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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元朝的宗教治理策略

2018-03-07王思杰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福建漳州363105

文化学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基督教泉州政府

王思杰(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福建 漳州 363105)

一、研究背景

元朝统治时期的中国秉持积极主动的对外开放政策,经济发达,“海上丝绸之路”贸易繁盛。随着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经商、定居。这些外国商人被称为“蕃商”,多为波斯人、阿拉伯人及印度人等。他们在元朝享有优良的待遇,尤其是属于“色目人”的波斯人和阿拉伯人,在政治和经济上享有一定的特权,对元朝的统治多有贡献,也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响。

元朝海外“蕃商”涌入中国,其生活方式与宗教信仰也随之进入中国。这使得元朝统治下一度出现了多种世界性宗教,包括伊斯兰教、景教(基督教聂斯脱利派)、天主教、摩尼教、印度教,等等,而这些外来宗教与中国本土的道教及各种民间信仰并存,形成了宗教共生、竞相发展的奇景,尤以与“海上丝绸之路”联系密切的东南沿海地区最为突出。以当时著名的外贸港口泉州为例,元朝泉州有六、七座伊斯兰教清真寺、三座天主教堂、多座景教堂和印度教寺、多座佛教寺庙、民间信仰宫庙和道教宫观。众多教堂、清真寺,各种礼拜场所相继建立,使泉州充斥着强烈的国际化氛围。

但宗教信仰,尤其是神教信仰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往往视其他宗教为“异教”“外道”,对自身宗教内部的不同派别也有“正统”与“异端”的区分。因此,宗教问题一直比较敏感,各种宗教共存的情况下常常会出现对抗、仇视,乃至屠杀、战争的局面,但令人感到惊奇的是,从目前保存下来的历史资料来看,元朝统治时期并未发生过严重的宗教冲突事件。以泉州为例,在元朝统治相对稳固的时代,并未有激烈的宗教压迫、对抗及屠杀的记载。相反,无论是当时来到中国的外国旅行家、外国使节,还是中国本土的官僚士大夫,都留下过泉州各种宗教和平共生、和谐相处的记载。在泉州的各种宗教非但没有相互敌视、相互侵攻,相反相互融合、相互借鉴,从今天泉州存留的元朝宗教历史遗迹中依然可以窥见这种情况。元朝泉州的基督教石刻迄今已发现50多方,其石刻的雕饰十分丰富,不仅有典型的十字架,还有莲花、云纹、华盖等充满佛教及中国文化元素的造型。[1]同样地,元朝泉州的伊斯兰教也体现出与中国本土文化融通的迹象,元朝泉州穆斯林的墓盖石上多刻有佛教式的须弥座,伴有雕缠枝花卉纹、莲瓣纹等图案,其墓碑也多采用中国传统风俗习惯书写碑文,墓主使用中国姓名,依从中国纪年历法。[2]

当然,这种宗教和谐共生的局面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元朝政府在借鉴前代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元朝的实际特点与需要,通过政策、法律及统治策略精心塑造并着力维护的。通过现有史料及出土文物的佐证,我们可以梳理总结元朝政府进行宗教治理的基本策略。

二、开放的宗教政策

众所周知,元朝实行开放的对外政策,在职官、外交、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持有较开明的立场。因此有元一代,朝堂之上可以看到蒙古人、中亚的色目人,以及汉人、高丽人等;在东南沿海的港口,可以看见来自世界各地的商船,包括东南亚的占城、三佛齐,印度洋各国,波斯与阿拉伯地区,高丽及日本等地。这些地方的商船带来了丰富的商品及各种奇珍异宝,这些物资堆积在东南沿海各大港口,堪称一时之盛。以泉州为例,时人吴澄感慨:“泉,七闽之都会也。番货远物、异宝珍玩之所渊薮,殊方别域富商巨贾之所窟宅,号为天下最”。[3]

元朝的开放政策,还有一个非常明确的体现,即其开明的宗教政策。出身蒙古的元朝统治者,在其军事征服过程中接触了世界各大文明,对世界各地的宗教文化也都有所了解。加之蒙古人本身的文化相对落后,没有形成较完备、发达的宗教体系,因此,其对于帝国领域内的各种宗教都持宽容和开放的态度。本着“镇护国家”及“纳福养生”的目的,蒙元统治者对于各类宗教基本都在所不禁,供以选择。以元世祖忽必烈为例,其个人信奉藏传佛教,但其在位时期对于基督教、伊斯兰教、犹太教等都持尊重的态度。忽必烈之母,著名的克烈·唆鲁禾帖尼太后信奉的是基督教聂斯脱利派,忽必烈之弟旭烈兀在波斯建立起了伊儿汗国,其子孙基本都成为了穆斯林。此外,印度教、摩尼教(明教)在元朝中国都有显著传播,并都留下过重要的遗迹。

出现这种局面,一方面是由于元朝统治具有广域性特点,且极其重视和发展贸易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元朝厉行宗教开放、宗教宽容政策的结果。元廷任用官吏,不拘其宗教背景,只要效忠皇帝,都能得到较好地任用,甚至可以官至宰辅,或成为封疆大吏,执掌军机。例如,曾出任元世祖宰相的阿合马(Ahmad Fanākatī,?-1282年),曾任福建市舶司提举,“擅蕃舶利者三十年”的蒲寿庚就是来自中亚的穆斯林。元世祖时期的秘书监卿、翰林学士、平章政事爱薛(Ngai-Sie),镇江府路总管府副达鲁花赤马薛里吉思,御史中丞马祖常等是景教徒,蒙古、汉人出身的各级官员中,佛教徒、道教徒就更多了。因此可以说,元朝的宗教开放是立体而深入的。

开放的宗教政策为元朝进行有效的宗教治理奠定了基础。正是因为实行宗教开放政策,各种宗教都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获取相应资源,在各自的轨道上发展自身,故而彼此间不易滋生仇恨,也很难导致尖锐摩擦。正是拥有这样的社会基础,元朝的宗教氛围才相对平缓,各宗教都有显著发展,从而为元朝政府实现较高水平的宗教治理提供了条件。

三、有效的代理人治理

面对帝国领域内纷繁复杂的各种宗教和教团,元朝政府并未消极应对,而是积极处置,为各宗教设立规章,明确其权限与归属。尤其重要的是,在树立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元朝政府对各宗教实行了所谓的“代理人治理”。所谓的代理人治理,就是元朝政府对于各宗教具体事务一般并不插手过问,而是任命各宗教的领袖,委托其处理。各个宗教领袖具体掌管本宗教、教团的具体事务,并对政府负责。

在宋代,政府就曾任命沿海港口城市中的“蕃商”领袖为“蕃长”,管理蕃商聚居的“蕃坊”事务,并对政府负责。因为同为“蕃商”,对本民族生活习惯、法律风俗等了解深刻,故“蕃长”治理极大地便利了宋代对蕃商的统治。这种间接统治方法被元朝统治者继承,并运用在宗教治理中。在不违反国家基本法度的前提下,元朝政府给予各宗教领袖以巨大的权限,使其治理本宗教内部事宜的行为具备了国家权力的背书。由于宗教领袖本身在宗教团体内部享有权威,能够得到信众的支持与信服,因此他们对本宗教具体事务的管理效果要远远优于政府的直接管控。同时,宗教领袖对政府负责,如果在治理中出现问题,政府将追究相应宗教领袖的责任。通过这种方法,元朝政府既笼络了宗教势力,同时又实现了各种宗教的和平共生和有效治理。事实上,终元之世,受到政府认可和授权的各宗教、教派与元朝政府的关系都相对良好,并无激烈地利用宗教对抗政府的记载。

关于元朝宗教的代理人治理方法,泉州出土的一方墓碑石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即著名的《帖迷答扫马等立的墓碑石》。该墓碑石刻有两行直书的聂斯脱利叙利亚文字,左边有两行共53个汉字,有“领管江南诸路明教、秦教等,也里可温·马里·失里门·阿必思古八·马里哈昔牙。皇庆二年,岁在癸丑,八月十五日,帖迷答扫马等泣血谨志”字样。“也里可温”是元朝对于基督教的称呼,学者推测这是“一方元朝管领江南诸路各派宗教的一个特设高级僧侣的墓碑”[4]。碑上后续的汉字“也里可温·马里·失里门·阿必思古八·马里哈昔牙”,经学者考证,“马里哈昔牙”是叙利亚文“主教”“圣者”的意思,是马里·失里门·阿必思古八的头衔与称号。这位于1313年在泉州去世的基督教聂斯脱利派主教可能就是元朝泉州乃至“江南诸路”的总主教。“领管”一词说明其代表元朝政府对“江南诸路”的基督教聂斯脱利派以及“明教”进行治理,他既是地方上的宗教领袖,同时也是元廷任命的重要管理者。类似这种“领管”,在元朝的其他宗教中应该都有存在。

四、专设机关的管理

元朝对于宗教的管控和治理不仅依靠代理人,还设有专门的宗教管理机关,并且并非只在中央层面设立一个统一的宗教管理机关,而是针对各个宗教都设有相应的管理机关,这也足以看出元朝政府对帝国内宗教问题的高度重视。

中央层面,设有掌管佛教事宜和藏族地区军政事务的宣政院。其前身为1264年设立的总制院,首任首脑是著名的国师八思巴。1288年改称宣政院后,其逐渐正规化,机构设置也得到扩大,院下设立同知、副使、参议、佥院等职位。1342年,又附设崇教所,管理帝国境内佛教僧俗的具体事务。

针对基督教,元廷于1289年设立崇福司,这是专门掌管基督教及其教士、十字寺(教堂)等事务的中央机构。崇福司设有司使、同知、副使、司丞、经历、都事、照磨、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宣使等官职。此外,元朝对于基督教还设立有“掌教司”共72所,掌管地方上基督教诸事宜,包括教堂、教牧人员及教徒之间的一些争讼等。此外,崇福司还可能主持基督教的弥撒仪式。据《元史》记载:1328年,元廷“又命也里可温于显懿庄圣皇后神御殿作佛事”。这里所称的“佛事”,应该就是指基督教的弥撒。[5]1315年,崇福司改为崇福院,置领院事一职,统一管辖全国也里可温掌教司。1320年,崇福院复称“崇福司”。

针对伊斯兰教,元廷设立“回回掌教哈的司”,其具体设立时间今已不可考。“回回掌教哈的司”中“哈的”可能是阿拉伯语“qadi”的音译,指伊斯兰教法官。回回哈的司的职责主要包括处理穆斯林内部的宗教事务,为蒙元皇室“告天祝祷”,并以伊斯兰教法解决穆斯林内部纠纷。在地方上,因为元朝穆斯林数目极为庞大,遍及帝国的各个地区,因此元朝在各地还设有“回回哈的所”[6],对地方上的穆斯林事务进行管理。

除此之外,元朝政府还通过诸如“提举市舶司”这样的地方职能机关管理来华外国人的宗教争端和相关事宜。“提举市舶司”是宋元时代设在地方的海关机构,因为与外国商人交往密切,因此也被赋予了一定的宗教事务管理权限。总而言之,元朝政府通过专门设立的机关对全国各种宗教进行管理。这种对于宗教问题的重视力度及设立相关机关的繁复程度,在中国历史上无出其右。

正是由于元朝政府如此用心的治理,以制度的手段,高超的策略,以及非常的宽容立场,最终形成了元朝宗教繁荣且和谐共生的局面。元朝在宗教治理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今天在进行相关制度建设时加以参酌和借鉴。

[1]李静蓉.元朝泉州基督教天使雕饰的多元文化选择[J].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11,(5):26-30.

[2]傅恩凤.从出土石刻看宋元时期泉州宗教文化的交流[J].福建文博,2009,(1):70-75,34.

[3]李修生.全元文(第十四册)[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155.

[4]吴文良.泉州宗教石刻[M].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45.

[5]高铁泰.元崇福司考[J].西域研究,2014,(2):23-29.

[6]王东平.元朝回回人的宗教制度与伊斯兰教法[J].回族研究,2002,(4):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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