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体系
2018-03-15卢笛
卢笛|文
2016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以(2016)9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了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思路,相关部门分别出声,提出了各自的要求,其中,针对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利用,也在不同层面出台了一些制度,进行了一些试点。在此,笔者以一名多年从事环保工作的身份,提出自己的一点见解,以便献计献策。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会议上就绿色发展、生态发展提出了诸多要求,2017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生态环境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位置。2016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以(2016)9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了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思路,相关部门分别出声,提出了各自的要求,其中,针对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利用,也在不同层面出台了一些制度,进行了一些试点。在此,笔者以一名多年从事环保工作者的身份,提出自己的一点见解,献计献策。
废铅酸蓄电池储存料仓
绿色发展是当代中国经济发展必走的健康之道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个向环境索取的历史。从最初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相对落后的生产力,对自然环境的危害并不是很大,所以,自然界对人类的报复并不是很明显,随着蒸汽机车把人类推向近代化开始,人类对自然界开始大规模的掠夺,无数的环境灾害纷至沓来,环境以几何倍数的速度疯狂报复着人类,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世界闻名的八大公害,到后来的肿瘤村、癌症村等的出现,都在控诉着人类与环境不和谐相处的恶果。同样,当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在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历史后,用绿色发展,和谐发展,也告诉了人们正确的发展方式。现在的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等都是人类在追求和谐发展、绿色发展道路上的具体体现。
综合利用是资源最大化的根本要求,是绿色发展的重要内涵
综合利用,一直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资源利用最大化的重要方法,更是实现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的具体体现。为此,各国纷纷出台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从事综合利用的技术研究和实际应用的企业,给予各种激励措施。
废铅酸蓄电池作为铅冶炼行业产品深加工的产物,自从铅酸蓄电池开始被人类所应用,对于废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就没有停止过,只是被回收的渠道和利用对象上不一样,造成的利用效果就有明显差异,对环境的影响差异更大。在我国,这种现象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铅酸蓄电池广泛应用于百姓生活,回收利用环节的不规范,造成了更加严重的环境影响,逐渐成为全民关注的重要事情之一。因此,如何规范做好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已经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大问题,国务院及时提出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解决问题方法。
再生铅系统中央控制室
生产者责任的延伸制度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经过检验可行的一个综合利用发展方式
1.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思想,最早是在瑞典1975年关于废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中提出:产品生产者有责任了解当产品废弃后,从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角度,如何以最佳的方式综合利用废弃产品的问题。
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sibility,以下简称“EPR”)概念,是1988年由瑞典隆德大学(Lund University)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Thomas Lindhquist)在给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的。它通过使生产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负责来实现。托马斯教授的EPR设计了生产者须承担的五个责任:
环境损害责任(Liability):生产者对已经证实的由产品导致的环境损害负责,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并且可能包括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
经济责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y):生产者为其生产的产品的收集、循环利用或最终处理全部或部分地付费。生产者可以通过某种特定费用的方式来承担经济责任。
物质责任(Physical Responsibility):生产者必须实际地参与处理其产品或其产品引起的影响。这包括:发展必要的技术、建立并运转回收系统以及处理他们的产品。
所有权责任(Ownership):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生产者保留产品的所有权,该所有权牵连到产品的环境问题。
信息披露责任(Informative Responsibility):生产者有责任提供有关产品以及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对环境的影响的相关信息。
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概念及国内外应用概况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实施该制度,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EPR概念提出后,最早实行于德国的《包装物条例》,后被各西方发达国家所接收。这些国家在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时,往往都以托马斯教授的概念为基础,结合本国国情,在内容上做了相应的修订与完善。
从2007年开始,我国商务部公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则,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的职责,并且规定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尤其是我国在部分电子产品领域推行后效果较好。
废旧塑料分色系统
在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上,包括日本在内的西方发达国家以及巴西等国,也是在EPR思想指导下,开始推行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工作,总结他们的做法,基本有以下共性之处:建立完善有效的法律体系,包括在回收处置环节的税收、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应用等方面均有完备的财税政策支持,以及严厉的法律考核监督;鼓励电池使用者参与收集回收,建立更多的便捷回收途径,使用统一的回收标识,实行押金抵扣、以旧换新及折扣制度,甚至强迫消费者必须将废铅酸电池送到有关回收机构等;强调生产者、销售商的回收义务,通过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或再生铅厂的联合,鼓励建立非营利性、营利性的回收网络体系;向消费者征收税金、处理费,以及要求生产者、销售商等补偿收集、处理和处置费用;废铅酸蓄电池最终都必须汇集到国家管控严格的、数量十分有限的再生铅企业。
以上这些政策的实施,实际上也是围绕“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而建立的制度。也就是由产品制造者对循环利用处置企业付费,用以偿还专业处置公司的治污费用。这些政策的有效实施,使西方发达国家的废铅酸蓄电池从回收、利用各个环节均规范有序,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率均达到85%以上。我国在对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处置上和西方国家相比,虽然在诸多方面做了努力,但由于在顶层设计上没有全面系统考虑,每个环节上仍有不同的差距,效果不理想。
目前我国在废旧蓄电池回收、利用领域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一,有些部门和蓄电池企业认为,生产者责任延伸只是蓄电池企业的事情,和再生铅企业没有关系,导致片面和孤立地看待生产者责任延伸在蓄电池行业的运用,导致顶层设计出现偏差现象。
《方案》中明确要求要“依法依规明确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资源环境责任”,“创新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各方主体履行资源环境责任的积极性,形成可持续商业模式”。因此,我们可以从铅酸蓄电池生产、使用、回收、处置、再循环利用入手,系统考虑所有责任者,将其全生命周期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运营,达到国家提倡的提高产品回收率、加强金属综合回收利用水平的铅酸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目标。
铅酸蓄电池的全生命周期如下:铅酸蓄电池→用户→报废的铅酸蓄电池→集中回收→再生铅企业→铅锭→铅酸蓄电池。
由此不难看出,再生铅企业是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的重要一环,国外多年的实践也证明,只有统筹考虑铅酸蓄电池生产者、消费者、回收者、再生铅企业在生产者责任延伸中的各自职责作用,才是真正的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也才能真正从根本上做好废铅酸蓄电池回收这项工作,割裂开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导致回收利用体系不完备,无法有效运作。
另一方面,生产者责任延伸指的是责任,这里的责任是指对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责任,而不是产业延伸。
第二,蓄电池企业急于建设再生铅生产线,有逃避国家税收嫌疑现象。
从2016年开始,国家对规范铅酸蓄电池企业征收了4%的消费税。“原本4%消费税可以从提高产品售价中得到,但由于大量的非法蓄电池企业没有征收消费税,市场售价始终提不起来”,中国蓄电池协会秘书长曹国庆在2016年的安徽阜阳会议上说:“导致大部分的蓄电池企业处于微利或无利润的状态”。如何重新回到2016年之前的盈利状态,中国蓄电池协会联合蓄电池企业,从4%消费税入手,想出了各种各样应对国家政策的方法。诸如从回收环节入手,如果将自己的废电池回收,争取国家将消费税退还给他们,4%消费税相当于什么?这4%看似数额不大,但它是新电池总价值的4%,折到1吨废蓄电池回收上相当于每回收一吨废蓄电池,国家退税720元。目前蓄电池市场竞争很激励,吨废蓄电池的利润在70~100元之间,这720元如果投放到市场中,整个废蓄电池回收市场将会出现难以预料的乱局。再诸如从委托代加工入手,将回收的废蓄电池交由再生铅厂处置,铅不再做价值,只给再生铅厂交付一吨废蓄电池铅的处理成本。貌似合理正常,其实不然,这中间存在大量的偷逃税款的行为。举例说明:规范的再生铅厂生产一吨废铅酸蓄电池用铅,需要上交1900元的税(因铅酸废电池回收时没有进项税,再生铅厂全额交税),税付高达17%,这也是国家财政即征即退30%(2015年6月前50%)的主要原因(降低规范再生铅企业的税付,扶持规范再生铅企业良性循环发展。也是规范再生铅企业长期以来正确的呼声)。如果废蓄电池中的铅不再做流通,再生铅厂需要交税的只有蓄电池企业付给的吨铅1800~2600元之间的加工费,税收仅70~100元,与1900元相比,吨铅少交1800余元的税收,算上国家即征即退的30%(570元),国家每吨铅仍少收入1200余元的税。而税收哪去了呢?自然而然落到了蓄电池企业的手中,而再生铅企业却要承担违法的风险。按中国目前市场最保守估计,一年有500万吨的废铅酸蓄电池铅,税收将会损失60亿元。这也是国外将再生铅企业纳入国家直接监控,不让蓄电池企业随意建设的原因。
1.要严格落实废铅酸蓄电池的危废属性和资源属性,合理规划布局再生铅企业总量,从严监管,将绿色发展的要义落到实处
2008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只是将“拆解开的废旧蓄电池”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监管,由于蓄电池的特性,很难将拆开和未拆解废旧蓄电池分开,使其成为执法区域的边缘地带,造成了管理部门监管上的难度,只有在引起群体性污染事件,才会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把所有废铅酸蓄电池全部列为危险固废,为执法部门监督管理扫清了障碍,2016年,山东和福建清泉等全国多地主动积极开展的废旧蓄电池专项行动,就是新危废名录颁布后,各地的环境执法新气象,也是严格落实新刑法的具体体现。
作为废铅酸蓄电池的处置利用企业——再生铅企业,在我国大大小小数百家中有手续的是88家,但目前通过工信部核查规范生产条件的只有河南豫光金铅、江苏春兴、湖北金洋、河北港安4家。全国上规模的再生铅企业也只有寥寥十几家,大多数是无照无证的黑小作坊式企业和不符合要求的企业。
根据国外的共同经验,虽然是高度的市场化经济,但是全国所有的再生铅厂都是按照危险固废处置利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层面进行全国规划布局,不允许随意建设,既方便了监管,也确保了再生铅厂的正常规范运作,起到了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国内废铅酸蓄电池处理产能目前已达1026万吨,而资源量只有500万吨左右,现在在河南、安徽、福建等地,仍有许多蓄电池企业准备新建再生铅企业,如此这样,将会掀起新的一轮再生铅建设高潮,更多的产能过剩之单由谁来买呢?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从落实供给侧改革的需要出发,在控制现有企业数量基础上,参照钢铁行业的做法,划定条件一刀切,取消违法和不具备规范生产条件的企业,也运用政府宏观管控职能,按照国家“十一五”对危险固废处置中心布局的做法,对再生铅企业给予合理规划布局,鼓励有能力有技术有实力的先进再生铅企业做大做强,用10年左右时间,全国留下5~8个左右的再生铅企业集团,满足正常的再生铅处理需要。
另一方面,由于废铅酸蓄电池的资源属性,我们要严格做到专业的事专业做。要求再生铅厂负责再生铅资源的清洁高效回收利用,蓄电池厂负责将再生铅用于蓄电池中,专业的回收体系严格按要求进行规范回收废铅酸蓄电池。严禁出现以下本末倒置的现象,如:
CX预处理系统
蓄电池厂为了拥有资源变成了再生铅处理企业,再生铅企业为了回收到原材料而变成了蓄电池企业,全国将会涌现出上千家再生铅企业和上千家蓄电池企业,资源恶性竞争严重,重复投资现象频发。小企业遍地开花,既做不大也做不强,形不成产业优势,在原来全国138个重金属污染防控区的基础上又增加更多的新的重金属污染防控区,那将是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的犯罪。这样做到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企业做专业的事情,也是严重违背了供给侧改革的目的。
违背了国家之前设立再生铅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的初衷。国家此前规划的以再生铅为主设立的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是为了使再生资源集中处理,诸如江苏春兴85万吨处理量;安徽界首50万吨处理量;湖北金洋30万吨处理量等,如果再生铅企业遍地开花,资源分散,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将形同虚设,失去原设立基地的意义。
合理规划好再生铅企业总量本身就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就是落实供给侧改革的具体行动,更是落实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2.需要结合中国目前的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实际现状来制定国家层面的回收体系方案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境内每年报废的废铅酸蓄电池总量在500万吨左右,且年增长率保持在15%上下,铅资源再生循环量呈不断上升的态势。而再生循环的比例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美国98%,日本100%,其他国家均在85%以上,中国45%),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废铅酸蓄电池回收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流向无序等制约性问题所导致。
(1)回收现状
目前国内的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有三大主体:社会群体,回收废铅酸蓄电池达到总量的85%及以上;再生铅生产企业,回收废铅酸蓄电池达到总量的8%;蓄电池分销商,回收废铅酸蓄电池达到总量的7%。
(2)回收乱象
回收价格虚高,规范企业生存困难:三大主体从源头开始抢购废铅酸蓄电池资源,恶性竞争严重,废铅酸蓄电池价格虚高不下,导致规范再生铅企业生存困难。
回收方法原始:目前回收主力军是社会个体收购者,基本没有人按照《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处理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酸液随意倾倒,运输无人监管,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废铅酸蓄电池流向无序,非法小冶炼泛滥:受利益驱使,回收商将废铅酸蓄电池大部分卖给了无任何环保设施投入的非法小冶炼企业(与正规再生铅企业相比,每吨可以减少环保成本700元左右)导致环境污染严重。同时由于冶炼方法原始,资源综合利用率低下,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资源浪费。
(3)原因分析
回收乱象的根源在于利益的驱使和监管制度的缺失。重要的是监管环节的缺失引发的回收乱象无法根除,废铅酸蓄电池的上游蓄电池企业有准入,有规范,有监管。下游再生铅生产企业也有准入,有规范,有监管。而唯独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环节游离在制度之外,无监管,无标准,无规范,处于无序经营状态,亟待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废旧塑料改性造粒系统
政府导向不明确,监管制度缺失。近几年来,国家连续出台了多项政策对废铅酸蓄电池回收进行规范引导,但总是无疾而终。主要是国家的政策针对的是规范的蓄电池生产企业和持证的再生铅企业,而对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环节,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和规范要求。各地对回收业的处理也大都采取了不管不问的状态,导致回收乱象日益严重。
专业回收渠道不畅。我国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工作总的来说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多家采购,分散经营,全国尚无一家企业建立了全国性的回收网络,也没有任何地区建立了规范的区域性回收网络。
利益的驱使,流向无序。三无企业之所以收购价格高,主要在于其投资小,收益大。一个非法的三无小冶炼厂投入十几万元,即可建成一个日处理量在40吨的加工厂,吨利润在500元左右。而一个规范的再生铅处理企业,年产量8万吨,投资即需两亿元,吨利润只有60~70元。在利益驱动下,铤而走险的人愈演愈烈,国家税收也受到了巨大影响。
3.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建议
“再生铅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在中国已发展了很多年,已形成了一定的产业格局,不能一味参照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责任延伸制度,而应该遵从中国目前的市场格局,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废铅酸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置体系”,在2016年年初的《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政策》研讨会上,中国再生金属分会副会长张希忠直言:中国废铅酸蓄电池回收体系不是没有,而是不符合国家的规范要求。那么国家应该做的就是从源头上进行引导,规范回收行为与产品流向。通过台账、转移联单等必要的手段进行控制,通过提高不法商贩违法成本等必要的处罚方式,通过认可社会最底层回收力量等必要的人性化模式,打造出符合中国特色的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新模式。
纵观发达国家的回收体系管理,其主要的任务不是解决谁是回收主体的问题,而是对回收环节进行了立法管理。
如美国,将废铅酸蓄电池定义为危险废物,禁止随便处置;回收主体基本与国内相同,专业回收公司、再生铅厂、蓄电池经销商,但流向只有一个,再生铅厂。澳大利亚,要求废铅酸蓄电池必须交给规范的再生铅生产厂家进行处理,并由蓄电池制造商交付一定的危险废物处置费。日本,形成了用户-回收商-再生铅厂-蓄电池企业的闭路循环模式,做到了废铅酸蓄电池100%循环回收利用。
而且,发达国家还有一个共性的特点:政府不允许涉及国家有特定要求的环境保护行业有恶意竞争的现象存在,有利于再生铅资源向环保型、产业化方向发展。同时,美国提出:“从环保、技术和经济观点出发考虑问题,再生铅的生产,只允许集中在少数大型再生铅企业手中”,有效控制了受利益驱使而造成的一哄而上及地方保护的局面。
综上,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打造新形势下的中国回收体系模式:
第一,严格落实危险固废管理要求,依法规范管理。
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许可制度,从源头控制不法商贩。废旧蓄电池作为危险固废,必须持证经营回收利用,由国家环保部结合中国现状,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对从事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企业进行审核后资质认可,颁发相应的回收许可证,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告。同时定期(1年1次或两年1次)对资质履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避免回收企业违规经营。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示范基地
明确贮存标准,约束回收行为,避免环境污染。贮存仓库要有明确的贮存标准要求,如:防腐、防渗,有应急处理措施,通过环保部门环评验收后投入运行;防护距离建议100米以上;必须用专用车辆运输等。
流向有序,规范产品流向,确保回收处理环保规范。当地环保部门对回收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固体废物出入口管理,对收集和转运废电池按照危险固废转移手续办理,进行登记和实时监控,确保回收企业收集的电池不流入非法冶炼厂。
第二,规范引导,一个平台,一个标准,打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国家应严格按照《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引导所有的回收主体要依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回收活动,而不是一个省一个标准,一个回收主体一种要求。
只有所有的回收主体采用的是一个技术规范,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打造出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才能让中国的废铅酸蓄电池回收体系真正的建起来。
第三,利用互联网技术,减免手续,便捷服务。
由于废铅酸蓄电池不同于其他危废,其数量巨大,每天都大量产生,应当对废电池作为危废转移建立专门快捷的审批通道和转移。建议用专用转移联单和网上快捷审核通道减轻环保部门和企业的办公压力。
4.尊重现实,整合资源,鼓励再生铅龙头生产企业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履行责任,参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建立全国性的专业回收网络,为全面推广奠定基础
(1)再生铅企业履行责任的重要性
资料显示,目前回收的主力军是社会群体,占到收集资源总量的85%及以上。如果能将该群体进行整合,对其回收贮存过程进行约束,规范化运作,将能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短期内建成全国性的专业回收网络。
而由于所有的废铅酸蓄电池最终流向为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故如果能由持证再生铅企业建立全国性的回收网络体系,将会缩短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层级,确保废铅酸蓄电池的流向,同时利用其先进的环保装备进行处理回收,资源利用率高,对环境友好。这些也能避免了蓄电池厂家利用经销网店,进行回收过程中,出现各种违法现象,且其运营正轨,也使得国家的税收有了保证。
(2)再生铅企业回收体系与废铅酸蓄电池生产者延伸的对接优越性
据笔者调研了解,再生铅企业回收体系与废铅酸蓄电池生产者延伸的对接有其他任何责任者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蓄电池消费末端参与建设标准化回收体系,形成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有效对接。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公司年废铅酸蓄电池需求量54万吨,经过多年的发展,拥有一定的市场和成熟的回收队伍,可在短期内规范建设起全国性的回收站点任务,充分践行规范再生铅企业的社会责任,环保责任,形成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有效对接。
根据豫光在网上公告,其拟在2017~2019年三年时间,在公司回收半径范围内建设67个标准化回收站点,经过环评审批,持证经营,充分践行回收环节国家赋予的责任与义务。
二是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在消费末端参与,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进行对接。
国内再生铅市场经过多年发展,专业回收公司遍布国内各大城市,大部分已取得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有成熟的市场及回收队伍,可以充分利用其优势,通过宣传、培训、引导等方式,采取合资经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在消费末端参与回收,形成与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对接。专业回收公司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品,其在践行社会责任的同时,解决了很多就业问题,形成了社会底层的劳动力输出,稳定了社会底层人群的收入水平,这也是体系建设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三是与铅酸蓄电池企业的分销商合作,在消费末端共同践行回收责任,参与处置,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形成对接。
蓄电池企业的主营业务是生产蓄电池,其经销商回收回来的废铅酸蓄电池交回生产者没有意义,而且会增加生产企业的负担,这与国家提倡的以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前提提高蓄电池回收率相违背。但可以与专业处置企业,即再生铅企业对接,将回收回来的废铅酸蓄电池交投到最近的规范再生铅企业,形成有效的利益链组合,完成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任务指标。
除此之外,规范再生铅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其工艺技术、装备水平、人员素质均已达到了一定的高度, 不是蓄电池企业所能做到的,以豫光为例:
豫光再生铅系统始建于2007年,目前拥有三套从意大利引进的CX破碎分离设备,年处理能力54万吨。该技术装备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与目前国内市场上的破碎分离装备相比,其具有以下几大优势:装备设计合理,制作精良,故障率低。设备适应能力强,生产效率高。全密闭处理系统,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硫利用率高(98.5%以上),污酸全部综合利用,对环境友好。目前,国内已知的应用于生产实际的同类型8台套全部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除此之外,铅膏冶炼工艺方面,豫光目前有两种工艺,一种原生+再生冶炼工艺;一种全再生工艺。
原生+再生冶炼工艺,豫光是国内唯一一家,该系统充分利用了原生矿冶炼过程中的放热反应,及再生铅膏冶炼的吸热反应和高含铅物料性能,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实现了铅冶炼史上的高效合一,有效规避了制约单再生铅行业硫需高成本预处理的工艺瓶颈,综合优势处于国内铅冶炼行业首要位置。
全再生工艺,豫光目前已开发完成了再生铅膏的侧吹熔炼工艺技术,经过一年的试生产运营,其技术成熟可靠,生产效率高,硫得到综合利用,产出产品液体二氧化硫,解决了纯再生铅企业规模生产,硫无法解决的行业难题。
5.需要对属于危废中的重点关注对象——废铅酸蓄电池,制定规范严格的管理环节,而不是给予豁免
从2008版危废名录中废旧蓄电池只是在拆解后被列为危废,到2016版危废名录中规定,只要是废旧蓄电池就是危废,这是国家环保部在吸取全国各地层出不穷的废旧蓄电池污染事件后得出的结论,铅是五大重金属之一,废铅酸蓄电池中70%都是铅,重金属的管控只有越加从严监管,没有逐步放松之说。
目前,某些部门和蓄电池企业一直在呼吁一个声音:让蓄电池企业推行逆向物流,以达到低成本回收这个理念,进而要求豁免废铅酸蓄电池回收、贮存、运输环节。这种想法和做法与国家从严监管的思路是相违背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如果以低成本为由豁免回收贮存及运输环节,那就失去了国家将其定义为危废的初衷,与将其列为一般固废没有区别,在利益这只魔手的牵引下,会造成回收、利用、运输等环节的更大混乱,将给执法部门造成更大困惑,引发更多无穷的污染事件发生。从2016危废名录豁免内容中可以看出,都是一些对普通百姓有便利,对环境没有多大影响的产品与环节。
总之,我们应该在充分了解废铅酸蓄电池的自身资源属性、危险属性、法律属性的前提下,结合国情,系统考虑,统一布局,规范引导,龙头企业试点带动,建设好有中国特色的回收网络体系、利用体系,才是废铅酸蓄电池的康庄大道,也是对供给侧改革的贡献,更是切实落实绿色发展的具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