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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发生的新变化以及应对举措

2018-03-08闵彦娟申波

法制博览 2018年12期
关键词:监督执纪

闵彦娟 申波

摘要:今年中国两会作出了很多重要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规划,监察体制改革无疑是引起国人和世界关注的重要改革之一。从2016年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到2018年2月底,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全部组建完成,中国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可以说监察法的通过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国家监察法》颁布实施后,笔者通过学习其他改革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听取汇报、开展座谈等手段,围绕监察体制改革后执纪监督工作发生的新变化以及应对措施进行了细致研究。

关键词:监察委;监督执纪;依法依规;转变思维

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115-02

作者简介:闵彦娟(1984-),女,研究生,毕业于吉林大学,中共通化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副主任,讲师;申波(1981-),男,本科,中共通化市委党校,助教。

一、监察体制改革后执纪监督工作新变化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迎来了5个方面的新变化。

(一)监察对象范围扩延

习近平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旨在做到哪里有公权力,哪里就有监督。纪委的主要监督对象是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而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往,依据行政监察法,监察部门的覆盖范围只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对象数量上增加了三倍以上。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归纳起来有六类人员。从六类人员的范围可以看出监察对象的范围有了很大范围的扩大。

(二)监督内容更加丰富

过去,通过各纪检监察室对联系地区和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和相关问题线索处置,集监督权与审查权于一体,风险过大。改革后,将执纪监督与审查调查权分设,使得日常监督更加全面,既要突出对政治生态情况的监督,又要体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在具体工作中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要侧重于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情况,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加强作风建设情况,选人用人情况,维护党的各项纪律情况,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等情况;二是对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督,侧重于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确保政令畅通情况,廉洁从政从业、秉公用权情况,在履职中是否损害群众利益情况,坚守道德操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

(三)监察理念发生转变

随着监督对象的扩延、内容的丰富以及相关职能的调整,相应的监察理念也有所转变:一是从“管少数”向“管全体”思维的转变。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擒贼先擒王”,抓住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又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广大党员干部实现监督“全覆盖”,要引导政治生态环境质量向更加良好的方向发展,使监督执纪不断向基层延伸,向各个领域延伸。二是变被动的工作方式为积极主动的工作模式。监察委的成立其实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要转变之前被动的工作模式为积极主动的预防工作方式。彻底改变以往问题出了才去查,制度缺了才去补的模式,把“预防为主”作为监督的主要目的。三是从“单一职能”向“双向职能”的工作模式的转变。国家监察法赋予了监察委执法权。监察委实现了“两委”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机关既是党的监督执纪问责机关,又是国家监察机关,所以要将依规依纪治党和依法治国结合统一起来。

(四)监察工作要求更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使监察的范围扩大了,赋予了监委监督执纪的法定权力,反映出国家对法治反腐的力度。在制度上有了顶层设计,但如何做好国家监察工作,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能力和法治素养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的纪检监察干部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工作能力和法治思维,努力转变知识结构,提高执纪执法能力,学会用法治思维反腐,成为一位既懂纪又懂法、讲规矩遵法律守纪律的纪检监察干部。目前,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由于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刚刚开始重新调整,还没有形成人员稳定、业务熟悉、素质较高的纪检监察队伍。

(五)监督融合度更大

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开展执纪监督工作,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要把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效结合,并且要坚持纪委监委专责监督还要整合其他监督形式的监督力量,努力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建立执纪执法监督与巡视巡察监督、派驻监督联动机制,不断增强监督合力。这就需要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监察工作的机制,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让监察部门的内部运作机制协调畅通,真正做到无缝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十六条对监察委所管案件的管辖争议作出了规定。在实际的操作中,涉及到跨属地管辖和上级监察委指定管辖时,有谁管辖、指定管辖依据的标准是什么?等等,这些工作的协调机制都需要不断完善,才能使监察工作更加高效、顺畅。

二、面对执纪监督新变化的应对措施

(一)在找准监督执纪重点上下功夫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要深入推进各单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精准排查出各自的廉政风险点,不断完善内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私用。及时掌握各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以便进一步摸清被监督单位的权力清单,摸透其权力运行过程和特点,摸准其重点部门和岗位,分类监督、因岗施策,实现监督效能的最大化。要进一步把握三个监督重点。一是把握重点环节。重点把握涉及人财物、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等重点环节,突出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二是把握重点岗位。根据领导班子的工作分工、职权事项、内部机构关键岗位的权力底数和业务事项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确保重点岗位权力不滥用。三是把握重点人员。主要是盯住“關键少数”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在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上下功夫,持续传导压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浓厚氛围。

(二)在推进执纪监督规范化上下功夫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把握新时代执纪监督工作特点,重点做好三方面的规范。

一是在依纪与依法衔接上规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虽然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但他们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又有着本质一致的基础它们都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同时,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纪在法前,执纪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法律的实施。做好纪与法的衔接,就是在执纪监督中既要依据党纪,也要依据法律,认真落实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纪法衔接的有关条款,对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问题进行依纪依法的实体认定和程序规范。

二是在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衔接上规范。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都是执纪监督的分内之责,但二者的对象、手段、实现路径存在一定的差别,做好二者的衔接规范,确保不偏、不漏、不错、不过。在对象上要分类造册,保证全覆盖、无盲区、无死角。在手段运用上要严格审批,规范操作,用好用活。

三是在预防与惩处的衔接上规范。要处理好“树林”与“森林”的关系,把握好预防与惩处的力度,惩防结合,同步推进。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发现问题,把抓早抓小与治“病树”、正“歪树”、拔“烂树”有效结合起来,在“四种形态”的转化和监督手段转换运用上进一步规范。

(三)在推进执纪监督措施多样化上下功夫

一是问题反映渠道多样化。在发挥信访反映问题主渠道的基础上,积极探全方位、多渠道的力量整合。与被监督单位搞好配合。积极搭建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媒體等多部门联合的信息共享平台,确保监督信息来源广。完善纪检监察监督员制度,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社会经验和来源丰富的纪检监察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监督信息来源深。

二是日常监督手段多样化。在做好检查考核、听取汇报、约谈提醒、述责述廉、调研座谈等常规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创新出新的工作方式,比如开展专项监督,也就是在一段集中的时间段内,整合各方力量,仅仅围绕某一阶段的某一项重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发现和查处的一批问题,最后整合形成专门的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推进监督检查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同时,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领域、全过程、全覆盖监督。通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方式,建立“党风政风监督大数据平台”,夯实“互联网+”在执纪监督过程中的优势地位。

三是联合监督方式多样化。当前,监督范围和被监督对象的大量增加,导致执纪监督主体力量的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非常明显。面对这样的形势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沟通上下、协调左右,调动各方力量和优势,建立“联合监督执纪”的工作模式,努力形成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要从全局角度统筹考虑,工作主体力量要统筹调配、对于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成果要统筹运用的“一盘棋”工作格局,切实提高执纪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对于监督职能的发挥,执纪监督部门要和派驻组形成统一步调,保持高度的配合。

(四)在推进执纪监督效果最大化上下功夫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加强执纪监督是为了让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少犯甚至不犯错误,是要维护整个干部队伍肌体健康。再多的方法和措施,最终都要用实际监督效果来检验。

一是实现警示教育作用的最大化。处理一个问题线索,不仅是要把问题搞清楚,让本人受到教育和警醒,更要做好“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工作。要注重运用每个单位的具体违纪案例教育本单位本系统的人员,对违纪轻微的人员,在教育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在干部会上作检讨,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多种方式,实现用身边的事教育警醒身边的人的目标。要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推动教育面的连锁反应。

二是把握震慑力度的最大化。同样一个问题线索,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要研究怎么处理更有震慑力度,要把握什么时候曝光更能引起大家警醒,要探索什么样的方式更能引发共鸣和触及心灵深处。

三是注重社会积极影响最大化。加强执纪监督,要向社会上释放更多的积极信号,实现党风政风的好转,带动社风民风的好转。处理违纪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曝光问题,要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提升社会正能量,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根基。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

[4]吕永祥,王立峰.县级监察委员会的公权力监督存在的现实问题与优化路径[J].河南社会科学,2018(07).

[5]罗婷玉.监察法树立反腐法治化里程碑[J].人民之友,2017(12).

[6]马怀德.监察法:新时代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规范[J].紫光阁,2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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