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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人权视角下的新西兰手语政策

2018-03-06吴星梅

文教资料 2017年30期

吴星梅

摘 要: 由于手语不是国家通用语言会受到很多限制,导致聋人的语言权利和人权不能得到全面保障。新西兰政府于2006年出台了《新西兰手语法》,宣布新西兰手语为新西兰官方语言,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聋人的语言权利和人权。新西兰教育部还为聋人接受教育消除语言障碍制订了五年实践计划(2005—2010)和新西兰手语法2008—2009规划,为聋人获得更稳固的学习基础提供了保障,也保证了聋人的教育参与度及教育成果。新西兰政府从保护语言人权的角度制定语言发展政策的做法是值得学习与借鉴的。

关键词: 语言人权 语言政策 新西兰手语

一、引言

“语言人权”作为一个学术概念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但它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且一直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芬兰语言学家Tove Skutnabb—Kangas认为语言是一种权利,一种基本的人权,可以分为个体语言权和集体语言权。个体语言权是指每个人不论其母语是多数者语言还是少数者语言,都能积极地认同其母语,他人必须尊重其认同。集体语言权是指少数者群体存续的权利,即与主流社会不同但也能够共存的权利[1]。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语言权利”和“语言人权”逐渐成为分析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语言政策经常提及的两个概念。有学者认为,这两个概念并不完全等同:语言权利主要涉及对不同民族语言的使用进行规划,以实现多民族国家不同族群之间的有效沟通与交流;而语言人权则主要强调母语不同于主体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有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他们的语言往往因非国家通用语言而可能受到某些限制[2]。需要指出的是,由人权和语言权利结合形成语言人权这一概念也是最近不久的事情,所以这一跨学科的领域还需要做许多研究工作。1997年10月在布达佩斯举办了语言人权大会,指出“在后冷战时代,语言权利已经成为追求新的人权社会的一个方面”[3]。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它不仅指个人,而且包括一些特殊群体,如少数民族、妇女、儿童、残疾人等[4]。为了保障人权,国际法体系中有许多国际人权公约,一些主要的国际人权条约中也包含了有关语言权利保障部分,这些条约包括:《联合国宪章》(1945年)、《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等[2]。对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提出明确保障措施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就是2006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公约涵括了残疾人应享的各项权利,如享有平等、不受歧视和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享有健康、就业、受教育和无障碍环境的权利;享有参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权利等[5]。这项公约得到了新西兰政府的积极响应,2006年出台了《新西兰手语法》,宣布新西兰手语为新西兰官方语言,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聋人的语言权利和人权。本文将从语言人权角度解读新西兰的手语政策。

二、新西兰手语立法

新西兰政府出台《新西兰手语法》是对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积极响应。这项立法的推出是履行联合国此项公约的具体举措。《公约》第二十一款要求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行使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包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6]。此款第五条明确要求各缔约国承认和推动手语的使用。《新西兰手语法》使新西兰手语成了新西兰官方语言,从法律上保障聋人在法律程序中使用新西兰手语的权利和使用手语获得社会服务和公共信息的权利。

《新西兰手语法》有十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程序使用手语的規定”和“政府部门推动使用手语的原则”两部分。前者明文规定,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如果当事人的第一语言或首选语言为新西兰手语,那么下列人员都可以使用新西兰手语,他们包括:处理诉讼案件的全体法庭成员、全体审判员或审理机构的所有成员,所有检察官或代理诉讼方的任何人员,以及在主审官缺席情况下的任何代理主审。任何法律诉讼程序中,当了解到上述相关人员有使用新西兰手语的意图后,主审官必须为保证诉讼程序的进行提供称职的新西兰手语翻译人员。法庭有时也许无法满足这一要求,但任何人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使用新西兰手语的权利不得因此而被剥夺。后者规定,政府部门合理行使职能和权力时,应当由以下原则指导:1)有关新西兰手语的问题,比如新西兰手语的推广,应征询聋人群体的意见;2)政府推广新西兰手语应使用新西兰手语提供服务,并用新西兰手语向公众提供信息;3)通过使用新西兰手语等有效途径,使聋人群体获知政府服务和相关信息[7]。

国家是人权实现的最主要的义务主体[4],新西兰政府通过立法,保障了聋人使用新西兰手语的权利,并且推动新西兰手语的发展,逐步消除聋人在语言使用中的限制,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聋人的语言人权。这项立法是世界上到目前为止第一部对于手语的使用规定,对于聋人的语言人权有了最直接的保护,而且内容更明确、具体,权力种类更广泛,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新西兰教育部的计划

权利作为人权的客体,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4]。其中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如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文学艺术活动自由等。作为特殊群体的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和相关法律的缺失,使得某些权利无法实现。比如残疾人受教育机会的缺失还是存在,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太多失聪或者残疾儿童没有获得开发其潜能的机会”[8]。残疾人获得受教育的机会越少,与正常人的差距就越大。现在一些残疾学生无法在学校获得语言学习的机会,导致缺失更多的工作机会。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文化生活等权利,《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款第二条指出:“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使残疾人能够有机会使自己在创造、艺术、智力等方面的潜力得以开发,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6]第四条指出:“残疾人特有的文化和语言特性,包括手语和聋文化,应当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承认和支持。”[6]endprint

对于文化、教育而言,语言学习至关重要,而要使聋人与他人更好地交流,就要让更多的人学习手语。有语言研究者指出,“手语的确是一种语言”[8],“手语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学校教育产生之前”[8]。《新西兰手语法》颁布后,新西兰手语得到了充分支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慢慢扭转聋人在教育和就业方面所面临的不公平局面。

另外,新西兰教育部还为聋人接受教育消除语言障碍制订了五年实践计划(2005—2010)和新西兰手语法2008—2009规划,旨在通过增加交流消除聋人接受教育的语言障碍,使聋人能使用新西兰手语进行学习,克服其他问题。具体内容包括:

在交流和意识方面:使聋人群体获得有关教育的公共信息;使聋人学生的父母获得当地教育部门的信息和支持;使聋人儿童或听力受损儿童的家庭获得有关新西兰手语教育的信息和支持;增强教育部门利益相关者对新西兰手语和聋文化的意识。

在发展新西兰手语工作人员方面:在教育界增加聋人或听力受损人士代表;发展新西兰手语导师及教育口译员和培训机构;培养精通新西兰手语的专家和为聋人学生服务的辅助或交流人员。

在通过新西兰手语进行学习方面:教学人员能使用新西兰手语和其他视觉沟通技巧与聋人学生进行恰当的交流;承认新西兰手语和相关的课程大纲;使聋人学生或听力受损学生获得核心课程的学习。

与新西兰手语法的原则相关的其他事项:使聋人学生为今后工作做好准备;考虑不同文化群的聋人的需要;消除态度和交流的障碍,使聋人学生和听力受损学生获得课外活动和其他各项活动的机会;使聋人和听力受损人士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使聋人在咨询教育服务、设计服务内容和完成服务交付的过程中能够理解各项内容。

正如《残疾人权利公约》序言中二十二条指出的:“确认无障碍的物质、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医疗卫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对残疾人能够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6]新西兰教育部制订了这些具体的方针政策,为聋人能够获得更稳固的学习基础提供了保障,也保证了聋人的教育参与度及教育成果,是对聋人受教育权的具体政策指引,表明了政府非常关注与尊重聋人的社会地位、法律地位与人权,体现了语言的平等,有利于国家稳定、社会和谐及经济、教育、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新西兰通过手语立法,教育部制订一系列政策措施,给予新西兰手语充分的支持,从法律层面保护了聋人的语言人权,也使得聋人有权利享受公平的教育、就业、社会、经济和公民机会。新西兰政府从保护语言人权的角度制定语言发展政策的做法是值得学习与借鉴的。但是,对于语言政策来说,语言权利是一个脆弱的基础,相应的法律体系对于少数族群来说是强大的语言规划工具,而且这种规划必须得到各级政府的意识形态的支持,否则法律仍可能无法实施。另外,国家还需要基于语言人权建立一个包括语言传播、少数族群保护和国家建设的多语言规划模式,明确权利和限制,使语言与国家建设联系起来,有利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Tove Skutnabb-Kangas and Robert Phillipson (eds), Linguistic Human Rights: Overcoming Linguistic Discrimination[M]. Berlin: Mouton de Gruyter, 1995:1-2.

[2]田鹏.马克思主义民族语言观的发展与实践[J].世界民族,2013(2):1,8.

[3][匈]米克洛什,编.李君,译.语言:权利和资源:有关语言人权的研究[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4:1.

[4]李步云.论人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3,198.

[5]http://baike.baidu.com/link?url=EYAq1ksQbH3eZCfDcr

DEU5EyJiYk0v4AkQ3zOvNXSUR2UdcC-XjHNTReMpfC6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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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ttp://www.un.org/disabilities/convention/conventionfull.shtml.

[7]http://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6/0018/latest/whole.html#DLM372783.

[8][英]班斯沃爾,黄喆等编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的语言问题[J].世界教育信息,2014(16):21.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