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探究
2018-03-07万民标
万民标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湖北 武汉:430205)
高等职业教育区别于本科教育一个重要特征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而实践性教学是培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实践性教学又离不开企业的深度参与。
在我国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往往是以学校主导型为主,高职院校与企业分别是作为两个独立的主体,联合进行人才培养,合作方式或通过校友关系等情感牌,或通过契约式的合同,或者是凭借松散式的信誉等等,这些合作方式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发展隐患。通过研究德国、日本等世界上几个职教发达国家的高职校企合作模式,可以发现他们的学校与企业在学生的培养周期中的联系都非常紧密,是一个相互依存,互为依靠的“共生体”。在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探索发展“一体化模式”,统一领导,可以最大效用的整合利用好学校和企业的资源。在此背景下国家适时出台了相关政策,2014年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1]。这一决定肯定了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有利于实现校企深度融合,也是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因此,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值得探究。
1 我国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
1.1 对高职院校办学经费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
高等职业教育包含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目标是培养技术性人才,对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按照国际通行标准,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投入的成本比为2.48:1。近年来,虽然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逐渐增多,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经费连年迅速增长,但也难以满足现实的经费需求,经费紧张问题依然存在[2]。原因之一为虽然全国高职院校数量超过了全国普通本科院校,但是在经费规模上,高等职业教育经费远不及普通本科教育,在生均经费支出方面,也未达到普通本科教育的水平。原因之二为高等职业院校在经费上过度依赖财政投入,筹资渠道不多,筹资能力不强。与国际标准相比,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存在着很大的缺口,经费不足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正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通过借助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能扩展办学经费渠道,甚至有可能大幅度增加高职院校的办学经费,促进办学水平的提高。
1.2 有利于提高技术性人才的培养质量
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高端技能型人才是直接面向企业一线的,所以高等职业教育必然与企业部门之间存在天然的联系。我国高职院校一直十分重视校企合作,但是存在着校企合作不够广泛和深入的问题。一方面学校关注点在于课程设置、人才培养上面,缺乏主动服务企业的办学理念和方法;高职院校的教师大部分从高校毕业直接进入学校,缺少企业实践锻炼;另一方面企业因为无利可图,在资金、设备、人员等办学资源上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投入。两者都着眼于眼前的短期利益上,缺乏长远眼光,所以致使校企合作流于形式,很难取得实效。企业的角色在高职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当中,从合作单位变成了办学主体之一,企业就会放下身段,全方面参与到高职院校的办学当中,不仅仅考虑的是从中获得了多少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获得了技术发展和人才储备,高职院校可以借助企业的参与,紧跟日新月异的新技术、新设备发展,进而与企业在相关技术方面进行合作互补。企业将指导学生实习实训为己任,来获得适合自身的应用型人才。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学校提高科研水平、企业获得人才储备、学生具备职业能力的三方共赢的局面。
1.3 有利于解决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不足的问题
高职院校的“双师型”教师是指既具备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专业实践经验,又具备专业教学经验的教师。经调研发现,目前高职院校的教师大多是从学校毕业后通过事业单位考试直接进入到高职院校任教,虽然能顺利得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甚至能考到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但是缺乏基本的专业实践经验。近年来,各高职院校对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非常重视,例如,开设专门针对“双师型”教师的培训课程,开展教师暑假赴企业挂职锻炼等等,但是从教学到实践,从来不是能通过课堂上面的培训能达到相应的效果,而暑期到企业挂职锻炼,因为缺乏连续性、深入性,也往往成为了类似的“参观考察”。高职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使教师同时拥有了另一重身份—企业员工,到企业的挂职锻炼就不能是浮于表面的“参观考察”,而是真刀实枪的项目历练。教师通过参与企业的实际项目,来提升自身欠缺的实践能力。企业中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也可以聘请到高职院校当兼职教师,从而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不足的问题。
1.4 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长效机制建立后对企业的发展也会起到了积极作用,学校将从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开设为企业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实习课程,企业将视高职院校的学生实习培训为己任,学生在企业的实习成本低、质量高,企业可以将混合所有制培养出的学生视为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目标。另外,目前很多高职院校的高技能人才不断增多、技术研发能力不断提升,企业完全可以依赖高职院校进行技术研发和解决现实中的技术难题问题,从而加快技术升级的步伐。
2 高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悖论分析
鼓励高等职业教育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探索和尝试不仅是国家政策的要求,也是职业院校自身发展的需要。但是由于体制和政策原因,目前职业教育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多是院系层次的“小混合”[3],尚未上升到整体学校层次。而且以非公办职业院校为主,公办职业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进展缓慢。本文对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悖论进行了分析。
2.1 高职院校的公益性与企业的逐利性之间的悖论
截至2018年6月,全国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一共1359所,其中公办高等职业院校1042所,约占76%。探索职业教育领域的混合所有制,必须要以公办高职院校为主要对象,只有当公办高职院校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取得一定的成效,才能说明职业教育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普适性。公办高职院校是非盈利法人,高职教育以人才培养为目标,是一种公益性事业,讲求无私、奉献。而企业的核心理念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随着混合所有制的建立,双方的核心价值观必将产生碰撞,一方面高职院校希望企业加大资源的投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而将企业的投资回报放在次位;另一方面企业会优先追求盈利能力,以市场为导向。因此,在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各投资主体希望在育人和盈利这两方面达成平衡,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很难实现,也给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推进形成了巨大的障碍。
2.2 传统的高职院校运行机制与市场化的运行机制之间的悖论
对于公办高职院校,目前普遍采用的是“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模式,党委作为学校事业的领导核心与政治核心,承担着高校立德树人的办学使命,具有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决定干部培养与选任、决定学校重大办学事项、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等职能[4]。这种体制机制理论上没有问题,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办学自主权不充分、行政化色彩过浓和民主化程度偏低等问题。而企业的运行机制在运行效率、决策机制、资金使用效率、人事聘任等等方面有天然的优势,但企业的治理当中,又容易出现老板一言堂,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之间的悖论,也成为了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大阻碍。
2.3 混合所有制改革急需的政策指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失之间的悖论
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第一次在国家政策层面上指明了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发展方向,尽管国家具体的配套政策法规建设还不完善,但各地高职院校根据自身发展和需求积极的进行了相关探索和尝试,还没有总结出完全可以复制和推广的模式和经验[5]。在具体的政策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在运行机制上,院校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企业的董事会的融合机制;二是在人事薪酬管理上,现代大学的人事薪酬制度和企业以绩效目标管理为核心的人事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之间的融合机制;三是高职院校的资产评估办法和根据资产占比和投入进行的收益分配方案。
3 高职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悖论的解决路径
3.1 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和技术创新作为校企双方共同的价值实现方式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取决于企业参与改革的意愿,而逐利性是企业的基本属性。建议企业参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不能将眼光局限在短期能创造的价值上面,即简单地通过投资高职教育,通过高职院校本身教育运行收益来获取利润,而应从宏观目标对长远利益进行规划,比如通过建立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长效机制,来持续地进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和重大的技术创新,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作为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价值实现方式。当然高职院校本身想要吸引企业积极主动的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在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使企业看得到预期,看得到双赢的前景。
3.2 现代学校制度与企业管理制度两者的优势互补
目前,政府是公办职业院校唯一的出资方,学校与政府是上下级关系。在政府的领导和管理下,公办职业院校存在着一切按照上级要求办学和管理,没有充分的自主权,养成了对于政府资源“等”“靠”“要”的心态,办学积极性,市场开拓性等方面均显不足,阻碍了高职院校的发展。国家适时出台政策,鼓励在职业教育领域探索混合所有制,目的之一也是以市场机制和经营理念来推动职业教育发展。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探索现代学校制度与企业制度间的融合要注意以下方面,一是认识到政府仍然是公办高职院校办学的投资方,仍然要行使好行政管理职能;二是在探索将企业制度和现代大学制度有机结合过程中,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然是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治理的主要结构,确保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中的国有资本依然是控股大股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混合所有制高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6];三是按照出资比例组建董事会,合理界定董事会的职能,学校党委和董事会各司其职又有机融合。
3.3 自下而上的改革带动相关政策的修订和完善
目前,推进我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文件只有《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等文件明确提出推动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但是没有具体的操作层面上的指导意见出台。随着国家提出鼓励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来,国内学者围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发展现状、面临的困境、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及路径等做了大量的理论研究,但是一方面学术界还没有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还有待验证,再就是现有的案例不足,大多是二级办学层面的“混合”[7],还未见到公办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完成的案例。综合现状,政府职能部门出台具体政策的时机还未成熟。建议尝试在有混合所有制办学现实需求的院校进行试点,统筹整合政府各相关部门、高校、企业各方主体,在混改过程中一步一个脚印,逐条探讨,逐步推进,在推进过程中同步带动政府职能部门的政策修订和完善,如办学法人主体的确定、学费收入标准、人事编制关系如何界定等,需要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事部门等各方的配合参与[8]。最终形成改革的典型样本,为其他职业院校改革提供参考依据。在成功试点样本中,确定可复制可推广的例子,这种“自下而上”的改革既规范有序又稳妥保险。
4 结语
探索和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不仅得到了国家政策层面的大力支持,而且是提升高职院校内涵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迫切要求,由于没有现成经验可循,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政策、体制问题,需要政府、学校、社会积极参与到职业教育改革中来,相信高职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一定会成为我国提升高职教育水平,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重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