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

2018-03-13田辰

新西部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对策

田辰

【摘 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对策:著作权登记应当在著作权法中予以明确规定;统一著作权登记机构,统一作品登记工作标准;创新工作方法,提升作品登记工作效率;设立著作权登记的救济与赔偿制度;通过立法,将登记作为著作权转让的公示方式,并确定著作权转让的登记对抗效力。

【关键词】 著作权登记;原始登记;转让登记;对策

一、著作权登记制度概述

在我国,可以将著作权的登记制度分为静态的登记制度与动态的登记制度,静态的登记制度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的原始登记,动态的登记制度即著作权进行转让时对其转让情况进行的登记制度。著作权的静态登记也称为著作权原始登记或著作权注册登记,著作权动态登记也可称为著作权转让登记或著作权权利变动登记。

二、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

1、著作权原始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规章中规定了我国著作权的原始登记,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关于著作权原始登记的任何规定。

2、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条规定的是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备案,但并未规定著作权转让的登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转让的登记同样没有任何规定。

三、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立法中缺乏关于著作权登记的一般性规定

我国作品登记工作主要以法律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为依据,如《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而《著作权法》中没有关于著作权登记的相关内容。

2、著作权登记主体不统一,登记工作缺乏统一标准

在实践中,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的最大问题即尚未建立完全统一的著作权登记体系,尤其是缺乏统一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的统一是建立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条件、登记编号、登记证书以及登记信息系统的基础与前提。[1]目前,我国作品登记工作采用各地分散登记原则,各地依据其地方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进行作品登记工作,由于各地著作权登记标准不一,因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A地不予登记的作品在B地却可以登记,A地登记的作品在B地不予认可等,造成作品登记乱象,严重影响了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与著作权登记制度作用的发挥。

3、我国著作权登记机关涣散,著作权的登記效率较低

目前,由于我国著作权登记机关尚不统一,登记制度不够规范,各地关于作品登记标准不一,作品登记效率较低。

4、我国著作权登记的救济制度不完善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对作品决定不予登记的,均未赋予申请人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5、我国现行著作权转让的变动模式不以任何公示方式为要件

登记与否对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无任何影响,由此导致“一女多嫁”等现象的出现,著作权的交易安全也就成为著作权市场交易发展的一大障碍。[2]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著作权的转让仅有备案制度,无登记制度,无法有效的起到保护受让人与第三人的作用。

四、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对策

1、著作权登记应当在著作权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为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作为著作权保护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著作权登记应当在著作权法中明确予以规定,晓知以众,使得著作权登记成为广大著作权人的自觉选择。[3]应在《著作权法》中增设关于著作权登记的一般性规定,为著作权登记工作提供法律支撑,从而来更好保护著作权安全。

2、统一著作权登记机构,统一作品登记工作标准

著作权的登记工作统一由国家版权局与省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省一级版权局可设立著作权登记派出机构,为著作权登记提供便利。统一著作权的登记机构,可以规范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工作。同时,应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作品登记工作确立统一标准。以《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登记的一般性规定为基础,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或规章对登记的内容与程序等具体事项予以规定,从而为我国作品登记工作确立统一标准。

3、创新工作方法,提升作品登记工作效率

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行线上线下协同登记,作品登记机关应在其官网设立“著作权网上登记平台”专门模块,使著作权人不仅可以在作品登记机关进行线下登记,还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线上登记,提升登记效率。此外,应建立全国作品登记数据库,国家版权局应开通官方微信公众号的作品登记查询功能,使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交易相关人可以快速通过微信公众号在全国作品登记数据库中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从而最大限度防止一权多卖等影响著作权交易安全现象的发生。

4、设立著作权登记的救济与赔偿制度

应通过立法赋予著作权登记的申请人对著作权登记行政机关不予登记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赋予第三人提出登记异议的权利。对于著作权登记行政机关违反法定时效或错误登记等行为应赋予相对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5、通过立法,将登记作为著作权转让的公示方式,并确定著作权转让的登记对抗效力。

(1)确定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的必要性。《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了著作权转让的范围仅限于财产权部分,而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多达十三项之多,著作权人将其著作财产权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因此,著作权人转让著作财产权,必须要进行著作权转让的登记,从而使得转让合同外的第三人能够清楚的得知著作权的具体财产权利转让情况。我国立法对著作权的转让仅规定了备案,并未规定著作权转让的登记,而备案仅是对转让合同本身的重点内容进行摘录存档的行为,著作权转让的登记是对著作权转让合同所带来的实际权利变动进行的公示登记行为。因此,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备案并不等同于著作权的转让登记,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备案并不能完全起到登记所能达到的对权利变动公示的作用。只有将著作权的转让予以登记公示,才能够预防原权利人进行“一权数卖”等影响著作权交易安全的行为,并且为将来著作权发生再转让时建立可供查询的底簿。

(2)著作权转让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的选择。著作权转让登记的效力模式包括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著作权转让登记生效主义即登记是著作权转让的必要条件,著作权的转让不仅需要当事人达成转让合同,还必须进行登记。著作权转让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非著作权转让的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达成著作权转让合同,那么著作权的转让就成立,未经登记的著作权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

登记生效主义属于强制登记,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理,导致了对私法自治的过度干预,破坏了著作权的私法性质。我国当前的作品数量正急速增加,著作权转让交易十分频繁,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必然会大大增加著作权登记机构的工作量,增加登记成本,降低登记效率,阻碍著作权交易市场的繁荣发展。而登记的对抗性正好可以克服这些弱点,著作权登记对抗主义属于自愿登记,只不过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其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并且登记对抗主义更为经济,有利于促进著作权交易的繁荣。

五、结语

著作权的登记制度对于提供权属证明、保护著作权交易安全以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著作权法》中没有关于作品登记的内容,著作权登记主体不统一,登记工作缺乏统一标准,作品登记效率较低,著作权登记的救济制度不健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著作权转让的登记制度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立法者对著作权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从而来更好发挥著作权登记制度的作用与价值。

【参考文献】

[1] 费氧,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及其完善研究[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40.

[2] 苏平,著作权登记制度完善的思考[J].电子知识产权,2012.8.51.

[3] 赵玺,论著作权登记写入著作权法的必要性[J].出版发行研究,2016.5.68.

【作者简介】

田 辰(1993—)男,陕西西安人,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

猜你喜欢

对策
LabVIEW下的模拟电路实验教学创新对策
提高中小学音乐欣赏教学质量对策探讨
新会计制度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及解决对策
“深度伪造”中个人隐私的保护:风险与对策
中小水电站集控系统建设改造对策分析
探讨精神科护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与护理对策
基于青少年心理特点的校园欺凌成因及对策
基于青少年心理特点的校园欺凌成因及对策
走,找对策去!
我国货币错配的现状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