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机构的“前世今生”
2018-03-10薛万博
薛万博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与时俱进,是时代提出的要求。
在党的历史上,党内监督机构曾因时因事而设,先后出现过监察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党务委员会等名称。1927年4月,党的五大决定成立中央和省一级监察委员会。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成立党内纪律监察机构。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根据执政后的现实需要,防止“李闯王”的历史悲剧重演,党内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一致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并选举产生新的中央监察机构。
十年“文革”結束后,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根据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需要,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机构又几经变化——1978年12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1987年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成立;1993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
党的十八大之后,反腐败斗争掀开了具有历史性的一页。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的工作任务后,同年10月,“监察委员会”这一机构名称再度进入公众的视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决定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以及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那么,新时代的监察委员会与历史上的党内监察机关有何不同?
2016年10月27日发布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从这一表述可以看出,监察机关已被前所未有地置于政府和司法机关之间。这就意味着监察机关已从过去位列政府职能部门的从属地位上升至与法院、检察院平级的独立地位。
在2016年11月25日新华社播发的通稿中,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王岐山同志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这就是说,按照中央的顶层设计,监察委员会被赋予了全新使命。
对于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初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央纪委特邀监察员马怀德认为:“目前的反腐败力量主要包括党内的纪检部门,政府内部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预防腐败部门,政府外部的人民检察院所属的反腐败、反渎职部门,以及检察院内部的预防腐败局。各种重要的反腐败资源不但力量分散,而且有重复重叠之处。而监委的设立就是要整合反腐败的资源和力量,从而建立一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反腐败九龙治水不行,必须把拳头攥起来。”在2017年10月26日党的十九大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指出,这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把党执纪与国家执法有机贯通起来,把过去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力量整合起来。
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试点工作开展近一年后,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行再部署:“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017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提出,在2017年年底到2018年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到2月11日,短短半个月内,各省级监察委员会密集组建完成,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共计32名监察委员会主任全部选举产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