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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来自患病员工的感谢信,单位私自公开也能构成侵权

2018-03-15

新农村(浙江) 2018年3期
关键词:感谢信张贴名誉权

编辑同志:

我患上某种难言之隐的疾病后,虽花去所有积蓄,但一直未能治愈。两个月前,我所在公司得知该消息,当即向我捐助了2万元医疗费用。出于感激,我真诚地向公司写过一封感谢信,其中包括我的患病经过、治疗情况以及对公司关爱的感激等。不曾想,公司为在员工和社会中树立自身形象,未经我允许,便将感谢信全文张贴在公司告示栏及网站上。导致我患病的消息被公之于众,我迅速成为许多人茶余饭后嘲笑、讽刺、挖苦的对象,绝大部分好友对我敬而远之,我几乎成了“孤家寡人”,身心受到严重的打击与刺激。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构成侵权?

读者 温蓓霞

温蓓霞读者:

公司侵犯了你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结合本案,公司的行为明显具备了对应的构成要件:首先,你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表现在公司之举使你患有难言之隐的消息被公之于众,你因而迅速成为许多人茶余饭后嘲笑、讽刺、挖苦的对象,几乎成了“孤家寡人”,身心受到严重的打击与刺激。

其次,公司的行为违法。隐私是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难言之隐无疑当属其列。正因为你的感谢信中涉及相关内容,而你之所以在给公司的感谢信中说明相关情况,只是为了在表达感激之情的同时,让公司了解实情,并不等于允许公司可以任意公开感谢信中的内容。实际上,只要公司不对外公开,即使你已经提及,但对他人来说仍然是一个秘密。公司未经你同意而公开,明显是对你隐私的侵犯。

第三,公司的违法行为与你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后者为前者所引起,没有前者就不可能有后者发生,两者之间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

第四,公司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即,哪怕感谢信的内容属实,哪怕公司只是将感谢信全文张贴在公司告示栏及网站上,没有任何增加、剪接、删改,但公司应当知道其行为属于以书面形式宣扬你的隐私,必然会使你的难言之隐无“隐”可言,从而给你带来不利影响,却草率为之,明显对你的损害存在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的心态,即对你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过失。

颜 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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