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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免测规定的合理性分析

2018-03-04谭静

文体用品与科技 2018年18期
关键词:合理性公平体质

□ 谭静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广东 广州 510000)

1、法学视野下免测规定的合理性剖析

免测规定的合理性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受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同时随着我国教育的不断改革又会衍生出新的问题,免测规定合理性问题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的社会问题。在诸多的解决对策中,法制途径是最根本的保障,因此,从法学视野下探究《标准》免测规定的合理性具有客观性和实用性,将为系统提出免测规定实施细则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也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完善。

1.1、国际法视野

1975年《欧洲全民运动宪章》(European Sport for All Charter)作为区域性国际体育宪章,第一条就明确提出:“任何人都有参加运动的权利”。1992年的 《新欧洲体育宪章》(European Sport Charter)又重申了体育权利这一基本的人权。《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中第4条规定“从事体育运动是人权,每个人都应有按照自己的需要进行体育活动的可能。”这说明任何人都有权从事体育活动,残疾人也不例外。

从上述的国际法中,我们不难发现所有的法律都强调人人都有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并且要求对部分不能正常参与体育活动的群体要予以“特殊照顾”,即想方设法让其参与到体育活动中去。免测规定明显存在一定的不合理,首先,因为先天或后天的一些缺陷导致不能正常参加体质测试的学生,《标准》单凭一纸“免测”就将其划分为体质不合格的群体,使得这部分学生失去了正确、合理评估自身健康状况的机会,侵犯了该部分学生的人权;其次,《标准》免测规定不仅没有对这一群体参与体育活动进行“特殊照顾”,反而是让这部分学生失去了参与体育运动的体育参与权。

1.2、国内法视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色的体育活动”。《标准》免测规定违背了宪法平等权的初衷。病残学生是学生中的特殊群体,是高校招生改革所产生的客观结果,制度不健全不仅带来了对这部分学生的身份歧视,而且还导致了其的受教育权的缺失,尤其是体育权的严重缺失。

2、教育学视野下免测规定的合理性分析

从教育学的角度看《标准》免测规定的合理性,实质上是站在“教育公平”高度进行分析。目前,教育学者们通常认为教育公平的内涵主要包括:教育权利(机会)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结果公平。本文也将从这几个方面对《标准》免测规定的合理性进行深层次的分析,以便为相关部门制定免测规定的操作细则提供理论借鉴。

2.1、教育机会公平

《标准》中简单的一条免测规定就将学生划分为可以参加体质测试、不可以参加体质测试两类。参加体育测试时体育教育的一个方面,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教育的公平性,所有的学生必须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权利),即所有学生都应参加大体质测试这一体育活动中去。当然免测规定的初衷是体现教育公平中的区别对待,但是其前提必须是机会均等。

2.2、教育过程公平

教育过程的公平是指从社会的教育资源和社会教育经费的投放、学校教学课程的设置、师生关系良性合理互动等角度,国家社会通过一定的的制度、政策的倾斜,继续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以及维护教育公平。根据《标准》免测规定的要求,实际上是用采同一标准来对待所有学生,而病残学生与普通学生在相关方面是存在不同的,按照教育过程公平的要求,这种对待就有失公平。因为,普通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享受到了与自己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体育活动(体质测试),而病残学生却被挡在了这一活动之外。

2.3、教育结果公平

《标准》免测规定过于简单,使得免测的学生免于体质测试,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由于身体原因免于体质测试,让这部分学生错误地认为自己是需要被“保护”的对象,进而认为不用测试即没有必要参加体育锻炼,久而久之,这部分学生的体质只会因为“免测”的保护而变得越来越差。要使《标准》免测规定更加合理,其规定也应该更加细化,让体育教育回到个体发展的公正,回到人自身,以健全人的心智为目的,以人的全面和谐发展为追求,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

3、伦理学视野下免测规定的合理性分析

3.1、人道主义的角度

道德是维护人的基本需要、人的自由和尊严以及人的自我肯定与发展的道义手段。所以对于不能正常参加体质测试的学生,由于《标准》免测规定“一刀切”式的规定,使得申请免测的学生在体育的方方面面都体验不到自身价值,甚至还会遭到一些 “强势群体”的鄙视、嘲弄、疏远和厌弃。

3.2、社会公正的角度

“所谓公正或正义的概念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指社会基本制度安排和秩序的公平合理,以及由此形成的对社会成员的普遍公正要求和行为规范;其二,是指个人的政治美德,以及作为这种政治道德之基本表现的公民的社会正义感和公道心。”基于这一角度的分析,《标准》免测规定更多的是应该考虑如何为体质处于弱势的病残学生提供可行的体质测试方案,对这一群体予以补偿,而不是简单的用“免测”将其边缘化,至于“不管不顾”的地位。

4、结论

多学科视角下,《标准》免测规定缺乏合理性,主要表现在:法学角度,“免测规定”侵犯免于体质测试学生群体的多项权利,如教育权、体育参与权等;教育学角度,“免测规定”对于普通学生与申请免测的学生不公平。伦理学角度,“免测规定”会伤害部分无法正常参加体质测试的学生的自尊心,使其在体育各方面的自我价值无法充分展现。

5、建议

5.1、建立大学生“免测”群体

体育权保护法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保护大学生“免测”群体体育权的专门法,而美国为规制各种侵权违规行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可结合国情,借鉴其成功经验,建立一部专门保护法,明确大学生“免测”群体体育权利的定义和范围,指定专门的权利保护工作机构,确定权利救济和侵权处罚措施。

5.2、制定相关配套法规

在明确大学生“免测”群体体育权利的同时,还应设立相应的配套法规。我国的《指导纲要》虽然对大学生特殊群体享有体育教育权做出了肯定,但仍需修订与加强。可仿效菲律宾的做法,在《指导纲要》中增加具体条款,对“免测”学生的权利;高校必须为“免测”学生适合其身体条件的测试项目;高校相关部门的职权及义务范围,违规侵权的责任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加强高校体育法制建设,切实保障大学生“免测”群体的体育权利,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校体育法规体系。

5.3、加强监督

应加强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对于某些行政部门不作为或因执法不严而导致大学生“免测”群体体育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借鉴类似于瑞典 “残疾人巡视官法”(Disability Om-budsman Act 1994)中的监督制度。设立巡视机构,以确保对不符合保护法的违规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和纠正,保证大学生特殊群体的各项体育权利能得以实现。

5.4、加强普法教育

较之其它法律我国体育立法相对滞后,公民对体育权利的认识也很有限。只有宣传、普及体育法律知识,激发公民的体育法律意识,才能形成一个全社会“依法治体”,全民体育“依法维权”的氛围。可借助大众传媒,使体育法律深入人心。大学生“免测”群体只有对自身的体育权利有清晰的认识,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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