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正当途径解决金融债权债务纠纷
2018-03-05刘家旺
刘家旺
金融债权债务纠纷的处理和解决有三种正当途径:一是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二是经过法定机构登记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律工作者或者调解组织的调解员,以履行专业职务身份介入以非诉讼方式解决;三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和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当事人自己协商或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是当事人天然的、不容剥夺的权利,也是国家鼓励采用的解决途径。仲裁和诉讼因成本和效率因素,是迫不得已的最终解决途径,但不是债权纠纷的唯一解决途径。
合法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合法清收,也坚决打击非法讨债。公民(包括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人身权、人格权、财产安全、住宅权等基本权利是不容侵犯的宪法权利。当事人自己协商或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中,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强拿财物、暴力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讨要债务,更不得讨要高于法定利息的债务。对于存在争议的债务,协商不成的,必须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
国家曾三次发文禁止设立讨债公司。1993年,国家工商總局就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该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000年,上述两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追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讨债手段非法化的通常表现形式如下:讨债公司成员与债权人签订委托协议后,采用长期盯梢跟踪、扣押物品、打电话威胁甚至运用暴力手段逼迫债务人偿还债务,总之,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讨债公司不仅对债务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有时对于委托他们的债权人,如未能顺利讨回债务或没拿到相应提成,他们就会巧立名目设置收费项目向债权人索要钱财。讨债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实施的违法行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触犯刑律:如在讨债过程中与债务人发生口角,遂纠集人员对对方大打出手,涉嫌聚众斗殴罪;或到债务人公司肆意闹事,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罪;还有的因为没有讨要到债务,从委托人处拿不到“报酬”,反过来向债务人敲诈勒索“劳务费”,涉嫌敲诈勒索罪;讨要过程中遭到债务人拒绝,心生不满而故意伤害债务人身体进行报复的,涉嫌故意伤害罪;为了迫使债务人尽早归还债务,长时间非法控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罪。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债务人也是人民的一部分,其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包括政治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和剥夺。
对于非法讨债一方面要堵,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等公安机关已经对非法讨债零容忍,进行依法打击和严厉处理。另一方面也要疏通疏导债权债务处理的合法专业快速渠道,债权人,特别是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一定要在法律的底线内,依法优化合法的清收法律流程,并提前在借贷合同中依法约定,带头依法依规委托登记有备案服务资质、有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许可的程序开展债权处置清收。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