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经营监管的法律对策研究
2018-03-08赵金贵
摘要:共享经济作为新生事物,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在此基础上蓬勃发展起来的网约车服务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成为新型的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但从法律上对网约车行业的准入制度和监管问题没有严格规定,这就需要有符合我国网约车现状和国情的经营模式和监管策略,探讨法律监管制度未来的改革和完善方向。
关键词:网约车;市场准入;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221-01
作者简介:赵金贵(1978-),男,汉族,新疆乌鲁木齐人,法学硕士,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商法。
网约车利用大数据分析为乘客匹配最便捷的专车服务,寻找最优出行路线,提高空车资源的利用率,极大地迎合了市场需求。但网约车发展至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服务水平不高、违约违法现象频发是网约车行业发展陷入瓶颈的主要表现形式。究其原因,网约车依托互联网为载体,采取间接线上交易,违法成本低,有关部门对其监管陷入盲区。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以法律手段进行规制,从源头入手,对最初的行业准入和后期的服务监管进行严格限制,提高违法成本,使之健康有序發展。
一、网约车概述
网约车一词最早出现在2012年,主要利用互联网终端完成交易。最初发源于一款“滴滴叫车”的软件,乘客可以根据自己的出行要求,为乘客提供最省心的预约专车服务。网约车作为互联网+时代下的产物,出现之初因缺乏监管而运营混乱,甚至被有些地方管理部门定性为“黑车运营”,这种以罚代管的处理方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遏制了租车行业的良性竞争。随着网约车逐渐被大多数乘客认可,国家开始重视并扶持网约车这一新生业态的发展,制定出相关文件对其进行监管。2016年7月27日,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目的就是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同时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二、网约车经营监管的问题
(一)监管思路混乱,无法适应网约车的需求。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也属于出租车的一种,但它与传统的“巡游出租车”有显著的区别。从七部委联合发布的暂行办法来看,其中对网约车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各类机制,但一些涉及监管的方面如税收征收、保险问题规定模糊,或者根本没有规定。因为网约车出现的时间短、发展迅速,监管空白地带较多。
(二)法律监管体系不够完善,某些规定模糊,欠缺法律依据。网约车与巡游出租车不同,政府希望调整以往的监管方法和模式,以有效监管。目前的监管基础没有做到与网约车监管接轨,与法律和行政法规脱节。它主要是基于接入许可制度、运营监督、行政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网约车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三)监管机构权责不明。监管主体是网约车监管的主要负责机关,因此确定监管主体以及合理界定监管主体的职权范围对于网约车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暂行办法发布以前,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参照传统出租车,根据《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道路运输条例》来实现的,这显然不符合网约车的许多特点。
三、网约车经营监管的法律对策
(一)转变网约车经营监管思路。从目前发布的暂行办法来看,尽管赋予了网约车合法的法律地位,但依然对其没有一个准确的市场定位。在实践中,监管部门仅将网约车视为传统出租车行业在互联网技术下的延伸和发展,对网约车的监管仅以出租车的监管模式为基础,忽略了网约车的独特属性。从监管的角度看,有必要保留出租车自身的特点,解决出租车行业存在的问题,并根据不同的方式和模式进行监管。在改革过程中,要统筹规划,分开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不同层次需要的多元化制度。
(二)健全网约车经营监管的法律法规。现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2016年发布的,但已不太适合当前社会发展需要。另外,在新旧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衔接”问题、公共交通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以及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规定甚少,这就导致了在实践中网约车监管混乱的局面。因此当前我国亟需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网约车与传统巡游出租车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税收制度、用工方式和保险制度,且司机多为兼职,应针对这几个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网约车主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
(三)落实网约车经营监管责任。网约车是将传统的运输服务业与信息技术有机整合,属于一种全新的客运服务类型,不能简单的用某一种行业法规或者规范来监管它,多种资源的整合交叉,正是网约车经营监管的难点所在。因此,对待网约车不能采用传统巡游出租车的监管方式,要多部门互相沟通和交流,例如工商、税务、通信技术部门。但多部门联合监管的主导还是交通运输部门,因为网约车的本质还是出租车,离不开运输服务行业的大范围。
同时,加强网约车平台及行业协会的监管责任。调动整个社会力量,尤其是网约车平台和行业协会,将网约车行业协会纳入政府管理的框架之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合适的行业标准,进一步规制平台公司的非法盈利行为。
[参考文献]
[1]银昕.网约车博弈[J].中国经济周刊,2018(39):54-56.
[2]孙亮.“滴滴出行”平台民事责任探析[D].湖南师范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