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中农村社会共识困境与重塑研究
2018-03-12丁德光
丁德光
伴随着精准扶贫工作的深入推进,各种社会力量的介入,社会的流动性的增加,异质性的增强,引发了农村社会剧烈的社会变革和深刻的社会变迁。在传统的“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过渡中,由血缘构筑的人与人之间关系正逐步被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制度关系、利益关系、数字关系”所代替,传统的社会信任、社会交往与社会共识的纽带和桥梁正遭受着以利益为基础的“新型”社会关系的侵蚀,社区居民的“共同体”意识逐渐弱化,这给社区居民的适应能力和农村社会共识的形成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负面影响,也给贫困村的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重塑贫困户与非贫困户以及各扶贫主体的社会关系,培育农村发展的社会共识,是推进贫困村社会全面进步的关键。
一、社会变革:精准扶贫中贫困村社区变化的主题词
(一)社会学理论中的变革逻辑
秩序论是社会学的主要研究范式,早期的社会学家认为社会规范、社会价值、社会行动的“一致性”是社会秩序的基础,社会共识是社会秩序的关键,并将社会秩序看作是社会发展的主要特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失范和社会危机等种种社会弊端呈现在人们面前,西方社会重建秩序的呼声高涨,以马克思主义为代表的社会批判理论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社会学家意识到对社会整合和社会和谐的向往仍是一种理想追求。为了实现这种理想追求,社会功能论走进了人们的视野,以帕森斯、默顿等为代表的功能理论学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功能分析的框架。其中,帕森斯提出了功能是维护社会均衡的重要条件,相互关联的功能之间相互联系形成了功能的系统,功能系统一般由适应、获取目标、整合和行动模式维护四个子系统,当系统之间能够协调,就会避免社会变迁。默顿虽然也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的理论发展目标,但默顿的中层功能的分析范式与帕森斯的“巨型理论”有很大的差异,在对传统的功能秩序论批判的基础上,默顿提出了反功能、非功能、显功能、隐功能和功能替代的概念,为分析社会运行提供了新的视野[1]。虽然,秩序论者和功能学派都在竭力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但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危机频频呈现,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愈发显性化,社会学家开始意识到,稳定与变迁是社会发展的两种形态,冲突是现代社会的固有特征,冲突的结果就是社会变迁。冲突论的代表人物有科塞和达伦多夫,与传统的功能学派把冲突看作社会“病态”的理念不同,科塞重视对冲突正功能的分析,认为不平等的社会系统、下层被剥夺的状态和对群体(社会)忠诚度是引发冲突重要因素[2]。冲突分为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要使冲突能够在控制的范围内通过正常的程序发泄就必须建立“社会安全阀”制度,否则,就会因冲突引发社会变迁。
(二)精准扶贫中农村社会变革的动因与推动力量
在精准扶贫工作体系中,消除贫困的发展战略对于农村社会结构的稳定的功能并不全是正向的、显性的。受到帮扶对象覆盖面因素的影响,虽然未被列入帮扶的农村居民也获得了基础设施建设、生存环境改善、产业发展带来的利益,但不是所有农村社区居民都对精准扶贫政策大力支持。甚至由于贫困人口自身能力、利益的取向、自我认知水平、文化水平以及自身发展目标清晰度的影响,贫困群体从获取扶贫资源,到适应新的发展趋势、获取新的目标、形成社会发展共识所需要的时间存在差异,在客观上导致了贫困人口对精准扶贫的认知也存在差异性,这就可能对形成精准扶贫的社会共识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培育农村社会共识,首先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引起这场变革的动力因素。作为中国农村社会变革的主要动力之一的精准扶贫,其主要推动力量是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群体。政府利用其在社会动员和社会整合中的独特优势,通过制定政策、资金的投入和人员的调配,推动了贫困村在基础设施建设、生存环境改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无论是原址改建,还是异地扶贫搬迁,贫困村在道路、休闲广场、文化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等基础设施的变化日新月异,彻底改变了农村社会的面貌,改善了人们的居住环境,推动了农村社会自然实体与社会实体的变革,引发了农村生产格局和社会空间格局的巨大变化,这种变化在异地扶贫搬迁的村落中更为明显。在这场变革中,企业和市场的力量不容忽视,通过整合贫困户的生产资源和劳动资源,介入农村的经济发展,不仅改变了农民的生产方式,更为重要的是增强了农民的市场思维和市场意识,让产业化和市场化成为涉农经济发展的主流。特别是,现代物流企业和信息技术企业在贫困村的生产经营活动,推动了农村网络信息通讯技术的应用和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彻底改变了农村居民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特别是微博、微信等现代社会交往的蓬勃发展侧面地表达了农民的共同体需求,反映了农民急需归属感的需要,是影响农村社会结构的最深远的变革,也是农村社会分化的重要推动力。其他社会群体以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为贫困人口的发展提供社会资本的同时,也带来了贫困人口思维和生活方式的变化。
二、社会分化:贫困村社会共识形成的主要困境
受精准扶贫中各种外部力量和内部力量的共同影响,无论是贫困户与非贫困户之间,亦或是贫困户群体内部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社会分化,造成了农村社会共识的困境。
(一)社会关系的分化
贫困地区是自然经济和传统生活方式集于一体的传统“礼俗社会”,从传统治理向精准治理转化的先天条件不足,社会结构对外来力量的可承受能力有限。其中,制度力量是贫困村社会关系变迁的重要力量。在精准扶贫中,以制度为依据,将贫困人口群体与非贫困人口群体进行了客观上的“分离”,这种“分离”附带有资源获取、利益和政策享受上的变化,“贫困”就变成了一种资源,获得这种资源可以获得医疗、资金、资源等更多的社会福利,导致了两个群体在资源获取渠道和资源分配上存在客观的不均衡,非贫困人口的相对剥夺感增强,利益矛盾由此产生。因矛盾产生的冲突可以分为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带来了农村社会关系、社会行为、社会组织和社会评价的分异。与此同时产生的是,贫困群体与非贫困群体、政府、企业、社会的社会关系呈多维趋向发展[3]。“介入性”是精准扶贫的主体特征,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带来社会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化农村社会变革重要外部动力,同时,也变相推动了项目代理人、协会负责人、新型“乡贤”等群体(组织)在农村的发展,这些群体掌握了贫困村社会发展的重要的社会资本,在农村社会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项目代理人”通过与政府和社会其他力量的协调,将一些涉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发展的项目“引进”贫困村,或通过“中介”的方式,协调贫困村之间的项目资源互相“流通”,有时甚至垄断了外来资源进入农村的通道,从而达到从中获利的目的,这一群体打破了农村社会关系结构的平衡,阻碍了贫困户参与精准扶贫,减少了贫困户获益的可能[4]。社会力量的参与客观上为贫困户脱贫提供了社会资本,各种社会力量通过协会贫困村的居民共同生产、共同经营,构建了新型的社会组织关系,并力求通过与农村的其他力量的充分合作,推进农业的现代化和自身组织的发展,改变了农业生产结构。但人的群体特征与人的符号价值特征是统一的,各种社会力量给农民带来的不仅是各种资源的供给,也包括生活方式的变化,这种变化的视觉冲击和心理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可能会导致农民对自己生活的否定和怀疑态度。以退休干部、教师和创业成功返乡的农民工为主的新型“乡贤”群体,对农村发展有执着的热爱,对农村社会关系的处理非常熟悉,但这一群体不希望过多的外界力量插手农村事务,希望农村发展的命运掌握在本村人的手中,在内心上有“排外”的心态[5]。
(二)社会行为的分化
默顿(1959)研究了“因文化诱发的过高愿望同阻碍这些愿望实现的社会结构性障碍”之间造成的断裂,这种断裂也是包括社会公众所认可的文化价值目标同达到这些目标合法的制度化障碍的断裂,面对这种断裂,个人的行为模式有以下五种(表1)。根据这一观点可以得出,合理的社会预期是影响人的行为选择,构建社会关系的重要基础。精准扶贫中贫困村村民对利益的获取和利益的实现有社会预期,其中,对扶贫政策的评判和接受与否也是基于自身利益的实现的可能性,这种社会预期是贫困村居民参与精准扶贫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心态[6]。贫困村居民分为贫困户和非贫困户,其行动模式可以用默顿的五种行为模式解释。一是遵从行为。当实际获得的利益与社会预期基本符合或差距较小时,无论是贫困人口,亦或是非贫困人口都会接受政府所倡导的发展目标,认为这是改善生活环境的有利机会。在行为上,采取积极的态度处理与政府、基层党组织和其他利益群体的关系,认真搞好生产,积极参与农村事务,并将贫困村的发展与自身的发展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视精准扶贫为改善自身境遇、获取社会资本的重要途径。二是创新行为。当扶贫政策主张的原则性与灵活性不能够很好地照顾到贫困村的每一个群体时,贫困村的居民在行为选择上会接受社会所倡导的扶贫目标,但在实现路径上会选择自己认为正确和适合自己的方式。一部分贫困人口与非贫困户联合起来通过支取资金支持与其他群体共同创业,一些贫困人口选择到城市和发达地区务工,有一定知识和文化水平的年轻人更愿意采取创新行为。三是仪式主义行为。在贫困村中,一些50-60岁的人员,由于缺乏明确的生活目标和对未来的规划,不愿意去改变现在的生活状态,希望随遇而安,但又不愿意表露出违背精准扶贫的政策行为,导致了其在表面上选择顺从精准扶贫带来的各种变化,但对变化缺乏理性的判断和合理的社会期望。四是隐退行为。一些患有疾病的贫困户和无劳动能力人员,对未来生活缺乏规划,基本没有期望,缺少希望寄托和信念追求;特别是受“不劳动不得食”等传统思维影响的老、病、弱群体,尊严感较强,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家庭的生活状况,但又找不到出路,在经过各种尝试失败后,心理的失落感极大,对精准扶贫的目标和手段感到麻木、茫然,行动上不积极、不配合,对各种帮助也表现出排斥心理。五是反叛行为。一方面,当自身的利益诉求和心理预期在精准扶贫中没有体现,处在贫困边缘而没有被认定为贫困户的群体认为自己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有时会选择过激行为。另一方面,一些扶贫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简单、政策水平较差、缺乏责任心,造成一部分贫困户认为现有的帮扶措施没有达到预期,也会出现对精准扶贫不认同的行为。此外,一部分非贫困户认为精准扶贫与自身发展毫无关系,在行为上往往会选择不配合、敷衍甚至出现煽动对抗的方式阻止各种政策的实施,极易导致社会冲突行为的产生[7]。
表1 贫困户和非贫困户的行动模式
(三)社会结构的分化
社会结构的分化是贫困村社会变革的重要特征。一是受自身发展能力、获取社会资本能力和参与的积极性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贫困群体和非贫困群体都产生了分化。在这两种群体中,一些善于抓住发展机遇的居民,利用基础设施和环境改善的有利条件,发挥农村在资源和生态的比较优势,通过发展电商、农家乐和旅游服务业,或采取创业、外出打工等方式,提高了收入水平。而一些思想保守的居民,热衷于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对改变生活的欲望较少。一些“等、靠、要”思想严重的群体,对政府依赖性强,思考问题多是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多得一点是一点”的思想严重,基本不思考自身的长远发展目标,对农村社区整体发展关注较少,缺乏社区集体意识[8]。二是贫困地区的落后与社会组织发展缓慢是一对共生的社会现象,但精准扶贫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组织、协会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农村的发展,改变了农村的社会关系结构。以血缘和亲缘为主的邻里关系逐渐被企业员工关系、协会会员关系等制度化的关系所代替。特别是对贫困人口和农村各项数据的数字化录入管理,提升了农村社会的“数字化”程度,在“数字化”的影响下,理性选择、法治化和契约精神等现代社会关系的基础逐渐被人们所熟知,国家、地方和民众之间的关系在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关系更加明朗[9]。但是,贫困人口对现代技术的应用能力存在差异又可能导致新的社会阶层的分化。三是农村社会结构面临“二次空心化”的危机。在子女教育、择业选择、产业发展上,盲目跟风的投资行为和从众行为增加,导致农村社会流动的增加,造成了农村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本无法满足。这种变化同时带来了社会的异质性增强,引发了贫困人口社会关系的变化,原有的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被弱化,新的社会支持体系亟待建立,导致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性和社会风险的增加,农村社会可能面临二次分化的危机[10]。
(四)社会评价的分化
社会评价是社会个体对自身处境和自我价值的综合认知,精准扶贫的社会评价分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贫困户认定不认同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农村社会中,农民的收入无法完全量化,农民也不愿意外露自己的财产,因此,仅从外在形象上判断贫困户是不科学的,一些没被认定为贫困户的村民只是在家庭条件评估的过程中有某个条件不符合贫困户的标准,生活上的条件并不优越。特别是,一些无户籍或长期在外务工的人员无法被认定为贫困户[11]。因此,让所有的人对精准扶贫产生认同感是有实际障碍的。二是贫困户参照群体选择困难。默顿(1968)提出的参照群体理论认为,参照群体是人们对自身的价值、目标和行动进行参照评价的规范性群体。如果贫困户把贫困群体、较为富裕的非贫困群体做为参照群体,他就会用这些群体的标准做自我评价,并遵守参照群体倡导的价值规范,对自身发展的满意程度就受与参照群体的农村居民的生活状况比较结果的影响,当结果比较满意时,对精准扶贫的认同度就高,反之,心理的落差就会较大,对精准扶贫的积极性就会降低。但现实中,政府和社会选择的精准扶贫手段习惯于集中在经济上,对贫困户的教育引导重视不够,导致贫困户在发展中寻求参照群体的能力有限,在对自身能力素质、社会资本、家庭关系、家庭人力资本的状况缺乏清醒认识的情况下,农村居民在生产和发展行为上盲目模仿攀比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贫困户家庭生活水平改善明显与贫困户的获得感不足、相对剥夺感增强同时存在的不利现象[12]。三是对主流社会价值认同困难。不容置疑,任何力量以任何形式介入到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都是在传递着这个群体对精准扶贫的态度和价值判断。因此,精准扶贫不仅要改善农村社会的生存、发展环境,更重要的是要改变农民的思考问题的立场和方式,培养农民对主流价值文化的认同,但现实中,贫困人口缺乏对社会现象是非对错的判断力和辨别力。对于外在力量所传递的信息,农民看到的更多的是利益取向,道德约束力不够。而在传统的农村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场域中,以乡绅、社会能人、种田能手、基层党组织带头人等为主的农村精英和先进典型是所处社会行为、价值的“代言”[13]。但在社会流动和价值多元化的影响下,一些农村精英群体为民服务的行动思维被各种利益行为所代替,公序良俗和乡规民约发挥的作用有限,这一群体对农村发展的带动辐射作用逐渐弱化,农民对先进典型“刻板”印象与实际差距较大,矮化了典型人物的社会形象,混淆了社会价值判断。贫困户对这些群体参与精准扶贫的动机缺乏共识甚至存在质疑,在传统的道德和民间的信仰作用发挥不够的情况下,农民在社会交往中对自身的评价和对他人的评判变得困难,价值导向变得模糊,主流社会价值面临着认同危机。
三、社会整合:贫困村社会共识重塑的主要路径
(一)发挥政府在农村社会整合中的引领作用
在精准扶贫中,不仅要在贫困群体和非贫困群体之间及两个群体内部,还要推动政府、社会、贫困户形成社会共识,这就需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基层党组织积极参与的农村社会整合的“分工合作”机制。政府和基层党组织要把推动农村社会共识的形成贯穿于精准扶贫的始终。在使用经济手段进行扶贫的同时,同时注重文化和价值的手段对农民进行教育和引导。一方面,推动参与精准扶贫的外部群体在与农民交往和交流的过程中采取“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对于农民反映的贫困户认定、农业产业发展、资金资源的分配等方面的问题,要坚持理性分析和正面为主,避免因外部因素影响农民对精准扶贫的态度。另一方面,政府要联合社会力量,强化精准扶贫中的救济式扶贫与开发式扶贫、经济手段扶贫和文化手段扶贫的有机结合,改善农村的文化基础设施,推进免费的中职教育和农民夜校的发展,坚持“一户一策,对症下药”,对影响共同意识和共同价值形成的现象予以分类,找准导致农民贫困和阻碍农村发展的意识、思维等文化动因,建立多元化可控的文化产品供给路径,提高文化产品的可获得性,提升农民特别是贫困人口的文化自觉和自我认识发展能力,为社会共识打下坚实的文化基础。
(二)发挥群团及社会组织在农村社会整合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从农村长远发展来看,精准扶贫的主体要实现政府向社会、向市场的转变,就必须发挥群团及社会组织联系群众、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形成社会共识的桥梁纽带作用。一是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和规则的引领。聚焦“劳动光荣”这一主题,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并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全方位的引导和动员,宣传精准扶贫中依靠自力更生成功脱贫的案例,让崇尚劳动,热爱劳动,自食其力成为农村主流的社会风气。二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发挥群团服务群众,依靠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群众,传递群众的呼声和诉求。群团及社会组织要通过畅通维权渠道,维护农民的利益,建立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社会安全阀”机制,协调各种力量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进行共同协商,建立维权网络,提升贫困村农民的社会资本。要把职工书屋、儿童之家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贫困村发展的长远规划,组建社工队伍,开展针对残障困难家庭、艾滋病儿童、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的个性化帮扶服务。三是发展公益事业。运用群团及社会组织的社会网络,建立精准扶贫网络公益事业平台,吸收企业和个人定向捐助、救助农村因病、因学致贫的家庭。建立涉及自然灾害、艾滋病防控、传染病防控基金,实施农村“大病救助计划”,对因自然灾害和因病返贫的贫困户实施兜底救助,为农村社会共识的培育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发挥社区精英群体和先进典型群体的带动作用
我国的社会治理从全面的“总体性治理”向行政化、科层化的治理方向“技术治理”转变,政府权力的运行更多地强调规范化和法治化,通过行政蕴含政治的方法获得认同和合法性的基础[14]。这种转变使农村社会治理从标准化、制度化、控制化的治理模式向灵活性、机动性非正式的治理模式相结合。而社区精英和先进典型等“代言群体”在这种治理模式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要发挥社区精英群体和先进典型群体在社会动员、社会规训中的作用。就需要鼓励社区精英和先进典型密切联系群众,“走到群众中间去,向群众学习,把群众的经验综合起来,形成好的工作方法,然后在群众中宣传,并号召群众实行起来(积极落实),解决群众问题,使群众得到解放和幸福”[15]。农村社区精英和精准扶贫的先进典型是党的农村工作的“代言人”,是农村社会共识构建的“符号群体”,要重视社区精英和先进典型在农村社会共识行程中的影响力,通过重视社区精英和先进典型的“价值符号”作用,突出社区精英和先进典型的价值引领,为农村社会新的社会秩序,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规范。通过发挥社区精英和先进典型的带动辐射作用,以“先富带后富”,在满足其自身的合法利益的同时最大地发挥对贫困户可持续生计资本获取上的支撑作用,推动在伦理、制度和权力兼顾的基础上的利益合理分配,降低利益分化引发的农村社会冲突,在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和社会认同的提升。
(四)引导农村社区居民形成良好的社会预期
自我决定理论把个人的目标分为内部目标和外部目标,内部目标主要是在自我认知、人格、价值方向和自我控制的水平;外部目标主要是参照群体和“成员资格群体”的赞扬和认同[16]。农村居民的内部目标的形成可以提升居民的方向感,减少盲目失落的情绪;而外部目标更多是满足“炫耀享乐”和释放消极情绪的需求,比如:“符号性”的消费行为和非现实性的冲突行为。因此,面对精准扶贫引发的农村社会分化,要引导贫困群体和非贫困群体厘清个人目标与精准扶贫目标以及社会目标的关系。要综合运用政府、社会组织和现代信息技术的综合力量,帮助农村居民获得良好的内部目标,推动以数字为基础、以精准为前提的贫困村社区“数字增长、数字治理”的信度和效度,避免因过度的“数字化”误导贫困村居民的价值判断和贫困村社会治理成本的增加,而使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陷入“内卷化”的陷井。要强化对农村居民外部目标的指导,引导农村居民特别是贫困户选好参照群体,减少因盲目的从众而导致的“过度比较”,减少盲目攀比、炫耀对农村社会内部整合与团结的影响,用共享的价值观推动良好预期的形成,促进农村居民在自我实现的同时完成精准扶贫的各项目标任务[17]。
(五)重视社区文化和社区精神的培育
社区文化由一系列的社会行为模式所组成,其核心是思维观念,社区文化通过影响行为模式和文化符号获取和传递价值,提升社区居民的社会归属感和向心力。要发挥乡规民约和公序良俗的作用,要将乡规民约、公序良俗的完善与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相结合。重新整合乡村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活动与交往行为,弘扬互帮互助、邻里守望的乡村文化,以乡规民约凝聚乡村社会共识,强化不同群体的价值认同,建构社区认同和乡规认同的共同体。要激发农民的乡愁情感记忆和社区的归属感。要在建筑设计上保留传统乡村的原貌,集中聚居和异地扶贫搬迁要因地制宜,切忌盲目地求大、求全。要强化农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各种文化景观的保护,探索文化的保护性开发与农民的可持续生计相结合,在保护好农民赖以生存的精神家园同时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18]。精准扶贫要注重人的发展,重点关注贫困人口人文精神的培养,将农民的职业教育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结合起来,重视农民劳动精神的培育,减少发展中的方向迷茫,降低社会剥夺感,提升农村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六)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要保持“价值中立”
各个层面的党员干部要在精准扶贫中保持更为可观、更为中立的价值取向,要客观地审视精准扶贫取得的成绩和面对的困难,在取得成绩时,要“抑制自满,时时批评自己的缺点,好像我们为了清洁,为了去掉灰尘,天天要洗脸,天天要扫地一样”[19],多反思评估自身在精准扶贫中的地位作用,从社会秩序和农村社会长远稳定发展的角度去看待自己的工作,要坚持把政策的制定与群众的实际结合起来,把党委政府的需求与贫困户的需求结合起来,把政府的方向指引与贫困户的自身选择结合起来,减少扶贫运作失误造成的群众不公平感提升。社会力量要注重农村文化生态和关系生态的保护,在选择一些策略解决贫困户的困难时要秉承“价值中立”的原则,不要过多地介入脱贫方式方法的具体实施,要重视给予农民在发展和处理社会关系上有启示性的方向选择,切忌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贫困户的理念之上,更不可把自身参与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作为提升社会地位的“符号”,成为社会交往中炫耀的资本,避免因不当行为影响到贫困群众的正常生活,影响农村社会共识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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