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与法律保护
2018-03-08李思宁
摘要:随着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隐私权越来越受到法律研究领域及司法实务领域的关注。青少年作为网络中的主要群体,占据着很大的人数比重,而且青少年在自我保护意识方面仍有很多缺失,如何在互联网时代保护青少年的隐私,有力保障个人信息,提升法律保护水平,是现代法律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188-02
作者简介:李思宁(1998-),女,蒙古族,内蒙古呼和浩特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学生。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开始成为网民,频繁的使用现代网络,在获取现代科技便利的同时,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随着青少年越来越多的信息上传到网络上,如何保障网络安全,保护青少年的网络隐私,给青少年营造更良好的生活环境,是现代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的重点[1]。青少年由于社会经验不足,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比较薄弱,所以容易成为互联网犯罪的侵害对象,信息也被频繁滥用。探寻构建有效的青少年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任务。
一、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理分析
隐私权作为一个外来名词,是由英文private翻译而来,是“让我自己呆着”的意思。从定义上来说,我国著名侵权行为法学家张新宝曾给隐私做了个定义: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与他人知道、或不愿方便谈论的信息,是一种个人信息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保持相对独立的空间概念[2]。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信息的快速传播以及网络的通达性,很多个人信息都被上传到网上,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由于青少年思维活跃,热爱交流,但是又缺乏一定的维权意识,在网络里上传了很多个人信息,分享了很多个人的观点,这也让青少年成为这些网络隐私数据的主体。作为信息主体,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客体则是青少年在网络环境下拥有的一切数据信号。从法理角度对青少年网络隐私权进行探索,是构建有效法律体系的基础和关键。
(一)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主体
作为信息主体,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并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青少年网络隐私权只是隐私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由青少年这个特殊主体所决定的。隐私权的产生及其建立,都应该建立在人的精神活动与行为活动之上,是一种个人化的利益诉求,是一种保持安宁、与外界相隔离的权利。法人在商业交往中不具有这种隐秘性,也不具有这样相应的人格,所以不具有隐私权。在网络时代,青少年隐私权的主体由青少年个人充当,青少年既是网络信息的产生主体,同时也是权利主体,不管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亦或是无行为能力人,在网络环境下,青少年作为信息的承载主体,也是产生主体[3]。
(二)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客体
所谓隐私权的客体,就是指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以及个人的生活轨迹,也包括个人的生活领域,在网络环境下,青少年网络信息权的客体就是青少年中的这些数据信息,主要包括青少年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生活条件、居住环境、出生年月日等,也包括青少年的基本生活经历,包括工作经历和学习经历等,以及其中相应的形成信息化的材料,同时包括与青少年有关的个人材料也能够成为权利保护客体,其中也包括青少年的消费记录与身体健康检查状况以及邮箱、微信等信息。任何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入获取这些信息,都会侵犯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保护青少年网络隐私权客体,可以从民法角度进行,包括通过隐私权被侵犯,借助侵权责任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4]。当侵害人的行为触犯网络信息刑事犯罪的时候,也会受到相应的制裁。但是,当前针对青少年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青少年本身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仍不够强,总体来说较为薄弱,使得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二、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在现在网络时代,针对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犯罪与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很多不法網站利用青少年缺乏防范意识的特点,专门获取青少年个人材料进行犯罪等。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都会发现,我们上过某些网站,在随后再开启电脑的时候,都会被推送相关的信息,这就是由于网络具有的信息存储功能与大数据搜索功能,很多商家利用这种搜索特点,获取个人信息,掌握个人的消费习惯,进行有针对的推送或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都对用户造成一定困扰。青少年作为网络使用的主体,在这方面受到了较大的侵害,有很多个人信息被贩卖到网络或者是犯罪集团手中,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甚至对于青少年的成长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针对网络上的侵犯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由于网络世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所以很难查获相应的犯罪行为,对青少年的隐私权也无法构成有效的保护。近年来,出现的众多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案例,都证实强化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保护,构建现代法律体系,对于青少年成长来说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社会的人来说,青少年相较于成人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更多的法律保护,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完善我国青少年隐私权保护体系,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5]。
三、加强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有效路径
在网络时代,要想加强对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既要从法律体系构建入手,也要从青少年自身入手,对青少年加强教育,在外部形成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提升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有效惩处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夯实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础。
(一)构建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在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对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远远不够,从法律体系角度来说,虽然不同法律对隐私权保护都有一定的规定,但都是笼统性的,缺乏一定的实施细则,对于具体操作内容规定也不够详细,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如何构建现代法律体系,出台相应的隐私权保护法规,特别是针对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法规,对于青少年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对青少年自身教育引导
在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保护过程中,除了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外,还要从青少年自身入手,引导青少年形成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意识,提升自我保护水平。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空间,很难实现法律规制的全覆盖,总会出现一定的空白地带,基于此,要针对青少年进行专门教育,一方面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另外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教育,让青少年对民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都有一定的了解,提升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提升个人综合法律素养[6]。
(三)加强行业法律规制的制定
在青少年网络隐私权过程中,互联网经营企业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很多网络运营商收集了大量的青少年网络隐私数据,如果不进行有效的规制与保护,很容易造成青少年网络隐私数据的泄露,甚至出现故意贩卖青少年网络隐私数据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行业管理者与相应的协会,要加强相关规定的制定,规范互联网企业行为,营造良好的工作风气,通过行业规范化角度有效保障青少年网络隐私权,提升青少年网络信息的保护力度。比如说,各种社交软件可以针对青少年制定特殊的网络信息保护规则,赋予未成年人等自主的信息删除权利,避免很多无意识的信息泄露到网络上,对青少年日后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实现网络运营行业的规范化,是保障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有着很大的探索空间。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开展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保护过程中,要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角度出发,对不同侵犯青少年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进行规制,构建现代法律体系,提升法律层级,真正将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保护摆在更高的层面,实现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为青少年营造更良好的网络环境,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長。
[参考文献]
[1]谈世纪.浅谈青少年网络隐私权与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8(3):50-51.
[2]周季礼,李加运,魏翠红.英国保护青少年上网安全的主要做法及启示[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5(7):28-33.
[3]杨巧,陈祉诺.青少年网络欺负的行动者特征研究[J].青年探索,2015(5):74-80.
[4]寇克.青少年网络隐私权及法律保护分析[J].法制博览,2017(21):240.
[5]彭成礼.论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D].安徽大学,2015.
[6]陈美华,陈祥雨.网络欺凌现象与青少年网络欺凌的法律预防[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