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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

2018-03-10邹昊林

关键词: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

邹昊林

【摘 要】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各行各业也发展迅速。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下,互联网金融也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逐渐增多。鉴于此,论文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进行研究,通过阐述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重要性、存在的犯罪风险和有效解决途径,进而提出几点参考性建议。此次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合法性,进而为促进互联网快速发展献力。

【Abstract】China's economy has developed rapidly, and all walks of life have developed rapidly. In the era of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internet finance has been developing, and the public financing of the internet is increasing. In view of this, this paper studies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on public financing of internet financial stock, and puts forward some reference suggestions by elaborating the importance of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on internet financial equity crowd raising behavior, the existing criminal risks and effective solutions.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realize the legitimacy of the public financing of the internet financial stock, and then contribute to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關键词】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

【Keywords】 internet finance; public equity behavior;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02-0091-02

1 引言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在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下,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现象不断增多。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作为互联网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着互联网股权投资的发展,而且对于互联网经济的整体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由于互联网环境的开放性和其网络属性,在金融股权众筹过程中容易触犯法律,造成集资诈骗、洗钱和非法筹集存款等现象。而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属于新型融资方法,对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法律规范,能有效降低法律犯罪行为,加强股权众筹的安全性,营造良好的网络经济环境。

2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重要性

众筹一般定义为微小企业、表演艺术家或者个人,在组织某项活动或者创立企业过程中,需要在公众平台上进行资金募集的融资方式。依据汇报形式,可将众筹分为股权众筹、奖励众筹、债权众筹和公益众筹等形式,其中的股权众筹属于融资者按照一定的股权比例进行出让的筹集资金方式。我国的股权众筹方式较少,主要进行奖励众筹,而股权众筹对投资者进行股权形式的回报,导致其众筹行为处于法律边缘,容易触碰股票犯罪。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重要意义。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金融非法众筹案件涉及全国,包括31个省份和80%的市区,而互联网金融行业不断壮大,导致互联网经济急速膨胀,非法众筹现象逐渐增多。制定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是国家适应新型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改变,属于经济生活状态变化的制度变革,互联网金融创新了新型经济增长模式,改变企业的融资方式,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社会进步。[2]

3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存在的犯罪风险

3.1 准入犯罪风险

我国对非法集资做出相关刑事案件规定,在未经国家允许的情况下,或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对社会对象进行发放或者股权转让形式的股票发行,应给予擅自发放股票的定罪处罚。股权众筹是发放股票的另一种形式,众筹项目开始后,擅自进行众筹,容易构成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在进行股权众筹过程中,容易造成准入犯罪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股权众筹成本较低,投资者能迅速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省时省力,但其缺少严格的法律约束,准入门槛较低,缺乏行业规范,准入犯罪风险较为严重。

3.2 异化犯罪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异化犯罪风险也较为严重,犯罪类型主要为两种:一是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名义实行犯罪,融资者的真实目的是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活动,不在于进行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方式集资,或投资者未想通过其获利,利用股权众筹的名义对司法机关进行蒙蔽,意图进行集资诈骗、非法窃取公众存款或者洗钱等违法活动。二是融资者在进行真正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过程中展开犯罪,在互联网股权众筹过程中,主要包括项目发布、投资者信息汇集、运营项目、筹款放贷等事项,在此过程中,存在诸多经济利益的诱惑,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缺乏相关法律制约时,容易形成融资者或融资者进行犯罪,主要罪责包括职务侵占罪、盗窃知识产权罪、挪用公款罪、诱骗罪、侵犯公民隐私信息罪等。

4 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有效途径endprint

4.1 增强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创新价值

在融资者方面,互联网金融的股权众筹门槛较低,方便微小企业进行股票发行,降低初创企业进行资本证券发行的门槛。金融资本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初创企业和微小企业同时遭受资金紧缺的困难,缺少银行贷款,受到证券法律限制,未具备发行股票的资格,进而导致融资渠道有限。在民间进行贷款过程中,同期的存款利率大于银行存款利率,未适合初创企业和微小企业进行融资。在初创企业与微小企业寻找融资者的探索过程中,互联网股权众筹逐渐被引起重视,而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进行刑法规制时,应增强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创新价值。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具有普遍化和低门槛化的特征,能有效促进個人创业向大众创业的转变、由个人创新向万众创新的改变,增强其创新价值,可创新初创企业与微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加投资者购买国债、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基金等。在增强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创新价值过程中,应增加可供投资者进行投资的产品数量,避免投资者局限于较少的上市企业,融资者应保持积极乐观的发展心态,并通过实地考证、认真观摩、商业洽谈的方式进行项目参与,增加投资者的体验乐趣,从而吸引较多的投资者。

4.2 加强行政法律的修正

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应加强行政法律的修正,主要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应确定融资者的义务和资格,对较为单一的融资者的所需金额进行限定,为初创企业与微小企业创造融资渠道,并通过融资机构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管理和商业模式等信息,严禁欺骗投资者。应严格界定微小企业的含义,对未符合规定的企业,严禁进行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活动,对股权众筹进行审核,并严格追究违反融资法律规定者的刑事责任。其次,在开展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时,应向投资者披露微小企业的真实信息,保护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知情权。在股权众筹过程中,应制定严格的证券交易披露制度,为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进行服务,避免出现信息错误、合同欺诈的现象,应将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的公开,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制性,保证投资者切身利益。最后,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义务,准确、及时的披露相关融资信息,并将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企业经营情况的关键信息向投资者进行公示。

4.3 调整相应的刑事法律

应根据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的发展状况,调整相应的刑事法律,限制微小企业擅自进行股票发行,或者非公开的私募股权资金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制定刑事法律规章制度,对非法的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进行有效打击,保证互联网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在调整相应的刑事法律过程中,应注重法律的量刑,应从宽处理涉嫌擅自进行股票发行的公司或企业的股权众筹犯罪活动,尽可能判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判处缓刑。应及时调整非法集资罪责,限缩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犯罪的适用范围,提高刑事法律的强制性力度,保证网络环境的和谐健康。例如,近年来,我国涉嫌擅自私募股权资金的企业共有50多家,涉案金额超过150亿元,共有20万人参与,犯罪人数较多,犯罪金额数量庞大,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1]。

5 结论

本文通过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进行研究,并提出了增强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创新价值、加强行政法律的修正、调整相应的刑事法律的有效途径。研究结果表明,加强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法律规范,对打造良好的网络经济环境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未来还应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的研究,进而提高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安全性。望此次研究能被互联网法律管理人员广泛关注,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刘宪权.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J].法学家,2014(05):16.

【2】刘爱萍. 股权众筹平台回归互联网金融中介地位路径分析——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参与股权众筹为视角[J].金融发展研究, 2016(5):20-2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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