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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中国国际公法学:特点、问题与趋势

2018-03-07杨泽伟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学院国际法法律

杨泽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参加制定了亚非会议十项原则,并在国家承认、国家继承、双重国籍、国际条约、和平解决争端、“和谐世界”的理念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等重大国际法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上,作出了非常有价值的贡献。①参见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中国以建设者姿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事关国际法解释、适用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上积极发声。”②王毅:《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建设者》,《光明日报》2014年10月24日,第2版。中国已缔结了25000多项双边条条约,参加了近500项多边条约,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编著:《中国国际法实践案例选编》,世界知识出版社2018年版,第81页。加入了几乎所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按照“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不折不扣地履行条约义务,严肃对待国际责任,在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护与发展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回顾和总结1978年以来中国国际公法学的发展历程,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国际公法学四十年(1978—2018)的发展历程

1978年以来,中国国际公法学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3个阶段:

(一)恢复阶段(1978—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苏联的国际法学对中国产生了较大影响。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和影响,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停滞不前。1978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标志着中国国际公法学开始进入恢复阶段。它主要表现在:1980年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国际法学术团体——中国国际法学会;1981年出版了第一部全国通用的国际法教科书——《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1982年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本国际法专业性学术刊物——《中国国际法年刊》。②此后,《中国国际法年刊》基本上按照每年1卷的方式出版。截至2018年4月,《中国国际法年刊》已经出版至2017年卷。此外,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外交学院分别成立了国际法研究所①目前,我国专门设立与国际法有关的教学研究机构的单位主要有: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吉林大学法学院东北亚研究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欧盟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法学院海洋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人道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系、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郑斌航空与空间法研究所、西北政法大学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浙江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极地与深海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欧盟法研究中心、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复旦大学国际刑法研究中心、同济大学法学院中德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同济大学法学院德国法与欧盟法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院WTO与CEPA法律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法学院人权法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法学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南开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中南大学法学院司法与人权研究中心、湖南大学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所、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WTO研究中心(国际法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学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山东大学法学院海洋海事法研究所、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厦门大学海洋法与中国东南海疆研究中心、厦门大学海洋政策与法律中心、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兰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比较法与欧盟法研究所、湘潭大学法学院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湘潭大学法学院体育法学研究中心、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大连海事大学海法研究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中国—拉美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海洋法学研究所、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极地法律与政治研究所、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所、海南大学国际司法与仲裁研究中心、海南大学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烟台大学中欧人权法研究院、烟台大学亚太法律问题研究中心、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河南大学法学院欧洲法律研究中心、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英美法研究中心、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上海大学法学院东亚比较法研究中心、华侨大学法学院东亚法律文化研究中心、贵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广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团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国际问题研究所、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海洋经济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河海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和比较法研究所、华北电力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中外能源政策研究中心、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与国际法研究所、安徽财经大学国际法与国际税法研究中心、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WTO自主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广西大学东盟法研究中心、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WTO研究中心、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等。;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相继开设了国际法学专业;国际法学的课程设置,也逐渐趋向科学、合理。

在这一阶段,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开始意识到国际法的重要性。例如,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行的法律知识讲座上发表了关于国际法的讲话。他说:“国际法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各国越来越重视利用国际法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这是国际社会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向……所有代表国家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司法等工作的同志,也都要学习国际法知识。”①江泽民:《在中共中央举行的法律知识讲座上关于国际法的讲话(摘要)》,《中国国际法年刊》(1996),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2000年,李鹏同志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开始前的讲话中也明确指出:“随着世界经济、科技的迅速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交往越来越广泛,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不断加强”;我们“要善于运用国际法来处理国家关系和国际事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掌握国际法知识,对于我们做好人大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②参见《李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法制讲座上强调要善于运用国际法处理国家关系和国际事务》,《人民日报》2000年4月30日,第4版。

(二)发展阶段(2001—2011年)

2001年伴随着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国际公法学也步入了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国国际公法学界除了取得大量研究成果以外,还开展了各种国际法活动。

1.举办了多种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

例如,2003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功地举办了杰塞普(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中国首届全国选拔赛。2007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中国红十字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了中国首届“国际人道法模拟比赛”。中国空间法学会还成功举办了多届“国际空间法模拟法庭法庭比赛”(Manfred Lachs Space Law Moot Court Competition)。此外,还有“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比赛”“海洋法模拟法庭比赛”等。举办这类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不但能够增进学生学习国际法的兴趣,而且能够提高学生实际运用国际法的能力。

2.创办了一系列国际法方面的学术刊物

除了原有的《中国国际法年刊》以外,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还创办了《武大国际法评论》①从2017年开始,该刊由原来每年出版2卷的集刊转为双月刊。,湖南师范大学李双元先生主持创办了《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②集刊。迄今已经出版了24卷。,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主办了《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了《国际法研究》③双月刊,2014年出版发行。,厦门大学海洋政策与法律中心主办了《中国海洋法学评论》,厦门大学刘志云教授主编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④集刊。截至2017年12月,已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了7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主办了《国际法评论》⑤集刊。从2008年开始出版,1年1期,迄今已出版了8卷。,西北政法大学王瀚教授主编了《中国航空法评论》,中国海洋法学会还创办了《中国海洋法年刊》⑥集刊。2015年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了第1卷。,等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一些中国学者还创办了英文刊物,如易显河教授主编了《中国国际法论刊》(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⑦此外,2013年,单文华教授主编的《中国比较法学刊》(The Chines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正式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15年,孔庆江教授主编的《中国全球治理学刊》(The Chinese Journal of Global Governance)正式由荷兰Brill出版社出版发行。。这些国际法刊物的设立,为中国国际法学者提供了更多的交流平台,有利于中国国际法学的传播与发展。

3.主动参与了国际司法机构的相关程序

例如,针对国际法院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咨询意见案,中国深入参与该案的审理过程,于2009年4月16日提交了书面意见,并于12月7日由时任中国外交部法律顾问薛悍勤大使代表中国政府在国际法院出庭并作口头陈述,就该案相关的国际法问题充分、完整、深入地阐述了中方的法律立场。“这是新中国首次参与国际法院司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编著:《中国国际法实践案例选编》,世界知识出版社2018年版,第21页。又如,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的第一个咨询案——担保国责任咨询意见案中,中国政府于2010年8月9日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交担保国责任咨询案书面意见,反映了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活动中担保国责任问题上的基本立场。2011年2月1日,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发表的咨询意见基本上采纳了中国书面意见的观点。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编著:《中国国际法实践案例选编》,世界知识出版社2018年版,第65页。此外,2018年,中国政府就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提交了书面意见。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该案将在“非殖民化和民族自决”和“当事国同意原则”两方面产生的重要意义。从各方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口头陈述看,中方在联大解释性发言和向国际法院提交的书面意见中的主要观点,得到了各方的肯定和认同。毛里求斯积极评价中方“承认国际法院在履行联合国非殖民化职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①Se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Separation of the Chagos Archipelago from Mauritius in 1965(Request for Advisory Opinion),https://www.icj-cij.org/en/case/169,visited on 28 November 2018.。

4.中国学者在各类国际组织的活动更加活跃

中国的一些国际法学者和专家还经常出席各种国际会议,参加各类国际组织的工作,在国际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倪征教授、史久镛教授、薛捍勤大使相继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李浩培教授、王铁崖教授、刘大群大使先后出任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法官;赵理海教授、许光建先生、高之国博士先后当选为国际海洋法法庭和海底争端分庭的法官。此外,王铁崖、李浩培、倪征、陈体强等均先后成为国际法研究院院士;倪征教授、黄嘉华大使、史久镛法官、贺其治教授、薛捍勤大使和黄惠康大使都曾担任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贺其治教授当选为国际空间法学会理事、国际宇宙科学院通讯院士;等等。另外,中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史久镛还当选为国际法院院长,张玉卿教授、曾令良教授、朱榄叶教授、董世忠教授和张月姣律师被推选为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指示名单成员;张月姣、赵宏还当选为WTO上诉机构成员;陈冯富珍当选为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朱民当选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副总裁;赵厚麟当选为国际电信联盟秘书长;李勇当选为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总干事;柳芳当选为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黄解放出任国际民航组织法律事务与对外关系局局长;吕文正当选为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等等。所有这些,不仅是中国国际法学界的荣誉,而且有利于促进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扩大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国际影响,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

此外,在这一阶段,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很快。截至2005年底的统计数字表明,中国已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559所(这一数字还不包括独立院校以及各类法学专科院校),法学专业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达30万人,其中本科生为20多万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万多人,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法学博士研究生6000多人。②截至2017年,中国有626所高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在校生超过31万人。参见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xgk/xxgk_jyta/jyta_gaojiaosi/201611/t20161104_287655.html,2018年11月28日访问。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际法专门人才。此外,还有不少学子在国外获得了国际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

(三)有为阶段(2012年至今)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国际公法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在这一时期,一方面国际法的研究队伍不断扩大①据统计,2013年,在湖南师范大学举办的中国国际法年会参会人数是300人;2014年,在西南政法大学的参会人数是300人,2015年,在中山大学的参会人数是400人;2016年,在吉林大学的参会人数是300人;2017年,在武汉大学的参会人数是480人;2018年,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参会人数超过500人。并呈年轻化趋势②参见李鸣:《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会工作报告(2013-2018)》,2018年5月19日。;另一方面,中国国际法学会对国际法研究的组织、引领工作在不断加强,如中国国际法学会的网站于2015年9月正式开通运行③网址为http://www.csil.cn/。,中国际法学会还专门设立了“中国国际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航天科工奖)”④每年评选1次,至2018年已评选9届,共评选出优秀论文37篇、优秀著作17部。和“国际法新锐奖”(中国国际法学会学术年会学生论文奖)⑤它是专为向中国国际法年会提交学术论文的在校学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设立的,旨在激励青年学生积极参加国际法领域学术活动,热爱国际法,学习国际法和深入研究国际法。2014年至2018年,该奖项已评选4届,共评选出一等奖论文16篇、二等奖论文32篇、三等奖论文49篇。等。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一阶段,中国对国际法的态度更加积极,更为重视国际法的作用和注重推动国际法的发展。

1.发布了有关国际法方面的立场文件和声明

例如,2014年中国外交部长王毅公开发表了《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建设者》。该文明确指出:“一个坚定致力于对内推进法治的中国,同时也必然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积极建设者”。⑥王毅:《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建设者》,《光明日报》2014年10月24日,第2版。2016年6月,中俄两国共同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促进国际法的声明》,双方重申了“全面遵守《联合国宪章》”等10项主张,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促进国际法的声明》,《人民日报》2016年6月26日,第2版。回应了当前国际法面临的紧迫问题和重大挑战,成为中国国际法实践的又一创举,在国际社会引发广泛积极反响。⑧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编著:《中国国际法实践案例选编》,世界知识出版社2018年版,第14页。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提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中国将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8-60页。这为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的形成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2.成立了专门的国际法咨询机构

首先,教育部批准设立了首家与国际法有关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2014年,以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为支撑单位,联合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外交学院、郑州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水利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等协同单位共同申报的“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被教育部批准为“2011协同创新中心”;它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宗旨,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的要求,瞄准国家领土海洋维权重大问题,开展战略研究、政策建言、人才培养、舆论引导、公共外交,建设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国家战略平台;该中心以问题为导向,组建了11个创新团队,支撑国家领土海洋战略与政策,服务国家领土海洋维权斗争,提供领土海洋维权技术支持,服务于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的重大现实问题和国家战略需求。

其次,中宣部批准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为首批国家高端智库试点建设单位。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同年11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单位以“国家亟须、特色鲜明、制度创新、引领发展”为目标,致力于为中国智库建设引航开路、树立标杆,在事关中国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目标方向和举措等方面,积极开展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和前瞻性问题研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智力支撑。在25家首批国家高端智库试点建设单位中,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是唯一一家法学类并且是国际法的试点单位。

最后,外交部正式成立了“国际法专家咨询委员会”。该咨询委员会于2015年1月正式成立,由国内著名国际法专家学者组成,为我国重大外交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政策建议和研究报告,为我国外交事业的发展贡献智识。第一届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有4名顾问、11名委员。

3.专门出版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

小学的语文教学要根据学生的学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展开对话教学,积极引导学生与文本进行对话,通过学生本人对文本的理解,为对话教学做准备。教师对于文本的解读,能够在教师与学生、生生之间的对话中起到桥梁的作用,从而让课堂焕发活力。

2016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了以曾令良、周忠海为首席专家编写的《国际公法学》教材①主要参编人员有:曾令良、何志鹏、赵建文、余敏友、邓烈、黄瑶、江国青、白桂梅、杨泽伟、周忠海、李寿平、朱文奇。。该书是在教育部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编写的,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与国内出版的其他国际公法教材相比,该书除了系统阐述国际公法的基本原理、原则、规则和制度之外,还注重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梳理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来阐述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强调以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为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的理论指针。

二、中国国际公法学四十年发展的主要特点

40年来,中国国际公法学者公开发表了很多国际法方面的学术论文。据中国期刊网检索系统统计,1979年到2000年,以“国际法”为关键词的全部期刊论文达到871篇;2001年到2011年,以“国际法”为关键词的全部期刊论文为2573篇;2012年到2018年,以“国际法”为关键词的全部期刊论文总计1721篇。此外,中国国际公法学者还出版了不少国际公法方面的著作。40年来,中国国际公法学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重视推动国际法治的发展与进步

一方面,随着全球性问题的凸显、多极化趋势的增强,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利用国际法规则来缓和矛盾、解决争端。在国际交往中遵循国际法规则,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客观要求和自觉追求,也是衡量一个国家软实力和影响力的重要指标。②参见徐宏:《法律外交理论和实践创新恰逢其时》,《法律与外交》(第1期),世界知识出版社2016年版。习近平主席在201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举办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明确指出:“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应该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国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利”。③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6月28日),《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2版。另一方面,中国国际公法法学界专门出版了《中国促进国际法治报告》①参见曾令良、冯洁菡主编:《中国促进国际法治报告(2014年)》,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肖永平、冯洁菡主编:《中国促进国际法治报告(2015年)》(中文版、英文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肖永平、冯洁菡主编:《中国促进国际法治报告(2016年)》(中文版、英文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2015年,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全体研究人员集体撰写的《中国促进国际法治报告》,旨在系统梳理几年来国际法治的新发展,尤其是近2年来的新动向,着重阐述中国在国际法治各个重要领域所表明的理念、坚持的原则与立场、采取的具体行动,系统地展示中国对促进国际法治作出的重要贡献。

(二)积极开拓国际公法研究的新领域

国际公法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是当代国际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②See Malcolm N.Shaw,International Law 47(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有鉴于此,中国国际公法学者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寻找新的学科增长点。例如,杨泽伟教授及其研究团队在国内较早地开展了国际能源法的研究③截至2017年12月,已经公开出版的这方面著作主要有杨泽伟:《中国能源安全法律保障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高宁:《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核能利用的国际法律控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肖兴利:《国际能源机构能源安全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杨泽伟主编:《发达国家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程荃:《欧盟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吕江:《英国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马讯:《〈能源宪章条约〉投资规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白中红:《〈能源宪章条约〉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李化:《澳大利亚新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杨泽伟主编:《从产业到革命:发达国家新能源法律政策与中国的战略选择》,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谭民:《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郭冉:《国际法视阈下美国核安全法律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吕江:《能源革命与制度建构:以欧美新能源立法的制度性设计为视角》,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版;程荃:《中国与欧盟能源应急合作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等等。,并较为系统地论证了国际能源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国际能源法的出现是国际法发展的新突破。①参见杨泽伟:《中国能源安全法律保障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245页;杨泽伟:《国际能源法: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台湾《华冈法萃》2008年第40期,第185-206页。吕江、李化等学者较为系统地开展了国际气候变化法的研究,②参见吕江:《气候变化与能源转型——一种法律的语境范式》,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杨泽伟、吕江主编:《〈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与说明》,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并指出20世纪90年代后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标志,国际法领域逐渐形成国际气候变化法这一新兴的国际法律部门;国际气候变化法的生成是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③参见李化:《论国际气候变化法的生成》,《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第82-92页。此外,黄志雄教授也在国内较早地开展了网络安全国际法问题的研究。④参见黄志雄主编:《网络主权论——法理、政策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

(三)更加注重服务于国家的重大战略急需

例如,针对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发起的南海仲裁案,虽然中国政府坚持“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但是中国国际公法学界不少学者从国际法的角度、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对南海仲裁案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法理剖析,并在国内外用中英文出版了很多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特别是,中国国际法学会不但公开发表了《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出版了《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专刊》⑤参见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法年刊: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专刊》,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中英文版⑥参见中国国际法学会:《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驳》(中英文),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又如,自从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国际法学者对此积极进行研究和解读,①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8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将“十三五”科学研究的主攻方向确定为:“共建‘一带一路’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保障”,同时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提升中国话语权与国际法律制度变革”“维护中国国家权益的国际法问题研究”“‘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创新”“‘一带一路’倡议与法律合作研究”列为5个重大课题。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推进建言献策②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多,如杨泽伟:《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对南海争端解决的影响》,《边界与海洋研究》2016年第1期,第104-114页;何志鹏:《“一带一路”:中国国际法治观的区域经济映射》,《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第149-162页;杨泽伟:《“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风险及其法律防范》,《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第163-174页;等等。。

(四)学术精品意识在不断增强

近年来,一些学者将自己主编的国际法教材或独立完成的国际法著作,不断予以修订、完善,多次再版,有些已成为学界公认的学术精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出版了3版以上的著作主要有梁西主编、曾令良修订主编:《国际法(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马呈元主编:《国际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白桂梅著:《国际法(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周洪均主编:《国际法(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邵沙平主编:《国际法(第3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周忠海主编:《国际法(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王献枢主编:《国际法(第5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邵津主编:《国际法(第5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程晓霞、余民才主编:《国际法(第5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朱文奇主编:《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屈广清、曲波主编:《海洋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梁西著、杨泽伟修订:《梁著国际组织法(第6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杨泽伟著:《国际法(第3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杨泽伟:《国际法析论(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三、中国国际公法学四十年的反思与展望

(一)中国国际公法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40年来,中国国际公法学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对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未能很好地加以总结

2.国际法的理论创新有待加强

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一直是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一个薄弱环节,对一些最基本的国际法理论问题,如国际法的理念、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历史、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方法论、国际法的价值论、国际法的认识论以及国际法各分支的一些理论问题等,还缺乏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特别是,中国国际公法学界还没有推出富有世界影响、被不少国家接受的国际法理论。21世纪以来,美国提出了“预防性自卫”理论②参见杨泽伟:《国际法(第3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74-75页。,加拿大“干预和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提出了“保护的责任”理论③参见杨泽伟:《“保护的责任”及其对国家主权的影响》,《珞珈法学论坛》(第5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4-185页。。尽管我们不完全赞同这些理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上述理论在国际社会还是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种现象的确值得我们深思。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与传统国际法强国相比,我国运用国际法的意识、经验、能力和机制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在参与和利用国际司法机构等局部领域有明显短板。”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编著:《中国国际法实践案例选编》,世界知识出版社2018年版,第20页。

3.具有世界影响的学术著作仍然比较少见

如前所述,近40年来,中国国际公法学界出版了不少学术著作,在中国国际法人才培养、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以及中国国家权益的维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除了少数学者如王铁崖、陈体强等的著作以外,有世界性影响的著作仍然非常罕见。诚然,国际法学源于欧美,汉语还不是世界国际法学者主要的交流语言,也是影响或制约中国国际法学者著作产生国际影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推出诸如《奥本海国际法》(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Brownlie’s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这样的有世界影响的学术巨著,应当成为中国国际公法学者今后努力的一个重要方向。

4.学术研究“计划经济”的色彩仍然较为浓厚

自从2010年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以后,国家相关部门对学术研究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大,从而为中国学术研究包括中国国际公法学的发展和繁荣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迄今,中国国际公法学者能够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如中宣部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的人文社科项目、司法部项目以及中国法学会项目。然而,上述项目主要采取基于课题(项目)指南进行申报的方式。换言之,项目的申报主要采用“命题作文”的方式。①近年来,国家社科基金和教育部也有一些后期资助项目。当然,这种方式有利于对学术研究进行规划和引导,但是,一些学者为了达到成功申请项目的目的,选取的可能是自己不是很感兴趣但属于热点的问题,这有可能影响最终成果的质量。

(二)中国国际公法学的发展趋势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未来中国国际公法学的发展将呈现出以下主要趋势:

1.国际法理论为中国整体发展战略和外交实践提供理论支撑的作用将更加凸显

长期以来,中国国际法研究着重于传统理论和个案实践,未能同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或外交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或者说,没有紧扣国家发展的大局。而运用国际法,为解决当前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或外交实践问题提供思路,这是中国国际公法学界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国提出了“中国和平发展战略”、构建“和谐世界”、实现“中国梦”、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和“一带一路”倡议,无疑需要包括法学在内的多学科的系统研究,甚至需要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在法学领域,对于“中国和平发展战略”、“和谐世界”、“中国梦”、“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和“一带一路”倡议等主张的研究,国际法学责无旁贷,因为无论是“中国和平发展战略”的实现还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一方面离不开国际法维持与促进的国际和平与发展环境或秩序,另一方面也将为国际法所保障的永久和平与持续发展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作出积极的贡献。因此,可以预言,以后中国国际公法学界的研究将会与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中国国际法理论将为中国整体发展战略和外交实践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

2.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将更加受到重视

一方面,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际法,因其本身的原则性和模糊性,在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往往容易产生矛盾和分歧;另一方面,近年来国际法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如国际法的碎片化与统一适用的矛盾日益突出,以人权条约机构为代表的条约机构的扩权行为和以国际海洋法法庭为代表的国际司法机构的越权行为等现象更加明显,国际法院的法官在国际法院判决中的独立意见也越来越多等。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当今国际社会权力的高度分化和利益的日益多元,各个国家包括利益攸关方为了自身的利益对国际法片面地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从而为其行为提供法律依据。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发起南海仲裁案,其根本原因及实质就是菲律宾和仲裁庭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条款的曲解。因此,今后中国国际公法学者应更加重视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以更好地维护中国的国家权益。

3.国际法研究的领域将进一步拓展

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的生存空间和活动天地极大地拓宽。可以说,今天国际法的范围已非常宽广:从外层空间探测的规则到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开发问题;从人权的保护到国际金融体系的管理,国际法所涉领域已从以维护和平为主扩大到包括当代国际生活的所有方面。因此,中国国际公法学者以后的研究范围将更加宽广,既包括传统国际法领域,也包括国际法上出现的新问题,如能源安全、能源革命与新能源的国际法问题①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黄进教授作为首席专家成功申请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研究——法律与政策分析”;2009年,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杨泽伟教授作为首席专家成功申请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发达国家新能源法律政策研究及中国的战略选择”;2013年,杨泽伟教授作为首席专家又成功申请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案例与实践研究”。,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涉及的国际法问题,与人权、难民和移民有关的国际法问题,网络治理的国际法问题,维护中国国家权益的国际法问题,大数据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人工智能的国际法问题,以外层空间交通管理和外层空间资源开发规章的制定为代表的外层空间治理问题,因致命性自主武器系统引发的国际人道法问题等。另外,海洋法的新发展,如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利用问题、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采规章”的制定问题、公海保护区的问题、海上无人航行器的法律地位及其规制问题等,都是中国国际公法学者值得关注的新领域。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更加密切

由于许多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仅仅依靠国内法或国际法是不足以调整和解决的,需要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共同调整与解决,因此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的交叉与融合越来越明显。这一方面表现在许多理论和研究方法可以同时用来解释或解决国内法问题和国际法问题,另一方面表现在各国国内法规则和理论越来越需要借鉴或参考国际法规则或理论,而国际法规则和理论的形成同样受到国内法规则的影响。例如,国际能源法和国内能源法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能源法的制定者和国际能源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因此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是互相对立而是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首先,国际能源法的部分内容来源于国内能源法,如一些国际能源公约的制定就参考了某些国家能源法的规定,国内能源法还是国际能源法的渊源之一。①例如,国际石油合同的性质就是双重的,既含有国际公法的成分,也包括国际私法的因素。不过,一般都认为国际石油合同是投资合同或商业合同,不是国际条约,它应受缔约国国内法的调整。See Zhiguo Gao,International Petroleum Contracts:Current Trends and New Directions 209-210(Graham&Trotman Limited 1994).其次,国内能源法的制定一般也参照国际能源公约的有关规定,从而使其与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一致。最后,国际能源法有助于各国国内能源法的趋同与完善。②参见杨泽伟:《国际能源法: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台湾《华冈法粹》2008年第40期,第185-206页;杨泽伟:《中国能源安全法律保障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3页。

5.增强国际法发展的中国话语权,将成为中国国际公法学界关注的又一重要问题

众所周知,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在国际法规则制定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在国际法律体系变革中是“后来者”“参与者”的角色,在有关国际法发展中的议题设置、话语建构和规则制定等方面仍然相对滞后。换言之,目前国际法律体系变革的局势仍是“西强东弱”,理论话语体系中有强烈的“西方色彩”“欧美味道”,中国声音较为弱小。值得注意的是,自2012年以来,中国不再仅限于参与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而是试图塑造、影响国际法律制度,想要在国际法律秩序变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诚如习近平主席2014年3月应德国科尔伯基金会邀请在德国柏林发表的演讲中所指出的:“我们将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大义出发,贡献处理当代国际关系的中国智慧,贡献完善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为人类社会应对21世纪的各种挑战作出自己的贡献。”①《习近平在德国科尔伯基金会的演讲(全文)》,人民网,http://www.world.people.com cn/n/2014/0329/c157278-247720206.html。因此,增强国际法发展的中国话语权,“全方位提升重视国际法、运用国际法、塑造国际法的意识,更加积极主动、旗帜鲜明地为国际法发展提出中国方案、中国主张,努力从根本上实现中国从国际秩序、规则和理念的接受者、参与者向建设者、贡献者和引领者转变”,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编著:《中国国际法实践案例选编》,世界知识出版社2018年版,第21页。既符合国际社会的愿望,更是新时代赋予中国国际公法学者的重要使命。

总之,国际法在21世纪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国际争端法律化的趋势日益凸显,各国也会更多地利用国际法来维护本国的权益。中国国际法学界需要适应这一历史潮流,加紧培养国际法人才,整合国内法国际法研究力量,合理规划,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打造“中国国际法职业共同体”,拓宽推动中国国际法学研究发展的途径,改变中国国际法学在研究和教学方面的落后局面,缩小与欧美国家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推进国际法理论创新,提炼和打造有中国风格和气派、蕴含时代特征、有道义感召力的国际法理念,从而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维护中国的国家权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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