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视角下我国自贸区发展态势与策略
2018-03-03戴沅均
戴沅均
内容摘要:作为我国由区域性大国向全球性大国转变的重要路径,“一带一路”为我国自贸区建设带来了新契机。对此,我国应以“一带一路”为纲,张自由贸易区之目,在建设与发展自贸区的过程中对国际新形势、新挑战予以积极主动应对,加速深化我国的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一带一路” 自由贸易区 国际经贸规则
全球范围内自贸区的新发展
打造自贸区网络。总体来看,自贸区在全球范围内出现的第一个新态势是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在进行自贸区网络构建,自贸区网络的形成必然会对全球的政治与经贸格局演变以及规则制定带来重大影响。在不断深化自身一体化的同时,欧盟亦致力于与东欧国家建立自贸区,并同地中海沿岸的中东、北非国家签订自贸协定。此外,韩国、南非、秘鲁等国家都同欧盟签署了自贸协定。对于一些新兴经济体,与周边国家进行自贸区建设也成为国家的重点战略。例如巴西致力于建设南方共同市场,印度重视对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的推动,南非尽全力进行南部非洲关税同盟与发展共同体的构建,俄罗斯则基于独联体自贸区着力打造并发展俄白哈关税同盟与欧亚经济联盟。
建立多边合作。当今区域经济合作具有多边化趋势与特征,以能够对多边层面合作予以强化的方式尽可能地让更多的伙伴参与到更深度的自由化之中。伙伴数量越多,所获取的收益也会越高,原因在于合作伙伴数量的增加会使竞争对手数量减少,加之规模经济与正网络外部性也会随着伙伴的增加而出现,突出了贸易收益与生产要素非限制的分配优势。
制定多种贸易机制。贸易机制是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形成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做法与规则,例如立法、争端解决原则、决策监督机构、判决机构、超国家治理机制规则等。除了欧盟以外,南方共同市场也推出了丰富的立法举措、行政建设与永久裁决程序,安第斯共同体也制定出类似于欧盟的机制,东盟也存在程度不同的机制化倾向。
形成“跨区域”协定。现有贸易协定之间的整合正在加速“跨区域”协定的形成,例如地缘经济空间的拓展已逐渐发展为美国地缘经济战略的重要目标。与区域贸易协定数量增多相伴随的是广域一体化趋势的形成,不同区域协定间的谈判得以出现。此外,自21世纪以后,亚洲与拉丁美洲之间也进行了跨区域的经济合作,基于需求、要素禀赋以及贸易政策等不同,亚洲—拉丁美洲之间的经济合作呈现出迅猛的增长。基于全球金融危机与产业经济下滑的影响,南南贸易与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
“一带一路”下我国自贸区发展态势
(一)我国自贸区建设面临的国际新形势与新挑战
第一,大国联手对新规则的重塑对我国自贸区布局产生威胁。当前国际上一些巨型自贸区的建设威胁并制约着我国空间的发展。例如,TPP谈判中制定了原产地规则,规定纺织品遵循“从纱认定”原则,从原料购置到加工制作都严格在TPP成员国内部进行,不然则难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但是,TPP成员国中的越南目前有将近50%的纺织原料来源于中国,TPP协议的达成必然会降低越南纺织原料从我国的进口量,进而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我国纺织原料的出口。此外,TPP谈判还要求各国提升国有企业的透明度,公开国有企业信息,不再实施国企补贴等优惠性政策,对外资企业及国有企业给予相同待遇,若将该标准在世界范围内予以推广,势必会严重冲击我国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加之TPP排他性极强,协议的达成会使我国受到贸易投资转移效应的影响,并与我国在亚太地区推动的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及相关自贸区形成竞争关系,制约我国自贸区布局。更为重要的,一些国家希望借助TPP协议对现有全球经贸规则进行重塑,以在全球层面形成对其有利的新一代全球经贸规则体系,为新兴与发展中国家重新建章立制。如果这一目标实现,不仅会对我国未来发展空间产生威胁,还极有可能将我国置于相当被动的局面中。
第二,改革开放深化遭遇瓶颈,产业开放亟需减压。自国内改革进入新阶段以来,不断触及深层次社会关系与利益调整,极大增加了改革推进的难度。对于改革而言,开放是其重要动力,自贸区建设具有巨大开放性,这势必要求其对推动国内改革承担重要责任。然而,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足够高的自贸区开放水平与完备的规则标准,重点行业降税空间有待拓展,主要服务领域面临着降低准入门槛与接受负面列表难度大等问题,投资也没有充分实现国民待遇,而且谈判的过程中也几乎未涉及到竞争中立、政府采购、环境以及劳工等“新议题”。以产业为视角,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不断增强自身产业竞争力,但也日益突出了产业结构不合理问题。现阶段,我国依旧以劳动密集型与资源密集型的低附加值產业为主,较之欧美等发达国家而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差距还很明显,若在短期内开放市场将会对一些弱势产业施加更大的压力。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高标准自贸区建设的推进对货物、服务、资金等要素的自由流动与产业开放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中日韩自贸区与RCEP等谈判过程中,部分国家提出了95%以上的货物自由化要求,但是,我国所达成的能够达到这一开放水平的自贸协定数量很少,在今后的自贸区建设进程中,产业开放的压力必然会进一步加大。
第三,新规则的现实考验要求我国调整相应的制度与法规。从边境上措施向边境后措施进行转移是国际贸易新规则的一个重要特征,边境上措施强调关税的削减与取消,力求制成品自由贸易的实现,边境后措施将国内规制、技术贸易壁垒、知识产权以及竞争政策等非关税壁垒包括在内,为高标准的自贸区谈判增加了多项新议题。现阶段,我国能够与新议题相匹配的制度与相关法规有所欠缺,完整的法律体系有待形成,需要增加相关领域的法律研究,以降低我国在参与新议题谈判中相关利益遭受的损害。除了制度与法律法规的挑战,新规则亦在原有议题上对我国提出了更高要求。一直以来,我国在进行自贸区谈判时都以国内法律及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原有谈判依据的新规则涉及很少。例如,我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对劳工问题的涉及不多,但一些发达国家却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有待提高,要求在自贸协定中加入国际劳动公约制定的核心劳工标准,针对于此,我国并不能够在短期内作出具体承诺。以商务部近期出台的外国投资法草案为依据,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进行投资会享受国民待遇,该草案的出台反映了我国现行制度与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表明我国正在顺应国际新形势,致力于满足国际经贸新规则中的相关要求。尽管如此,对我国而言要想接受新规则还要面临很多现实考验,法律与制度有待调整与创新,提高对调整过程中行政成本增加、经济安全风险未知等问题的重视。endprint
(二)“一带一路”为我国自贸区建设创造新契机
第一,“一带一路”与我国自贸区实现互动连接。2012年12月,国务院以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内容为主题,先后在广东、天津以及福建的特定区域内进行了三个自由贸易园区的建设,与地方经济发展特色相结合,不断拓展新的试点内容。观察“一带一路”的大背景,新建成的自贸区能够以自身优良港口为支撑,为海上丝绸之路发挥支点作用,成为连接海上丝绸之路的不可或缺的橋头堡。由此可知,自贸区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大格局的重中之重,而“一带一路”在其中发挥的则是互动连接的作用。“一带一路”对于自贸区战略的实施而言,不仅是我国为应对全球自贸新格局而采取的积极主动开放的重大改革,更是为探索对外开放新路径而做出的更加有意义的尝试,推动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合理化转变与经济结构的优化,使我国真正地做到与国际经济接轨。
第二,“一带一路”推动我国跨区域自贸区的建立。我国实施“一带一路”涉及到很多国家,如果能以此为契机连接东亚与欧亚两大区域,便有可能同欧盟与北美形成三足鼎立的态势,对局部压力予以缓解。由此,新国际经贸局势要求我国自贸区除了继续承担对外开放重任,更为重要的是为我国经济的“走出去”进行有效探索。以“一带一路”为支撑,我国自贸区有望形成立足周边、对“一带一路”沿线区域进行辐射、最终面向全球的自贸区网络。依托自贸区建设进程中提供的国际化合作大平台与“一带一路”的地缘需求,自贸区能够在不断探索过程中寻找更为适宜的区域合作方式。在经济发展上,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互补性极强,自贸区可以此为契机与这些国家在货物贸易与资源开发上进行优势互补。此外,在“一带一路”下,国内沿海与沿边各省市能够更为积极地鼓励特区与新区同相关国家建立合作共建模式,探索建立境外工业园区,加速产业转移与贸易流通。对于企业而言,还能够借助“亚投行”提供的金融便利实现进一步发展,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投资建厂,投身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开发进程中,最终加速“走出去”步伐,在自贸区的引领下使我国与沿线国家实现互利共赢。
以“一带一路”引领我国自贸区发展的策略与建议
结合“一带一路”,打造更加强势的自贸区网络。在新形势与新背景下,我国应对主动权进行积极把握,与“一带一路”相结合,在扮演制定国际经贸规则参与者角色的同时真正成为规则的引领者,面向全球构建高标准自贸区网络,落实“以周边为基础”的自贸区战略,真正实现对亚太自贸区建设的推动。在建设自贸区过程中,还要强化与“一带一路”重要支点国家的协商,以自身优势为立足点推动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往来,深化经济的对外开放,使区域经济实现共同发展。此外,还要加速中日韩、中韩、RCEP、中巴以及中新自贸区的建设发展,打造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解决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难点与焦点问题,使自贸区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创新相关制度,以优惠政策的实施支撑自贸区发展。对于我国各大自贸区而言,使命与核心竞争力的所在都是制度创新。自贸区发展应探索新的发展模式,用制度创新对政策优惠予以替代,使制度创新产生更持续的推动力,在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同时充分发挥出示范带动与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将推动各地区共同发展这一宗旨贯穿始终。针对发达国家在投资、金融以及贸易等方面自由化所做出的制度安排,要充分认识到对其进行中国化与本土化处理应注意的问题,基于自贸区内的开放程度与制度设计可能会同现有法律、商品交换机制以及机构监管存在一定冲突,自贸区的制度设计应“摸着石头过河”,有效调节,不能一蹴而就。此外,还要对自贸区的特殊性提高重视,充分把握其所承担的经济引擎重任,适当实施一些优惠政策与灵活措施,强化自贸区的特有活力。以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践情况为依据,在自贸区实施的优惠政策力度应比现有各经济特区、新区以及开发区等的力度大,放宽投资、金融与贸易等限制。
承认临时仲裁制度,完善自贸区争端解决方式。通常,国际投资争端的形式有三: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关于投资保护的争端;外国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关于投资条约解释与适用的争端;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企业或个人之间关于跨国投资的争端。其中,第一种争端是自贸区国际投资争端的主要形式,涉及传统因征收与政府管理产生的争议、因服务业开放产生的投资者准入争议以及“负面清单”解释争议等。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说,我国作为投资母国对外签订了大量双边投资协议,若只选择国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势必会对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产生制约。这需要我国各自贸区将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投资仲裁,先试先行,向自贸区扩大投资开放与“一带一路”国家投资提供有效的仲裁保障,加速我国仲裁规则的国际化进程。针对临时仲裁制度在自贸区的适用问题,我国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仅对互惠保留与商事保留作出了相关声明,并未作出临时仲裁的保留声明,而《纽约公约》中缔约方的临时仲裁裁决是能够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实际上,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已承认并执行了外国的临时仲裁裁决,这有可能引发国内外临时仲裁裁决的不对等。单一的机构仲裁模式难以对自贸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求的便利化争议解决予以满足,这对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制约。随着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协调统一,我国应在自贸区建设中承认临时仲裁制度,以向当事人提供更加完善的争端解决方式,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并淡化我国自贸区仲裁机构内部管理人员的“行政化”色彩,减少自贸区仲裁中的地方政府行政干预。
摆脱行政束缚,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新引擎。一个国家或地区具体应建设多少自贸区是无章可循的,我国自贸区建设在布局上应打破以省、直辖市为单位的行政藩篱,以经济板块如环首都、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中部板块、东北板块等为单位,将沿海、沿江与沿边地区作为重要的交通枢纽,在经济中心及附有特殊功能的区域进行布局,实施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差异化安排各项功能,准确定位,充分发挥对经济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在先后顺序与数量确定上,前置批次应从发展较为迅速的特区、新区、开发区及城市集群中遴选,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及试点运行的成效为依据确定发展数量,以此进行批次的划分,循序渐进,最终形成合理的布局。
扩大产业开放规模,以高标准统筹各方利益。基于高标准自贸区对产业开放提出的更高要求,我国在产业对外开放中受益的同时也面临着国外竞争者的涌入,竞争力较弱的产业因此受到了潜在的威胁与压力。为了对我国产业健康发展进行保护,最小化开放的冲击力度,国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产业协会、学术机构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由此组建谈判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以多种方式与途径综合评估并测算产业开放的受益与损失,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与公正,屏蔽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若评估结果显示自贸区对该产业有积极影响,则要加大开放力度,而若结果显示为明显的冲击,则在开放过程中要提高谨慎度,并征求相关产业与行业协会的意见。此外,自贸区的建设还要加强企业的参与,让国内重点行业都有机会参与到自贸区决策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企业在自贸区前期调研、中期谈判以及后期实施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协定文本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张滨,黄波,樊娉.“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陆联运建设与发展[J].中国流通经济,2015(6)
2.黄剑辉,李洪侠.“一带一路”战略视阈下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J].税务研究,2015(6)
3.张淑梅.“一带一路”引领国际自贸区发展之战略思考[J].国际贸易,2015(12)
4.张少刚.世界各国自贸区的发展态势和中国自贸区的建设[J].对外经贸,2015(4)
5.朱思翘,张天龙.“一带一路”与“TPP”合纵连横背景下我国自贸区建设的机遇和挑战[J].地方财政研究,2015(11)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