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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其优化对策研究

2018-03-10李忠林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6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优化对策民商法

李忠林

摘要对于民商法而言,诚信原则应当构成其中的基础,民商事主体只有遵照诚信原则来约束自身的活动,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在此基础上创造良好的秩序。为此对于民商法最基本的誠实信用原则而言,本文认为应当明确诚信原则的特征及其内涵;结合现阶段诚信原则的立法与实践状况,探求可行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民商法 诚实信用 优化对策

从民商法的体系角度来看,诚信原则应当占据基础性的位置。在市场运行中,诚信原则应当能约束所有的民事主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持并且保障市场秩序。近些年来,城乡经济都获得了迅速发展,与之相应的市场活动也变得更频繁。面对新的形势,民商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突显了更重要的地位,诚信原则逐渐渗入各个行业与市场活动领域。

因此可以得知,民商法本身构成了强效的市场调节剂,通过推行诚信原则的方式来约束民商领域中的各种主体。从法律角度来讲,民商法诚信原则不仅具备道德约束效应,与此同时也体现了民商法对经济活动的约束以及规制作用。明确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有利于深入探究诚信原则在现阶段市场中的重要价值,进而从根源上致力于完善诚信原则。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内涵

民商法把诚实信用作为最基本的原则,诚信原则贯穿于民商法的各项条款中。从民商法角度来讲,诚实信用原则指的是从事民商事行为的各种主体都应当确保诚实守信,运用诚信道德来约束自身的行为,进而确保所有参与民商事活动的相关方都能拥有合法权益。

从产生根源的角度来讲,诚信原则起始于罗马法,其中的善意原则应当构成诚实信用原则的源头。近些年来,城乡经济的整体水平都在逐步提高,与之相应的市场交易也在迅速增多;面对新形势与新背景,有必要运用法律的途径来保障民众权益,这种现状突显了诚信原则在整个民商法中的核心位置,诚实信用也逐渐受到了更多关注。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包含道德约束,同时也构成了强制性的法律约束。随着形势发展,有关部门针对现行的民商法也增大了完善力度,确保诚信原则与民商事法律的密切结合。在民商法体系中应当纳入诚信原则,把道德标准提升为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准则。

从本质上讲,市场中的各项民商事活动都要遵照互惠与互利的准则,在此前提下保障民商事交往活动的科学性以及规范性。此外,诚信原则也要用来约束合同订立的全过程,在保障合同生效并且约束合同行为的过程中发挥实效。依照诚信原则的基本宗旨,合同双方有必要严格予以履行,促进良好合同效果的发挥。

由此可见,民商法有必要把诚实信用视为最基本的准则,通过推行诚信原则的方式来化解矛盾并且平衡利益。诚信原则构成了其他民商法规定的前提与基础,在弥补漏洞的基础上也平衡了当事方的民商事权益。从司法审判角度来讲,诚信原则有助于落实公正的判断,在协调当事方利益的前提下确保符合最根本的市场秩序要求。民商法针对市场中的各种当事方都具备约束力,因此民事主体一旦进入了市场领域,就要保障自身的诚信,不可以运用损害其他当事方的手段来获取利益。对于现阶段的诚信原则进行严格遵守,有助于保障整个市场交易的稳定。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的体现与缺陷

(一)民商法的诚实信用体现

1.诚实信用原则在债务权法律法规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律法规中体现在情事更替原则和合法扩张己签订的合法的合同义务两个方面,下面对这两个方面进行分别论述。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中情事更替原则上的体现,即在接触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时的具体体现。该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合同的公平性,很多不可抗拒的自然力会对合同有效期内的某一方或者双方造成严重危害,此时需要情事更替原则来进行作用。

第二,合法扩张己签订的合法的合同义务。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交易中的合同的内容较之以往更加丰富。当下的商业合同中对合同有效期内双方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内容都在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当下要对合同的含义和内容进行不同程度的扩展和延伸。目前合同法的变化情况是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更加细致明确,从而能够更好的将诚实信用原则落实到实处。这样就能够大幅度提升合同签订双方的道德水准。

总之,在市场体制逐渐达到完善的过程中,合同双方也应当拥有更完善的合同义务,这些义务来源于合法的债权合同。相比于传统模式的债权合同,现阶段的债权合同不再停留于生效层面上,而是与双方义务的履行密切相关。在债权法规的约束下,民事合同正在不断延伸义务与权利的约束范围,在此前提下也致力于扩大合同义务。某些情况下,如果有必要详细划分或者改变合同义务,那么也应当遵照诚信原则,确保合同变更不会损害基础性的民事权益。

2.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规中的体现

一股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范畴的体现主要是物权公信公示原则。这个原则是处理物权法中相关案件时需要考虑的第一个原则。这个原则主要涉及到了两个方面,一是面向社会进行公示,二是商业交易过程中要做到公信。市场经济背景下,商业的趋利性非常强,个体经营单位的数量非常多,公示能够实现各个交易的信息透明化,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纷争,能够维持市场秩序,保护民商交易正常平稳进行。为了切实保护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民商法规定,物权只有通过公示后才具有法律效益,这就避免了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出现。综上所述,公示行为和公信原则为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民商交易各方提供了安全交易的基本保障,两者也是物权法使用中的基本规则。

市场经济不能缺少民商法作为基础性的调节手段。为确保市场上的各项经济活动都能顺利展开,民商法有必要把诚信原则视为最基本的法律宗旨。在诚信原则的全面约束下,从事民商事交易的市场主体才会真正遵守诚信,确保维护市场交易的整体诚信环境。

(二)民商法诚实信用方面存在的缺陷

1.诚实信用原则的位置相对靠后

诚实信用在民商法中的优先权比较低,多数是在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无法解决时才会启动城市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这种排位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诚实信用原则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利器,能够解决其他法律法规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二是诚实信用原则位置过于靠后,没有体现出这个原则的重要性。

2.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界定不明

诚实信用是—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涉及到不诚实的内容非常多,不誠实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很难分出等级,所以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内涵以及诚实信用和非诚实信用的界定。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中都会涉及,但是尚未有任何一个国家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非常活跃,民商经济纠纷案件数量也不少,这就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界定有了更加急切的需要。从当下的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会发现,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模糊和不确定性,影响了案件审理的速度。

3.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性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的法律法规在逐渐完善之中,但是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法规还没有出台。由此可见,建立健全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法规亟待解决。在我国的合同法中,虽然将情势变更原则纳入了合同法却未在合同文本中体现,这就让诚实信用原则在运用的过程中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位置上了。诚实信用原则难以落实到法律法规中的根源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信用体系,然而在民商交易过程中信用问题又无处不在,这就使得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民商纠纷案件的数量也不断攀升,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市场秩序。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优化路径

(一)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标准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内容备受争议,所以具体工作开展起来非常困难,这样决定了该原则的优化路径比较艰辛。

第一,一带一路经济战略下,我国的国内外商品经济都处于良好的发展态势当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定要从大处落笔,具有国际化的理念。国际上关于诚实信用的含义有三个方面的内容表述,即意志说和双重功能说以及条款说。尽管三种学说都能够推动和保护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活动,但是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界定也有显著的差异。为此,相关的法律工作人员要对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我国商业活动中出现的案例的性质等因素进行细致的分析,同时也要对我国将来几年的市场经济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最终确定诚实信用的内涵和使用标准。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法律之后,并且完善了诚实信用的内涵和使用标准后要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法律内容进行普及,从而强化大众的城市信用法律基础,为诚实信用的法律实施做好相应的铺垫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亟待完善,直接反应出了我国民商交易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信用危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能够很好的提升经济交易过程中各方的信用程度,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问题。在民营经济中,街边摊和小吃和火锅烤肉店里的人造牛羊肉是最显著的商业诚信问题,这些非诚信经营为市场经济效益和大众的食品安全都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我国要尽快出台各种政策,制定相关的法规,将商品交易过程中的诚信问题遏制在萌芽之中。清理市场上的欺诈行为,能够改善当下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混乱局面,从而打造一个健康的市场氛围。

(三)加大对社会信用的监管和引导

在我国,如果民众发现了商家的欺诈行为,通常情况下会采取忍受的方式来处理,这就增加了商家非诚信经营的嚣张气焰。对于市场的监督部门,由于监督方法和精力有限等多种原因,也未能全面检查出市场上的各种问题。所以,要加大对社会信用的监管力度,通过引导消费者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促进商家诚实经营。这就需要政府主持相关工作,营造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政府要对相关的监管部门施加一定的压力,从而让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政府要纵观整个社会,构建出一个细致的个人诚信档案,并且通过电子联网,这样就能够让参与市场交易的个体都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为健康的市场交易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结语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不能缺少民商法的调节,民商法通过运用法律的措施和手段来调控市场运行。为保障各项经济活动都能顺利施行,民商法设立了诚信原则,确保民商事主体都能遵从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来完成市场交易。由此可见,诚信原则应当构成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同时也属于纲领性的法律准则。从目前来看,某些行业的信用问题已经逐步突显,某些市场主体欠缺信用度的现状不利于保障民事权益,因此亟待加以改进。推行诚信原则,确保从法律角度入手规范多样化的市场主体及其行为。未来在实践中,民商法有关诚信原则的立法还会不断加以改进,确保从根源上提升市场信用度与民众整体素质,进而发挥诚信原则的效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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