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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强制与奖惩制度”的理性思考

2018-03-06张雪飞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17年11期
关键词:奖惩体质制度

摘 要从表面上看中小学生体质下降主要是运动不足所致,从深层次进行分析认为有效遏制学生体质下降还需要从管理机制角度进行深入研究。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强制”和“奖惩”作为切入点,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学校(校长)、教师、学生五个方面,探讨“强制与奖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提出有效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强制与奖惩制度。

关键词学生 体质 制度 强制 奖惩

目前我国对学生体质关注程度呈现“上热、中温、下凉”的态势,国家意愿在基层无法充分执行,国民体质健康促进的顶层设计在基层无法充分体现。从表面看中小学生体质下降是由于运动不足所致。进行深层分析认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管理机制存在不足。建立科学完善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制度,强化基层组织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过程中的执行力,是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升的有力保障。

一、“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强制与奖惩制度”解读

“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强制与奖惩制度”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及学校,针对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制定的具有强制性与规约性的行政法规文件。明确规定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应尽的义务,允许各级管理者采用强制措施给予下级人员必要的奖励与惩罚。将“强制与奖惩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意愿来推进,将原来模糊的软性指标转变成明晰量化的硬性指标来要求各方面人员。

“行政强制制度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行政强制执行,二是即时强制。前者是指义务人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时,行政主体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的制度。它具体又包括直接强制执行(对人身、财物、场所等直接实施强制)和间接强制执行。后者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为预防或制止一定的紧急事态或违法行为而直接对特定人的人身、财物或行为即时采取强制手段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制度。”[1]“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强制与奖惩制度”第一级行政主体是政府,第二级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部门,第三级行政主体是学校(校长),第四级是教师。而义务人则具有双重性,在第一级行政主体下,行政职能部门、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都是义务人。但在学生层次以上,行政职能部门、学校(校长)、教师既是上一级的义务人又是下一级的行政主体。政府部门建立“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强制与奖惩制度”,将“强制与奖惩”作为一种行政手段,通过层次管理强制下一级义务人履行义务,根据其履职的实际情况施以奖惩。“强制与奖惩制度”根据行政主体的不同而制定不同层次的制度标准,如表1。

表1 “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强制与奖惩制度”表

“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强制与奖惩制度”属于教育制度的补充,需由地方政府发起,在充分解读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公权,从行政职能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四个层面来体现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强制性。

行政职能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的指导性意见,制定符合本区域学生特点的体质干预制度,建立督查与评估机制,不定期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行政问责和奖惩,必要时对校长的升任与留职提出建议。青岛市教育局、体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阳光体育活动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工作的意见》(青教通字〔2014〕97号)中要求:“建立体育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之中,并将其作为教育系统有关部门和辖区学校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

在学校层面,规定校长作为学生体质健康提升的第一责任人,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衡量校长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青岛市教育局规定,“在学生体质抽测中,如学生体质达标率不足95%将扣除校长10%的绩效工资”。

在教师层面,明确教师责任,规定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标”要求,制定科学的体育课教学和课外活动计划,将学生体质健康达标与教师的绩效工资、职称评定和评奖等挂钩。青岛市实验小学规定,“从校长到校工都有提升学生体质的责任,在每月进行的学生体质检测中,学生体质达标率超过95%将对班主任和体育教师进行奖励”。

学生层面,要求学生完成体育教师所规定的体育锻炼时间和运动量,对不能完成者,校长和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一定的惩罚甚至“低烈度”的惩戒,主要体现在升学、评优。

二、建立“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强制与奖惩制度”的必要性

1.可以增强政府职能部门干预的力度

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由国家发起和推动,各级行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具有指导性与强大的干预力度。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已经被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地方政府及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区域学生的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建立符合地方特点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强制与奖惩制度”,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学校(校长)特别是教师更多干预学生体质健康的权利。使管理者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使政策执行者在有关法律法规下具备承担责任的底气,使“一切为了孩子和为了孩子的一切”落到实处。

2.可以有效提升校长对学生体质的關注

校长作为学校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治学理念与治校思路决定着学校的校园文化,影响着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目前升学率还是考核校长工作业绩的第一指标,而体育还没纳入高考,中考体育成绩所占比重也不高,与升学率相比,学生体质健康的滞后不影响校长的业绩考核,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高未引起多数校长的重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不按照规定开设体育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5]但在实际工作中体育课被占用的情况并不少见,校长忽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极大地影响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部分校长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方面的懈怠与不作为,制约着青少年学生的身体健康水平的提升。从中小学生体质测试过程中看出,部分校长关心的是体测结果是否影响自己政绩,是否影响上级领导对自己的看法,是否影响自己的绩效工资。这些现象倒逼国家必须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上进行立法,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并实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强制与奖惩制度”,将校长的业绩与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强制性地联系在一起,明确校长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应尽的义务和必须承担的责任,对达标学校校领导给予奖励,对不达标学校校领导给予相应的惩罚,以引起校长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足够重视,确保学校在体育活动安排、教师奖励、职称评定及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紧密联系。endprint

3.可以有效加强体育教师对学生的影响

我国新一轮教育改革已经历了二十多年,“赏识教育”得到广泛传播并为社会各阶层所提倡,鼓励与赞扬的确有利于学生自信心的建立。但有必要对学生进行挫折教育,挫折教育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情商,有利于提高耐受压力与挫折的能力,有利于他们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取得更大的成就。学生在体育锻炼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体育竞赛规则体现了强制与惩罚,违反规则必定承担损失甚至遭受处罚,这容易使学生建立极强的规则意识,有利于他们建立良好的道德与行为规范。学生在身体运动与竞赛过程中体验的胜利与失败,有利于学生建立良好的胜负观,在今后的社会竞争中不会被轻易打倒而一蹶不振。教师通过体育竞赛规则进行必要的强制与处罚,有利于对学生人格塑造形成良性影响。教育并非是一味的劝说、爱护,在体育教学中必须要有秉承坚定甚至强悍的内容。

4.可以有效提高学生身体练习负荷

1979年5月的“扬州会议”,开启了中国学校体育的新纪元。伴随着新课程改革,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快乐体育、成功体育等开始在学校体育广泛传播和实验,以学生为本的中国学校体育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4]。但体育并非都是快乐的,资料显示:人类身体素质的提高要经历运动负荷增加、适应、再增加、再适应的过程,以70%最大摄氧量且运动时间持续30分钟以上进行运动,可以使学生体质健康得到有效促进。但伴随着这种提升而来的是学生身体会发生一定的不适反应,如力量练习后的肌肉酸涨,耐力活动“极点”时的胸闷,柔韧练习中韧带的牵拉疼痛等;冬季的寒冷以及夏季的炎热,也需要学生依靠意志力去克服身体的不适。

三、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强制与奖惩制度”的理性思考

1.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一定冲突

目前在我国教育法和体育工作条例中,没有针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有关的强制制度和规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也没有规定每个学生必须达到的标准,对无法达到标准要求的学生也未做其他规定。《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6]《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7]《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学生进行了法律上的保护,但是当学生不配合体育教师正常的教学安排时,教师该如何应对未做明确规定,缺乏必要的惩戒手段,使教育学生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困境。教育、体育里面应当包含一定程度忍受生理心理痛苦的成分,而这部分也具有很高的教育价值。

2.执行力存在不足

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传承影响着人们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针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而制定的强制与奖惩制度,还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保证其顺利执行。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强制与奖惩制度”作为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补充加以建设,将“强制与奖惩”作为行政手段来推进,强化执行力培养,更能体现国家的意愿。

3.社会认可程度需要提高

学生体质下降持续制约着我国国民体质的整体提升,“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强制与奖惩制度”在获得社会公众认可方面尚显不足。在韩国、日本,对中小学生进行体罚已得到社会公众认可,韩国、日本的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对此习以为常。但在我国,由于独生子女家庭结构的长期存在,家长对独生子女的过分关注与过度呵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青少年在身体与心理两方面耐受挫折能力的塑造。在国民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的当今,急需整个社会提高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的强制与奖惩制度”的关注度与认可度。

参考文献

[1] 杨解君,叶树理.行政强制制度的现实检讨[J].南京社会科学,2000(3).

[2] 章建成,等.小學学生体质健康教育模式的构建及干预策略分析[J].体育科学,2012(12).

[3] 郑祥荣,江广和.国内外青少年健康促进与干预策略比较[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3(7).

[4] 潘绍伟,于可红.学校体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DB/OL].2006.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DB/OL].2015.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DB/OL].2016.

[8]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DB/OL].2014.

[作者:矫志庆(1964-),男,山东济宁人,青岛大学体育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硕士;张雪飞(1973-),男,山东聊城人,青岛大学体育学院体育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硕士。]

【责任编辑 杨 子】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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