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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与经济的关系

2018-03-07齐舒玮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8期
关键词:经济基础恩格斯独立性

齐舒玮

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问题。关于法和经济的诸多关系,马克思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分析,他通过自己的著作来深入阐述这两者的方方面面。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的发展性和变革性,另一方面是对法的包含内容、框架以及它的价值,以经济基础的角度来进行评判。我国关于法学的研究以及法律框架的构造深受马克思这些经典著作的影响,它对我们国家的法律发展和法律改革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这篇文章中,想要得到法学中独立性的重大现实意义,需要的是从两者之间的联系入手,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是重要的关键点。

关键词:法;经济基础;马克思主义

我们的社会有千万种的现象,而“法”就是包括社会范围内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并且社会中许许多多的社会现象都和“法”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经济”是比较突出的联系,在法理学中这是一个根本性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多种方面的联系。比如说“法”和经济规律的联系、“法”和生产力的关系等等,不过在这诸多联系中,最为紧密的是“法”和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

一、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性

经济基础与法的关系表现在经济基础是上层建筑赖以存在的根源,是第一性的;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在政治上和思想上的表现,是第二性的、由经济派生出来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而法又是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应该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法的产生、改变以及它的根本性质都是与经济基础关系密切。离开特定的物质经济条件去谈法的本体,一定会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沼。关于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特性,一般是从下面三個方面来表现的。

(一)经济基础决定着法的产生

关于“法的生成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的这句话,我们可以从纵向的时间和横向的空间这两个角度来思考理解。社会现象之中包括法,但是法并不是随着人类的产生就出现了,只有经过一定的条件支持,它才能够产生,也就是说,它的建立条件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代替了原始社会公有制制度。法在人类社会阶级分化的时候本来是没有的。随着人们之间经济的不断来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断的得到发展,随之不断地出现各种各样的规则来制约人们的行为,目的是维护经济来往中的关系。后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出现了私有制,并且阶级仍旧是存在的,原先就存在的那些规则得到进步,而且这些规则开始为统治阶级所利用,转变成为统治阶级保护个人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工具——法。如同恩格斯所言,在初步发展的社会中,往往会出现一种需求——人类每天都会有生产和交易的发生,为了能够让这些交易顺利进行,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规则来维护,社会是进步的,那么规则为适应,也是不断的在演变,而且人人都会在发展过程中有意无意的接受,等习惯了这些规则的存在,法律就会因需求养成的习惯而形成,作为因统治阶级需要而出现的“法”,最终是由法决定的,在此就得到了证明。生产关系能够得到转变是因为生产力的进步给予了基础性的条件,公有制逐渐的在发展中被私有制取代,统治阶级有较多的资源,警察、军队以及一些暴力组织满足不了他们对自己地位的巩固,为了维护自己的优越地位,他们需要一种社会普遍行为规范,既可以体现统治阶级利益,同时还能对被统治阶级的行为进行规范,促使着社会承认并且执行,于是,社会法律产生,用来保障一个阶段社会的秩序,这也就体现了“法的建立是由直接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

上面所表达的是法在历史中的一个发展过程,同时也说明了经济基础在历史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接下来,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性作用,将从空间的微观上来表现。我们都知道,金融危机的发生很多时候会影响全球的经济,20世纪20年代,金融危机产生,在很短一段时间里开始蔓延,起初是一国的经济受到影响,后来席卷了全球的经济,当时,各个国家的科学研究者不断地努力,得出了一个结论:自由经济市场本身就存在着许多复杂问题,而自由经济市场本身并不能处理的,市场离不开政府的管理,放任自由的市场秩序会混乱不堪,所以,国家干预的经济,罗斯福新政也就顺势产生了,在这方面,法律也有所体现,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来制约经济活动,《反垄断法》、《得格拉斯银行法》等都是在此出台的法律,所以可以看出,在空间的横轴上,法律不断地变化是因为经济活动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也就是说,这些变化是相互关联的,简明的表达就是,市场经济变动,国家要对此现象做出应对措施,这样法律就会相应的发生改变。从时间和空间这两个方面我们进行阐述,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性影响基本有所体会,在这里,还要顺道解释一下,事物都有产生和灭亡的一个过程,但这不影响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整个过程中,它的作用是一直存在的。

(二)经济基础对法律体系的决定作用

曾经,马克思在回想自己对黑格尔哲学进行评判的时候,他说自己所得到的结果是这样的,“关于法之间的关系就和国家的形态相同,我们不能单纯的以它们自身角度来研究,当然也不能用通常所说的人类的思维发展来解读,相反的,物质的生活联系才是它们的本源,法的体系是包含在法的关系中的。当代法律体系和制度的产生和进步离不开公私法的区分,这种划分提供个很大的推动作用,不过,社会现实和经济假如发展速度是非常快的,私法在对其理论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的时候,却忘记了这些决定因素的巨大变化。恩格斯提出,现代法中,从罗马法中的公私法区分这一理论来源的法律被逐渐的绝对化,这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公私法的理论和经济基础的实际联系被忽略。”公法和私法被当作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它们发展之间是没有关系的,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都是独立进步的,它们自身都可以完整的进行解释,而且对于它们存在的所有内在矛盾都要一并去除,才能得出这样的解释。近代法形式主义有一个尤为重要的特点,法律的形式是全部,而经济内容算不了什么。从这里可以看出,恩格斯对近代法中的定义法学进行了有意义的评判,但是存在的弊端是对实际社会经济欠缺掌握。社会的快速发展,公私法的体系区分并没有与之相随。endprint

马克思提出,社会是一个向上发展的过程,“新”的市民社会是由旧的市民社会演变而来的。也就在这个基础之上,公私法的融合和私法体系的进步成为了必要的结果,经济基础的重要结果就是劳动法的生成,所以私法或者公法在此时要面对概念和系统思维的再一次建立;它的建立与完善,有两个重大影响,一方面对过去的公法概念和二元系统的巨大碰撞,私法和公法势必要进行概念和体系的更改;另一个方面劳动法的出现和进步,带来了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体系的改变,这是通过当代法律对商品社会的不断进步所推动造成的,在这之后,法律体系得到了全新的发展机会。

(三)经济基础对法律价值的决定作用

从法的价值这一方面来看,本质上,社会中的每一项法律都是这个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愿的体现。但是最终物质生活才是决定意愿内容的条件,即经济交易对阶级意愿做出了决定。这种经济关系以及所处的经济关系,是由统治阶级的意愿来决定经济利益的体现。近代法律所制定的目的之一是自由和平等。但是,从本源上看,新出现的资本家在工业革命期间,为了加大生产,急切需求自由的劳动力,但是因为封建势力的阻碍,制约了经济的进步,为了能够保障经济基础的顺利发展,很快的出台了法律来保障公平。

二、法较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恩格斯曾经提到过的一个术语是“相对独立性”。这也是恩格斯在学术界率先并且明确提出来的。那些可以起到积极作用的一些社会现象,都对这一术语进行明确应用的。关于可以明确法的相对独立性根源与实质的问题,恩格斯对它进行了相应的阐述。首先恩格斯指出,社会中有一些必要的共同职能,其中包括法在内的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分工和物质基础。而那些要去执行这种职能分工的人,就会形成一个新的部门,从而获得与人相互对立的特殊利益。而他获得的力量一经发展就会展示它独有的独立性,从而反过来影响这两个部门。法在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同时,还具有自身的能动性和独特的发展规律,它的存在和发展,与社会的政治、经济不总是保持一致或并行不悖的。即法,自己的发展规律和存在形式,有时候会超越一个时代的社会性质而存在。法律等社会意识虽然本质上需要依赖物质生活条件,但是一旦产生就不需要单纯的依靠物质生产。这些都是恩格斯通过分析得来的。其次,法的形成过程还有历史继承性,这也是恩格斯指出的。历代的思想家们也都是根据以前各代人的经验与自己的思维中独立产生的,并且在世代的发展中不断独立的一个过程。所以,人类的思维不仅是社会的产物,也是自然的产物。意识形态的发展肯定离不开历史材料的沉淀与积累,在不断总结继承发展前人文化思想的基础上得以进步。而法律等意识形态才获得了不属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独立性。最后,恩格斯还认为法律意识形态的实质性在于它们作为人的思维所反映的过程。在本质上来说,其变化与发展都与社会的经济基础有很大的关系。当然,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经济基础的独立性。而法的独立性是对经济基础最重要的表现之一。1.表現当时经济生活的关系可以用法律来表示。2.在社会意识中,法更接近于经济基础。对社会的生产和交换有重要影响。3.法可以阻碍经济朝一个方向发展,所以,法的相对独立性对我国法制建设有很大帮助,我们应该在仔细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最后,我们应该明白来源于博登海默的“法律似乎是经济作用的结果而不具有任何独立性”,对于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理解是片面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和经济基础,他深入的研究分析了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使我们深刻认知到了,阶级意志产生了法,国家意志和经济基础一定是由它体现,但同时,经济基础又制约着法,不过,法的独立性并没有因此而失去,在这个基础上还是存在的,法的基本职能并不会得到削减法,它的存在和发展,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并不总是保持一致或并行不悖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因为法与经济基础这两者之间的辩证法理论有了难得的进步,也告诉我们国家,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必须的一个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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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M].法律出版,2014.

[3]高其才.法社会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3.

[4]郭星华,陆益龙,等.法律与社会——社会学和法学的视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4.

[5]冉井富.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视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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