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总则立法的思考探讨
2018-03-08易亿
摘要:2017年10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探讨民法总则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有利于了解我国民法总则立法精神,对民法总则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民法总则;立法精神;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247-01
作者简介:易亿(1977-),男,汉族,湖南长沙人,硕士,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我国民事立法的单一性,缺乏完善的民法体系,无法发挥民法在民事主体活动纠纷、调节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等方面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我国正在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民法总则的出台,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因此探讨民法总则的立法精神,对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法总则立法原则
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是在民法通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有的民法通则是改革开放初期建立起来的,受到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民法通则对民事活动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际性的内容。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法律不断完善,民法通则已经无法适应当今社会发展要求。所以,国家在现有民法通则基础上,吸收借鉴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次,我国民法总则是按照法律关系构建的。这是由于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则在民法典中有具体的规定,确保我国民法典的适应性,民法典成为我国民事法典统领性的纲领。民法通则在立法的时候,按照民商合一的方式编制了民法总则的内容。根据我国民法立法的历史,考虑到我国实际国情,我国适合民商合一的立法原则。通过民法总则指导商法,有利于民商法律体系的完善。如果只有商法,无法对民法进行指导,则不利于构建民法体系。通过民商合一,则可以调整社会民商主体关系。最后,民法总则是民法纲领性文件,立法的时候将其作为基本法进行编制,确保民法总则的适用性和广泛性。
二、民法总则立法特点
(一)民法总则彰显了社会主义人文关怀精神
现代社会,尊重和保护每一个公民的人权已经成为全球各个国家的共识,社会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越来越重视,公民个人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成为当代法律关注的焦点。人文关怀是民法典的基本理念,也是民法典编纂的核心价值。民法总则内容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的人文主义关怀。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代孕、器官移植、冻卵等医学现象越来越多,这给人体主体地位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个人以及器官成为商业活动的标志物。当前由于代孕、冻卵引起的社会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民法总则对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可以为法院判决提供依据。
(二)民法总则彰显了社会主义时代精神
在信息化社会,信息技术已经广泛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近年来,各大网站、酒店、学校频繁出现了网站被黑客、病毒攻击的现象,导致用户大量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个人和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能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他人个人信息。这给国家执法机关打击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民法总则的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有利于完善我国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三)民法总则具有开放性
随着社会发展,民事权利不断发生变化,原有法律民事权利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法律体系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开放的,并为未来民事权利体系的完善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保护。该条款的内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为后续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保护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第二,关于财产权的保护。民法总则的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物权,并对物的内容和种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是兜底规定结合具体列举,为未来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空间。第三,民法总则规定因为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利益以及法律其他规定的债权,权利人有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为我国新型债务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总则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编制出来的。为了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民法总则删除了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重复内容,并在基础上不断创新,让民法总则更加符合时代、社会发展要求,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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