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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别开车,小心被“碰瓷儿”

2018-03-13

方圆 2018年3期
关键词:周某驾车醉酒

临近2018年春节,又到了寻亲访友的时节了。忙了一年,和朋友聚聚餐,喝点小酒,盘点一下过去一年的得与失,其乐融融。然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应该在这个春节上上“紧箍咒”,提高这方面的意识,为自己和他人创造一个安全的道路行驶环境。如果实在想“喝一口”,一定要找未喝酒的亲戚朋友或者代驾帮忙,切不可以身涉法。近日,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专门“碰瓷儿”酒驾车辆的案子。这个团伙成员为了提高“碰瓷儿”的成功率,专门盯守酒驾车辆,故意开车与他人汽车相撞,然后主动提出私了。对于他们的敲诈勒索,很多司机敢怒不敢言,因为自己违法在先,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乖乖地按照“碰瓷儿”团伙的无理要求掏出不菲的费用。那么,通过此案,我们就解析一下“碰瓷儿”酒驾车辆以及酒驾的危害后果,让大家警钟长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崔某先后三次在饭店门口寻找目标,驾驶捷豹车撞击被害人车辆,并以被害人酒驾或负全责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1.7万元至2.5万元不等。顺义区法院一审判决周某和崔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为了避免被“碰瓷儿”,担任该案审判长的刑庭蔡秀法官,提醒司机朋友注意:一是参加聚会尽量不开车;二是饮酒后要选择正规的代驾;三是酒后千万别动车。

关于酒驾的五大误区

有一些司机朋友觉得,酒驾不是什么大事儿,抑或是我就挪个车不算酒驾,然而这些都是错误的。顺义区法院刑庭庭长宋素娟给大家澄清五大误区:

误区一:自己不会那么“倒霉”

有人觉得夜深人静、车少人稀,驾驶距离短就是“几分钟的事”,还有人觉得所在位置偏僻“不会有警察”。事实上,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已经将查处酒驾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采用定时与不定时、定点与不定点的方法加大对酒驾整治的力度。

误区二:酒后驾车不是什么大事

根据相关规定,酒后驾车的司机会被直接吊销驾驶执照,且终生不得再次获取。被认定为犯罪的,还会对本人乃至子女的入学、参军、就业等多方面造成影响,有工作的被告人还会被辞退、开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误区三:小区里面开车没事

有人认为,住宅小区内或者停车场内开车,不是“在道路上驾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无论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机动车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误区四:出于好心挪车没事

一些朋友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有较为明确的认识,也能做到喝酒不开车上路,但对酒后挪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觉得这不算是醉驾。但实际上,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且明知自己飲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

误区五:遇到查酒驾,找人顶包就行

一些人醉酒驾车发现警察正在检查酒驾,就驾车调头逃跑,或者弃车逃离,更有甚者为逃跑伤害警察或冲撞卡哨,还有人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后“另辟蹊径”,让其他没有喝酒的朋友冒充司机。根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而冲撞警察及卡哨,更是涉嫌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等犯罪,找人“顶包”,“顶包”者涉嫌包庇罪、伪证罪。

关于酒驾的典型案例

顺义区法院刑庭张伊法官解读了几种常见的酒驾案件,这些案件警醒我们酒后开车万万不可,否则会付出不菲的代价。

案例一:交换座位“保护”酒驾丈夫 妻子犯包庇罪获刑一月

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看到前方有民警查酒驾,遂将车停于路边,与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妻子周某换座位,由周某坐到驾驶室冒充司机。周某顶替刘某的行为最终被民警识破,经鉴定,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2.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周某也因涉嫌包庇罪被查获。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明知他人犯罪而作假证明包庇,已构成包庇罪,判处周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案例二:醉酒驾车逃避检查 打伤警察被判刑

张某酒后无证驾驶面包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报警后,交警在处理事故时,张某不配合民警工作,试图逃跑并在逃跑过程中将井某腿部踹伤,将王某右手小拇指掰伤。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4.7mg/100ml;井某、王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将一名民警腿部踹伤,将一名协警小拇指掰伤,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三:好心挪车出事故 醉酒驾车被判刑

单某与朋友饮酒后乘坐他人驾驶的车辆回家。路上由单某朋友驾驶的另一辆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单某乘坐的车也停了下来。单某认为自己乘坐的车辆停放位置不妥,遂驾驶该车辆挪至路边。因酒后控制能力下降,车辆撞上路边停放的两辆轿车。经鉴定,单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9.3mg/100ml,系醉酒驾车,负后一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单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四:酒后小区内驾车 构成醉驾被判刑

浦某驾车参加朋友聚会并饮酒,聚会结束后,由未饮酒的杨某驾驶浦某车辆,载浦某进入住宅小区内,杨某将车停放好后离开,浦某自行留在车内。浦某启动车辆并在小区内倒车行驶,突然加速撞向停在小区路边的车辆,财产损失达十几万元。浦某后被民警查获,浦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小区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浦某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浦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来源: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微信公众号)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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