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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018-03-03黄晓杰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期
关键词:认定标准正当防卫措施

黄晓杰

摘要:正当防卫作为我国刑法规范中的重要制度,其能够有效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如今,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我国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然而一些行为恶劣的刑事犯罪还在频繁发生,因此,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现如今我国刑法研究者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实现正当防卫制度的合理化以及法制化势在必行。鉴于此,下文简要阐述了正当防卫的主要内容,并针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标准和相关学说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统一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相关措施,以供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认定标准;措施

引言

正当防卫简称防卫,亦可称之为自我防卫,是我國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正当防卫制度下,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我国公共利益也受到了相应保障。虽然我国立法者针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该限度条件还有概括性、笼统性的缺陷,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在正当防卫判断标准上容易出现分歧。因此,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统一正当防卫司法认定,对正确判断正当防卫行为有着深远的意义。

1正当防卫概述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行为人的侵害,合法保护自身权益。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过,正当防卫有其自身的必要限度,一旦超出了这一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失危害的行为,其行为人应当负有刑事责任,但是可以相应对其减轻或者免除责罚。根据我国刑法相关内容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以下五点要素:第一,起因条件,也就是不法侵害实际存在;第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第三,主观条件,具备一定的防卫意识;第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进行自我防卫;第五,限度条件,不存在明显超越必要限度的现象。这五点要素必须存在,才能确保正当防卫的构成,如果缺少其中一个,就很难构成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必要限度认定标准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制止不法犯罪发生所需要的限度。若制止犯罪行为没有超过该限度,则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行为超过这个限度,则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在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进行认定时,应把握以下三个标准。

2.1不法侵害强度

不法侵害强度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指标,其统一了不法行为的性质、不法行为对客体所造成伤害的轻重、不法行为手段和工具、不法行为对客体的打击部位等多方面因素。在针对刑事案件中不法侵害强度进行分析时,应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进行考虑。如果不法侵害强度过大,防卫人为制止这一侵害行为而采取过激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就不应认为该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

2.2不法侵害缓急程度

不法侵害缓急程度是指不法侵害的紧迫性,换句话说,不法侵害缓急程度就是指不法行为对国家、公共、个人、他人利益的危险程度。当不法侵害来势凶猛、极为紧迫时,防卫人通常是措不及防的状态,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采取过激的防卫措施来阻止对方,这样的结果很有可能导致不法侵害者重伤或死亡,不过这是为了制止不法犯罪行为所必须要做的,因此也不能认定为该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2.3不法侵害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则为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不法侵害因权益不同而导致性质不同,进而导致侵害的强度和缓急不同。例如,杀人的不法侵害,其强度和缓急程度就大于普通的盗窃的强度和缓急程度。在维护轻微的权益时,就不应该采取强度较大的防卫措施。而在维护较大的权益时,给对方造成的一定损害是不应该认为超过必要限度的。

3正当防卫限度解读

现如今,违法犯罪形式多样,我国刑法还不能针对正当防卫限度制定合理的统一的标准。在理论界有针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多种学说,下面以具有代表性的三种学说为例对正当防卫限度进行解读。

3.1必需说

必需说认为能够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就是正当防卫的限度,也就是说,只要能够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无论其防卫性质、手段、强度、后果是否与不法侵害相当,都视为正当防卫。然而必需说有其可取之处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缺陷,该学说强调正当防卫中的防卫限度需要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这和正当防卫目的相契合。但是在强调正当防卫客观需要的同时,没有把握好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手段等各方面的相当性,不能做到对正当防卫人的有效约束,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防卫权滥用。而且其过于重视防卫人的利益,而没有做到双方利益的权衡,这很容易使正当防卫沦为私人复仇的工具,从而失去防卫的正当合法性。

3.2基本相适应说

基本适应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的行为与侵害的行为应当基本适应,也就是说防卫行为在性质、强度、手段、后果上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基本相适应,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基本相适应说要求防卫人防卫的性质、手段以及强度等方面与侵害人的不法侵害相适应,这样可以有效防止防卫人防卫权利的滥用。该观点过于强调防卫的客观方面应与侵害行为相适应,比较片面。

3.3折中说

折中说是必需说与基本相适应说的结合,强调防卫的限度既属于制止不法侵害之必需,又要同不法侵害在性质、手段、强度等方面相当。其认为只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不完整的。折中说是将前两种学说结合起来,但前两种学说都还存在着各自的缺陷,还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案,并且这两种学说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基本相适应说是着重双方客观方面的相适应而不重视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必需说则相反。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个案在两学说之间进行衡量,但是因个人视角的不同,对个案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不利于司法统一。以上这些问题,折中说都未能很好地予以解答。

4统一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司法认定的有效策略

4.1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水平

现阶段,社会中的见危不救、遇难不助的社会现象越来越多,这使得人们“邪不压正”的价值观念逐渐消散。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机构,应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正当防卫及时制止不法侵害,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维护合法权益,有利于彰显“邪不压正”的价值取向,也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良好风尚,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适当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向社会明确传递司法機关鼓励正当防卫的信号,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防止其成为“僵尸条款”或“休眠条款”。这样可以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和潜在犯罪人,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起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发生的作用。提高司法审判的能力要求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尊重社情民意的关系,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实现法、理、情有机结合。对于和正当防卫有关的案件,将精力更多地放在提高司法审判能力上,严格司法过程,坚持法律效益优先。对于其中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要做到依法裁判,要坚持司法的民主性,慎重行使审判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首先,审判过程在合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公开透明,让正义在阳光下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其次,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必须明确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到底哪些信息在多大比重上对判决结果起了作用,这些信息又应当在多大比重上对判决结果起作用。一份判决书如果案件事实清晰,说理透彻,证据之间环环相扣且能强有力地佐证得出的结论,让人一目了然,自然不会受到外界较大质疑;最后,在坚持法律效益优先的前提下,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借助群众的智慧,深入了解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把握与案件有关的风俗民情、社会背景和传统文化等边际事实,为公正司法做好铺垫。以求最大限度地将司法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的朴素感情统一起来,切实考虑民众的期望与关切,增强司法公信力,努力让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

4.2加强指导性案例的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不同于判例,对下级法院的判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法律的渊源。但是每一个案例都必须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详细的说理过程,对法官审理同类案件乃至教学和学术研究有很高的指导作用。指导性案例更加贴近社会实践,是法官在具体的司法实务工作中的智慧结晶。说到和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有关的案例,不得不提到“于欢案”。山东省高院的最终判决“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山东省高院在认定于欢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时候,综合全案,充分考虑了以下几点:首先,于欢不具备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直至民警出警后均未发生任何针对生命权实施的的严重不法侵害,因而不具有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其次,本案属于违法逼债激发的防卫案件。杜志浩等人的目的就是把钱要回,手段相对克制,没有暴力殴打于欢母子的意思和行为;最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不相适应。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将于欢案作为指导性案例确定下来,将会对其他法官审理与正当防卫限度有关的案件产生非常直观的作用。

总结语

总而言之,影响正当防卫必要限定认定难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有立法较笼统、司法不统一的原因;另一方面有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这些内因与外因都制约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明确规定。在有关正当防卫刑事案件发生后,人民法院应将以案释法的工作做到实处,要入情入理地进行宣传。做好死伤者家属的思想工作,使之服判息诉,还需要全体法律工作者集思广益,拓宽法律宣传的途径,加大案例宣传,培养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理性地认识裁判结果,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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