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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代征婚广告看婚姻观念的嬗变

2018-03-06刘佳怡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8年31期
关键词:征婚启事婚姻自由观念

刘佳怡

(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北京 100000)

征婚广告就是把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及择偶条件,公开刊登在报纸、杂志、电台等新式媒介上,以期求得良缘。征婚广告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作用的产物。自1840年鸦片战争打开中国大门之后,伴随西方商品倾销、殖民掠夺的同时,西方先进的思想理念也随之传入中国,特别是戊戌变法之后,国人的危急意识被唤醒,天赋人权、男女平等等观念在中国得以广泛传播,一些先进知识分子把从自身出发,从小家出发,开始对传统的婚姻制度进行了全面审视。在此潮流下,抨击传统婚姻制度,宣扬婚姻自由、男女平权的运动,不仅推动了近代的妇女解放,也推动了近代婚姻观念发生了重要的变革。

征婚广告的出现及传播即是反映这一观念变革的重要载体。中国最早的一则征婚广告出现于1902年6月26日的天津《大公报》,随后的《顺天时报》《申报》《中外日报》《父女杂志》《民国日报》等当时一些有影响力的报纸杂志上都相继出现了征婚启事,并且征婚启事在20世纪的20年代末成为被普遍接受的一种新的征婚形式。单就《申报》一种报刊,在1928年一年就出现征婚启事100多则,1929年更是高达140多则,大量征婚启事的出现,反映出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与自由的同时,更体现出中国近代婚姻观念的转变。

1 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婚姻自由

所谓“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因此,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娶妻生子不单单是男女双方的事情,还是两个家庭的事情,甚至两个家族之间重要的事。因为它承担着家族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重要使命,正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故而婚姻在中国古代一直缺乏自主性。婚姻缔结的双方必须接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结婚必凭媒妁”“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如果男女双方未经父母、媒妁之言,私订终身,便被认为是越礼的行为。1902年《大公报》中的第一则征婚广告,却打破传统婚姻历来遵守的基本准则,不仅不经过媒妁之言,还通过自主择偶的方式,强调要求女方也要“自愿出嫁又有完全自主权者”。

或许是受到这样的征婚启事的影响,1902年章太炎原配夫人去世,为觅得佳偶,1903年他在北京《顺天时报》上刊登了自己的续弦广告,他也成为近代中国第一位在报纸上登载征婚广告的文化名人,并且是第一位在报纸上公开征求再婚者,加之他的名人身份,在当时的影响不可谓不大。章太炎的行为遭到了封建礼教的遗老们讥讽嘲笑,认为这种公开征婚的形式是 “越轨”,以至于许多的名门闺秀只能望而却步,不敢越雷池半步,直到1913年45岁的章太炎才经蔡元培的介绍,与汤氏结婚。民国时期的冯玉祥似乎就比章太炎幸运许多,1923年冯玉祥的原配夫人刘德贞因病去世,公务繁忙的冯玉祥无暇自顾婚姻之事,他的友人在报纸上便帮他刊登了一则征婚广告。可见,这一时期这种报纸征婚已经成为常态,不再受到讥讽,反映出当时社会突破传统婚姻媒介的固有形式,冲破父家长制的权威,跳出家族束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自己的伴侣。

但伴随着近代妇女解放运动的开展,女子在婚姻中的话语权也在凸显。婚姻自由不仅是男子的福利,也是女子的权利。1924年《申报》中即出现第一则女子征婚广告,到1929年《申报》中出现的女子征婚广告有32则,男女之比为4.09:1。而根据孙会对1927—1936年《大公报》上征婚广告的统计看,这近10年的72则征婚广告中,女子征婚广告15则,虽然数量不多,但占到总征婚广告数量的近25%。这从侧面反映出新式婚姻观念已冲破传统婚姻形式中女子无话语权的藩篱。尽管早期的女子公开征婚并不被世俗认可,甚至讥讽为“伤风败俗”,更是指责为“世风不古,廉耻道丧,演出此类光怪离奇之事实,真有思想所不到者矣。”但是它打破了封建婚姻中男女无自主权的陈规旧习,推动着婚姻形式向自由平等方向的转变。

2 从“门当户对”到“学识般配”

门当户对是中国古代婚姻择偶一直遵循的标准。它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历史现象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世家大族的崛起,“重视流品、轻凌寒素的门阀”观念盛行,反映到婚姻中即是“门当户对”。在这种婚姻观念中,男女两性的结合不是双方情感的产物,而是婚姻缔结的两个家族在权衡各自政治经济利益之后的妥协。这种婚姻形式忽略了男女双方在年龄、性情、学识、样貌等外在条件的般配,所以在古代出现许多老夫配少妻、佳人佩愚钝的奇怪婚姻现象,不满婚姻状况自杀者也不计其数,导致了许多的婚姻悲剧。

这种强调门第的政治婚姻深深根植于古代社会的婚姻观念中。一方面是因为统治阶级为巩固政权,稳定社会秩序,长期推行与倡导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中国传统家庭比较注重婚姻的稳定,强调从一而终、白头偕老”,正所谓“穿破才是衣,到老才是妻”。

然而,从近代征婚广告中反映出来的择偶标准来看,门当户对不再是新一代青年男女的首要标准。从最早的署名“南清志士”择偶的条件:“一要天足;二要通晓中西学术门径;三聘娶礼节悉照文明通例,尽除中国旧有之陋俗”,且“毋论满汉新旧,贫富贵贱,长幼妍媸,均可”,可知这位南清志士更多关注的是女性的自然美,女性自身的条件,该则征婚广告既没有谈及自己的家庭情况,并且也没有要求女方的家庭状况,甚至无论满族还是汉族者都可以。这在当时不可不为石破天惊之举。

到20世纪20年代的征婚广告,男性对女性的要求更趋于理性与实际,也更讲究男女双方学识的般配。比如,赵良坤对近代1900—1937年《大公报》中的81则征婚广告统计发现,男性对女方学识有要求的54人,约占总人数67人的80.60%,不仅高居榜首,更是远远多于对其他外在客观条件的要求,没有要求学识的13人也多要求女方略通文字。反观女性征婚广告,提及的要求男性的标准看,对男性学识的要求比例并不高,占37.5%,反而是年龄、职业、财产状况的要求比较多,这也不难理解,因为在当时能够接受良好教育的女性并不多,即便接受了新式教育更多的也仅仅是读到中学毕业,中国大学对女性开放的时间也仅是在五四运动之后。纵观可知,这些征婚广告在一定程度反映出当时的新青年不仅打破古代“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冲破传统婚姻的门第观念,跳出门当户对的桎梏,开始追寻自己的幸福婚姻。

3 从“一夫多妻”到“一夫一妻”

一夫多妻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婚姻模式。这种婚姻模式决定了妇女在婚姻中与男子不平等的关系,又因之“夫为妻纲”“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等儒家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更是强调妇女在家中绝对的从属地位。正如《大戴礼记·本命》言:“男者,任也;子者,孽也。男子者,言任天地之道,如长万物之义也。故谓之丈夫。丈者,长也;夫者,扶也,言长万物也。”“女子者,言如男子之教,而长其义理者也。故谓之妇人,妇人伏于人也。”

在传统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关系中,女子几乎没有独立的人格与地位,“妇受制于其夫也”“一夫可取数妇,一妇不能配数夫”。传统婚姻中这种夫妇双方不对等的关系,表明男子有离婚再娶的权利,而妻子必须要“从一而终”,并且强调亡夫者应当为丈夫守节,不可离婚再嫁。并由此衍生出“一女不事二夫”“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贞节观,这种残酷的、泯灭人性的婚姻习俗,在古代社会却成为妇女处事的准则。

然而随着西方“天赋人权”、自由、平等观念在近代中国的传播,特别是涌入中国的传教士大力宣传西方婚姻自由、平等的婚姻观念,如传教士创办的《万国公报》就刊登了大量西方文明的婚姻理念“一人不得娶二妻”,“既娶妻不准纳妾,此例固人所共遵而不敢犯,且为人所乐从”。且他们也身体力行,严格遵守一夫一妻的婚姻模式。在此影响下,中国一夫多妻的婚姻观念受到严厉批评,特别在五四运动后,进步知识分子更是把追求人格的独立与自由,与婚姻变革结合在一起,认为“所谓婚姻自由”,就是“已成年子女,对于婚姻,有完全自由抉择权。但是既经择定之后,不得同时再有选择,这是维持一夫一妻的要点。”这种思想深受进步青年的青睐,特别是像蔡元培、章太炎、冯玉祥这样叱咤风云的人物,不仅以广告形式征求婚姻伴侣,更是以身作则,率先遵守一夫一妻制,对当时婚姻制度变革起着很大的推动作用。而征婚广告反映出来的大部分青年男女都是希望能够以征婚形式能够觅得情投意合的良缘,结为终身伴侣。特别是大量失偶征婚广告的出现,不仅反映出婚姻自由、离婚再婚已成理所当然的事情,遵守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式也日渐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

4 结语

除以上征婚广告反映出的婚姻观念的变化,还有如婚礼、婚俗、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总而言之,随着近代西方思想观念在中国的传播,中国的近代化脚步的加快,婚姻观念也随之发生嬗递。近代国人开始变革传统的婚姻模式,抛弃婚姻观念中一些腐朽的、保守的东西,使婚姻观念向文明的、先进的、人道的婚姻观念转变,促进了中国婚姻制度与观念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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