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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治边疆的构建与发展

2018-03-07刘春呈

文山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治化民众法治

刘春呈

(云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为原有的依法治国理念注入了新的时代精神,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战略、新思想、新目标,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开辟了新境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拉开了新帷幕。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之一,将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的基本目标。这也就要求我们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贯彻落实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在现代国家的治理过程中,构建法治边疆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现实需要。“从当下情况来看,我国边疆地区的法治建设水平整体上滞后于内地和沿海地区,俨然成为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一块短板。”[1]长期以来,边疆地区非法治化的治理模式,对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环节的缺失都会对法治建设造成不利影响。在边疆地区当前的社会条件之下,如何打破当前阶段凝固的传统社会结构,构建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边疆,以推动边疆社会现代法治化的发展进程,也就成了现阶段边疆社会建设的核心所在。

1 法治问题在边疆社会的生成

边疆社会是在我国疆域边缘的独特地理位置和多民族聚居的独特社会环境下共同孕育产生的,自古以来就处于国家权力延伸递减半径的最末端,原生社会传统政治权威始终居于强势地位,本民族传统的习惯法也对整个边疆社会的运转发挥着重要的支配作用。综合来看,“边疆社会独特的社会环境在极大程度上对国家法治形成了现实意义上的‘软化’,传统的非法治化治理方式和手段阻碍了法治建设进程”[1]。来自外界现代法治思想的涌入,势必同本土的传统人治模式形成“碰撞”,这也就给法治边疆的构建带来了挑战,是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命题。通过对边疆社会的深入观察,只有依靠法治的治理模式,处理和协调好边疆社会中各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关系,才能保障长期有效可持续的边疆治理。

1.1 边疆社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存在错位

在边疆社会中,法治认同已成为现实性问题,在边疆治理过程中突出存在。一种情况是边疆社会公民没有意识到权利和义务是同在的,往往只愿意享受权利,一味地贪图国家政策层面的实际利益,却主观地忽略了应承担的义务,不愿意承担作为一名中国公民应当尽到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存在的法治认同问题,源于边疆社会民众传统的民族认同视角,对国家法及国家法框架下的治理手段认同感较低甚至是不认同。在现阶段中国政治制度安排之下,国家治理不存在区域性差别,是高度统一的治理模式。边疆社会民众淡薄的法治意识,将导致法律无法得到他们主动的认同与接受,进而阻碍边疆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另一种情况则是边疆社会民众的利益意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觉醒,因相关利益纠葛而产生一系列社会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对现实情况认识不够全面的民众往往容易被敌对势力蒙蔽,产生种种非理性的行为。在民族认同急剧膨胀的同时,国家认同骤降,随之也就造成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失衡现象,且在法治建设缺位情况下不断加剧。边疆社会各民族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亟需科学有效的法治手段来对其进行不断的适配性矫正。

1.2 边疆社会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隐含冲突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各民族传统的文化和习俗都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民族自身的传统文化塑造了各民族成员的价值观念,为各民族成员在民族内部的交流与交往创造了条件,进而保障了族群整体的稳定性发展。但由于各民族的发展具有独立性,导致了不同民族间传统文化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异质性的民族文化在保障各民族独立性的同时,也对各民族间的族际交往造成了阻碍,甚至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诱发不同程度的族际冲突,使边疆治理面临挑战。在边疆社会中,各民族所信奉的宗教都在传入后经历了长期的本土化建构,并与民族传统形成了黏性极强的共生共存关系,导致人们往往在提起某民族时就会直接联想到某宗教。在这样的思想文化浸染下,边疆社会各民族长期以来都是在本民族的传统观念下进行相应的价值判断,各民族传统观念的异质性导致了矛盾与分歧的产生。各类异质性因素综合在一起,共同促成了边疆社会的特殊性,这也就是其与现代法治理念冲突形成的根源。着眼于当前边疆社会的内部环境,城镇化水平的提升进一步加速了边疆社会的人口流动,原来的人口分布和社会结构也被打破,边疆社会各族群与外界的交流交往过程,实际上就是传统观念与现代思潮的碰撞,潜藏着内生的矛盾与冲突,使一些社会问题在边疆固有的地域文化环境中日趋复杂。伴随着国家治理行为在边疆社会的不断贯彻深入,蕴含现代理性因素的治理行为对边疆社会的传统观念形成了剧烈冲击,产生了“伤根动骨”的瓦解效用。在这个过程中,人治与法治、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宗教权威和国家权威、传统社会组织形式和现代社会组织形式间均存在着激烈的博弈现象。

1.3 边疆社会法治化进程受到市场因素的干扰

边疆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边疆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在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提升的同时,也增强了边疆社会内部各民族的凝聚力。这样来看,经济发展水平与边疆社会稳定呈正相关关系。边疆社会市场经济活动的开展,应该也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依托法律法规对相应的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我们必须对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固有弊端加以注意和防范。第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益主体繁多,且利益主体存在逐利本能,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开展各类市场主体活动,其活动视野也往往囿于自身利益,导致其市场经济活动存在着盲目性和自利性的特点,而这些问题又是市场经济本身无法自行调解的。第二,在边疆社会法治化进程中,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势必会对部分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相对应的也就容易受到这部分利益主体的干扰。再加上边疆社会本身的市场体系建设滞后,无法对相关市场行为形成规范和约束,这也就容易使边疆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形成对弱势群体的“掠夺”,进一步加剧边疆社会内部的矛盾。第三,边疆社会民众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也导致了他们对市场的认识缺位,无法尽快地跳脱于传统的社会环境来适应充满竞争的新型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受挫心理,往往会对边疆社会民众的国家认同产生一定的“逆反”心理,对其框架下的法治认同也就随之下降了。

1.4 边疆社会对国家法的认同置于习惯法之下

在边疆社会特殊的治理生态中,民族和宗教习惯法共同作用影响下产生的传统社会规则,对边疆社会整体秩序的维持发挥了基石性作用。究其原因,一是边疆社会偏远的地理位置。交通闭塞,遥远的空间距离使得当地获取信息的时效极低,国家对边疆社会的影响作用能力趋弱,导致边疆社会民众对国家的概念相对模糊,对国家的认同感相对较弱。二是边疆社会本身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内生的传统社会规范在没有外界强力干扰的情况下很难被打破,故而得以长久地维系和运转。三是我国边疆地区基本上都是多民族共同生活居住的区域。各民族分布犬牙交错,不同的社会习俗互嵌在边疆社会之中,造成了各种错综复杂利益关系的交织存在,内生矛盾给边疆治理法治化的进一步推进带来了现实性挑战。四是边疆社会复杂的人口结构。在全球化、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下各民族人口的交流、交往、交融现象日趋普遍,加深了边疆社会形态的复杂化形式,为边疆社会治理带来了多重挑战。五是边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整体滞后。地方经济的长期贫困更加剧了传统社会规范的“顽固性”,落后的生存环境更容易使得边疆社会中滋生异化的社会风气,使得整个边疆社会缺乏构建法治文化认同的思想环境。六是边疆社会政治现代化水平较低。边疆社会内部民族传统的“族老权威”和“宗教领袖”,都对当地的政治文化体系和民众生活生产产生重要影响。上述六点因素的共同作用,使边疆社会内部的传统社会规范不断得以强化、固化,对国家法治思想的深入传播形成了一定的阻碍。伴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边疆社会民众对习惯法的认同并没有减弱,反而随着边疆社会发展水平与内地社会发展水平差距的不断扩大而不断加深。在民族法与宗教法居于强势地位的社会领域之中,国家法缺乏相应的生存空间,边疆社会民众的法治意识呈现出不断虚化的趋势。

2 法治问题在边疆社会的凸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面对边疆地区当前的社会条件,如何处理好边疆社会中的法治问题也就成为了重要课题。边疆是一个纯粹的地理空间概念,是位于国界线以内的一定领土区域。但如果将边疆置于国家治理的视角之中,便有了深层次的政治文化内涵。在我国的现行政治体系之下,政府体系已经实现了一体化建构,政治权力在国家范围内并不存在区域性差异,边疆地区地方政府的法治文化也就同国家范围内其他地区一样不存在根本性的差别。从本质上来看,法治认同是一种政治文化现象,指的是国家公民对于其所生活的国家法律权威的普遍认可和服从,强调的是发源于内心的信仰与服从。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边疆社会传统政治文化对边疆社会民众思想层面的深刻影响,传统性的社会规则在事实上对边疆社会民众产生了根深蒂固的价值影响,其外在表现为边疆社会民众对法治的淡漠、认知错位、认知失当等形式。在社会市场经济的浪潮下,边疆与内地间的联动频次与日俱增,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下,加快推进边疆社会的法治认同建设也就成为了当务之急。但在当前阶段,阻碍边疆社会整体法治认同水平提升的负面现实因素依然长期存在,甚至在时代发展的进程中产生了新的演化,这样的趋势使得法治建设在边疆社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形势。

2.1 法制建设滞后于边疆社会发展

健全的法制体系是边疆社会实现法治、促进法治文化传播的根本前提。回顾边疆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进程,现阶段适用于边疆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法律和条例,大多制定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之际,在颁布实施之后就很少根据边疆社会的发展形势进行适应性的修改了。面对边疆地区聚居的各少数民族各自不同的特点和边疆社会日趋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当前的法律制度体系显得十分“呆滞”,很难在新形势下解决好边疆社会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边疆治理体系的建设和边疆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的实际需要了。再加上边疆社会地处国家领土的边缘地带,处于中央政治权力的“末梢地带”,居于国家政治权力链条的最末端,法制建设的滞后必将导致边疆社会传统权威在社会运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造成传统权威在边疆社会之中仍然占据着广泛的认同空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陆地边境线绵长,总长度约为2.2万公里,地理环境差异极大,各民族分布迥异,使得不同的边疆地区面临着不同形式的社会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适用于所有边疆民族地区的法律法规也就很难适应于不同边疆地区的情况进行相应的适宜治理了。而且在边疆治理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治理手段往往受制于传统思维和惯性思维,在应对新问题时很少敢于主动出击,在执法过程中一旦牵扯到了别国就被束缚住了手脚,使得诸多跨境违法犯罪行为难以遏制,对边疆社会法治建设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2.2 法治理念缺失于边疆治理之中

边疆社会的法治化建设进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漫长的、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传统思想观念在边疆社会中仍具有极强的惯性,在推动法治建设的前期,必须从思想上扭转边疆社会民众的认同观念,在边疆社会中筑牢法治文化的思想根基。现阶段推进边疆社会法治理念的内化与认同面临的现实问题,就是要如何令法治文化介入传统社会权威对边疆社会民众思想的“垄断”,促进边疆社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增强对法治文化的认同。从根本上来看,边疆地区各少数民族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这制约着边疆社会民众对法治文化的进一步认同。在国家义务教育制度的强制要求下,伴随着“控辍保学”水平的不断提升,边疆地区大部分青少年都能接受初中教育。但是受边疆地区思想风气、民族习惯、经济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很多学生在接受完初中教育后即进入社会,丧失了接受更高层级教育的机会,导致边疆社会的整体文化素质水平仍处于较低状态,不利于边疆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阻碍了边疆社会法治认同理念的进一步宣传普及。这一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边疆社会中缺乏本民族的法律精英、法律人才。对于边疆社会来说,既会讲普通话又通晓本民族语言的法律人才严重短缺。为了便于语言层面的沟通,只能在本民族中选择素质相对较高的民众进行相应的法治宣传。民众普遍较低的受教育水平,使得边疆社会民众很难对法治这一理念形成整体性的认知,长此以往势必对法治理念产生心理层面的疏离。

2.3 边疆社会民众对法治缺乏整体性认同

长期以来,由于边疆社会民众的法治观念淡薄,相应的法治意识不强,导致边疆地区长期以来都维持着较高的执法成本。在这样的情况下,边疆社会民众缺乏相应的国家观念,对国家的认同感逐步下降,对国家治理的成效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对于某些社会文化与中心地区异质性较强的边疆地区,这一问题的现实危害更为凸显。当国家在自己的疆域内实施治理的过程中,必须依托强制性的法治手段来保障治理行为的顺利实施。由于边疆社会整体环境的特殊性,国家的治理行为往往会和边疆社会的传统观念产生结构性冲突,进而演化为相对突出的社会问题。从边疆社会的内部环境来看,边疆地区是我国传统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文化和内地差异明显,因此导致在核心文化认同层面存在着内在的冲突与矛盾,边疆社会民众极易对核心文化产生排斥心理。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法治文化的传播无疑困难重重,边疆社会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文化理念将会“孤立”法治文化,不利于边疆社会民众相关认同的构建。从边疆社会的外部环境来看,复杂的地理环境、我国与诸邻国迥异的社会环境,使得边疆地区成为了犯罪行为的活跃地带,如非法跨境走私、非法跨境贩毒、非法跨境偷渡、非法跨境定居、非法跨境婚姻、非法宗教渗透等行为,都对边疆社会民众良好法治认同的形成造成了破坏性的影响,在事实上对边疆社会民众的法治认同造成了严重的侵蚀。

2.4 公共权力运行存在非法治化偏离

在边疆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主要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治边主体是基层各级党政官员,他们是否能够做到依法处理各项事务,是否能够依法运用自己手中的公共权力对于边疆社会来说尤为重要。对边疆社会民众来说,他们就是国家的代表,就是公共权力的代表。边疆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离不开政府对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的坚持。公共权力在边疆社会运行过程中的非法治化偏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边疆社会推进法治化建设离不开当地的民族干部。受限于当地的传统人情社会、复杂的现实利益关系、对领导的传统畏惧心理等因素,一部分干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更尊重“关系”而漠视“法治”。这种心理下所产生的行为,边疆社会民众“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慢慢地也就失去了对法治的尊重,遇到问题时往往也就会找寻非法治化手段去解决。另一方面则是囿于边疆社会的特殊性。地方政府在治理过程中不得不结合当地的民族、宗教、村社等因素,将政府权威和传统权威相结合,采取共同治理的手段推动治理行为的开展。但是“传统的民族习惯、宗教文化和乡规民约,都在不同程度上对边疆社会高度法治文化认同的形成产生了内耗、对冲和抵消”[2]。在此过程中,边疆社会的公共权力运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法治化轨道,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非法治化偏离。长此以往,边疆社会民众就会产生“民族传统大于国家法治”的心理错觉,不利于边疆社会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开展。

3 新时代法治边疆的构建

在新时代,法治边疆构建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促进边疆社会各民族成员树立契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信念,确立对国家法的认同和信仰,服从国家法权威,主动遵守和服从国家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国家公民身份的认同。“公民身份是以现代国家为参照系的相对概念”[3],我们必须推动边疆社会各民族成员将公民身份的优先级置于民族身份之上,首先强化国家认同,其次才是民族认同。这样的价值认同,是基于现代社会的法治化发展确立的,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各民族间的公平。无论是哪一种民族身份,都首先是这个国家的成员,不会因为民族身份的差异而存在任何权利与义务上的差别。正是由于公民身份是通过法律由国家赋予的,那么认同公民身份也就等同于直接认同国家。相应的国家认同感的不断提升,成为了边疆社会中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的重要精神根基。法治边疆建设的最终目标,就是要让法治成为边疆社会各民族间的公共价值标准,并通过价值理性的长期浸染,塑造其成为各民族的信仰归宿。“从边疆治理的整体视域着眼,可以看到法治边疆的建设不仅仅关乎于法治建设问题,而是和社会秩序、政治发展、国家认同、执政党认同等问题直接攸关。”[1]在法治边疆具体的构建实践过程中,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推进。

3.1 搭建族际交往的法治平台

我国边疆地区是各少数民族传统的生活聚居区,民族众多,各民族传统不尽相同,民族文化丰富多元。面对这样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在差异性的基础上建构统一性,促进各民族和谐共处,美美与共。在边疆治理的实施过程中,要对各民族间的族际关系进行良性协调,就必须保证各民族在对话过程中的平等地位。这就需要建构一个基础稳定的交流平台,并保证公正性,促进各民族间误解与分歧的消弭。而公共交流平台的建构,需要在各民族间树立能够获得各民族认同的公共价值标准规范,以约束各自的行为。在现代化社会中,法治具备了一系列作为这样公共交流平台的优势,为公共交流平台的建构提供了基础。第一,从本质上来看,边疆治理是社会治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法治又是国家层面为了进行相应的社会现实问题治理而利用公共权力推动的,因此法治在边疆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第二,从现实上来看,法治可以保障各民族在边疆治理进程中的平等地位,保护相对弱小民族不受相对强势民族的欺压。因此,推动边疆社会各民族主动适应国家法框架下的治理,也就为民族平等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三,法治本身就内蕴着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有助于破除边疆社会各民族传统的等级观念,促进民族内部欺压行为日渐消亡,有效地促进民族内部的人人平等。第四,法治的制度化、透明化、公开化的特点为边疆社会各民族成员的行为划定了界限,为社会成员制定了相应的行为准则,使社会成员知道违法犯罪行为所需要付出的代价。总体而言,法治虽然也存在着诸多相对性的不足,但相比于边疆社会各民族传统的人治行为,却是更适应于边疆社会现代化发展进程的最佳选项。法治可使边疆社会超越民族差异,为各民族平等交流交往提供条件,有利于促进边疆社会各民族交往成本的不断降低,有效地促进边疆社会各民族间的合作与共赢,最终促进国家秩序的良好运转。

3.2 统合现代法治与传统习俗

由于边疆社会自身的特殊性,优良的法律必须在国家法和当地社会的习惯法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整合。在此过程中,首要任务是保障国家法在当地的绝对权威,习惯法必须在国家法的框架下进行相应的社会建构。因此,法治边疆形成的必要前提,就是在国家法的框架下,充分考虑边疆治理生态,推行契合边疆社会民众利益与边疆社会发展规律,并能够彰显公平正义内涵的现代法律体系。在边疆社会法治认同的构建过程中,依靠法律制度为公共交往基础,对社会性的公共交往行为进行有条件的规范化引导。但在边疆社会法治化进程中,不能对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与习俗进行“全盘继承”,必须剔除其中与现代法治理念不适应的“糟粕”部分,改造其中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背的“观念”部分。在此过程中,只要不符合法治精神基本理念的传统价值观念,都必须依法进行剔除或修正。对于不违背法治精神和理念的民族传统文化和习俗,法律必须予以相应的尊重和保护,诸如回族的开斋节、彝族的火把节、傣族的泼水节等。这样,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对法律本身和法治理念的认可,有利于今后各民族在法治环境下进行平等交往,进而实现现代法治理念与边疆各民族传统间的协调统一。在此过程中,必须着力突出国家法的绝对权威地位,将习惯法有机地糅合到国家法治体系之中,真正在边疆社会中贯彻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促进边疆社会各民族民众将国家法的认同置于认同序列的核心位置。

3.3 推动法治权威取代传统权威

法治认同是一种政治文化现象,其发展与形成的过程是一个经传播到内化的渐进过程,必须依靠长期的政治社会化机制进行培育。在当前边疆社会的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国家法在进入边疆社会之后,并未能够完全地取代边疆社会的地方性传统权威。传统权威以及在传统权威下所形成的社会规则,对边疆社会民众的思想和行为仍起到一定的支配作用。“党和国家在长期边疆治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绩效型权威,并不足以保障法治权威对边疆地方性传统政治权威进行取代。”[1]从当前边疆社会的现实情况来看,很难在短期内清除传统权威下所形成的社会规则对整个边疆社会的影响。而如果依靠强制性的手段促进国家法在边疆社会中的建构,并同时解构传统权威下的社会规则,那么一定会引发传统权威的抵制与反弹,酿成宗教或民族矛盾,诱发一系列不稳定的社会行为,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在法治边疆建设的过程中,唯有让边疆社会广大民众对法治理念形成发自内心的真正信仰,将法治权威放置在内心信仰序列的核心位置,方能从根本层面促进国家权威依托法理型模式在边疆社会中真正树立。要想促进法治认同在边疆社会的发展与确立,就应当将法治文化置于相应的政治社会化过程中,并开展与其价值理念相匹配的宣传,在边疆社会民众中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边疆社会的法治教育,不仅要做到坚持一贯,还要从民众的心理找准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切入点。从法治认同的横向发展视角看,可以从家庭、学校、公司、政府等组织单位对成员进行相关法治教育;从法治认同的纵向代际视角看,又可以通过对民族传统文化和习俗的现代法治化改造来对民众形成教育。

3.4 构建边疆治理的法治化模式

法治化的边疆治理模式是法治边疆构建的重要目标,有助于在边疆社会中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促进依法治国目标在边疆社会中的贯彻落实。在此社会框架之下,任何人无论地位、身份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开展活动,国家法律是衡量是非对错的唯一标准。在法治化过程中,国家成为了行为主体,党和政府代表国家在边疆社会中开展各类治理行为,这就要求党和政府的治理行为必须遵循法治化要求,依靠法治化手段进行有效的边疆治理。鉴于边疆社会自身的特殊性,边疆社会问题往往依靠特殊的民族政策或边疆政策进行相应的治理,也就是学界通常所说的“策治”。在“策治”实施的影响下,边疆社会产生的一般性社会问题往往也会被“扩大化”,经常性的被上升成为民族问题,最终导致问题愈演愈烈。由于边疆社会自身的民族属性和边疆属性在治理过程中被一再突出,党和政府在治理过程中过于照顾边疆社会民众的民族和宗教情感,“策治”在边疆社会中也就不断地超越了“法治”,使得边疆社会演变为“依策而治”,导致治理过程中缺乏公正的价值判断标准,对国家法的威严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不利于边疆社会民众树立对法治的认同。从现阶段的现实情况出发,边疆治理法治化模式的构建,必须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推动“法治”重新取代“策治”,让公共权力重新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运行。对于边疆社会的治理,应当实现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结合,改变过去的族际主义治理模式,转为区域主义治理。就国家西南、西北、东北等各区域不同的特殊情况,结合民族因素、边疆因素、宗教因素等,推出适用于当地社会特殊性的不同治理体系。在各区域治理体系下,不论民族身份,一视同仁,严格依照国家法开展相应的治理行为,在国家法治的框架下对边疆地区的异质性特点进行再平衡,促进边疆治理法治化模式的最终构建。

4 新时代法治边疆的发展

在现代国家治理视野之下,构建法治边疆能促进边疆治理能力的进一步优化,可以有效促进边疆治理的法治化进程,进而有效弥补当前法治国家建设的短板,推动东中西部的协同发展,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而现代法治化边疆治理方式的形成,则有助于贯彻依法治国理念落实到边疆治理的实际行动之中,从而创建良好的法治建设环境。在现代法治理念之中,法律在国家权威之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国家治理行为的准绳。在国家范围内,无论身份、地位、民族,无论区域,任何组织与个人都必须依法开展相关活动。长期以来,边疆地区的政府治理行为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非法治化倾向,面对一些突发情况往往会采取一些非法治化手段进行治理,这也就对边疆治理形成了较大程度的制约,扭曲了边疆治理的真正宗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催化了某些边疆治理问题的产生。在新时代,我们必须推动边疆社会治理模式由之前的“法治”与“策治”相结合的形式朝向单一“法治”的形式转变,使法治成为边疆治理过程中的唯一价值取向。

4.1 推动边疆社会法制体系不断完善

“法律体系是否完备,是法治文化认同能否普遍生成的前提。”[4]如果没有相应符合社会运转规律,且能在最大限度彰显公平和正义的、健全的法律体系,那么对法治的认同以及法治边疆的构建也就无从谈起了。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不仅仅是法治文化认同的基础,更是影响法治文化认同的关键性因素。在边疆社会现代法治化建设进程中,首先就要树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在边疆社会中的绝对权威地位。将各项基本的国家法作为边疆社会民众对法治文化认同的核心,并在推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进行持续地强化。其次,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特性。依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边疆治理过程中具有地方特性的问题进行因地制宜的制度化处理,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身的优越性来缩小边疆社会和内地社会发展间的差距,切实提升边疆社会民众的生活水平,以达到促进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根本目的,有效地维护边疆社会的稳定。最后,在坚持以国家法为根本基础的前提下,结合边疆社会的民族与区域特征,加强对诸如跨境犯罪、跨境贩毒、跨境河流、生态建设等区域性问题的针对性治理。适时根据边疆社会自身的特殊性推出相应的法律法规,让边疆社会民众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对危及边疆稳定的各类社会问题加强相应的执法力度,依靠法律手段对任何犯罪行为形成雷霆打击,依托法律手段的震慑为法治边疆在边疆社会中的进一步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4.2 加强培育边疆社会的法治认同

通过对边疆社会民众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法治认同意识强化,促进法治认同意识在边疆社会民众心目中有效确立,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应对边疆社会传统环境对法治化进程制约作用的削弱,从而为边疆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法治认同作为一种政治文化,其在传承与传播的过程中均需依靠相应的政治社会化过程。在边疆社会法治认同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将该进程同当地固有的民族传统文化习俗、民族传统宗教信仰等进行充分结合,构建对边疆社会来说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的政治社会化机制。其次,边疆社会民众法治认同意识的最终形成,就是法治观念在边疆社会民众中不断内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应当通过乡村文艺晚会、民族节庆等边疆社会民众所喜欢的文化方式,利用柔性手段促进国家法在边疆社会中的进一步传播。再次,通过“奖惩分明”的执法方式在边疆社会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导向。对于边疆社会中守法、懂法、有突出事迹的公民进行大力宣传,依靠树立典型带动广大群众的进步。对于边疆社会中违法乱纪的人员,则必须严格依法惩处,从而对其他成员形成一定的心理震慑。最后,促进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间的调和。就边疆社会中少数民族自身的历史发展而言,习惯法是他们沿袭已久的社会规则,而国家法则是伴随着国家政权的建立而进入到边疆社会之中的,二者会有一定的重叠部分,同时也会存在一些分歧。因此,应当考虑将习惯法适当地融入到国家法之中,对分歧部分进行现代法治化改造,以减缓边疆社会民众接纳国家法过程中的抵触心理。

4.3 着力增强边疆社会的普法宣传

公民对法治文化的认同,不仅仅需要内化于心,更需要外化于行,源自于公民发自内心地对法律认可与尊重。面对现阶段边疆社会的普法形势,应当抓住关键,依靠深入有效的法治宣传对边疆社会民众进行教育,在边疆社会掀起“学法、懂法、用法”的浪潮,使边疆社会民众最终能够自觉遵守法律、信服法律权威。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讲究适应于边疆社会的工作方法。首先,必须彰显生活在边疆地区的民族特色。普法宣传的形式必须充分结合当地民族的文化传统与生活习惯,因地制宜、因势而变,采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节庆等形式来普及法律,依托本民族的干部进行宣传,使边疆地区民众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并在此基础上探索适应于边疆社会的普法宣传机制。其次,可以利用丰富的教育形式开展相关活动。在农闲时节、休息日等边疆社会民众休闲的时间,以村委会为单位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知识讲座,将与边疆社会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进行简单易懂的介绍。在基础教育阶段,我们还应当通过思想品德课将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文化内化于边疆社会的青少年之中,真正做到“从娃娃抓起”,培养边疆社会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并且坚持做到持续有效推进。再次,着力对本民族精英进行培养,依靠“先会”带“后会”,发动他们的力量对整个边疆社会形成深入广泛的影响。在边疆社会之中,由于边疆社会自身的特殊性,再加上语言和文化等方面因素的阻隔,外来人员很难与当地社会民众进行深入有效的沟通,这就需要一批通晓法律知识、熟悉法律业务、掌握法治文化的地方社会精英充当民众与法治之间的“桥梁”,这将成为边疆社会民众法治文化认同培育的重要推动力量。最后,将新技术、新媒体纳入传播手段之中。伴随着“家电下乡”“村村通网”等工程的实施,通过网络的连接,边疆社会在新媒体层面已经和内地社会处于同步状态了。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能够以电视为主要载体辐射家庭,依靠广播辐射全村,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传播技术形式精准到个人,借助现代信息传播手段来扩大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在边疆社会中的影响覆盖范围。

4.4 大力保障边疆社会的司法公正

在规范研究的视野中,“法治”的含义就是指国家或地区处于依法治理的状态之下。在法治的社会状态之下,社会中的任何行为主体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在边疆社会治理的进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相应的治理行为,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贯穿相应的法治思维,在实施结束后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将公共权力纳入到法治的框架下运行,对边疆地方政府的治理行为进行相应的规范和约束,要求边疆政府各级官员都依靠法律来开展自己的施政行为。公正的司法和严格的执法对于边疆社会整体性法治认同程度的提升具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首先,边疆社会基层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应当考虑到边疆社会自身的特殊性,关切边疆社会中各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及民族间的利益纠葛,对边疆社会中的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国家安全稳定等确立敏感意识,树立正确的政治立场,以应对相应的挑战。其次,边疆社会受民族传统思想影响程度很深,具有强烈的本民族特点,法制观念淡泊,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结合边疆社会的特殊性,增强基层法院与边疆社会民众间的良性有效互动,依靠具体的司法活动和法制宣教活动,促进法治文化在边疆社会民众中的弘扬。在此基础上,建立具体的工作机制,保障基层法院和边疆社会民众间的双向沟通,以此扩大法治边疆进一步发展的群众基础。再次,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必须有一批政治立场坚定、法律知识精通、业务能力熟练的执法人员。从边疆社会自身的特殊性出发,着力从本民族学生中选拔、培养一批执法人员,从而有效推动边疆社会严格执法的进程。最后,在提高执法人员物质条件待遇的同时,针对执法人员行为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通过改善执法的物质条件待遇,进一步保证执法过程中公正、公平的执法效果,在边疆社会民众中赢得良好的社会赞誉。同时依靠严格的管理制度,避免执法失序行为的产生,以避免相应行为对法治边疆在边疆社会中进一步发展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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