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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基层纪检监察监督体系存在共性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8-03-07孙伟楠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8年33期
关键词:纪检监察乡镇主体

孙伟楠

(佳木斯市汤原县纪委监委,黑龙江汤原 154700)

十九大报告指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显而易见,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首要的职责都是监督。

1 研究现状

调查研究发现,目前国内此领域研究成果大多数只是对党内监督体系或者纪委监督体系的单独研究,基层纪检监察监督体系相关著作、文献亦不是很多,国外此领域研究涉猎也不甚为多,不具备太大借鉴意义。

2 基层纪检监督体系存在问题

2.1 部分党委对“主体责任”不够“感冒”

一是传统观念顽疾仍在。有的党委观念尚未适时改变,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纪委的主要工作任务,让监督责任来代替或者包办主体责任或者没有将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放在应有的准确位置上。二是对“职责”二字理解不够透彻。有的班子成员把“一岗双责”职责片面理解为只要自身做到廉洁从政、廉洁自律就可以了,对分管领域、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求不够严格。发现失职失责问题不敢管、不敢问。此行为并不是“宽宏大度”,而是不辨是非、不讲原则,是严重的失职失责。三是没有真正扛起严惩“蝇贪”的主体责任。思想认识程度不够。认为“熟人环境”就“没必要惩、不能狠惩”。心态和观念问题。为“明哲保身”和“自身口碑”,不敢惩、不能惩、不愿惩的心态还时有存在,这是典型的不担当问题。

2.2 自身建设力度不够

一是管理体制不完善。在实际情况中存在同级党委对纪检监察机关在财务经费、组织协调、人事调配上等各方面享有绝对支配权。“上级领导”大多为业务指导,更多“实际生活命门”在同级党委,造成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尤其加大了对各部门单位“关键少数”的监督难度。二是干部政治思想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方面,纪检监察干部自身仍存在思想误区。认为监督是得罪人的“苦差事”,办的是公事、记的是私仇,所以在监督岗位上不敢大胆作为、动真碰硬,没有立足本岗、履职尽责,淡化了党内监督意识和监督力度。另一方面,有些部门纪检组长(纪检书记)同时是党组(党委)班子成员,乡镇纪检书记更是同时兼顾“两家活”,在实际工作之前的“顾大局、随大流”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导致已监督在“看不见”的地方弱化。

2.3 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

一是制度数量较少且体系不完整。目前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情况并乐观,拥有“自身独创制度”的省、市、县纪委数量并不是很多,即使制定相关制度但大多没有形成完整体系,且存在“形式主义”现象,难以发挥真正的自我监督作用。二是硬性制度制定与宣传传播有“脱钩”现象。制定制度的目的是执行,在“大家具体知晓”之前的过程是“告知、解释与宣传”。基层各地对于此环节重视程度不高,大多停留在“会议告知与宣读”或者文件传达层面且形式不够灵活,导致大家知晓面不广、认可度不高、执行力不强。三是根据新时代新任务随时更新速度较慢。制度建设本身就是是个动态过程,必须根据形势发展进行更新与调整。“基层心”虽与中央相连,但“传播弧”速度毕竟不如“核心区域”,制度的规范性尚且不谈,只速度而言严重滞后的情况还普遍存在。

2.4 乡镇纪检工作短板

对于基层政治、经济环境而言,乡镇纪检工作是构成基层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乡镇纪检监督存在以下三个突出共性问题。一是乡镇纪委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不够突出。对辖区范围内的违纪违规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大多数选择报告县级纪委处理,自身“置身事外”。试问,此下设机构存在何意?二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力度不够。乡镇工作环境纷繁复杂,乡镇纪委由于“干两家活、办两家事”,导致时有日常平时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不多、监督手段匮乏、没有及时某些“苗头性”问题扼杀在摇篮里现象发生。也就是让“人情与面子”顾虑在先,而不是“理智和真正保护”做主。三是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存在不敢查、不愿查的思想以及查处不及时,追究不到位问题。使监督执纪问责停留在制度和文件上,而未落实到行动中。乡镇纪检书记没有充分发挥“铁匠”精神,而是发扬了“好人主义”思想,不能硬碰硬敢于追究责任。

3 基层纪检监督体建议解决对策

3.1 强化党委主体责任意识

一是必须着力在抓“牛鼻子”和种“责任田”上下功夫,不断强化其主体责任。东北有句俗话叫:“自己家的事自己管,自己家的孩子自己抱。”纪委要狠下功夫给党委提要求而且要常要求明晰自身主体责任之概念,这是“分内之责”,不是“额外之事”。同时,纪委监督责任要为党委主体责任提供监督力量,下狠手对其主体意识不强、主体角色不突出以及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纠正。要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且考核内容要真实有效,不能“填单子、走过场”,形式要根据实际情况多措并举。同时,党委主体责任也要为纪委监督责任提供保证,确保纪委行使监督权利顺畅,以此共同发力、形成合力。二是要求领导层要高度重视各分管区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将此项任务落实情况记录领导层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分管区域和分管下属是否进行常提醒、常教育?出现问题时是否进行严肃处理?要以对领导干部严肃问责态度追究推动这种他们对于此部分责任的落实。三是对于严惩基层“蝇贪”问题。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自身认识”,加强思想教育。不按规章制度惩治是失职和渎职,更是没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于不按规定要求“做事”,“板子举起不敢落”板子举起不敢落不敢“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

3.2 强化队伍自身建设

一是不断完善基层双重管理体制。“双重领导体制”是个包容性很强的大观念,作为各地基层要进行有效细分细化,即如何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双重领导体制”。要具体细化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权利管辖范围,明确各自工作职责。要不断强化“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观念,不因财力、物力需求而受制于同级党委。对于经费保障、人员调配等方面不“过分依赖”同级党委,但也不能碍于情面,“想说不敢说”。对于工作业务方面,不断强化上级纪委领导权,加强有效沟通。一切都要具体落实到制度的制定上,按规章制度办事执行,力度必然增强。二是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一方面,要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素养,纠正错误思想,让其明白纪检监察事业是神圣而光荣的,手中握着的是人民赋予的权利,必须要为民所用,正确看待手中之权,正常工作做事,不要有不必要的“思想负担”。另一方面,通过招考、选调等方式将政治素质过硬、作风过硬、业务过硬的干部,把愿干、敢干、会干的优秀干部充实到队伍中来。第三,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内部培训和研讨等方法,全面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也就是要尽可能为其积极创造较好环境条件,不断提升履职尽责能力。对于兼顾“两家活”部门的干部,要时常开展谈心、谈话,打消其思想顾虑,以正常工作态度完成相应工作流程,同时,分配任务和存在畏难、急躁情绪之时也要多赋予理解和宽容。

3.3 健全制度体系

一是要严格掌握制定原则:切实可定、符合实际、完整规范。一方面,在强化顶层设计的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符合实际的监督管理制度。要对纪检机关的监督、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一般干部的监督、执纪审查工作的监督、责任追究、监督方式等都要作出分门别类且全面的规定。另一方面,要走“群众路线”,提高制度权威性。只有获得大多数干部真心实意的共识,才能执行的顺利,也就在无形中树立了制度的权威性。二是宣传方面要做到及时且手段丰富。要增加学习培训次数,强化全面熟记制度条款,充分把握制度的精神实质。充分利用微信、qq群、ppt课件等新媒体手段将制度学习材料放在群共享中,方便大家灵活选择、随时随地学习。开展趣味问答活动,增加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率,强化学习效果。三是加快制度更新步伐。一方面,制度建设上要做到新时代的与时俱进,要准确把握国家大方向、大方针政策,尽快出台相关制度。另一方面要针对制度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入调研,仔细论证,通过改革创新,及时补充、加快修订、完善、创新制度,使制度速度更快、内容更贴合实际。

3.4 补齐乡镇纪检工作短板

一是不断提高乡镇纪检干部履行监督责任的思想认识。要持续不间断的组织乡镇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党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政策法规,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上来。二是对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力度不够问题,乡镇纪检干部要深刻认识“防微杜渐”“严管厚爱”的真正意义。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履行纪委监督责任的新思维、新途径、新方法。三是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摒弃“好人主义”。首先,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要时刻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牢记“为人民服务”是永远不变、永不过时的宗旨,切实加强为民情怀。要时刻端正判断事物的立场和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要求。要不断强化责任、担当、使命意识。其次,提高思想认识、转换思想观念。要牢固树立“抓好监督是本职,抓不好监督是失职”的理念,自觉克服好人主义思想。转化思想观念,积极发挥上情下达的“直通车”作用,而不是担心“两边不落好”。再次,要敢于执纪亮剑。要敢于揭露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问题,敢于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按规章制度办事,而非按“人情制度”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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