面,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金融机构仍存在一定問题,扭曲了内外权责利关系。因此必须将上述扭曲理顺,建立一个具有真正意义的农村商业银行。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 系统金融机构 产权 治理 利益
农村商业银行是在农村信用社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农村商业银行不属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存在合作制成分。在产权和治理方面,农村商业银行还存在一定问题,且政府的金融抑制政策是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不可避免的具有商业化,受农村商业银行产权和治理相关问题的影响,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金融机构扭曲了其内外权责利关系,因此必须加强对该方面相关问题的有效研究。
一、利弊参半的政策效应
对于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来说,政策可对其产生有力作用,也可对其产生不利作用。例如,相关改革方案中指出农村商业银行可将小额信用贷款向农户提供,有利于农村银行总体发展。虽然强制执行这些政策,但总体上具有有利影响。
政府政策可对全部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金融机构产生有利作用,也可对部分金融机构产生有利作用。例如,在2003年时,相关改制规定,农村信用社在改制过程中仅有少数向农村商业银行改制,存在一定不公平性。在2011年时全部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均可向农村商业银行改制,有利于所有机构。
二、在运行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方面,现阶段的股权结构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在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运行过程中,当前股权结构对其产生了不利影响。向股份制改制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是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金融机构的三种法律形式。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三种法律形式才能有效确立其地位。民主管理原则、非营利性原则、互助合作原则及自愿性原则是合作制金融机构的四大原则,对这四大原则有效遵循,使得社员的权益得到保障;股份合作制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有效结合,包括投资股和资格股两种类型,在增多业务量的情况下,股份合作制要求银行进行增股扩股,使银行规模扩大;股份制的主要目标是利润,出资者对金融机构拥有的所有权需要其有效体现,并在出资额为限的情况下对财产责任进行承担。在金融机构的重大事务方面,股东对其拥有决策权。将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是股份制的优点,按照实际需要,金融机构可对其规模不断扩大,因此商业化取向是股份制的主要体现,能够接受少数或多个股东。在三种法律形式的影响下,容易出现外部人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应当制定正向激励机制,对股东本位有效体现,使经理层之间的权益得到平衡。
三、农村商业银行存在责权利不统一问题
农村商业银行是一种合作金融机构,需要对相关原则有效遵循。而不以盈利为目标是其主要原则之一,其主要目标为使内部社员的互益和互助实现。农村商业银行必须实行有效的合作金融。但受相关改革制度的影响,搁置了社员的权利,“内部人控制”主要实行于管理层中,导致在经营方面,农村商业银行向商业化倾向。且由于金融监管部门对农村商业银行具有监管作用,使得存在“外部人控制问题”。从而导致在外部和内部治理结构方面,农村商业银行存在的缺陷较为严重。
四、具有真正意义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较大
设立具有真正意义、符合合作金融原则的农村商业银行需要使经济主体对新型农村商业银行的自主权和意愿得到有效尊重。新的合作金融机构一旦成立,就需要对合作金融原则有效遵循。对于政府来说,对真正意义农村商业银行的设立不应进行限制,可以对竞争秩序进行有效建立和维持,使得新旧金融机构的存亡让竞争来决定。
在运行方式方面,农村商业银行是自上而下的。省联社对管理职能不得履行,只可履行服务职能。同时在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方面,均是农村商业银行自身的主要事务。此外,银监会系统应对其监管作用充分发挥。
五、为实现机构利益,需要下沉机构与服务
对于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金融机构来说,乡镇一级主要设立分支行,且代办员和代办点在部分村里设置。金融机构会对信用村和信用户不定期或定期评定。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金融机构存在当地“局部知识”优势。在不同个体中散步,特定情形涉及特定时间和地点的分散知识称之为局部知识,在对农户积极贴近的基础上,才能对局部知识进行充分利用。
六、结语
总而言之,自2003年至今,在总体水平来说,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改制取得的效果较大,但存在一系列改革风格问题。行政本位是改制过程中的体现的主要问题,对金融机构本身的自主权未做到有效尊重,同时,外部人控制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在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金融机构中存在,扭曲了内外权责利关系。因此,省联社应当对其服务职能积极履行。同时,在市场主体中,真正意义农村商业银行的建立是必然权利,此方面的空间也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