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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法学教育的回顾与展望

2018-03-03

关键词:法学依法治国法治

李 龙 刘 青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独树一帜。早在公元前500多年,春秋时代的法家先驱邓析就开办私塾,首创了中国的法学教育,传播法律知识。秦代更“以法为教”“以史为师”①。唐朝和宋朝则在科举考试中都设立明法科。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迎来了法学教育大变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法学教育的革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我国的法学教育革命奠定了政治基础。党中央确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地位,奠定了法学教育革命的思想基础。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通过革命建立的人民政权必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律制度,因此,1949年1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中提出“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②,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时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的董必武按照中央指示精神,签署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并明确确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解放区法律和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掀起了法律教育的革命序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这场震撼世界的包括法学教育在内声势浩大的革命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从思想政治上和法律上作了充分准备之后,1952~1953年法学教育革命迈出了调整变革的具体步骤。第一步是院系调整,即在全国范围内对高等学校法学院系进行了根本性的调整。法学教育在某种程度上是素质教育,就是说将法学教育并入国民教育系列。第二步是大规模进行院系合并,1952年设有法律系的综合性大学有11所,新组建了北京政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1953年再次调整后,新组建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设有法律系的综合性大学仅剩4所,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即吉林大学前身)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其中,武汉大学法律系的老师来自中山大学、湖南大学、江西大学和安徽大学。截至1954年底,全国法学专业在校教师407人,本科生3091人,专科生926人③,当时的法学教育已初具规模。

1954~1958年,我国法学教育已走上正轨,政法学院以培训政法干部为主,综合性大学以培养法学人才为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制定的《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中规定:讲授课程有法令者根据法令,无法令者根据政策。如无具体材料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苏联法学教材及著述的讲授为主要参考资料④,同时,以引进苏联法学教育模式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为基地,兴办法学各学科的研究生班,培养了一定数量的法学教师,承担“工作母机”的职能。中国人民大学组织翻译的苏联法学教材在全国高等学校各院系普遍采用,当年使用的教材主要有:《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的理论》《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的历史》《苏维埃国家法》《苏维埃刑法》《苏维埃民法原理》《国家法》等。尽管各院系在课程设置与教材的使用上有所变化,但总体上大同小异,如《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的理论》后来演变为《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在教学方法上,以课堂讲授为主,以课堂讨论为辅,几乎每个章节的课堂讲授内容都要讨论1~2小时,当时法学教育的最大优点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20世纪50~60年代的法学教育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教育,同时还包括毛泽东思想中的重要法律思想和董必武的法学观点,因此,20世纪50~60年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本科生和研究生都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并能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指导法制建设,他们当中绝大部分都为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所以,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法学教育要有正确的评价,应该说成绩是巨大的,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和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个大方向,取得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权保障等巨大成绩,在学术上,也取得了较大成就,出版了不少有价值的专著,成立了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这样的学术组织团体并出版《政法研究》等法学杂志。更重要的是,在政法系统内进行了长达数十年的司法改革,由中国高等学校培养出来的法学学生充实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中国法治建设的开拓者,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董必武、谢觉哉等,是主张法治的倡导者,董必武认为在新的政权或国家之后,就要求按照新的法律规章办事,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⑤。谢觉哉也认为: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治,但我们确要我们的法治⑥。当时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学学生是积极主张法治的生力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法学教育应有一个正确评价,其中最可贵的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并在法学教育中树立权威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法学教育的根本保障,其中,尽管也出现了一些波折,甚至走过一段弯路,但成绩是主要的。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不仅为当时人民政权的巩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以及人权的保障提供了法学人才,也为中国民主法制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二、改革开放四十年法学教育的回顾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中国历史上的伟大里程碑,这次会议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同时也迎来了我国法学教育的春天。

(一)恢复发展阶段(1978~1992年)

这个阶段前期以恢复为主,后期以发展为重点。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法学教育经受了挫折,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学专业只剩下2个本科和1个专科,即,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和湖北财经专科学校法律系,其于1977年恢复招生(当年共招200余人),开启了改革开放四十年法学教育的先河。1978年后,我国先后恢复了西南政法学院、北京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并且重建中南政法学院,同时还相继恢复了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郑州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山东大学法律系和中山大学法律系等。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及各省的政法干部学校也有50余所学校相继招收学员。北京大学法律系首先在教育内容上进行更新,将“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课程更名为“法学基础理论”。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组织一批法学教师编写了一整套法学教材,为当时法学教育的恢复起到了推动作用。从1985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了一批综合性大学的知名教师,共同编写了一批高水平的法学教材,如《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宪法学》《中国民法学》《中国刑法学》《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等,同时,法学教育扩大到研究生教育与成人教育,培养了一批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学博士研究生,就是说,法学教育不仅恢复到20世纪50~60年代水平,而且还有所发展,这主要表现在:①教师数量有了较大增长;②不仅综合性大学、专门的政法院校有法学专业,而且在党校、师范类院校甚至个别医科、农科和工科院校也设有法学专业,法学教育几乎成了国民教育的重要内容;③法学类专业又设立了诸如国际法专业、经济法专业,个别的还设有环境法专业、国际经济法专业。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的法学教育前期以恢复为主,后期以发展为主,但当时的法学教育在深度与广度上还是停留在恢复这个大范围内,总的质量还是“粗犷”的,属于法学教育的幼年阶段,但总的方向是对的,那就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以中国法制建设实践为基础,从中国国情出发来恢复发展中国的法学教育。

(二)改革发展阶段(1992~2008年)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的召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鉴于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制经济这一科学判断的提出和实践,我国法学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而且重点是外延发展,这具体表现在:第一,全国开办法学专业的学校猛增,据1995年统计,全国在校法学专业本科生52 469人、专科生40 149人,到1996年,包括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内,全国法学专业学生已达10万余人③。第二,法学教育设立的专业也较多,有的是相互包含的,如国际法专业与国际经济法专业;有的是相互冲突的,如行政法专业与环境法专业。第三,法学教材不统一,自编教材较多。总之,法学教育的发展令人振奋,但这种远超预期的发展为21世纪初期法学人才过剩埋下伏笔。针对上述情况,教育部及时组织成立了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教育部的直接指导下对全国法学教育进行咨询、调研、建议和具体业务的指导,对法学教育进行部分调整,特别是进行某些改革的尝试,并按教育部要求设计了相关课题,如李龙主持,包括周叶中、韩大元、张守文、公丕祥、徐亚文和汪习根等人在内的重大教改项目《面向21世纪法学类专业课程结构、共同核心课程及主要教学成果内容改革的研究与实践》,该项目有三项重大成果:第一,在中山大学召开全国法学院院长会议,有教育部等有关领导参加,对“专业”的表述达到“共识”,认为法学专业必须有一个完整的课程体系,于是一致同意将法学类原有的7个专业,即法学、国际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环境法、行政法和公安合并为1个专业即法学专业,之后又将公安单独分为1个专业,在专业目录中另属一类。第二,法学专业设14门核心课程,即法理学、中国法律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后来,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又增加环境法与人权法2门课程。第三,更新法学教育观念,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实施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从2000年起,该项目成果在全国推广应用,当然,在实践中,对核心课程做了一些修订。

在这一阶段中还有一个重大进展,就是恢复重建了中国法学会,在中国法学会的指导下成立各专业研究会,并主办了《中国法学》等法学杂志,对法学教育的发展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由教育部直接指导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正式成立,由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任主任委员,曾宪义任副主任委员,直接指导法律硕士的招生与培养工作。首先由几个具有法学博士点的院校试点,然后在全国全面展开,已有一百多个高等学校的政法院系取得了办学资格,法律硕士直接服务法律实践部门,受到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的欢迎。

在上述举措的基础上,教育部进一步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革,1999年6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使法学教育有了很大发展,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最多时竟达到306家。由曾宪义主持,张文显、李龙、吴汉东和韩大元等人参加的“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实施工程”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其对法学教育深入改革,确立在法学专业下设立研究方向,再按研究方向增设一些课程。在法学本科专业的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学习法学核心课程,在第三学年和第四学年按专业研究方向学习课程,确立法学教育为通识教育(主要强调素质)与专业教育(职业教育)相结合,办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从而使中国法学教育健康发展。为了加强实践教学,多所高等学校政法院系设立“法律诊所”课程,提高了法学学生的动手能力。我国法学教育还强调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因素,并逐步使中国法学教育走向国际舞台,在世纪之交,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了“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50周年庆祝大会”,一些著名大学如耶鲁大学、哈佛大学、巴黎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和莫斯科大学等法学院院长都出席会议并做了大会发言。同时,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还先后同美国和欧盟等国家与国际组织举办法学教育的联席会议,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还专门为中美两国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发来贺电,就是说,中国的法学教育已走向了世界,赢得了声誉。

(三)法治化发展阶段(2008~2012年)

如果说前两个发展阶段,中国法学教育还比较幼稚,但劲头十足,发展潜力大,那么第三个阶段则表现出中国法学教育走向成熟,截至2005年底,涉及法学教育的高等学校共有1750所,其中设有法学专业的高等学校641所,未设法学专业但讲授法学的高等学校115所③。法学教育呈现多渠道、多形式和多层次的格局,同时出现了一批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法学教材与法学专著,特别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组织编写的2门法学教材,即《法理学》和《宪法学》。在教学内容上,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普遍原理与中国特色相结合,强调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强调中国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与升华、提倡和加强对中国国情的研究、强调中国法治建设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并且明确提出反对全盘西化和反对“三权分立”等西方法学理论。法学界开始清理一些不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学观点,如权利本位、法律移植和司法独立等,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绝对领导。在这个原则问题上,教育部和中国法学会坚持了正确的理论、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法学教育中的权威地位与指导作用。

在坚持大方向的基础上,法学教育并没有固步自封,其提倡贯彻“百花齐放”与“百家争鸣”的方针,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下,合理借鉴中国古代和西方国家的法治文明,立足中国国情,构建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念。整个法学教育系统集中力量研究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在法学教育的发展中,还实施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它以提高中国法学教育的质量与水平为目的,它的优点是建立多元化的法学教育模式,打破“千人一面”的培养方式。该计划通过几年的实践,收到一定效果,基本上确立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有机结合,同时还出版了一部分有价值的法学专著,教育部与中国法学会对此及时作了肯定,如对依法执政的研究、对文明执法的研究以及对物权法的研究和对刑法的研究,尤其是对经济法与环境法的研究有了新的进步,对人权的研究不仅加强了制度建设,而且加强与提高了国际人权对话水平,收到较好的国际效果。与此同时,法学教育提出和实施了“精品课程”,加强法学教育中的国际化水平,强调法学课程的双语教学,彼时,出国留学归来的法学人才日益增多,再加上国内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增多,使得以往被誉为朝阳专业的法学专业呈现出法学毕业生过剩、分配困难以及就业较差的局面,尽管这种现象不符合中国法学人才短缺的实际情况,然而在客观上确实存在。国家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使相关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使法学教育走向了健康发展道路。

(四)全面发展阶段(2012~2018年)

2014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崭新时期,法学教育也随之出现新的局面。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不仅宣告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且明确宣布全面依法治国。法学教育界和广大司法工作者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科学诠释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①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原则。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②依法执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方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公正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以及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和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方向。以新发展理念统领法治建设各个环节,坚持法治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和服务人民,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⑤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要求,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⑥坚持权力制约,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措施。坚持法治是“控权之治”这个法治文明的初衷,坚决反对腐败,坚持权力制约。⑦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价值。法治本身是一种文明,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价值在于尊重与保障人权。总之,全面依法治国不是空洞的理论,而是有深刻的内涵。

在法学教育全面发展阶段,高等政法院校更加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大力加强实践环节:一是要求有固定的实习基地,增加学生实习时间;二是实施“双千计划”,即政法院校要与具体的政法部门,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加强业务联系,各向对方派员工作1~2年,全国共交流两千人,故称“双千计划”;三是提高学生的国际交往能力,要求学生外语水平有突出进步,多开“双语课程”,同时,恢复法学博士研究生的评议工作,2018年1月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发布通知,确认全国范围内新增8个法学一级博士点,至此全国共有法学博士点48个。在此基础上,设有法学专业的高等学校又经评估进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简称“双一流”)建设,结果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定)6所大学的法学学科入选“双一流”建设学科。

特别指出的是,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专门专题就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管理体制、司法责任和诉讼原则等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100多个问题并分到具体司法部门予以解决,其中主要是两大方面:一个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的改革,另一个是以责任制为中心的追究制度的建立。通过讨论、研究加强法学教育问题,指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⑦。

三、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展望

党的十九大的召开,不仅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而且也开启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新时代,无疑会带来中国法治建设与中国法学教育的新辉煌,我们对中国的法治建设特别是对作为法治中国思想基础的法学教育寄予厚望。

第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这是我们展望中国法学教育远大前程的思想基础和根本保证,因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继承与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与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其内容丰富、博大精深。习近平的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论述、关于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的论述以及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的论述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内容,对于我国深入开展法学教育并且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语系、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将起到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如习近平关于法治思想的重要论述可直接转化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中的基本原理与基本概念,成为学科体系中的理论渊源,成为课程体系中的重要支撑,使当代中国法学教育走向辉煌。

当今世界,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和中国贡献正在被世界各国人民所赞许,并成为他们的共同理想。中国法学教育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指导,基于深厚的中华法治文明积淀,根植于中华民族“以人为本”的历史传统,坚持“以和为贵”“有容乃大”的格局,追求“太平世界”的境界,胸怀“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天下为公”的科学理念,追求“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其彰显博大的天下情怀和人类的共同理想。就是说,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容越来越深入人心,必将得到迅速发展和全面繁荣。

当前,在前进的道路上还会遇到很多困难,必须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去探求、从实践中去求真知、从规律中去有所发现并且不断提升领导干部和全体人民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水平。

第二,对中国法学教育和前途,要树立四个自信,即法治道路自信、法治理论自信、法治制度自信和法治文化自信。自信是前进的动力,更是夺取成功的基础。道路自信这是方向问题,必须看清和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法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它顺应潮流、符合民意、立足国情并且深受欢迎,这条道路由三个方面构成其核心要义,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而法学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从而使法学教育有了明确的发展方向,使法学教育始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上不断前进。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的经验,是弥足珍贵的财富,总结这些经验并以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加以分析,结合中国国情,将其上升为理论 ,对促进法学教育改革大有裨益,如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性质采用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模式,有效推进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既不照搬西方的教育模式,也不单纯放在研究生教育阶段,而是在素质教育的基础上与职业教育结合,实践证明,效果是良好的。

第四,中国法学教育既合理借鉴了中国几千年法学教育的某些合理因素,贯彻“古为今用”的方针,也合理借鉴西方法学教育的某些合理因素,如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贯彻“洋为中用”的方针,从而使中国法学教育独树一帜,及时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法律人才。

2017年5月,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高校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要充分利用学科齐全、人才密集的优势,加强法治及其相关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同时,还提出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⑧。习近平不仅强调法学教育的重要性,而且指出发展法学教育的方法和措施,这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强劲东风,我们必须响应号召,既要看到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更要满怀信心和希望,把法治教育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伟大的新时代,必将迎来法学教育的新局面!

在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鼓舞下,2018年1月30日,教育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包括法学在内的全国本科专业目录共有92个专业,这是我国第一个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它对专业师资队伍的数量与结构、教师学科专业背景与水平、教师教学中的发展条件提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并贯彻三个原则:第一,突出以学生为中心,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潜能;第二,突出产出导向,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设定人才培养目标;第三,突出持续改进,强调学校质量保障体系,推动教育质量不断提升。

2018年8月,党中央决定成立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与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概括为“10个坚持”:①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④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⑤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⑥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⑦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⑧坚持处理好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⑨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⑩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我们在法学教育中必须认真落实与执行。

总之,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思想的指引、有党的教育方针定方向,我国一定会把法学教育推向三个一流(一流学校、一流学科、一流教师),使之为中国法治建设作出应有贡献,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努力奋斗。法学教育前途光明,责任重大!

注释:

①参见韩非:《韩非子》(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5年版)。

②参见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③参见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状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④参见《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⑤参见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⑥参见韩述之:《中国社会科学争鸣大系:政治学·法学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⑦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⑧参见《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5/03/c_11209133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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