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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专有化手段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8-03-07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商业化智力手段

柳 靖

(中国政法大学 商学院 北京:100088)

0 引言

技术创新是企业生存的根基,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企业技术创新专有化手段是法律赋予企业对其技术创新成果的专有利益保护,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是企业在行业内领先的某种技术创新成果或实施技术的专有化方式,企业凭借这种新技术或实施技术的专有手段能够创造财富,领先于行业内其它企业先行占领市场。因此企业技术创新专有化手段是一种具有保护价值的智力成果。

利益驱动力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1]但利益驱动力同时也导致其他竞争者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侵权行为。对企业技术创新法律保护机制的制度供给缺失损害了企业利益,不利于推动企业发展壮大,企业技术创新专有化手段的法律保护需要贯彻到商业化的全过程,并且也只有贯彻到商业化的全过程中,才能真正实现企业技术创新专有化手段的法律保护价值。针对于此,本文力图分析并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专有化手段实施全过程的法律保护措施。

1 企业技术创新专有化手段法律保护的意义

1.1 企业技术创新专有化手段的重要性

企业技术创新专有化手段归属于知识产权范畴。通常知识产权资产涵盖授权专利、产品设计、技术方法及流程以及商业秘密等内容。从法律角度而言,知识产权资产归属为财产权利的范畴,可通过权利人自身投入使用、授权他人使用或进行转让等方式有效发挥其财产属性。

对企业而言,企业技术创新及专有手段能提升其经济效益。现今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经企业技术创新专有手段而转化的实用成果,已成为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财富,有统计数据显示,各国许多列入世界500强的企业,资产配比中无形资产约高达80%,生产线、厂房等固定资产占比约为20%,在无形资产中,智力成果又构成了其主要部分。[2]企业技术创新将会为企业带来不可限量的经济回报,并且可减小竞争阻力、抵御竞争风险。

1.2 国际贸易对企业技术创新专有化手段的迫切需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企业已步入国际竞争的大舞台,不论是企业自身对国际贸易交易的需求,还是国际贸易激烈的竞争环境,都对企业技术创新带来新的挑战。企业技术创新智力成果的保护在当前贸易背景与发展趋势下关系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保护企业技术创新专有化手段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根基,因此亦理应成为当今企业予以重视的问题,在全球化贸易与国际商业贸易激烈竞争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

1.3 与企业技术创新专有化手段相关的侵权纠纷频发

近年来,频频产生企业技术创新智力成果的侵权纠纷。例如著名的“王老吉”与“加多宝”互诉侵权的诉讼大战是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专有化手段保护不足的典型案例。这场拉锯式的诉讼之争,表面上看是凉茶配方归属权的争抢,然而究其本质,不如说是企业技术创新及专有手段的智力成果之争,是知识产权的法律诉讼。除此之外,“3Q大战”、“3B大战”等频频产生的侵权诉争而带来的惨痛代价与教训,使企业愈发意识到技术创新成果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反映出构建与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成果法律保护机制的迫切需要。

2 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专有化手段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企业创新技术专有化手段是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抢夺市场份额的优势因素,更是企业耗费大量人力财力而创建的智力成果。但目前我国对于企业技术创新及专有手段的保护薄弱,相关立法并不成熟,法律保护机制不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虽将企业技术创新列入智力成果保护范畴,但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现行法律体系缺少对于企业技术创新专有化保护的制度供给。企业创新技术专有化手段的法律保护必须贯穿于商业化实施的全过程中。

2.1 初次商业化过程的法律保护较为薄弱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对企业创新技术成果新产品的初次商业化过程法律保护薄弱,一些仿制或盗用行为,使创新技术成果丧失了新颖性,使企业不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丧失创新技术成果新产品占有市场份额的先机与优势。特别是部分企业在上市之后,不正当竞争者对其创新技术成果的侵权导致其不仅不能去拓展内外市场份额,反而造成了市场份额减损的局面。[3]一项创新技术成果的发明要付出大量的人才财力,研发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其经过的过程亦是漫长而艰辛。而仿制却仅需付出少量的人财物力与时间成本。不正当竞争者在较短的时间内用较低的成本即可利用仿制产品抢夺市场。而现行法律对其的经济制裁与巨大经济利益相比微不足道,从而导致侵权现象频频产生的恶性循环。

2.2 生产过程的法律保护较为薄弱

企业创新技术成果及专有手段是一项能带来高额利润并具有大好市场前景的智力成果,如果法律保护手段缺失,势必将导致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使创新技术成果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目前对创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缺乏有力的法律保护,企业创新技术的智力成果产品在商业实践中经常在生产过程即被投机商人轻易盗用,原开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会因投机商人的不正当竞争而挫败,导致创新技术产品丧失竞争能力。在法律保护不完善时,创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得不到保护,必然导致企业在其后的产品销售、市场拓展等环节相继失败,产生不良连锁效应。

2.3 信息传播过程的法律保护较为薄弱

目前,高速网络、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更为便捷与高效,但这些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亦给企业创新技术专有化手段的保护带来挑战。目前网络平台的虚拟性、开放性、匿名性等特征,使创新技术成果极易在匿名的环境下迅速传播,造成对企业的侵权。现行法律体系对此的保护措施是办理登记,采用许可制度来控制创新技术成果产品销售与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此外,在商业实践中发展出的做法是掌握创新技术成果的有关人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等,这些措施对创新技术成果具有一定作用,但对于创新技术成果的保护仍缺少传播中的控制。便捷的网络平台、不受时空限制的传播方式,增加了企业创新技术专有化手段的风险,而信息传播中对网络平台规制的缺失,不利于创新技术成果专有化手段的法律保护。

3 完善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专有化手段法律保护不足的对策

将技术成果转化,从而推向市场实现商品化,是实现企业创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的。[4]如果缺乏专利、商标等法律手段保护,企业将失去创新技术产品独占市场的优势。因此在对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技术的保护机制中,应注重从保护创新技术的落地实施视角来完善相关的法律保护机制。

3.1 加强对初次商业化运用过程的法律保护

对于企业创新技术成果的法律体系构建,商业化初次运用中的保护尤为关键。[5]企业创新技术成果及专有手段所形成的新技术产品,在实现商业化上市之后,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占领国内外市场,这也就要求企业必须防范自己的产品遭受侵权,则企业需要持有自己的专利、商标等权利,如果企业不能实现企业创新技术成果新产品的上述权利,那么企业不仅将减少市场占有率,甚至会面对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的风险。因此建议在企业创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的商业化初次运用中加大法律保护力度,不仅以条款明确企业创新技术成果新产品初次商品化的专有权,并在经济制裁的同时,以刑法条款加大惩治力度,完善企业创新技术成果的法律保护体系。

3.2 加强对生产过程的法律保护

企业创新技术的生产过程是极易被仿制盗用的过程,为了保证企业创新技术的智力成果产品独占性及新颖性,在加强商业化初次运用法律保护基础上,还必须加强生产过程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应以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以商标注册联合的方式加强防御性商标注册的保护,并对有产品出口的国家及地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加强智力成果权保护,及时登记计算机软件版权,在广告设计中严格规定明确智力成果权归属,在委托开发合同中也列入专项条款明确智力成果权归属。在企业创新技术的智力成果产品生产全过程,均加强法律保护。

3.3 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加强对技术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

处于网络信息时代,面对普及的便捷网络平台,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处于虚拟性、开放性的复杂保护环境。鉴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建议对网络信息传播者、收集者实行实名制,便于掌握信息传播者、收集者的真实状况,以便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同时制定网络用户真实信息可查制,以规范网络用户的方式,加大技术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力度,防范网络信息传播中创新技术成果的侵权。通过实行网络实名制度,将技术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由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先防范,在信息传播领域加大对技术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力度,防范信息传播中创新技术成果的侵权行为。

4 结语

在国际化竞争愈发激烈的趋势下,技术创新是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关键环节,如何构筑法律保护机制,切实保护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推进企业技术创新转化为实用成果,提升企业科技竞争力,成为法学界关注的问题。企业技术创新不仅是企业的智力成果,更是推进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法律保护机制的构建与完善为企业推进技术创新提供保障,有益于提升企业的科技竞争力,有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因此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保护机制构建意义深远。本文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保护现状,阐述了法律制度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保护方式,结合技术创新保护的特点及关键环节,提出了完善法律保护机制的建议,希望有益于推进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发展,为提升企业科技竞争力创造良好的法律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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