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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理诠释

2018-03-08陈金钊

法学论坛 2018年1期
关键词:世界主义人类命运共同体命运

陈金钊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方法研究院,上海 201600)

引言

进入21世纪不久,中国共产党就开始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江泽民、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曾在不同的场合表示,要用“互信、互利、平等、合作”与“和谐世界”解决全球化所带来的矛盾。中共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此后,面对世界秩序的复杂演变,习近平又多次论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容、原则、理念。2015年,习近平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发表了题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讲话,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目标远未完成,我们仍须努力。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休戚与共。我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载《人民日报》2015年9月29日。并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要同舟共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要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要坚持环境友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习近平:《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中共十九大报告)。中国有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命题,“揭示了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国与国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命运休戚相关、福祸一体、生死与共的关系,要求摈弃以往那种全然不顾他人、他国正当利益的利己主义和非此即彼的零和思维,建设一个和谐共生、共同发展、持久和平的和谐世界。”*王泽应:《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伦理意义》,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近年来“人类命运共同体”内涵不断丰富,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认同。有人甚至评论说,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考,是中国这一古老的民族发自内心的“千年一叹”,是中国人整体思维所展现出来的大智慧。“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命题属于价值哲学的组成部分,具有外交战略的性质。可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种积极的修辞方式,已经取得了推动世界进步与发展的巨大影响。但是,在对人类命运共同体命题的解读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理解,对这些不同的理解我们需要认真分析。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宏大的命题,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不同学科全面研究诠释。法学学科当然也该参与其中,法治也许能给人类命运共同体塑造贡献出独特的智慧。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来源及法学解读

有学者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来源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天下主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是对中国“和”文化的现代传承与激活;是“天下”意识的自然延伸;是以天下为己任的意义重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包含着宽容、妥协、共生、共存、共赢的思想,使天下意识以及和而不同思想再度展现出现实意义。习近平在很多场合讲过,中国的“和”文化源远流长,蕴涵着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协和万邦的国际观、和而不同的社会观、人心和善的道德观。在“和”的意义之中,包含着和平、和谐、和善、和解、和为贵、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等多种意思。“和”是处理国家、个人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理念。有学者发现,为什么首倡以及力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是中国而不是美欧等发达国家,有一个因素就是“中国儒家文化传统的天下观以及社会主义思想在中国的百年传播、发展及其影响。这涉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理论来源问题。中国儒家自古就倡导‘世界大同’‘天下为公’理念,倡导‘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等美德,而共产主义更是倡导人人平等,倡导‘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终解放无产阶级自己’等崇高追求。”*林利民:《为什么21世纪的中国首倡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载《现代国际关系》2017年第8期。“和”能够顺应全球化与各国相互依存大势,致力中外合作共赢,展现中国大国担当,在此基础上能牢牢占据世界秩序重塑的“制高点”。*陈向阳:《以“人类命运共同体”引领世界秩序重塑》,载《当代世界》2016年第5期。

二是世界主义。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主义在新时代的延展。对于世界主义,中国人并不陌生。早在20世纪初,中国就接受了世界主义的观念,但由于当时贫困和落后,认同世界主义只能是向西方靠拢。“当今中国成了全球化最大的受益者之一,再度讨论和构建新的世界主义可以使我们跻身世界发达国家的行列,同时也可以作为一个文化大国对世界文明做出应有的贡献。”*王宁:《世界主义及其当代中国的价值》,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世界主义是一种一体化方式,是一种区别于民族主义的,对自由、民主、平等的价值认同,是以法治为主的治理方式。世界主义是来自于欧洲中心主义的自我意识,力主建立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普遍使用的价值和规范体系。“世界主义需要一种普遍适用的规范,以便节制与他性的交往,并以一种得到社会赞同的方式开展‘争取承认的斗争’。”*[德]乌尔里希贝克:《什么是世界主义?》,章国锋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年第2期。世界主义把民族传统和规范统一起来,平衡地和他性打交道,不仅具有内在体制化的要求,还有具体实施的法治方法。

三是国际主义。就理论来源和价值目标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命题的提出,是共产主义思想的延续,是马克思主义、世界主义和国际主义的发展与完善。有学者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共同体性质的国际主义思想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中的‘天下主义’‘和合主义’相结合,在21世纪的中国土壤中生长起来的中国特色的‘国际主义’”。*李爱敏:《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本质、基本内涵与中国特色》,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2期。人类命运共同体准确抓住了全球发展普遍联系的特征,在追求共生、共存共赢的基础上构建国际关系秩序。这种思想与国际主义有很大关联。国际主义是对国家主义的超越,是国家公共性的发展。国际主义在解放前后被广泛提起,是因共产国际领导下的共产党组织或个人,发扬国际主义精神用财物、行为等,支持中国人民的武装斗争。然而,当时国际主义主要是接受共产国际的革命输入,还有其他国际友人及组织对中国的援助。解放后,中国自己虽然很穷,但没有忘记自己的国际主义义务,主要是对亚、非、拉等国家的无偿援助。人类命运共同体虽然与国际主义关系很大,但它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当年的国际主义。

四是社会主义。“人类命运共同体”命题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法学、法治提出了新的研究领域和视角,可以使法治有更宽范围的作用空间。如果说很多法学家研究视野局限在国内法领域,那么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命题之下,就需要超越国内法、国际法,在全球视野中研究法学与法治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是21世纪初由中国共产党首先提出、倡导并推动的一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际主义价值理念和具体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命题强调了在多样化社会制度总体和平并存,各国之间仍然存在利益竞争和观念冲突的现代国际体系中,每一个国家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其核心理念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其理论原则是新型义利观,其建构方式是结伴而不结盟,其实践归宿是增进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李爱敏:《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本质、基本内涵与中国特色》,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2期。“人类命运共同体”表达的是一种立足国内,放眼世界的思想。作为一个体系性观念,表达了人类共生、共存、共赢的理念。

需要看到,世界主义是西方中心主义扩张的产物,但对中国来说则意味着封闭的天下主义的开放。今天的国际主义与苏联时期的国际主义有很大的不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对古老中国的天下主义、西方中心的世界主义以及国际主义、社会主义等等思想的反思、整合与超越。命是定数,运是变数,命运就是定数与变数的对立统一。人类的命运取决于人们对涉及人类命运基本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导致人类的不同命运。事关人类命运的主要问题包括:我们能否用发展消除贫困,用和平取代战争,用法治代替专制,用科学应对自然灾害,用医学解决疾病等。涉及人类的命运关系包括个体与群体、公民与国家、国家与国家、民族与国家、社会组织与国家、经济组织与国家等。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用协商合作解决冲突,尽力摆脱只有国家、民族视野的狭隘的思想,用公心代替私利的绝对化。

有人认为,“一个世界主义者是在思想或实践中与他所处的政治单位的习俗或法律保持距离。”*任晓:《论中国的世界主义》,载《中国外交》2014年第8期。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与反对暴力、反对专制、反对战争、追求和平、正义、平等连接在一起的。这些价值体现的都是法治的精神,因而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塑造、实现方法都需要法学角度的诠释。法学的参与尤其法理角度的解读可以挖掘这一命题的价值理念和实现方法。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宏大综合的命题,法学研究者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命题的提出,肯定会给法学、法治带来影响。法治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工具也需要关注人类命运共同体,法治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系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二是如何从法学、法治的角度审视解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和方法论的意蕴?三是法学、法治能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些什么?我们知道,法治是一种法律秩序,包括国内法律秩序和国际法律秩序。这意味着法治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有一致的地方,两者都是超越国家、民族的思维方式,是人类营造美好生活最为重要的秩序。或者换句话说,像政治家、外交家等人一样,法学研究、法治建设也都关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塑造。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天下主义”的自然延伸

“天下”观念是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涵摄和支配包括政治在内的所有领域的核心观念。然而,由于天下观念本身隐含了整体主义思维,所以在天下意识之中,不仅具有终极关怀和最高目的,而且还充当着批判一切不合理社会现实的有力工具。天下意识特别强调伦理中心德治仁政,*朱其永:《“天下主义”的困境及其近代遭遇》,载《学术月刊》2010年第1期。不太重视法律、法治的作用,与今天法治建设多少有些冲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更具包容性,是对天下意识的超越。尽管天下意义具有积极意义,但为了使更多的人接受这一理念,需要以更为宽容的胸怀,容纳不同的价值观念;需要改变以中国为中心的居高自傲心态,把和而不同融贯到制度、价值、文化等各个方面。如果我们也像西方思想家那样,以欧洲为中心,把西方价值作为普世价值,用普世价值及制度替代其他,那就意味着与西方优越论的世界主义没有本质的区别。当然,我们也需要看到,基于欧洲文明所产生的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等价值的积极意义。从已经显现出的意义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传统天下意识的自然延伸,而且是中西文明在交融中的拓展。

虽然在很多人的理解中,天下主义包含有君临天下的意思,但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的不是天下一统,而是和而不同。因而有人觉得世界主义比天下主义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天下主义属于整体思维方式,目标虽然很明确,但缺少实现的方法。在整体思维模式下,我们错误地把认识问题的方法当成解决问题的方法,只强调各种元素的结合、统一,对具体的实施方法缺少关注。世界主义不仅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还把法治作为其推广普世价值的方法。西方的分析性文化决定了他们很难找出诸如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样的整体性命题,但是他们对实现方法的重视确实值得借鉴。法治作为一种文明的治理方式已经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认同,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为政治正确的标杆。因而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发挥法治的作用。为更好地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就需要适度剥离天下意识中所包含的伦理中心主义,把法治以及与法治相适应的法治之理摆到较为重要的位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命题宏观大气,但需要找出落实的方法。

把人类命运共同体命题作为天下观念的延伸,是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相匹配的,但问题在于,在天下意识所塑造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之中,需要涉及人类命运的不同价值追求。中国传统伦理的差序格局与西方法律价值的民主、自由、平等有很大的差异。如果我们一味强调君临“天下”,并不能真正掌握人类命运的价值制高点。如果不包含不同的价值追求,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就得不到普遍认同,也就很难形成话语权力,从而可能失去“制高点”的意义。如果说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天下意识的自然延伸,那么我们就会看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与西方的价值观念有明显的区别。西方人由于没有整体性思维只能拿出碎片化的建议,而中国拿出了整体性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但塑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方法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我们应当看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塑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方法。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世界主义”的新进展

在国家还是主要的国际关系主体,国家、民族、宗教之间的冲突还不时发生的时候,人类需要法治来协调平和国内外秩序,而法治则需要法治之理。对法治之理的塑造不仅需要天下意识,还需要世界主义。像天下主义一样,世界主义也不是一无是处,对塑造法治之理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文化、经验意义。世界主义虽然包含有对个体的民主、自由、平等的尊重,但也带有强烈的霸权主义、强权意义上的色彩。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包含个体对幸福生活的追求,而且还有对不同价值和传统文化的尊重。有学者已经意识到,“需要把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法律价值结合起来。但是,各国之间关系格局却并未自然地提供一个实现人类共同利益的机制,而是在国家理性地日益自觉发展的条件下,人类共同利益却成了一块悲剧的公用地。各个国家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下展开了行为互动,并在事实上实现增加自身现实利益的背后损害了根本性的长远共同利益。”*张师伟:《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共同价值:国家间合作共赢体系建构的双驱动》,载《甘肃理论学刊》2017年第3期。悲剧的诞生是西方霸权主义所衍生的恶果,是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反对的。“中国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反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反对以强凌弱。中国决不会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来发展自己,也决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任何人不要幻想让中国吞下损害自身利益的苦果。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国发展不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中国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中共十九大报告)。

然而,由于西方文化是一种分析性文化,所以,在欧美主导下的“世界主义高度重视个体的人类价值,而对当今国际社会的主体——民族国家——持有一种根深蒂固的怀疑。其之所以被称为世界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与这种思想传统的普世主义色彩有关。”*李开盛:《世界主义和社群主义——国际关系规范理论两种传统及争鸣》,载《现代国际关系》2006年第12期。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分析性文化在过去的300多年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在近些年来,西方一部分知识分子也开始表达对东方整体性文化和思维方式的羡慕,提出到孔夫子那里去寻找智慧。然而,我们需要清楚的是:整体主义的思维方式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也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过去的一百多年中,“随着西方入侵和对中国的不断冲击,‘天下主义’观念也经历了一个逐步瓦解的过程,最终为民族主义、国际主义和世界主义所取代。”*朱其永:《“天下主义”的困境及其近代遭遇》,载《学术月刊》2010年第1期。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不可逆转地成为世界历史的一部分。*参见贺来:《马克思哲学的“类”概念与“人类命运共同体”》,载《哲学研究》2016年第8期。世界主义已经成为中国思想的组成部分。当然,我们并没有原封不动地接受世界主义。世界主义也没有独霸天下。尽管美国成了世界唯一的霸主,但也做不到一统天下。武力和金钱并没有形成支配一切的权力。因而,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塑造过程中,我们需要破除“抽象的对人统治”的概念,生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实道路。*同②。我们需要看到,各种构成行为主体的合作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塑造的基本方式。只在某一主体的层面上统一价值是很难做到的。所以,在认同、肯定普遍价值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坚持和而不同,要允许个别正义的存在,价值多元或多样性也是追求幸福生活的重要方面。

如果说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世界主义有一定的关联,那也不能把两者等同起来。因为“中国的世界主义是包容的,而非排斥的,关系具有可转化性;转化的路径是文化的,而非武力的,依靠的是吸引力和感召力;转变方式自愿的,而非强制的;天下是可以和为一家的,这是中国的世界主义的最终理想。”*任晓:《论中国的世界主义》,载《中国外交》2014年第8期。世界主义与霸权主义有较为密切的关联,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则是反对霸权主义。在美国“接管”了欧洲的世界主义以后,出现了所谓国际新秩序,但在普世价值之下的霸权色彩并没有减退。1990年11月,美国总统乔治·布什提出了美国版本的国际新秩序,强调国际新秩序是以美国为领袖,以西方价值观为基础和准则的,目的是在全世界实现“和平与安全、自由与法治”。这种新的世界主义认为,美国是世界上唯一能够聚集维持和平力量的国家,是寻求自由世界的灯塔。*参见王泽应:《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伦理意义》,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因而要用美国的价值观改造世界。这是继欧洲中心论后的美国中心论。与美国人的想法不同,中国有学者已经看到世界主义的没落。“西方及其所倡导的国际理念及其国际政治理论,包括其所力倡的‘西方优越论’‘地缘政治论’‘文明冲突论’,以及其‘民主、市场、法治’原则、‘全球治理论’等等,已经不足以承担解决21世纪各种全球性问题的重任。美欧日等西方国家也不再具有领导解决21世纪全球性问题的能力、动力与责任心。”*林利民:《为什么21世纪的中国首倡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载《现代国际关系》2017年第8期。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仅仅是一种趋势。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已经打着民主、市场、法治的旗帜进行了多年的全球治理,已经产生了广泛而且深远的影响。以美国为首的全球治理尽管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里面还是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尤其是对实施方法的重视和运用。

与世界主义所蕴含的霸权主义不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是,“各国在重大或根本利益的实现和发展方面越来越相互依赖,越来越需要彼此合作,一个合作共赢的国家间体系,才是命运与共的人类社会的理性选择。”*张师伟:《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共同价值:国家间合作共赢体系建构的双驱动》,载《甘肃理论学刊》2017年第3期。中国共产党意识到:“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各国相互联系和依存日益加深,国际力量对比更趋平衡,和平发展大势不可逆转。同时,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习近平:《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中共十九大报告)。因而需要人类命运共同体来解决全球问题。但我们需要警惕“某些西方国家从自由主义的世界主义学说出发,一味地强调‘人权高于主权’,并试图在维护人权的旗号下粗暴地干涉别国主权,引发了国际关系的严重冲突和失衡。”*王泽应:《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伦理意义》,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世界主义中的霸权主义提醒我们,不能把世界主义当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基础。

中国率先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显示了发展中大国的责任担当,但我们绝不搞霸权主义。中共十九大报告中呼吁:“各国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坚决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走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要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习近平:《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中共十九大报告)。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精神共同体与合作共同体(制度)的统一;是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与命运共同体的统一;是相互依存的权力观、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全球治理观的统一;是共同发展观、互信协作、开放包容、文化互鉴、和衷共济所构成的系统工程。*参见刘传春:《人类命运共同体内涵的质疑、争鸣与科学认识》,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7年第11期。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法治。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塑造过程中,法治尤其是国际法治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法治是人类自我保护、自我平衡的一种约束机制。无论是在国内、国际关系之中,人类的生活都离不开法治。在法治之中不仅包括了用规则、程序限制权力、权利的任意行使,把权力、权利都圈在法律的笼子里面,还包括对公平、正义、安全、秩序以及对幸福生活的向往。法治与人类命运息息相关,法治及其精神的实现牵涉到的不仅是一国范围内的组织和公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还牵涉到人类的共同未来。人类只有在法治平台上才能摆脱战争获得和平。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不全是对外关系的战略

近代中国备受帝国主义的欺凌,在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对外交往中逐步学会了利用国际法规则,为自身争取国际地位和权益。国际法的一些理念、原则、规则等,成了我们外交抗争的“武器”。在被动放弃了天下主义以后,国际法成了处理国际关系的主要规则,天下主义逐渐被世界主义和国际主义所取代。这种转变在中国人内心也产生过挣扎。因为世界主义意味着天下主义的中国中心的失落,以及对西方中心文明的认可。经过100多年特别是最近30多年的努力,中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力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很多领域,中国是国际规则的利用者,拥有很多的话语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不是推翻、改变原有的世界秩序,而是要完善世界主义的价值、理念和规则体系。这种改变意义重大。从辩证法的角度看,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塑造,不仅仅是一个外交策略问题,还是一个牵涉到国内政策调整的问题。否则内外不一致必然会造成内外法律体系、话语体系等逻辑中断。

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包含有处理国际关系的理念,而且也是处理国内关系的法治之理。各种行为主体在契约精神下的合作,是世界形成法治秩序的前提。因而“有必要从世界因相互依存而形成的发展、合作、共赢的属性来科学认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研究。”*刘传春:《人类命运共同体内涵的质疑、争鸣与科学认识》,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7年第11期。千年的法治经验已经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塑造提供了现成的价值系统。因而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要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文明观、公正观、安全观、发展观。*参见石云霞:《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研究》,载《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6年第9期。在深入贯彻人类命运共同体合作共赢根本精神的同时要寻求地域、历史、思想、交通观念和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区域间国际组织等在内平台的突破。*参见徐海娜:《在理论与实践之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暨“一带一路”推进思路会议综述》,载《当代世界》2016年第4期。

有学者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背景和话语体系下对“共同体”概念的重构,强调全人类应共同构成一个同呼吸、共命运的整体。它并非一成不变的静态思想,而是通过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各构成层次间的动态平衡形成的意识体系,体现了国际法的人本意识、合作意识和共进意识等价值观,以维护或推进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最高宗旨。*参见黄德明、卢卫彬:《国际法语境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6期。2015年9月28日,习近平出席第70届联大一般性辩论并发表《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讲话,强调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休戚与共,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并首次系统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五大支柱。*一是政治上要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要奉行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扔掉我赢你输、赢者通吃的旧思维,要倡导“以对话解争端、以协商化分歧”,走出一条“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二是安全上要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要摒弃一切形式的“冷战思维”,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安全”的新观念,要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止战维和方面的核心作用,通过和平解决争端和强制性行动双轨并举,化干戈为玉帛。三是经济上要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要秉承开放精神,推进互帮互助、互惠互利。四是文化上要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文明之间要对话,不要排斥,要交流,不要取代。五是环境上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要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虽然是外交工作的理念,但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命题的意蕴是超越外交工作的。

从内外一致的角度看,对内其实也应该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来做好各项工作。如果仅仅是把其当成外交理念,那就很难构建内外一致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关涉人类命运的价值理念。这种理念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是一个国际法的理念,即专门用来处理国际关系的理念,而应该是处理国内外问题都应该遵循的一个理念,在人类命运共同体问题上,需要内外一致。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兼顾他方合理关切,在谋求自身发展中促进人类共同发展。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共处一个世界,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促进国家间、民族间、地区间、企业间、家庭间、个人间的和谐互助、共生共利共荣,以人类文明幸福发展的可持续为使命,建立起社会利益互惠机制。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最具同心力的集体,也是人类获得文明幸福及可持续发展的保障。*《2015 年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项目正式启动》,网址:http://www.rmlt.com.cn/2014/1224/36383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11-10.

五、塑造“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法治及法治之理

人类命运共同体不能仅停留在理念层面,还需要运用法治及其方法来塑造。对天下主义、世界主义优缺点的概括总结,目的在于导出塑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基础,包括法治之理。法治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关系密切,通过两者关系的研究能够使我们更全面地认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蕴。人民对幸福生活的向往是我们的目标,法治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之一。

第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塑造需要法治平台。国际秩序的建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类的命运。国际主体间的合作需要用法律(包括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多边、双边条约等)来规范;需要法律运行的体制、机制(包括国家等各种国际组织等)的积极参与。国际组织之间在法律机制下合作非常重要。2015年3月,习近平出席博鳌亚洲论坛并发表《迈向命运共同体开创亚洲新未来》的主旨演讲,强调各国应共同营造对亚洲、对世界都更为有利的地区秩序,通过迈向“亚洲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将永远做和平的建设者。关于和平庄严的承诺,表达的是人们对安全的需求。安全由多种因素促成,但就实现方式来说,合作是非常鲜明的主题,而要合作就离不开法治精神、法治平台与法治方式。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命题,意味着需要以国家为主的国际行为主体的合作,合作的目的就是要改变你死我活的斗争、战争方式,追求并实现共赢、共生、共存的目标。法治能在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国内的治理方式中,法律提供了行为规范和程序;法治为各种主体提供了调整机制、合作平台;法律思维方式为人们的思维决策提供了指南。因而,人们完全可以把国内法治建设的方式移植到国际法律秩序的建构。这当然不是说要把某一个国家的法治模式照搬到国际法律秩序的建构上。因为,有些国家的法治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号称法治的国家未必就是人们所认可的法治国家。而是说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塑造过程中,把一国范围内法治建设的理念、思路运用到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研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平台为人类命运设计筹划可以预测的未来。法治可以为个体、组织、国家之间的合作提供理性工作的平台。

第二,塑造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包容意识、法治精神或契约精神。法治能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契约精神,而这种契约精神既是塑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理论假设,也是消除战争、暴力的最好方法。法治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塑造过程中有重要的使命。就国际法律秩序的形成来看,社会契约的精神不仅是国内法律秩序建构的理论基础,也是国际法律秩序建构的理论假定。在社会契约成了法治理论的基本假定以后,在很多国家不仅出现了较为完善的法治机制体制,而且出现了捍卫法治的思维方式、行动理据——法治之理。这样,国内法律秩序的出现就有了法理基础。但是,目前基于国家本位、民族主义而衍生的国际霸权争夺,国际“法律秩序”的形成依靠的是军事、经济等实力,已有的国际法律规范体系等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功能发挥最好的是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即使在实施较好的双边、多边条约中也存在很多不平等问题。为解决国际法的权威问题就需要在国际秩序构建中模仿国内法治机制体制,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与法治精神是一致的,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在国际范围内倡导和平,以满足世界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与中国方案有着对非平等、反公正和强权政治等现行国际关系严重失衡的深刻忧思和对国际关系新秩序的重新思考,它着眼于全球的战略安全和持久和平,主张跳出‘以暴易暴’‘以邻为壑’‘非此即彼’的怪圈,建设以平等、合作、共赢为主要内容的新的国际关系伦理,真正造福世界各国人民。”*王泽应:《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伦理意义》,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为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反对暴力、反对战争、反对你死我活的斗争思维;追求平等、正义、安全,共赢、共存、共生的法治精神;在国际主体间尝试更多的和平发展的条约,创设更多的国际主体的行为规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活动方式应该是法治方式;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用谈判、协商和国际法律规范处理矛盾纷争。

第三,塑造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法治之理。对“法理”一词可以进行多角度诠释,诸如,关于法律问题的终极关怀、关于法律的最一般理论、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关于人性与法律的理论、关于法律与社会的理论等等,但用“法治之理”更能表达法理的功能。*我们需要厘清法理学与法理的区分,法理学不等于法理。虽然法理学的主流在追求法治、证成法治、探索法治实现的方法,但也有不少瓦解法治的理论。经过千年锤炼所锻造的法治之理,在法治得到弘扬的最近三百多年中逐步走向成熟,构成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决策的理由系统。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需要运用法学原理来支配政治以及国际交往的行动。实际上只有在构建了成熟的法治之理基础上,才能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国内外矛盾。我们需要用法治之理打量中国,进而改变中国;把发现问题找法、化解矛盾用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方式常态化,在法治之理的基础上构建法律秩序。法治之理是在表达对法治的真诚的基础上,以实现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和谐秩序为目标,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方法为手段的政治行为之理;是在尊重法律规则和程序的基础上,理性运用和有效约制权力,并根据法律进行思维的法治意识形态;是把法治之理提升为政治意识形态,用法治话语代替传统的政治话语、用法治思维代替人治思维、用权利思维代替权力思维、用法治方式代替专制、专断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强调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当成解决纠纷的主要方法。

法治之理是由法律精神、理念、价值、原则、方法、技术引申出来行动理由;是在告诉人们应该怎么样去行为以及为什么去行为的法治理据。这个理据不同于以伦理为中心的道德之理,它不强迫人们去做高尚道德所要求的行为,而是基于常人能够做到的、具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法治之理是一种综合法治价值与方法理由,在合乎法治治理的思维过程中,根据法律进行推理和解释的过程不可缺少。法治之理是用法律约束政治行为的法律之理;是哲学上所讲的理性之理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折射;是想把政治行为纳入到法治轨道的意识形态。法治之理主要是对权力行使者的法治化要求;是要用法律解决政治行为的规范性和程序性问题。*参见陈金钊:《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法治之理》,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6年第9期。从文化发展的角度看,法治之理是在承认中西文化差异的基础上,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所预设的法治价值、法治原则、法律制度以及法治思维规则等基础塑造的法治世界观。在法治之理中基于逻辑的论证思维是其显著特征。法治之理是塑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纠偏之理。

结语

在人类共同体的命题背后,站立的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文化背景。张载已经发现,为天地立心是因为天地无心,但生民的命运却需要人类共同把握,需要修身立命。“当前,反全球化潮流涌动,世界处于发展转型的重要关口,中国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理念的‘全球观’,为世界安全、全球治理阐述‘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赢得广泛赞誉。”*袁靖华:《中国的“新世界主义”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议题的国家传播》,载《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2015年11月30日,习近平主席出席巴黎气候大会开幕式,发表《携手构建合作共赢、公平合理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重要讲话,强调《巴黎协定》是对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推动,并就未来全球治理模式提出三点主张:一是应创造一个“各尽所能、合作共赢的未来”;二是应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 三是应创造一个“包容互鉴、共同发展的未来”。“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人类从来没有取得过像今天这样巨大的发展成就,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距离覆灭如此之近。”*李建嵘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选择》,载《学术探索》2017年第5期。法学家需要考虑法律能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些什么?法治能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什么?我们认定,法治能为消除战争、保卫和平做出贡献,法治能为人们的斗争提供秩序的平台,从而使人类在自相残杀中走向毁灭。虽然国际法律没有像国内法那样的强制力,但是,却可以为人们提供法律思维方式以及解决问题法律机制。法治是处理国内外关系的理性方法,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需要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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