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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各论选修课程教学方法的运用

2018-03-07何恒攀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8年27期
关键词:法学多媒体教学实训

何恒攀

(铁路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53)

刑法学各论根据培养对象的实际需求,其既可以与刑法学总论一起开设,也可以成为一门独立的课程。作为法学课程的一个分支,其教学过程必然要遵循法学课程教学的一般规律,采用普适性的教学方法等。在非法学专业学生中开设相关课程时对此尤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学中必备的、与其他学科相关课程区别较为明显的一种方法,其中的“案例”既包括真实案例,也包括教学案例,这两种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各有其优劣,应善于搭配,合理使用。具体而言,使用真实案例的优点在于其案情丰富,信息量大,能够串联较多知识点,同时案件本身包含了大量的犯罪情节,能同时说明定罪和量刑问题。但缺陷在于实际案件中的判决可能存在语焉不详、避重就轻、说理浅薄甚至是错误之处,对学生包括教师的综合分析能力和置疑能力要求较高;使用教学案例的优点在于其案情简单,信息量小,对应的知识点少,针对性强,同时学生可以充分发挥想象力去丰富案情,有利于学生发散思维的培养。但缺陷在于大量真实信息和刑事诉讼证据的省略导致的不真实、不合理性[1]使其与现实中的司法实践存在一定脱节。尤其是作为经济犯罪而言,相当一部分罪名的学习、教学难度要高于作为专业基础课的刑法学课程中讲授的重点罪名。如果选取大量的真实案例,就会使学生在缺乏基础的情况下陷入对案件本身复杂事实的认定和辨别过程中,这固然能进一步提高学生对法学之外知识的学习能力,提升其刑法学思维素养,但这并不是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相关课程的首要目标。

同时,学生的积极态度是案例教学法得以进行的前提。学生积极性的调动和自主意识的觉醒极大地影响教学的质量。如果学生仍然是被动接受知识,案例教学法将无法真正开展。在非法学专业学生中开设的刑法学各论课程大多为选修课,受课程性质所限,教师难以在课前有效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充分准备,以较为复杂的案例作为案例教学内容也会削减课程本来就不多的讲授课时。因此,刑法学各论选修课程所选用的案例应是以真实案例为基础,进行适当改编而成的教学案例,其主要作用在于使学生区分不同的罪名,对授课内容形成基本认识。对案例的运用尽可能举一反三,在同一案例的基础上变更不同情节,以便使学生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形成清晰认识。此外,还应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最新案例。这种案例因其和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结合紧密,因而能够激发学生的创造性[2],开拓学生思维广度,同时引导学生有意识地关注社会热点问题。

2 多媒体教学法的运用

多媒体教学是现代教育中重要的手段,虽然这种手段并非时时必需,但现实中绝大部分高校教师尤其是人文社科教师已大量借助,甚至是依赖这种手段。目前相当一部分教师使用的也只是最基本的多媒体教学手段,即以PPT来代替板书,文字仍然是课堂PPT内容的大部,而缺少真正意义上的多媒体文件。关于多媒体教学的优点无须赘述,这不仅是由多媒体自身的特点所决定,也是学生作为听课者在注意力等方面天然的弱点所需。要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优点关键在于选取和布置合适的内容,对于大多数专业而言,技术层面的问题只是其次,只是换了板书方式的所谓多媒体教学显然无法充分发挥这种手段的优势,反而会因为板书时间节省导致的知识容量变相增大进而加重学生的负担。足量、恰当的多媒体教学内容选取恰恰是相当一部分教师所面临的难题,年长教师自身所接触的多媒体信息有限,年轻教师又缺乏足够的知识积淀和串联能力,也很难把自己掌握的多媒体信息转化为有效的教学手段,故而相当一部分教师能够应用到课堂的多媒体信息都是在日常不经意间触碰到、极度碎片化的内容,只能作为一种课堂调剂,而无法成为常规手段。

法学教学的内容由于大部分和社会生活联系紧密,学生对其中涉及的社会现象本身大多并不陌生,其所需要的多媒体信息并不复杂,也不难获取,但难点在于如何实现信息与课程知识点的结合。以运用多媒体最多的法学案例为例,其大多数来源于电视栏目(如《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的制作者为了保证收视效果会掺入大量的细节描述,如果把节目全盘照搬到课堂,不仅会占用课堂有限的时间,也会因学生对细节的过分关注而影响对知识点的学习,而且很多非典型案例可替代性较高,也很难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这种情况下,教师不愿意经常使用真正意义上的多媒体教学固然带有自身懈怠的原因,但恰恰也节省了学生的学习时间,对于学习刻苦、不十分在意形式的学生而言,反而有助于其提高效率。针对这种窘境,笔者的建议是完善教师集体备课制度,特别是在某些相对成熟的课程中,应尽可能使所有的授课教师分享自己享有的经典案例,一起讨论授课内容的布局,同时还要借助精通技术手段教师的力量打造多媒体课件,尽可能减少课件之间没有必要的个性化差异。不可否认的是,多媒体课件的制作能力也是一种能力,其中涉及形象思维等多方面内容,要求所有教师依靠个人的能力制作出精良的课件并不现实,对这方面能力突出的教师当然应当肯定。同时,由于课件的优劣在教师授课中只是一项较为次要的评判标准,但却是最直观、最容易量化的,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淡化这种差异会对学生学习和教师评价都产生错误的导向。当然,这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跟进,如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对精通技术手段教师的激励、遴选评教专家时应要求其中立、懂行等。

3 实训教学的运用

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学人才培养的终极目标是促成理论与社会经济生活实际的结合,也即实现法学和法律的融合。虽然课堂讲授的主要任务是传授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大多数要靠学生日后的积累和锻炼来完善,但实训教学在法学教学中仍是必不可少的,其目的在于使学生形成基本的法律实践思维、养成基本的法律实践能力。然而这一问题同样是法学教育中的难点,即便是在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中也不例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等国家层面的专项行动即是针对这一问题而发起的。法学专业教学中,可以通过设置大量的课时甚至开设专门的课程来完成实训,而这在非法学学生的法学教学中显然不具有可行性。虽然很多学校目前对课程实训安排做了强制性规定,且在学生期终成绩比例中体现实训成绩,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实训所面临的问题,部分教师表面上设置实训,实际上不按教学计划安排实训。尤其是在选修课教学中,由于课时、选课对象的分散性等原因,大部分课程干脆不设置实训环节。而且由于考试在期终成绩中比例的下降,学生可能会由于平白无故获得的实训成绩降低了不及格可能性,进而降低了对理论知识学习的动力,反而不利于激发其学习积极性。

目前高校法学课程实训采取的方法大致包括案例讨论法、习题讲授法、组织模拟法庭、编演情景剧等。这其中最接近真正意义上的实训的应属模拟法庭这种方式,但其对于实体法课程的作用不及程序法课程,且受场地、组织难度和准备时间影响,其也不可能成为一种常规的实训教学方法。实训内容和方式的问题是包括刑法学各论课程在内的所有法学课程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都会面临的难题。对此,应完善现有的专业课综合大实训模式,以公安专业教学为例,可以在侦查学的综合实训中加入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在治安学的综合实训中加入民法学、行政法学的内容等,而不是把实训的内容仅局限在现有的实操、技术层面,在基础阶段的相关课程教学中就可以少设置、甚至是不设置实训课时。

上述方法在课堂应用中实际上都不是孤立的,例如案例教学既可以作为讲授法的内容之一,也可以放在实训教学中由学生自己自学、讨论;多媒体教学既可以作为某节讲授课知识讲授之间的穿插,也可以作为一整节课的内容供学生自己思考回味。以讲授法为核心的传统法学教学方法之所以长盛不衰除了客观条件的限制之外,其自身的独到和合理之处也不易轻易否定,例如其强调法学知识的系统性,有助于没有基础的学生快速掌握法学知识。[3]而且从实践来看,虽然对这种模式的批判和反思由来已久,但与之相对的强调课堂翻转、学生自学为中心的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在我国法学课堂上始终只是偶尔用之的辅助性方法。即便是在更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中,虽然学生自己讲授的做法并不鲜见,但大多也只是主角由教师换为学生的变相讲授法,不同于真正意义上的课堂翻转。这其中固然有教学条件、教师自身水平等原因,但教学模式本身的优劣同样是难以否认的影响因素,教学模式的固化一定程度上也是师生自我选择的一种结果。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问题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难题,迄今尚未有形成共识的答案,公安学教育以法学为基础,二者带有极大的相似性,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问题必然也会影响到公安学,这一问题需要今后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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