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长制:“千湖之省碧水长流”的体制保障
2018-03-08周汉奎
周汉奎 湖北省水利厅厅长湖北省湖泊局局长
201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维护湖泊健康生命的重大制度创新。这对于“千湖之省”的湖北更是机遇难得、意义非凡,必将有力促进我省湖泊治理保护,促进湖泊自然、生态功能恢复,促进湖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湖泊环境和谐共生。
作为“千湖之省”,2012年湖北省就在武汉市开始探索试行湖长制,2014年在全省全面推行,2017年全面深化。通过湖长制改革,全省湖泊水域岸线基本稳定、生态系统逐步恢复,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受到人民群众好评。湖北虽然探索湖长制先行几年,但对照中央湖长制《意见》精神,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意见》要求上来,打造具有湖北特色的湖长制模式,为“千湖之省碧水长流”提供体制保障。
致力构建安全湖泊。稳步推进湖泊外排能力、湖堤加固、涉湖闸站改造,补齐湖泊工程短板,消除湖泊防洪安全隐患的同时,实施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构建“布局合理、生态良好,引排得当、循环通畅,蓄泄兼筹、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体系。
致力实施健康湖泊。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突出湖泊生态功能建设,加快推进退渔还湖、退田还湖、控源截污、生态修复等综合治理措施,实现湖泊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五保”目标。
致力推行智能湖泊。开展划界确权、水域岸线登记,落实湖泊保护区范围。探索湖泊网格化管理,运用好湖泊卫星遥感监测系统,提高湖泊监督执法的信息化水平。建立统一管理和综合执法模式,实行湖泊动态监管,打击涉湖违法行为,为打造具有湖北特色的湖长制提供强有力执法保障。
致力打造灵秀湖泊。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心湖泊保护,营造浓厚的爱湖护湖文化氛围,培育护湖为荣、损湖为耻的社会风尚。坚持“一湖一策”,实施“一湖一景”“一湖一品”建设,把每个湖泊建设成为水清岸绿、生物多样的水生态景点,水系连通、旱涝无忧的水安全景点,传承文明、人水和谐的水文化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