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里的男女平等还有多长路要走?
2018-03-06李明舜
李明舜
| 策划人小语 |
2018年3月8日,是第44个“国际劳动妇女节”。从20世纪初国际上争取“面包加玫瑰”的劳动妇女运动伊始,“三八妇女节”一直是追求男女平等、反对性别歧视、争取女性权益与保障的光辉节日。
男女平等体现在经济、社会、教育、家庭、文化观念等方方面面。其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心灵的归宿,是给人烙印最深的地方,因此在婚姻与家庭中实现男女平等是最初级、最关键的一环。婚姻与家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除去道德、文化等影响因素之外,它需要法律作为保障妇女权益最基础、最强有力的武器。本期妇女节特别策划,让我们一起走近那些关于婚姻的法律法规,看看婚姻里的男女平等之路,我们到底还有多长的路要走?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据世界经济论坛在2017年11月2日发布的《2017年全球性別差距报告》显示:全球144个经济体虽然在过去10年全球性别差距呈现缓慢缩小趋势,但2017年,全球男女平等状况首次出现倒退。其中,中国的排名下滑至第100位,成绩比较不理想。
报告还显示,中国在“职业技术工人”与“高等教育入学率”两个项目上已经实现了完全的男女平等,但在“新生人口性别比例”方面则长期处于严重失衡状态。更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女性花在照顾家庭等无报酬工作上的时间占总劳动时间的44.6%,而男性仅为18.9%,此项指数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全球排名。也就是说,中国女性花费在家庭中的精力与时间很多,但她们的家庭中并没有实现实质性的男女平等。
为什么在中国,婚姻里的男女平等之路走得并不顺利?这与从中国古代沿袭下来的传统思想与文化是分不开的。
千百年来,围城里从未有过男女平等
自古以来,受传统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妇女的地位始终处于社会的底层。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社会意识形态把女性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严格限定在家庭内部,因此家庭便成为中国古代妇女日常活动的主要领域。纵观中国历史各个朝代,社会中的夫妻关系是一种“妻附于夫”的不平等关系。这样的不平等,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缔结婚姻?说了不算
中国传统礼教对于女性的要求十分苛刻,女性一直受“三从四德”的约束。“三从”是指: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这里的“从”并不是表面上的“跟从”之意,而是指思想上的“顺从”和有工作意义的“从事”,妇女的一生皆在婚姻和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四德”是指德、容、言、工,就是说女子第一要紧是品德,能正身立本,然后是端庄持重的相貌,温柔服从的言语和相夫教子、勤俭节约的治家之道。这种“三从四德”中部分是“美德”,但本质上是对女性的束缚和压迫,是封建礼教的糟粕之一。
女孩到了婚配年龄后需听从“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对于所嫁对象与出嫁时间完全没有自主决定权。古代婚姻的完成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六礼”分别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从上述程序可以看出,古代的婚姻制度始终贯穿着“买卖”的色彩:程序中的“纳征”是指男方将聘礼交付给女方家长之后即表示女方已经完全归属男方所有。在整个结婚过程中,妇女丝毫没有权利表达个人意愿,其完全处于被动、从属的状态。
2.人身权利?妇女免谈
在礼制和法律的观念上,中国古代的夫妻都是“一体制”。从法律上来看,有关夫妻双方的人身权利和义务规定就十分不平等。
举例来说,在中国古代,妻子在法律上是丈夫的附属物,所以一旦丈夫获罪,妻子就要被株连。但是,若是妻子犯罪,法律则规定“止坐其身”,不会因妻子的罪行而对其丈夫或其他亲人加以刑罚。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刑法给婚姻里的男性和女性的待遇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
3.家暴治罪?待遇不同
封建社会强化了男尊女卑的价值观念,而相关法律又对这种观念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由暴力引起的离婚,清朝律法这样规定:夫殴妻致死者绞,比妻殴夫死的“处斩”要轻一等,而故意杀夫罪要处以凌迟的极刑。另外,妻子即使是过失杀夫,也是死罪,然而丈夫过失杀妻,法律是不过问的。
通过以上3个方面可以看出,由于长期受封建伦理道德的影响,千百年来,妇女的活动领域被严格限制在家庭生活中,人身权利完全得不到保障,在法律上更处于被压迫的局面。在中国古代,婚姻里的男女平等完全就是天方夜谭。
直到1954年,刚刚成立不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将男女平等写入了《宪法》。《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
几十年来,为了确保男女地位平等,保护妇女在经济、政治、家庭以及社会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不断修订、更新并大力推行。但妇女所遭受到的种种不公平待遇,在当下这个文明开放的社会仍有迹可循。要想推动妇女解放、实现在婚姻内部实质上的男女平等,除去摒弃以往的陈旧观念以及对妇女的歧视之外,最重要的是进一步让法律的规定细化、完整化,并坚决将其贯彻执行下去。
那么,要想逐步改善婚姻里男女不平等的现状,我们不妨以下面3个最热、最有争议、最关系到妇女或婚姻弱势方切身利益的法律话题为例,看一看在最基础的法律层面,婚姻里的男女平等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改善。
结个婚,背巨债?这可能是很多人在步入婚姻时从未想过的事情,但2003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却让噩梦变成可能,该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除外。”endprint
@背负债_泉州兰瑾(王锦兰)是首位公开站出来现身说法的“二十四条”受害人。2015年,29岁的王锦兰生子并离婚后不久,法院的人突然到她家里递来了一张传票:她从单身妈妈忽然成了欠债300万元的被告人。
在王锦兰气愤的质问下,前夫承认了曾在离婚前帮自己的父亲借过300多万元。“刚开始我还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我想我又不知情,也没花他们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赢啊。找了个律师去代理就没管,没想到一审判决下来,我输了!” 那时,王锦兰才搞清楚,根据“二十四条”规定,如果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打借条,即使自己不知情,法律也会判她承担责任。之后,在加入了一个“二十四条公益群”的微信群后,王锦兰才发现,原来不光是自己,任何人都有可能遇上“二十四条噩梦”,而且自己的悲惨遭遇跟群里那些人相比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
温州一位法官使用“二十四条”宣判过他人后,自己却因“二十四条”败诉而不得不选择租房生活;有位云南群友因为要还前夫的债,4个月没吃过一口肉,只能去市场挑剩下的菜叶果腹;济南的一位小学老师为还债,寒暑假去小吃店打工赚钱时会戴上帽子和口罩,害怕被人认出来;杭州一位群友因为负债被查封医保卡,患乳腺癌后只能四处借钱来做手术……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的公开数据,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猛增,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高达7万余件,2016年更是猛增至12万余件。值得注意的是,数据统计,案件中未举债方多为女性,占比高达79.6%。95%的案件被法院判为夫妻共同债务,仅0.2%的案件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也就是说,结了婚莫名其妙变成了“老赖”的多为女性,而且绝大多数女性在辛辛苦苦打了官司之后,还是不得不偿还消失的丈夫所留下的债务。
“夫妻关系成了筐,什么债都往里装”的状况,在2018年1月17日得到了改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时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迎来修正,同时强调了排除非法债务和虚假债务,将大大减少夫妻未举债一方被负债的可能。然而,这项补充规定依旧具有局限性。
中國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指出,该项补充规定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和范围有详细规定,即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旧边界模糊;同时,若举债人与债权人串通虚构债务或是举的债是用于从事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未举债人其实很难对其进行调查及举证。该项补充规定仍有待于立法机关今后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2017年夏天,有一部叫作《我的前半生》的电视剧比天气更火热。剧中的女主角罗子君从结婚起就每天过着相夫教子的全职太太生活。然而,结婚8年后,她却遭遇丈夫“劈腿”,接着是离婚、找工作、争夺孩子抚养权,将她之后的人生彻底改变。
剧火了,很多全职太太心里也慌了,她们一边看着电视,一边比照着自己:为家庭放弃事业,辛辛苦苦生儿育女忙里忙外,若是遭遇婚姻失败,一切就都化为泡影了。
去年,还有一篇微信文章在朋友圈刷屏,名字叫《全职妈妈,老公给你发工资了吗?》。有一位全职妈妈看到老公在同学群里抱怨工作压力大,说“老婆孩子要靠自己养,全家就自己最累”,这位妈妈心里很不是滋味,便按一二线城市的平均生活水平随手算了一笔账,告诉大家一位全职妈妈每月到底创造了多少价值。
全家私厨4000元+ 7×24小时保姆6000元+早教专家4000元+保洁1000元,共计15000元。如果考虑到放弃职业前途带来的风险、为家庭理财带来的财富增值,全职太太的实际贡献可能远高于这个数值。全职太太的家庭劳动是如此辛苦和珍贵,却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认可和尊重。
2014年,某网络平台发布的《中国全职太太生活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已有28.6%左右的已婚女性选择成为了全职太太。而伴随2015年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越来越多的职业女性在家庭责任感的驱使下选择回归家庭,成为全职太太。但全职太太放弃自己的事业、相夫教子做家务,会不会一旦遭遇离婚就相当于白白付出了之前的一切?她们会不会没有任何法律救济的途径?
实际上,我国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于第四十条中新增了一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当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且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就是说,对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鉴于全职太太这一方的收入肯定要明显少于丈夫,离婚时,就可以依此规定获得补偿。
但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苇指出,家务劳动补偿权的行使依旧困难重重:
首先,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事实上,中国家庭的传统就是共同财产制,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比例非常之小,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极其狭窄。
其次,经济帮助缺少具体数额标准,法条中除了“适当帮助”之外没有做出任何其他规定及描述。
最后,经济帮助提出的时间仅限于“离婚时”,离婚后超过一个月都会判为失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都引入了家事劳动评价理论,并通过补偿性扶养费来弥补离婚时对当事人一方造成的不公,保障从事家务一方的经济利益,从而也为其离婚后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所以,无论是在职场,还是在家庭中,如果能充分体现自己的劳动价值,能够被认可、被尊重,受到伤害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相信大部分女性都不会陷入两难。家里的活儿,也是活儿,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得到认可,才有利于女性的真正解放。这一步,我们还走在路上。
近两年,娱乐圈明星出轨的新闻层出不穷,在狗仔的镜头下,原本看起来美满的明星家庭一个个现出了原形。轻者用一纸道歉信四两拨千斤,驱散了看热闹的网友,重者则与出轨方对簿公堂,为自己所受到的伤害和背叛选择了“绝不原谅”。endprint
可是,明星尚可以自己的名气和财富为底气,离得轰轰烈烈,撕得彻彻底底,过错方也会被广大网友口诛笔伐,短时间内无法翻身。若是这样的遭遇摊到了普通老百姓身上,能依靠的就只有法律了。
家住佛山农村的李铭和林洁于2004年结婚。李铭长期在广州打工,林洁为照顾双方父母,独自留守家中,平时靠做兼职维持生计。长期的异地分居让夫妻俩缺乏沟通,见识了大城市的李铭开始嫌弃妻子土气又无知,即使是短暂的相聚,他们也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李铭于2012年6月首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但此时林洁有孕在身,只好撤回起诉。
原来,李铭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早已在外面和别的女子同居多年。2015年1月,李铭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7年4月,林洁又一次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李铭再次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并对双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庭审时,心灰意冷的林洁同意离婚,但要求李铭另外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8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准予离婚。离婚后儿子归李铭抚养,林洁每月支付撫养费250元。
由于李铭曾犯重婚罪,给林洁心理上和感情上造成了伤害,并直接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法院支持林洁的诉求,酌定赔偿金额为5万元。
婚是离成了,婚姻里的无过错方虽然在情感上受到了伤害,但至少得到了一定的物质补偿,这便归功于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修订后的《婚姻法》新增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过错一方应对无过错一方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其中,对于婚姻过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4种情况: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一规定对在婚姻中常处弱势的女性来说,体现了《婚姻法》的弱者保护功能,保障了妇女权益。
然而,如此值得称赞的法律条款,仍旧存在着一些缺陷,而施害的一方也会因此逃脱法律制裁:
首先,涵盖过错情形较少。除去法规提到的4种情形之外,欺诈性抚养子女、姘居、长期通奸等行为可能比一般的遗弃伤害更大。
其次,权利主体限制太严。根据规定,能够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只能是无过错方,这样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歧义和争论。婚姻关系有其特殊性,与他人同居的,一方有可能因为对方的虐待而在无奈之下与他人同居,如果因此丧失了赔偿请求权则有失公允。而遭受虐待的一方,以女性居多。
最后,缺乏无过错方举证难的救济措施。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行为往往具有隐秘性,无过错方要获取证据非常困难,尤其是在婚姻中常处于经济劣势的女性,往往得不到物质上的支持和救济。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