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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2018-03-03董靖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期
关键词:类型公证问题

董靖

摘要: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使人们在价值观、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带来了非常大的改变,在物质生活的质量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逐步的加强,婚前公证制度也正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接受与认可,成为解决夫妻双方结婚之前财产秩序问题的一个有效的举措。本文就当前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类型;问题

近年来,人们物质生活在质量上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人们不再热衷于婚姻的稳定度,离婚率居高不下且持续增长,而财产问题一直都离婚案件中的难点问题,特别是关于婚前财产的问题更加复杂,这就引发了人们对于婚前财产问题的加备关注,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这项事前防范措施,就是针对在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与债务这个问题,夫妻双方所形成的协议,并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项活动,从最初被人们有所抵制,而到现在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予以认可并接受,引起了社会学者和民众的热议。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内涵

就目前而言,关于何为婚前财产公证,理论和实践当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但是这一制度理解起来并不困难。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及实践当中的普遍做法,所谓的婚前财产公证就是指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之前,男女双方在公证机关的主持之下,对结婚之前男女的个人财产的范围进行界定,并对财产的归属问题提前形成约定的一种公证活动。婚前财产公证的主体是婚前未婚夫妻,男女财产相互独立,没有共同财产问题,所以申请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相对简单。少部分办理婚姻财产公证的主体是已婚夫妇。已婚夫妻的婚前财产公证比较复杂。在婚前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防止财产混在一起,程序又比较简单,办理婚前财产的最佳时间便是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类型

一般而言,按照未婚或已婚男女双方的不同情况,即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人,婚前财产公证的类型可以分为下列三类:

1、男女双方对等

这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不管是没有结婚的,还是已经结了婚的,彼此的家庭情况与自身条件都差不多,两人的财产情况也差不多,因此,双方不管是不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对两个人都不会造成心理上的影响。实质上是他们自己的选择,而并非是被迫的去进行财产公證的,只不过让他们彼此有了更多的选择方式。

2、男女有一方相对弱

这类主要是指不管男女双方有没有结过婚,他们的家庭情况和自身的条件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可能一方的条件非常的好,另一方则非常的差,但是男女二人仍然是自由的来选择是不是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不过其所产生的成效会有所不同。若是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好的那一方来提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即使另一方非常高兴的同意了,也有可能会感到其自身没有得到提出一方的信任。可是,若是由各方面的条件都相对比较差的一方提出,却会让人认为非常的诚恳,而且更能够证明二者不是为了钱财等这些身外之物而结合的,而是由于二人之间深厚的感情。

3、找老伴型

该类在实际生活当中是带有一定阻力的结合形式,因为和他们以前的子女等情况存在着极其复杂的联系。现阶段,我国每年的离婚率不断增涨,此类结合的形式也越来越多。而刚好是由于此种特别的结合形式,采取婚前财产公证才更加的适用。所以,“找老伴型”的这种情况适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极其必要的,借助此项制度来让他们彼此的亲人、子女把在财产方面担忧来消除,从而为那些确实是想让彼此在一起的男女清除不必要的阻力,当然对于那些即使在心里有鬼的人也能杜绝其歪想法。

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法律保护范围小

现阶段,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保护范围比较小,具体体现在保护对象和内容两个方面,范围比较狭窄。就保护的对象而言,主要是指财产差距比较大的夫妻之间,对于普通家庭而言基本上没有人对自己婚前的财产进行公证,这些家庭无法受到婚前财产公证的保护,造成一旦发生问题,就极易产生一些纠纷。而对于保护内容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无形财产尚未进行明确规定,对于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尚未包括在该项财产公证保护的范畴之内。我国《民法》和《婚姻法》对个人财产划分为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两种类型,无形资产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版权、专利权等以知识和信息等其他形式存在的财产,而有形资产则是指房产、汽车、土地、工资等以实际存在的物质财产。有形资产属于法律保障范围和婚前财产申请范围,在我国的法律中是明确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当中还没有明确对无形资产进行规定,所以婚前财产公证的保护还没有涉及到无形财产的内容。随着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无形资产在人们财产中的比重逐渐增加,无形资产的归属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这就造成婚前财产公证保护内容的显著缺失,保护范围不全面成为现阶段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急于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2、缺少年限的限制

现阶段,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尚未对保护的年限进行限制,这就容易造成在一些情况下显失公平。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对双方的个人财产进行了财产公证,但是在若干年之后,一方要抛弃另一方及子女,但是却以双方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作为理由,要求履行,这就会导致没有过错的另一方在婚之后一无所有,连维持以后的正常生活都非常的困难,而他们子女待遇也会欠缺公平。所以,要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公证合理的年限,从而能够切实的确保男女双方在享受合法权益方面的公平。

3、存在以合法财产规避债务的情形

以合法的财产对债务进行规避的情形是指当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如果担负了重大的合法债务,但是负有债务的一方为了不偿还该债务,通常会以其没有足够的财产作为不进行偿还的理由,一般就是负有债务一方利用婚前财产公证,把其财产进行转移,以实现其不用对债务进行偿还的目的,最终对债权人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犯。所以,由于此类情况的存在,就需要公证人员在对男女双方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保持敏感的观察力和分辨力,要严格遵守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定程序,就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给予严格的审核,从而减少这种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来对债务进行规避的行为。

4、对女性的保护力度不够

由于女性在结婚之后,对于家庭其所付出的精力、时间和男性相比要多许多,但是大部分女性的收入却比男性要少许多,所以一般情况下,女性的财产要少于男性,在婚姻中女性实际上是弱势的一方。但是此项财产公证则是对男女双方各自的财产在结婚之前进行公证,而男性的财产一般都会比较多,女性的却比较少,万一双方的婚姻出现了问题,女性能够拥有的财产就不会很多,对于女性的保障就会明显不足。女性在婚姻存续期间付出了自己大部分的精力与时间,照顾双方的老人、子女,甚至在婚姻中失去了自我,可是在离婚时就会因为婚前财产公证而损失的更多,甚至连财产很难有所保障,造成大部分多女性自身正常的生活都难于维持,显然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陈莉莉,千亿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J],法治与社会,2013(1)

[2]焦玉瑾,论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制度完善[J],商情,2012(29)

[3]徐敏,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及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1(8)

[4]赵帆晴,尴尬的婚前财产公证—浅谈婚前财产公证的伦理学解释[J],法制天地,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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