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和构建
2018-03-05关今华
关今华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012)
自从 1884年德国第一部成文法的《劳动保险法》问世以来,其中涉及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历时100多年了。我国宏观的社会保险法可渊源于的解放后的1951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实际上各自独立的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一系列微观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在 1978年改革开放时期陆续确立、逐渐形成的,其完善、发展的程度不尽相同。我国的社会保障法虽然肇端于比较早的新中国之初,可正式确立于近 60年之后的2010年,官方的《社会保险法》立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可谓年轻有为而富有活力。其比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律意义的、1881年德国颁行的《社会保障法》落后一个多世纪。这是由多方面的历史条件、意识形态、社会发展等不同主客观因素所造成的。令人可喜的是,我国有了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尽管还不是当今世界上先进的法律,可毕竟给我国广大普通老百姓带来希望的一个“中国梦”:有梦想总比没有梦好。因为首先,人们有了“追求梦想”的权利:“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障法》第二条,下同)其次,人们有了“保障梦想”的方针:“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三条)最后,人们还有“实现梦想”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从理论上说,我国政府是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在“经济法”中,国家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而在“社会保障法”中,国家充当“管理人”的角色:你“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我国库中为你“管理”;如果需要费用,你必须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我给你“支付”;满意不满意,那是另外一回事。诚然,社会保险法涉及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方方面面的具体问题。在理论上却存在着说不完道不尽的宏观层面的不同认识,微观层面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具体的保险制度是否完善、能否兑现与保险人有否“幸福感”程度。其中,最为疑难的是,当今世界上存在着形形色色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如何从理性上认识他们,并比较辨析其优劣程度和是否借鉴为我国所用?本期出于这个动机、不同的认识和理论研究等需要,选择四篇涉及社会保险制度宏观和微观方面不同类型的论文,在这些方面做出有益的探讨,是否具有一定价值?敬请读者评论。
第一篇《对独树一帜且难以复制的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思考》,这是一篇宏观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论文。一个地域小、人口少的新加坡,其政府倡导“自强自立、自力更生、立足于依靠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来解决自己的保障问题。”基于这样的理念,在考察欧美及其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政府确定建立适合新加坡国情的自助性的(涉及生、老、病、死、残、贫困、住房、教育等)生活风险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保障体系。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到目前已形成完整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在内的制度体系。特别是其具有完善的住房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成为璀璨耀眼的明珠吸引着世人的眼球。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是独具特色且难以复制的国民生活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确是被国际社会和学术界所公认的。可惜其“独具特色且难以复制”,我们该如何借鉴,却是个难题?
第二篇《论社会救助权的实现条件》从理论上概括出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着一个基本社会权即“社会救助权”,论文强调社会救助权的实现是构建协调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利益的机制和贫弱群体基本生存权益保障的机制。只有具备了社会救助权实现的基础性条件,社会救助权的实现才有根基,才能结合我国社会救助权实现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进而推动我国社会救助权实现在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发挥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的作用。该论文具有学术价值,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实施亦有参考意义。
第三篇《福建省自贸区台籍员工养老保险转移衔接制度探究》涉及如何处理海峡两岸关系中具体社会保险制度出现疑难问题的论文。其中,突出海峡东岸建立的福建省自贸区,是两岸共建共管的特殊区域,台资企业和台籍员工占有重要地位。由于福建省自贸区台籍员工的流动性增大,台籍员工养老保险的非流动性带来了权益损失“问题”。论文提出解决该问题的“方案”:在该省自贸区内,当前赋予台胞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实现自贸区台胞证“一卡通”和建立相应的转移接续服务平台是保障台籍员工合理流动、享有养老权益的重要制度措施。为此,在具体的操作技术上,可以借鉴欧盟在一体化过程中,在员工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方面建立的公民资格制度、名义缴费账户制度和各区域的职权责制度等,这值得政府参照与借鉴!
第四篇《海峡两岸养老保险制度比较与互鉴》比较了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由此可以相互借鉴,完善各自的养老保险制度,双方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尤其是对我国大陆地区而言,意义更大,毕竟台湾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更早,制度更完善,通过比较并借鉴其成功经验,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