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道德基础
2018-03-07张建霞
张建霞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350)
一、基于统合性的正义理论的道德基础:实践理性
在《正义论》里,罗尔斯认为在当代民主社会,充斥着互不相容的各种道德理念,他试图建构一种统合性的道德学说,以克服功利主义、直觉主义等理论的缺陷,这就是他的正义理论。罗尔斯将正义论看作道德理论的一部分,认为正义是最基本的道德。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既是道德正义的价值原则,也是社会、个人的基本道德原则,它有自身的秩序性和合理性。罗尔斯将两个正义原则的道德根基建构在康德式自由主义的实践理性之上,并对它们进行了重构,认为正义的力量就存在于这些道德论证之中。
(一)“理性、相互冷淡”的人性论基础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论属于道德理论,道德理论就是对道德能力的描述和指导;道德能力是很复杂的,人们在做判断时潜在的变化性就体现这一点,但不能因此否认我们都有复杂的道德判断能力,正像我们可能说不出语法学的理论,但我们都有语言的能力一样。一种道德理论对本质性东西的描述要依靠理性的建构,但也离不开道德情感。罗尔斯认为古典自由主义过于强调人的理性、人的权利和欲望;传统的道德情感论过于强调同情,而过于依赖情感会使道德原则陷入主观主义中去,主张理性和道德情感结合起来,理性的任务是确立正当优先于善的原则,道德情感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建立指导正义感的能力。于是,基于康德式自由主义的立场,又吸收了道德情感主义的观点,罗尔斯对人性做出了这样的定位:每个人都是理性且自利的,只有有限的同情心。为了从理论上描述人的正义感,罗尔斯设想了一个原初状态以及一个原则的契约,使复杂的东西简化,这样就完成了他对道德理论的构造。
罗尔斯认为古典契约论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从道德上讲,契约的现实生活承担者是自私的,他们只顾追求自身的善。罗尔斯对古典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抽象和普遍化,建立了一个在道德层面上虚拟的契约,其特点是让契约主体在原初状态下缔结社会合作的基本原则。契约主体被设定为有理性的人,能进行利益权衡,是相互冷淡的人。相互冷淡的理性的假设可以达到这样一个结果:“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试图接受那些尽可能地促进他们的目标体系的原则。他们通过努力为自己赢得最高指标的基本社会善而这样做,因为这能使他们最有效地促进他们的善的观念,而不论他们的善观念是什么。各方既不想赠送利益也不想损害他人,他们不受热爱或宿怨的推动,他们不寻求相互亲密,既不妒忌也不虚荣。我们可以借用比赛的术语说:他们在努力为自己寻求一种尽可能高的绝对得分,而并不希望他们对手的一个高或低的得分,也不寻求最大限度地增加或减少自己的成功与别人的成功之间的差距。”[1]111-112也就是,每一方都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不和他人进行攀比,但是人们不知道自己特殊的善观念。人们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达成一种公平而合理的、能够获得理性辩护的条款,即公平的正义观。在这种正义观看来,正义的力量存在于正义的条款所包含的道德合理性之中。正义的事物本身就是人们选择它的最好的理由。
针对罗尔斯对人性的理解,桑德尔反驳说,在原初状态中,人与人之间是相互冷淡的状态,爱和仁慈是一种次级概念。那么,正义就是一种处理冲突的原则,正义的增长就不必然意味着道德的进步,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正义就不是一种美德。正义仅在那些被大量分歧所困扰的社会才是首要的,而在博爱的环境中,正义变得无关紧要。这种解释倾向于将正义看作是一种补救性美德,正义是当社会陷入堕落状况时用它来做修理的工具。对于原初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联系的缺失,罗尔斯可能会说,原初状态刚开始就是假设的,其所描述的诸条件只是意味着原初状态中各方实施其意图的条件,而非普通人类生活的实际条件。罗尔斯强调,原初状态互无利益关涉的假设和先天的道德联系的阙如,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断言人们真的是无利益关涉或道德联系的。原初状态中的相互冷淡的假定是一种弱假设,意味着合并各种广泛分享且较弱的条件,这样才能达成关于正义的协议。罗尔斯说:“这跟以下假定并不矛盾——假定一旦消除无知之幕,各方就会发现他们有各种情感和爱的纽带,想去推进他人的利益,乐见他人实现其目的。”[1]99
(二)“权利优先于善”的义务论基础
虽然罗尔斯不同意古典自由主义将人性设定为绝对的自私自利,他认为以此设定,整个社会就会变成人与人相互厮杀的战场,但是他整体上还是坚持自由主义的立场,认为人性首先是自私的,每个人都会追求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在正当和善何者优先的问题上,他拥护正当(权利)优先于善,肯定自我优先于其目的,是义务论者。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认为他的全部正义理论显示了义务论伦理学论证的结构。义务论第一层次的道德要求是正当优先于善,也就是正当的原则要高于对福利和欲望满足的考虑。罗尔斯说:“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公民的各种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1]3无法保证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利,正是目的论最深层次的缺陷,而在公平的正义中,个体的平等自由权利在个人的偏好面前是无条件得到肯定的。但是每个人所持的良善生活观念却又是彼此不同的,所以为了确保对个人自由权利的尊重,政府必须在各种相互竞争的善观念中保持中立,也就是政府不得偏袒任何某一特定的善观念。
义务论第二层次的道德要求是正当独立于善而获得。在主体的观念上,一个完全被环境决定了的主体对个人概念来说是不够的,同样完全包含现存价值的评价标准对正义观念来说也是不够的,我们需要一个独立于其偶然需求和偶然目标的主体观念。作为公平的正义相信自我的统一是先行建立的,是先于其经验过程中做出的选择。罗尔斯相信,作为道德的个人是一个先在的主体,只要环境允许,就能够使他构造出一种表现自己理性存在的生活方式。
罗尔斯说他的义务论观念来源于康德。康德认为,正当是一个优先于并独立于善的道德范畴。人们自愿选择一些不受制于特殊的善观念的原则,让其表现出自我的理性本质。证明这些原则之合理性的,不是因为它能促进社会幸福最大化,也不是因为它能够促进善,而是因为它符合正当(权利)概念。康德认为正当的优先性必须有一个优先于一切经验目的的基础,那就是,作为实践理性的主体必须从自身偶然性中独立出来,惟有先验的和独立的自我才能成为超验的或本体的主体。只有这样,主体才能自律地按照道德法则去行动。也就是说,对康德而言,正当优先性或道德的至上性只能通过先验演绎才能建立起来。罗尔斯对康德的观点进行“同情性重构”,他相信可以“在经验理论的范围内”保留其道德力量,承担这一任务的角色是原初状态。桑德尔将其称之为一种“修正主义的道义论”[2]。
原初状态是罗尔斯对康德的回答,原初状态“能使我们从远处设想我们的目标”,但又不会远到超验王国的地步,即通过描述一种原初的公平处境,并将其定义为恰好是那些服从这些条件的理性各方都会同意的原则。原初状态有两个关键成分,一种是指各方所不知道的东西,另一种是指各方确乎知道的东西。他们所不知道的是任何可能将他们中的每个人与其他人就各自作为特殊人类存在而相区别的信息。这就是无知之幕的假设。这一限制的目的在于,防止对正义原则的选择受到自然与社会环境的偶然性所带来的各种偏见的影响,并从所有在一种道德观点来看毫不相干的考量中抽象出这一原则。正是无知之幕保证了人们将在平等公正的条件下选择正义原则。无知之幕的后果就是保证最初的统一是全体一致的。他们都知道的是,他们像其他人一样,重视首要善的价值。首要善包括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等,原初状态中的各方都被某些首要善的意欲所驱动。这两个假设保证了各方仅在其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行事,即每个人都有充分的自由实现其目标和意图,而这些目标和意图可以与他人的平等自由相容。
原初状态试图在经验范围内重建康德式道德主张,如同目的王国一样。原初状态因为无知之幕而产生如下效果:从有理性的存在者之间的个人差异中抽象出来,也从他们自私的目的的全部内容中抽象出来。这样,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尤其是无知之幕的设置达到了和康德的先验演绎相同的目的:在康德的先验王国里,道德法则是一种定言命令,人们自律地按照道德法则行动;在无知之幕下,人们也只能选择普遍性的原则,按照这种普遍性原则行动就是理性的、自律的,从而超越了人性中的欲望以及个人不同的目的。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下,人们选定的正义原则必定是他的两个正义原则,那么两个正义原则就有了普遍性的道德力量。
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的观念克服了康德哲学的两个缺点:第一个缺点是西季威克指出的。西季威克认为根据康德的观点,圣人和恶棍的生活都是同等地作为本体的自我的一种自由选择的结果,都同等地是作为一个现象的自我的因果律的承担主体。那如何能将圣人和恶棍区别开来呢?康德没有说明遵循道德律的行为以一致的方式表现了我们的本质,而按照相反原则的行为则没有表现我们的本质。原初状态可以回应西季威克的反对意见,罗尔斯说,“我们可以把原初状态看成是与本体自我理解世界的观点类似的一个重要方式”[1]201,处于“本体自我”原初状态的人们一方面有完全的自由选择他们向往的任何原则,另一方面又渴望这种选择能够表现他们是理想王国中平等、理性的成员。于是他们选择的原则就是符合道德律的原则,是适合于制度和个人的正义原则。康德哲学的另外一个缺点是它包含很多二元论,比如在伦理道德方面对人的理解是二元的,认为人既是有感性欲望同时又是理性的人。对很多人来说,二元论是康德哲学的特色,抛弃了二元论就等于抛弃了他理论中独一无二的东西。但是罗尔斯说可以对康德的二元论进行变通。其变通的方法就是对它们进行排序。在原初状态中,将人们的特殊偏好以及特殊的善观念屏蔽掉,保留下来的是人作为有理性的平等的人存在,每个人都有两种道德能力,即正义感和善观念。罗尔斯认为正当和善与道德人的规定是密切相关的。这两种道德能力把两种伦理学概念——正当和善——应用于个人道德品质上。当他们需要优先排序时,罗尔斯说正义感是首要的,善观念受到正义感的制约。这就避免了康德哲学的二元分割,论证了公平的正义的来源和合理性。
二、实践理性意义上的道德基础的不完备性
在《正义论》里,罗尔斯是在康德式的实践理性的意义上为其正义理论的道德基础提供证明的。罗尔斯的思路是,对原初状态的人进行抽象的人性限定,认为坚持正当优先于善的义务论的道德观,就可以建构一种统合性的道德体系,即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并以此来弥补直觉主义、功利主义等理论的缺陷,以证明其正义理论的合理性。但是这种看似有力的哲学主张并不能自圆其说。
首先,罗尔斯的人性观并不能保证原初状态里“人是目的”的设定确定不移。康德式自由主义的人性观要求一种“无羁绊的自我”,而这种人性的抽象观念在罗尔斯那里是在经验的基础上呈现的。他同康德一样,都坚持人是目的的理念,承认个人的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在罗尔斯限定的条件下,一个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会以最大最小值的规则考虑什么是最佳选择。最大最小值规则,顾名思义指的是“最大的最小值”,即人们从最不利的可能性出发选择最有利的结果。换句话说,就是使自己的最小利益最大化。也就是他们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不是根据“人是目的”的原则,而是根据“最小最大化”原则,即害怕自己得到最差的一份的保守选择。罗尔斯认为处在原初状态的人如果不这样做就是目光短浅。金里卡对此评价道:“虽然罗尔斯强调‘人是目的’以及自我权利的优先性。但是无知之幕的概念旨在使下述观念变得生动清晰:他人因其自身而重要,他人绝不仅仅是我们自身利益的构成要素。但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无知之幕的概念却给出了这样一个视野——他人的利益正好只是我们自己(现实或潜在)利益的构成要素。一旦我们诉求‘这样一种选择观——单一的理性个体为了促进自身的利益而进行选择,并且,他把社会中的各种个人生活当作众多的选择可能性’,人是目的的理念便被遮蔽了。原初地位下的人们把社会中各种各样的个人生活仅仅当作他们自利选择的众多可能结果。”[3]
其次,康德式自由主义的义务论对“人的权利的首要性”过于绝对化。罗尔斯基于康德式自由主义的道德理论无法解释现实世界的问题,比如公民自由权利要压倒关于公民福利的考虑,而对与道德理性主义相对的道德情感主义提出质疑。他们认为正是基于这种道德理性主义,法律对自主权的强调使得他们更加偏袒那些对配偶或伴侣实施言语侮辱或虐待的施虐者,法院出于尊重被告人自主权的考虑,一直不愿意对可能的或者实际的施虐者发出限制令,因为他们觉得比起有遭受虐待危险的他们的配偶或伴侣,施虐者的自主权有更多的法律上和实际上的重要性①。这在道德上不能让人信服,也违背了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初衷。而社群主义者则批评说,如果所有人作为人都拥有同样的权利,那么自由主义的福利国家只为自己的公民而不为其他国家公民提供福利就得不到辩护。社群主义者认为这个问题只能诉诸共享的公民身份和共同体成员的相互责任与互惠,而不能诉诸康德式自由主义的观点。
正如柯亨所批判的那样,“《正义论》的一个根本错误在于它把正义的首要原则等同于那些我们为了管理社会而应该采用的原则”[4]。也就是说罗尔斯不应该把政治问题的解决思路建立在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哈贝马斯也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念“是政治的正义概念,而非形而上学的正义概念”[5]。也就是说,他的正义观念是在政治价值的平台上来加以论证和辩护的,而不应当被理解为一种统合性的道德学说。
基于这些批评,结合现代社会的民主状况,罗尔斯意识到作为一种完备性的正义观念确实不能够为所有的人认可,因为它依赖于一种康德式的实践理性的道德基础,这种道德基础的抽象性很难使正义观念达到一种稳定性,而且在理性、多元化的社会中,任何一种完备性的学说都很难被所有人接受。罗尔斯指出:“现代民主社会不仅具有一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多元化特征,而且具有一种互不相容然而却又合乎理性的诸完备性学说之多元化特征。这些学说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能得到公民的普遍认肯。任何人也不应期待在可预见的将来,它们中的某一种学说或某些其他合乎理性的学说,将会得到全体公民或几乎所有公民的认肯。”[6]4简而言之,就是由于西方宪政民主社会自由制度的确立,人们具有各自独特的生活方式,持有不同的宗教、哲学和道德等学说,拥有不同的信仰、不同的价值观,因而个人之间必然会因不同的道德理念、价值观念而产生分歧和冲突。所以,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从一种完备性的道德学说转向政治的正义观念。这种正义观念的转向也意味着正义不再是一种统合性的道德理论,而仅仅局限于政治领域,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的”。它出于一种实践的目的,不是为正义原则寻求一种哲学基础,相反,只寻求一种“重叠共识”的支持。
三、基于政治共识的正义理念的道德根基:经验上的解释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罗尔斯将他的正义观念定义为在理性多元化事实下,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赞同的政治共识。这种政治共识的道德基础不是依赖于实践理性,而更多地加入了经验性内容,即民主社会中人们潜在认可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自由而平等的人的理念和人是目的的原则。
(一)“自由而平等的人”的理念
罗尔斯假定社会是由一些个人组成的相互联系的公平的合作体系。他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说,一个民主社会能被称作社会合作体系主要是由于公民并不将他们的社会秩序视为一种不变的自然秩序,也不将其视为一种可由宗教学说或等级制度来加以辩护的制度结构。任何得到承认的阶级和群体都可以拥有自己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起组织作用的社会合作理念至少有三个本质特征:其一,社会合作是由公众所承认的规则和秩序来指导的,而从事合作的人则用这些规则和程序来适当地规范他们的行为;其二,这种合作的理念包含了公平的合作条款的理念,公平的合作条款表明了互惠性和相互性的理念,即所有人都按照公众承认的规则所要求的那样尽其职责,并按照公众统一的标准所规定的那样获取利益;其三,这种合作的理念也包含了每一参与者之合理利益或善的理念[7]11。如果社会是一个公平合作的体系,那么人就是自由而平等的合作成员。所谓“自由而平等的人”的理念,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过,即原初状态中的“自由而平等”,既有实践理性上的意涵,也有工具和经验上的内容。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罗尔斯更关注现实世界中普遍可行的自由和平等,他将这种理念应用于民主社会人与人合作的过程中。罗尔斯说从事社会合作的人充分拥有两种道德能力,一种是拥有正义感的能力,另一种是拥有善观念的能力。前者是指“理解、应用和践行(而不是仅仅服从)政治正义的原则和能力,而这些政治正义的原则规定了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7]31;后者是指“拥有、修正和合理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这样一种善观念是由各种终极目的和目标组成的有序整体,而这些终极目的和目标规定了一个人在其人生中被看作最有价值的东西,或者被视为最有意义的东西”[7]31-32。这样他们不仅能够终身从事互惠互利的社会合作,而且也能够为了自己的缘故而履行公平条款。而公民作为平等的人,是说他们被看作拥有最低限度的基本道德能力,以从事终生的社会合作,且作为平等的公民参与社会合作。而公民作为自由的人是在两种意义上说的:第一,公民被视为拥有能够在理性和合理的基础上修正和改变善观念的能力,他们拥有被看作区别和独立于任何善观念和终极目标体系的权利;第二,他们具有对其制度提出要求的能力,以促进他们的善观念。
罗尔斯认为,在理性多元化的状况下,仅当人们在公平的合作体系内,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人”,拥有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以基本理性的思维进行商讨时,才能达成有关正义原则的协议,也即是政治共识。
(二)“人是目的”的原则
“人是目的”的理念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一直试图证明的道德原则。但是在《正义论》中,它类似于康德的“目的王国”,主要指尊重人的自主性,即尊重道德自我的选择能力。在政治的正义观念中,罗尔斯依然坚持“人是目的”理念,但更多的是在一种普遍性的意义上作为民主政治的道德原则。
罗尔斯认为,在民主社会中,由于社会的多元性,不能依赖某一特定的完备性学说来统摄所有人的政治理念,需要在差异中形成是一种有关利益恰当分配的协议,即政治共识,也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这个正义的原则并不是简单的政治上的协议,罗尔斯说它是服从公共理性的,公共理性是公民在追求社会正义时,在公共政治事务领域中展现的一种公共智慧和道德力量。把尊重人、关心人作为根本的道德诉求,把人当作目的而不只是手段,这是公共理性的道德基础。“作为公民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它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6]197这就要求在民主社会中坚持普遍平等的原则,每个人都有参与政治协商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宣称在道义和政治权利上拥有特权;要通过赋予每一个公民平等的参与权利而使每一个道德人都过有尊严的生活。公民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时都设身处地地站在别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每个公民都以彼此能够接受的方式来表达,而不是只考虑个人的利益、兴趣和偏好,这样才能使多样性主体的各种差异性观点得到最大程度的包容。而当分歧存在时,公民仍然可以持一种开放的态度,与之进行互动性交流沟通,从而实现公民之间的相互尊重。但是当基本的正义原则如人权、他人的平等自由等被侵犯时,公共权力就应该对其采取“不宽容”的原则,这种不宽容也要合乎理性和思想公正的原则,即通过对他们执行强制的不宽容政策,来唤醒其关于公共理性的合理的共识,让他们通过反思而确立正确的道德原则,即尊重人,把人当作目的的原则。
这样,罗尔斯尝试着把康德式自由主义从实践理性层面降到民主社会的经验层面,使“人是目的”不再依赖于抽象的自主概念,而把它当成一个体现了公共理性的普遍的道德原则。
注 释:
①此观点来源于道德情感主义者、美国迈阿密大学教授迈克尔·斯洛特2016年11月22日在南开大学的讲座:Sentimentalist Virtue Eth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