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证据审查的范围及相关注意事项
2018-03-10李海平
李海平
摘要随着国内司法体系的日益完善,公证活动开始成为司法结构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证据的审查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和基础。虽然,国内司法领域对于公证证据的审查高度重视,取得积极的理论及实践成果,但从其发展来看,业界对于证据公证的审核研究成果相对较少,法学体系仍然不够完善。本文选择以公证证据审查范围作为研究内容,通过对公证证据审查进行分析,明确其审查的范围及重点,有针对性的分析其注意事项,力求为推动公证体系发展做出有益的尝试。
关键词公证体系 公证证据 审查范围 注意事项
从国内公证制度体系发展来看,无论从理论还是实务视角都存在滞后性,公证作为司法体系重要的内容,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能够体现出社会的公平正义,从事实及法律视角对于公证证据审查范围进行研究,是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能够提升公证体系的质量。但从实际应用来看,无论从理论还是实务视角,都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但公证作为特殊的司法活动,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大体现,必须要突出对公证证据的审查效果,从而为人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一、公证证据审查概念及特点
(一)公证证据审查概念
所谓的公证主要是指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在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对文书真实性、事实的法律性及民事行为合法性给予确定的司法活动。其中,真实性主要是指申请证明对象提出的公证内容是真实存在活动;合法性主要是指申请公证对象程序及内容的合法特征,在司法程序当中,能够作为证据来使用。从公证活动来看,对公证证据进行审查是整个活动的核心内容,也是公证人员通过相应的调查研究,确保其适用司法活动过程。
(二)公证证据特点
1.证据存在的客观性
从证据本身的属性来看,具有真实性、客观性、稳定性,而不是通过想象而虚构出来的。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通过真实的证据确认事实存在的真实性。而真实性与客观性是事物存在过程的最佳状态,但司法的意义体现在实践特征上。但在公证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虚假信息的影响,从而对其客观性产生影响,而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往往也会按照“趋利避害”要求,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进行隐瞒。如夸大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事实,弱化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从而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另外,由于人与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在进行证据采集和公证时,不可避免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可能提出与客观事实相反的证据。
从司法视角来看,客观性是事物的本质属性,必须要符合司法对客观实在的要求,应该是事实的真实再现。
2.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在公证证据审核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考虑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搜集,符合法律程序及条款。所以,从实践过程来看,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两个内容:
一是证据来源合法。在搜集采证过程中,公证的证据必须要符合法律要求,只有“来源合法”的证据才能够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通过不正当途径搜集的证据,那么不仅无法通过公证审核,也无法作为司法证据支撑出现。因为,这种采证方式,违法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二是证据形式要合法。主要是指证据的形态必须要符合法律要求,要具备连续性、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要以规定的形态反映出来。如不在“遗产所在地”继承人放弃相应的继承权,如果无法在遗产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相关证明,必须要向公证处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如果在“出售房产”时,需要委托他人办事时,必须要进行公证,应当由受托人提交相应的证明,公证处在接到《委托书公证书》后,经过严谨的审核才可批准执行。
3.客观事实的关联性
所谓的关联性主要是指搜集的证据必须与事实存在关联性,能够真实的反映客观事实。这种联系可以是直接联系也可以是间接联系。
从直接联系来看,如在传统的借贷关系当中,借据及欠条能够证明其存在一定的借贷事实,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直接证据在公证时,程序相对简单,甄别难度不高;从间接联系来看,在财产的抵押公证时,当事人为证明财产與债务相关,必须要提供与事实相关的购买合同,这种关系可以是否定的,也可以是肯定的。但都是必须基于同一个原则,即具有客观事实的关联性。所以,必须要与待证事实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法律不会接纳独立于整个客观事实之外的证据。
从司法效力来看,只有事实与待证材料存在必然联系,那么才能够作为公证证据提出来;在考虑客观事实关联性时,要对证据的闭合特征进行思考,确保所有的证据都能够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发展。
二、公证证据审查范围分析
进行证据审核必须要从法律与事实两个视角进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主观及客观因素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内容,在进行证据公证时,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证据公证内容
从证据公证内容来看,不仅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人数、民行行为能力及资格等,还要包括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而确认其户口簿、学生证、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有效性;另外,还包括当事的工作单位、职业及住址等。所以数据都必须要保证其真实性与客观性。
(二)审查意愿表达
对于审查公证证据而言,其存在是当事意愿的真实表达,必须是处于无胁迫、无串通、无欺诈状态下,只有基于此情况下的证据审查才是有效的;该证据是申请人意愿的真实表达,能够防止出现侵权、隐瞒等问题,只有维护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权益,才能够提升公证机关的执法效率。
(三)证据有效甄别
在审核证据文书时,必须要根据其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签名,当事人必须要提供证据用以判断提供的文书是否涉嫌造假或虚构,特别是对于上面的署名进行鉴别。另外,必须要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为原物或原件;证据与其他待证事宜是否存在关联性;搜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形式或来源需要确认,其真实性与可靠性也需要进行确认。
三、公证证据审查范围需要注意的事项
从国内公证机构审查来看,仍然存在很多难以规避的問题,不仅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还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为确保公证证据审查范围的有效性及真实性,最大限度保证公证效力。必须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加强申请人身份材料审核
由于公证证据审查是其关键环节,必须要严格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在接受材料时,必须要将其诚信的重要性进行告诉,同时说明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防止因身份信息不免真实导致公证质量降低,从而规避可能出现的问题;申请人身份的核实对于证据公证极为重要,要确认其是否与证据能够产生关联性,是客观事实发生的主体。
(二)排除不具备效力的证据
对于公证证据而言,必须要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证据要坚决予以剔除。主要有如下几类:时间过长,无法对其真伪进行有效甄别的证据;与其他大部分证据存在矛盾性的证据;不能够有效识别其真假的证据;本质上无法有效印证且孤立的证据等。另外,如果无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的证据也不应当采纳,只有最大限度避免不规范因素出来,才能够确保公证的有效性。
(三)建立信息共享合作机制
公证机制必须要依托互联网技术,与其他单位实施信息共享,以便于最大限度对现有证据进行识别。对于涉及专业特征的公证内容,也可以申请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合作,对材料的真假进行识别;而单独从公证机关的职能来看,要想核实一套材料的真假,必须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所有的信息都能够得到实证,从而增强证据的法律效力。
通过上述方式,不仅能够提升信息的鉴别质量,还能够有效降低公证部门的压力。
(四)提升公证人员基本素质
必须要积极提升公证人员的基本素质,以便于他们能够更加有效的进行公证。
一是加强法律常识学习。必须要通过持续学习,提升对公证法律的熟悉度,能够与不同的公证行为及现象结合起来,提升证据搜集、审查及判断的能力。
二是掌握相关领域知识。不断提升对材料关联性的掌握,从公证过程来看,不仅与公信力与法律效力相关,还应当通过对材料的综合判断,更好履行自己的审查职责。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选择以公证证据审查范围作为研究内容,通过对公证证据审查进行分析,明确其审查的范围及重点,有针对性的分析其注意事项,从而确保公证证据审校范围的全面性与真实性。
另外,要注重其合法性,由于证据公证最终要为裁决服务,必须要符合法理要求,公证证据进行审查是整个活动的核心内容,也是公证人员通过相应的调查研究,确保其适用司法活动过程,最大限度保证公证机关的工作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