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教师培训服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2018-03-09周兴国
周兴国
政府购买是我国教师培训服务供给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向高等院校、公立的培训机构及社会力量购买培训服务已经成为教师培训的一种常态。然而,与教师培训供给的制度相比,政府购买的教师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如何?政府购买是否能够有效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哪些类型的教师培训更适合于政府购买,哪些类型的教师培训并不适合政府购买?提高政府购买的绩效与质量,还有哪些地方有待改进?笔者从理论上对上述问题进行探析,从而为政府购买的制度完善提供认识基础。
一、明确购买教师培训服务的需求定位
需求定位是一个教师为何要接受培训的问题,直接决定着培训课程的设置,以及培训形式的选择等问题,是教师培训中的首要问题,购买教师培训服务需要明确两个基本的需求:一是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对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教师培训应满足并体现国家的教育发展目标,如明确规定师德教育与法治教育,同时对不同的培训对象也提出统一性的要求。它强调从普遍的教育实践要求出发,从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的基本要求出发,通过培训使教师明了国家教育改革的基本目标、指向以及改革所提出的教育实践要求。二是满足教师发展的实际发展需求。这种需求满足要求培训必须要根据中小学实践所提出的问题来确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强调区域教育发展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教师发展需求,突出分学科、分学段培训,并借此来确定培训主题、设计培训课程。与满足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对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不同,后者更强调解决实际问题对教师专业发展需求的满足。宏观层面的教育改革之成功有赖于教师的参与与行动,微观层面教育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学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解决,更需要教师的实践智慧。因此,满足教师的培训需求便成为培训实施及培训内容设计的基本要求。
尽管教师培训的两种需求满足并不是一对矛盾关系,但在教师培训的实际工作中,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却成为一种真实的实践问题。这是因为两种发展需求的满足源自于两个不同的逻辑。因而,单一的培训模式并不能够完成满足两个发展需要的任务。如何根据将问题解决需要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需求有机地结合起来,选择适合的培训形式,使得培训更具有适切性,便应该成为教师培训供给选择的核心问题。因此,当政府试图以购买的方式为教师提供培训的时候,有关部门就必须要对购买培训与培训需求定位的相互适切性问题进行反思,以明了什么样的培训更适合政府购买。
二、政府购买教师培训服务要澄清的几个问题
1.要明确购买教师培训服务的适合对象问题
什么样的培训适合于政府购买,应从培训的目标、对象及具体任务三个方面来考虑。一般而言,当培训涉及有关国家的教育方针、国家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以及通识意义上的师德教育和法治教育时,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来为特定的教师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就会产生更强的针对性和适切性。除要考虑培训的需求定位外,培训的对象也是决定是否采取政府购买的重要依据。例如,对于那些名师、骨干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长的培训来说,究竟是采取政府购买还是采取其他形式,是购买培训项目还是购买培训课程,都有一个适合对象的问题。
2.有关培训项目的类型化处理问题
现有的政府购买培训服务主要是一种项目购买。由此一来,项目的类型化处理就成为政府购买教师培训服务的重要环节。培训项目的类型化有主题类型化和问题类型化两种方式。主题类型化是根据教育改革对教师专业发展提出的要求,从教育改革的要求出发,确立相应的培训主题,在此基础上,设置培训课程。问题类型化是根据区域内教师教育实践所面临的问题,在对问题进行类型化处理的基础上,设置问题导向的培训课程,然而,面向域内外聘请相关领域的培训专家。问题的类型化可以是带有一定普遍意义的问题,如农村学校改进,也可以是非常具体的问题,如学生发展问题诊断与分析。后者又可以细分为社会性发展问题诊断、学术性发展问题诊断、心理发展问题诊断、生涯发展问题诊断等。选择主题类型化还是问题类型化,需要根据培训的需求定位来确定。一般而言,满足教育改革发展需求的培训,较适合主题类型化,且较适合于政府购买这一供给形式,而满足教师发展实际需求的培训则更适合问题类型化。
3.确立购买教师培训服务的形式问题
就具体形式而言,政府购买教师培训服务,通常有购买培训项目与购买培训课程两种形式。购买项目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面向由政府财政供给非财政供给的高等院校或培训机构,购买有一定规模的且有明确培训主题的培训项目,如小学英语骨干教师培训。课程购买则是教师培训机构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训要求,确定培训主题并设置培训课程,面向全社会聘请培训者——中小学名师、省市縣教研员以及高校教师等,承担培训课程讲授任务。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并不仅仅是项目购买,也包括购买培训者个人所提供的培训服务,即购买培训课程。究竟是购买项目还是购买培训课程,则需要根据培训的目标、主题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总体而言,那些带有共同要求的培训主题且培训规模相当较小的培训,较适合于整个培训项目的购买。相反,那些培训规模较大且培训要求带有差异性的培训,则更适合于对培训课程的购买。
4.购买教师培训服务的域内域外问题。
就承接主体而言,政府既可以向本地的高等院校或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也可以向区域外的高等院校及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那些区域内教师培训机构水平稍逊的地区,高端的教师培训服务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区域外购买特别是向部属师范大学购买的特征,这在中西部尤为为突出。相比较而言,这些高校的教师培训师资力量雄厚,培训的质量和水平都较高,且这些高校都在大城市,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也都非常高,因而将培训放在这些学校和地区进行,对于拓宽教师的视野,培养他们的教育素养都很大的优势。然而,域外购买培训服务的预期能否转化为实际效果,需要对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内容、目标、对象作一番分析与评估。一些地方特别注重骨干教师以及名师名校长培训的域外购买,将骨干教师、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送往经济和教育发展地区的城市进行培训,由于培训涵盖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教师和校长,因而这类培训便难以满足参与培训的不同个体的培训需求。结果是,政府购买的这类培训服务往往效果不佳,且为培训的参与者所诟病。endprint
三、完善政府购买教师培训服务的几点建议
1.建立混合安排的培训供给机制
教师培训,往往采用单一的制度形式,或者是政府购买,或者是政府提供,或者是自我服务(校本培训)。然而,单一的培训形式在实践过程中,其效果往往并不明显。因此,教师培训的组织者和管理者需要该根据需求、目标、内容、对象等,在明确培训中的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将政府购买、政府提供与自我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混合的供给模式,以增强教师培训服务,特别是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适切性和有效性。
2.建立政府购买的绩效评估机制
总体上看,购买教师培训服务的绩效评估机制仍有等完善。目前的评估主要是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以培训对象为评估主体,以培训效果为重点,对于培训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的绩效还缺乏应有的评估。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缺乏政府的自我评估以及第三方评估。由于绩效评估机制的不完善,政府购买究竟适合于什么样的对象,适合于什么样的主題,适合于什么样的需求满足,这些问题都是不清楚的。一些非政府供给的培训机构往往随意地聘请授课教师,从而使得培训又出现碎片化的问题,既不能满足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对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也不能满足教师个体专业发展的独特性需求。因此,政府购买教师培训服务,不仅要确立明确的绩效评估主体,切实保证绩效评估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培训对象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
3.建立满足多元发展需求的选择机制
不同地区、不同个体的教师所面临的教育问题往往又各具独特性,例如,农村教师面临的问题往往并不同于城镇学校的教师,因而教师培训又不得不面临差异性与个性化的问题。建立满足多元发展需求的选择机制,即要求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在考虑统一性的要求的同时,也需要兼顾差异性的要求。为此,必须要建立能够满足多元发展需求的选择机制,此机制应建立在教师培训和教师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实践逻辑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多元化的教师需求进行类型化处理,再将类型化的需求进行课程的模块化处理。多元需求满足的选择机制以实践问题为导向,注重按需施训,因需选学。从建立满足多元发展需求出发,政府购买应以课程购买为主,项目购买为辅,以保证购买的教师培训服务避免脱离教师的发展实际,避免课程的碎片化和娱乐化的倾向。此外,可尝试探索凭单式的教师培训服务供给。如何让教师积极参与培训中来,一直是教师培训中的一个难题。教师通过自主选择培训的课程、培训机构及培训的地点,再辅之于严格的过程管理,将能够有助于提高教师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4.建立培训过程监督机制
政府购买,通常是短期的教师培训,持续时间较短,使得严格的过程监督成为可能。建立培训的过程监督机制,关键是要解决培训的承接主体在提供具体的培训课程时与约定的符合问题,解决培训者与约定的培训课程的培训质量和效果问题。不按约定的要求提供培训课程,或者由于培训课程供给的成本问题而聘请低水平的教师承担培训课程的教学任务,对于政府购买来说,往往是较为常见的问题。加强培训过程监督,一是要保证培训方案的严格执行,二是保证培训课程真正落实,三是要保证培训课程高质优效。对于那些不能胜任培训课程教学任务的培训者,培训服务的购买主体——政府或教师进修学校或教师发展中心,要建立名录机制,或建立淘汰机制。
责任编辑: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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