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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一妻多夫”婚姻形态变迁实证调研
——以西藏自治区、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的调查为例

2018-03-07曾彬彬陈文聪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文化学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江村迪庆婚姻

曾彬彬 陈文聪(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一、研究背景

“一妻多夫”是指一名女性和多名男性结为夫妻,共同组成家庭的婚姻形态。在我国,“一妻多夫”婚姻主要存在于藏族等少数民族中,分布于西藏、云南等地,其中以农耕地区尤甚。[1]笔者于2017年7月前往西藏自治区白朗县的洛江村和迪庆自治州德钦县的书松村进行调研,从调研情况看,经济因素是当地居民选择“一妻多夫”的首要因素,不过也不能忽视文化和伦理上存在认同这一婚姻形态存续的因素。在《婚姻法》有关规定的语境下,“一妻多夫”是一种违法的婚姻形态,即便《婚姻法》50条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进行变通规定的权利,这种变通也以不超过法定婚姻制度范围为限。被调研的两地都视“一妻多夫”婚姻为违法的封建陋习,虽然两地可以通过颁布宣誓性条款或下发通知的形式宣告“一妻多夫”婚姻的违法性,但各地基层政府不得不面对“一妻多夫”家庭所存在的问题。基层政府试图从“一妻多夫”婚姻产生的原因入手,逐渐动摇这一婚姻形态的存在根基。

二、“一妻多夫”婚姻的变迁与成因

据调查,洛江村共有196户村民,其中48户为“一妻多夫”家庭,占比约24.5%;书松村共有233户村民,其中8户为“一妻多夫”家庭,占比约3.4%。由此可见,这一违反国家法律婚姻形态依旧具有一定的生命力,不过从存在数量和比例看,“一妻多夫”婚姻已经不是当地藏民的主流选择。这不仅反映在现存数量上,更体现在其增长速度上,西藏自治区的洛江村新缔结的“一妻多夫”婚姻频率已经出现较为明显的下滑,每年不超过3户,甚至会有连续2~3年没有新“一妻多夫”家庭的情况;而迪庆自治州的书松村则已经彻底不再出现新的“一妻多夫”家庭,当地年轻的婚姻适龄者已然放弃了“一妻多夫”婚姻。可以预见到,这一婚姻形态终将走向消亡。值得注意的是,当地的国家机关并未刻意运用强制性手段废除“一妻多夫”婚姻,而是通过发展经济、提高教育水平、普及法律知识等方法,通过提升当地整体经济文化水平的方式引导人们逐渐放弃“一妻多夫”婚姻。而前人通过构建“社会—经济理论”为主、“文化心理”理论为辅的理论体系来解释其成因[2],结合调研情况,笔者认为本组所调研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两个理论的合理性。

第一,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一妻多夫”婚姻逐渐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在西藏和迪庆,农村基层政府一方面承接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创造了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不断招商引资,转换土地的用途。以西藏的洛江村为例,当地将三分之一的农业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农业用地虽然减少,但机械化程度的提升保证了农作物的产量;创收方式的多样化使越来越多的劳动力从土地中得以解放,并从事商业、交通运输等工作。迪庆的书松村则发展了具有合伙性质的民办企业,由村民出资购买机械,在原先的农田上组建工厂,加工农产品,提升产品附加值。“一妻多夫”婚姻的产生,是藏民基于迫切的生存需要所采取的生存手段,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起到了增加家庭劳动力、保护家庭土地和财产的功效。[3]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世纪经济水平的发展,生存问题已经不再是最为迫切的问题,“一妻多夫”婚姻不再是保持生产、维持生存的唯一手段。随着创收方式的增多,以及村民对土地依附性的降低,耕地上的作物早已不是当地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劳动力数量已经不完全是衡量一个家庭收入能力的唯一因素;随着新技术和新生活思路不断涌入这些地区,人们的生产效率得到提升,对劳动力数量的依赖程度已经明显降低,很多一夫一妻的家庭也可以获得他们满意的生活水平。由此可见,对“一妻多夫”存续影响最大的土地和经济因素正在被冲淡,“一妻多夫”婚姻正在失去其存续的土壤。

第二,教育水平的提高极大地改变了藏民的婚姻家庭观。无论西藏还是迪庆都十分重视教育的普及工作,都实行集中办学的政策,构建了村—乡/镇/县—市的教育体系。在九年义务教育、十四年免费教育、教育“三包”政策和学业补助政策的扶持下,大部分适龄儿童都能获得初中以上的学历,基本不会因为经济上的原因放弃学业。并且越是那些受教育程度高的藏族青年,他们在离开自己的家乡去外地求学之后,其婚姻观念改变得越彻底。几乎所有受到过高等教育的藏族人都倾向于“一夫一妻”婚姻,可以说,“教育”在藏族同胞重新认识“一妻多夫”方面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从而并没有与当地的传统观念直接发生冲突。

第三,人口流动的增多,带动了思想的开放和生活观念的转变。很多村民选择走出村庄,进入城市,这一过程带来了两个方面的变化。对于农村女性而言,进入城镇务工,使她们的视野更为开阔,婚姻观念更为开放,更加追求一份排他的恋爱和婚姻关系。随着越来越多农村女性涌向城市,农村男性寻找伴侣的难度在逐渐增加,在农村的女性也随之有了更大的发言权,可以更加遵从于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对于男性而言,由于“一妻多夫”婚姻中,众兄弟之间的年龄差距,特别是年龄最长与最幼者之间的差距往往较大,一些不满足于“一妻多夫”婚姻的丈夫也在寻求脱离原来家庭的可能,去城市寻找工作,组建“一夫一妻”家庭。随着进城务工的农村藏民越来越多,他们的婚姻观念也在逐渐走向开放。因此,人口的流动带来了观念的更新,观念的更新又在推动着人口的不断流动,从而使新组建的“一妻多夫”家庭的数量逐渐减少。

第四,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化推进促使权利意识觉醒。以洛江村为例,大部分当地居民都知晓《婚姻法》的存在,并对我国“一夫一妻”的法定婚姻制度有一定的了解。虽然“知法”和“守法”之间尚有一定的距离,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法律的不断普及,当地民众的权利意识已然觉醒,这主要表现在婚姻家庭纠纷数量的增多,特别是妇女起诉丈夫的案件增多。虽然大部分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但女性主张权利的行为已经证明她们知晓自己应当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及婚姻恋爱自由等权利,并渴望这些权利得到实现。另外,婚姻登记制度的推行也起到了普及法律的作用。婚姻与户口登记对未来孩子是否能接受教育(学籍)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随着政府的不断宣传,藏族家庭也都十分重视孩子的教育问题,为了方便孩子教育入学,藏族家庭都会到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本身无法阻止“一妻多夫”婚姻的产生,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引导和教育的作用:在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当地居民必然了解到,一位妻子在法律上只能有一位丈夫。

三、结语

如何在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同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提升当地居民对国家和国家法律的认同,是每一个基层地区国家机关都需要面对的课题。民族习惯有其特定的产生背景,在面对这些习惯时,不能单纯地结合某一价值进行道德评判,而应客观分析现象背后的本质,并抓住其本质加以引导。民族团结是当前中国的基本国策,而民族团结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调和民族习惯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西藏和云南基层国家机关间接治理“一妻多夫”婚姻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可取性,即通过推动社会发展的方式引导人们逐步放弃同国家法律和政策不符的风俗习惯,让群众自发地对于“一妻多夫”婚姻进行反思和取舍,既达到了发展的目的,又避免了国家意志强制落实时引发的矛盾。“一妻多夫”婚姻形态的逐渐消亡,从某一种角度而言体现了我国治理水平的提升,也揭示了国家法律与民族习惯之间协调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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